张阳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演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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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演练

张阳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演练

法庭准备阶段

审判长:

(审判人员入庭后,审判长敲下法槌)东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提被告张阳到庭。

(张阳上场)

审判长:

被告张阳,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张阳:

没有了。

审判长:

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

张阳:

我叫张阳,199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生,现在是一名在校生,户籍地是东江县小河镇石河小区。

审判长:

张阳,你是否有受到过刑事处分或处罚?

张阳:

我从来没有!

审判长: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张阳:

是。

审判长:

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张阳:

2016年3月13日。

审判长:

是因为什么案由被羁押?

张阳:

起诉书上写明是因过失致人死亡。

审判长:

你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

张阳:

收到了。

审判长:

收到多长时间了?

张阳:

4天。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由东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张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本庭由东江县人民法院任命审判员周继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译之,于晓航组成合议庭。

东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鸿璐,刘世雄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阳的委托,甘肃省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靖潼,苏扬马出庭为被告人张阳辩护。

被告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张阳,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听懂了么?

张阳:

听懂了。

审判长:

被告人张阳,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阳:

不申请。

审判长:

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委托的律师为你辩护之外,你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张阳:

听清楚了。

审判长:

另外,你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还有最后的陈述权利,被告人张阳,你听清楚了吗?

张阳: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的审判需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张阳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

路人(任):

我是张阳的父亲张大阳。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案采取不公开审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员1: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东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东检公刑诉【2016】06号,被告人张阳,男,1999年2月11日出生,现年17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东江县小河镇石河小区1号楼101室,现住东江县小河镇康安小区29号楼310室,无业。

被告人张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东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我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东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东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东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阳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阳,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张阳得知其女友李佳媛遭程明打骂,便欲借程明次日约李佳媛之机,找程明解决此事。

2月23日,张阳得知程明将李佳媛约至东江县南湖公园,便约其友赵乐提前到达等待。

当晚21时许,程明与李佳媛来到南湖公园,李佳媛进入公厕后,张阳与赵乐便趁机围追程明,赵乐先绕到木桥处把守,张阳则朝程明走去,在距离程明100米左右时加速跑向程明,程明被张阳一路追赶最终跑入湖中冰面。

张阳当时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后张阳和赵乐到南岸,未见程明踪迹,等了一会,未发现动静,便与李佳媛会合一起离开了。

2月24日14时许,群众报案称在湖中发现一具男尸,经查系被害人程明。

经法医鉴定,程明系溺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东江县南湖公园现场平面示意图;

5、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张阳的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张阳指认现场示意图;

8、赵乐、李佳媛、程晓的辨认笔录;

9、赵乐、李佳媛指认现场示意图;

10、赵乐、李佳媛、周唯、魏芳、沈六栓的证人证言;

11、东江县常住人口户籍资料。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阳现年十七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东江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李鸿璐

刘世雄

(院印)

2016年4月15日

附:

1、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2、证据目录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审判员1:

被告人张阳,你对起诉书的内容听清楚了吗?

张阳:

听清楚了。

审判员1:

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张阳:

一致。

审判员1:

被告人张阳,你坐下回答问题。

审判员1:

被告人张阳,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吗?

张阳:

有意见。

审判员1:

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作简要的陈述。

张阳:

那天晚上我和赵乐到了南湖公园北门藏着,9点多的时候天已经黑了,我隐约看见程明和媛媛从公园西北门进来,后来媛媛去了厕所,而程明沿着湖边往木桥那边走,我让赵乐先绕到木桥那堵着程明,然后我就去找程明去,在我和程明距离100米左右的时候,我就追他,想拦住他把事情说清楚。

没想到他回头看见我,就立刻往前急跑,我看他跑了,就边追边喊“站住,别跑”,我看见他跑的时候还摔了两跤。

他爬起来后继续跑。

后来他向湖面的冰上跑了,等我追到湖边,他已经顺着冰面跑了大概20多米了,我在后面喊:

“你回来,把话说清楚,再跑淹死你。

”后来因为湖面很黑,只听见他跑的声音,看不见他人影。

我当时试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

审判员1:

下面公诉人就起诉书控诉的内容向被告进行发问。

公诉人1:

好的审判长。

被告人张阳,现在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为什么你授意李佳媛答应第二天和程明去南湖公园?

张阳:

不能这么说,媛媛当时差点被程明强奸,我只能让媛媛去,要不程明还会找媛媛麻烦。

公诉人1:

你是否提前带人去角落等着程明?

张阳:

我让赵乐和我一起去的,我们等的地方也不算是角落,只是有点偏而已。

要是被程明看到我们,他可能就不会过来了。

公诉人1:

你对程明进行的追赶是什么时候停下的?

张阳:

我到湖边的时候。

公诉人1:

那时候他离你有多远?

你看得清他人在哪吗?

张阳:

大概二十多米吧,那时候是晚上,我就能模糊的看见个人影。

公诉人1:

也就是说,你在明知他站在危险的湖面上时,仍旧在后追赶他?

张阳:

首先,我想说,那个冰面是冻着的,我不觉得有什么大的危险。

还有就是,我那时候就算让他回来,他也不会听我的啊。

公诉人1:

被告人张阳,程明跑到湖面上后,你做了什么?

张阳:

我还是找他把这件事说清楚,就绕到对面去找了一下他。

然后没有找到,我就走了。

公诉人1:

是否喊了句“淹死他”?

张阳:

不对,我喊得是“再跑,就淹死你了”。

公诉人1:

被告人张阳,赵乐向你提出南岸湖面没有结冰、程明可能掉进水里时,你是如何回应的?

张阳:

当时我们等了一会,没有发现什么动静,但也不敢过去看,我怀疑他可能乘我们过桥的时候返回去了,我还打电话提醒媛媛,程明可能回去找她了,让她小心。

公诉人1:

你说你不觉得冰面是危险的是吗?

张阳:

冰面冻得结结实实的,哪有什么危险?

公诉人1:

好的,张阳。

见案卷材料23页,在你的讯问笔录一中,你说到“我当时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因为我不会游泳,也还怕冰面不结实,我掉下去。

”并且讯问笔录二和四亦有相近陈述,现在你又为什么说冰面结结实实,没有危险?

辩护人1:

请合议庭注意,张阳讯问笔录尚未经过举证质证,在此不能予以引用。

审判员1:

请公诉人在证据经质证之后再引用,公诉人是否还有问题?

公诉人1:

请合议庭注意,除讯问笔录外,被告人张阳针对起诉书的回应意见最后一句也出现了类似表达,即“我当时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

”既然你说没有危险,那你又为什么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

当时的冰面状况是什么以至于你没敢下去?

张阳:

我觉得你可能误解了我的意思,我说的踩了一下没敢下去是因为我感觉冰面比较滑,而我从小就怕滑,所以没敢下去。

大家也都知道,冰面滑正好说明冰面的硬度较高,对于程明来说,他可能至多也就摔上一跤。

所以我才说没什么大危险。

公诉人1:

好的,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请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2:

张阳,你去找程明的目的是什么?

张阳:

他差点强奸我女朋友,我女朋友以同意和他来公园约会暂时稳住了他,可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我必须和他说说清楚呀!

辩护人2:

相约当天去南湖公园是谁提出来的?

张阳:

程明先提出来要我女朋友去那里和他约会,我女朋友李佳媛本不想去但为了脱身只能同意,我听后觉得这是个可以接触到程明的机会,我必须当面和他把这事解决了。

辩护人2:

你所谓解决的方式是什么?

张阳:

就是告诉程明让他以后不要再纠缠李佳媛,并且就头天晚上的事向我女朋友道歉。

辩护人2:

如果程明不配合你会怎么做?

张阳:

恐吓他一下。

辩护人2:

仅此而已?

张阳:

如果说服不了他,可能还会打他一顿。

辩护人2:

还有呢?

张阳:

还能有啥,最多也就是打他一顿了。

辩护人2:

张阳,就是说你那天到南湖公园找程明最多也只是恐吓一下,打他一顿,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和他解决他纠缠你女朋友的事,对吗?

公诉人:

抗议,辩护人在诱导性发问。

审判员:

抗议有效,驳回发问。

辩护人2:

程明差点强奸了你女朋友,你没有感到愤怒,以至于想去报复他吗?

张阳:

说实话,刚听到李佳媛和我说那件事我确实感到很愤怒,但后来想了想,说一句不好听的话,这不他也没有成功嘛。

所以也谈不上什么报复不报复的,我的目的就是让程明以后不要再去找李佳媛。

辩护人2:

李佳媛差点被强奸,你们为什么不通过报警寻求解决?

张阳:

我觉得对于一个女孩子来讲,名节是非常重要的,这件事我不想再让多少人知道,报警之后这个秘密肯定就保不住了。

辩护人2:

你让赵乐陪你去的目的是什么?

张阳:

我怕程明跑了这事就解决不成了,所以让赵乐去帮着我堵他。

辩护人2:

你让赵乐去小木桥的目的是什么?

张阳:

我刚刚说了,我让赵乐和我来的目的就是堵程明别让他跑了,所以让赵乐去小木桥上嘛。

辩护人2:

在追赶的过程中,你是否想过程明可能会往湖面上跑?

公园是否有提示,在湖面行走可能有危险呢?

张阳:

我认为不会,湖上根本就不是路嘛,正常人谁会在晚上去湖上。

不然我会再找一个人到湖边等程明。

辩护人2:

你是什么时候看不到程明的?

看不到后你们又怎么做的?

张阳:

等我追到湖边,他已经顺着冰面跑了大概20多米了,后来因为湖面很黑,只听见他跑的声音,看不见他人影。

然后我们就从木桥到湖对面找他,也没有看到他。

辩护人2:

到达湖对面你们是否看到或听到有人落水或在湖中请求救援的动作和呼喊?

张阳:

当时天已经很黑了,看不到是自然,但什么声音也都没有听到。

辩护人:

你们未发现程明后,和赵乐就直接回去了吗?

你和李佳媛又说了什么吗?

辩护人2:

好的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质证环节

审判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方就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2:

鉴于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公诉人将围绕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将本案的证据分为五组向法庭予以举证。

审判长,公诉人首先向法庭举示本案的第一组证据。

该组证据包括一份书证,证明被告人现年17岁,已满16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

审判长,第一组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张阳:

没有异议,我是17岁。

审判长:

辩护人对这组证据是否要发表意见?

辩护人2:

有的审判长,该份证据说明被告人属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与辨认能力应以低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认定。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过失的认定则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辨认能力并由此引致的预见能力有密切联系,这一点还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2:

接下来公诉人将举示本案的第二组证据。

该组证据包括两份书证、一份勘验检查笔录,一份鉴定意见,一份辨认笔录。

该组证据证明案发当晚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

程明选择跑入冰面是因为当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而此时前方是东江县公安局,程明希望自己沿着该方向跑逃脱被告人的追赶,是符合正常逻辑的。

该组证据还证实了程明死亡原因为溺死,尸体发现位置是在南湖公园湖内南岸,强调了被告人的离开与程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审判长,公诉人的第二组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

由我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

鉴于本组证据涉及本案关键事实,证据数量又较多,辩护人申请对于该组证据采用一证一质模式,希望公诉人可以再次分别举示证据。

审判长:

同意。

公诉人:

第二组第一份证据,情况说明。

见案件材料第6页,为东江县公安局调取的当日天气状况材料,当日21时温度为零下1.9摄氏度,22时为零下1.8度,风速为1-2级东风转东北风,天气情况为晴天,能见度为良好。

证明案发当晚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

张阳能够看到程明跑人湖中,应当预见到张阳具有落水以及溺亡的可能性。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1:

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存在异议,公诉人声称这份关于天气状况的情况系公安机关从东江县气象局调取,但是,请合议庭注意,该情况说明既然系气象部门出具,本应加盖证明单位气象局的公章。

而此情况说明的落款单位却是侦查机关东江县公安局,显然是不合程序的。

另外,被告人张阳已表示其追到湖边看到程明跑了20米左右,这是其能见范围,毕竟是晚上,公园湖边又没有照明设施,不应对被告人张阳的视力提出超乎常人的过分的要求。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见案件材料第8页,证明尸体被发现时的具体位置及尸体当时的具体情况。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1: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

东江县南湖公园现场平面示意图,见案卷材料第9页,证明南湖南岸靠近东江县人民法院和公安局,程明长期居于本地应该知道这一情况,所以程明为了求助想湖南岸跑去是符合逻辑的。

审判长:

辩护人质证。

辩护人1:

从示意图可知南湖南岸与东江县人民法院和公安局之间存在难以跨越的障碍物,既然程明长期居于本地相比对这一情况亦应该知晓,所以公诉人关于程明冒险跑向南岸的说法是说不通的。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尸表检验表面程明身体存在多处挫伤和损伤,证明张阳在追赶程明过程中存在对于程明的殴打行为。

DNA检验证明死者为程晓,康淑芬的亲生儿子,系本案死者程明。

解剖检验证明程明死因为溺死。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2:

辩护人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为防止尸体腐败等造成尸体状况改变,尸体检验应该在尸体被发现后及时进行,一般为7天之内。

本案中尸体发现日期是2月24日,但尸体检验日期为3月14日,距离尸体被发现已有18天。

这样长的时间,尸体的有些状况会发生改变,不利于得出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

另外,根据法医学鉴定要求,对于怀疑溺死的尸体,除了要进行常规尸体检验和排除中毒等之外,还必须要进行肺脏的组织学检验、血液生化检验、硅藻检验等。

在此基础上结合案情才能得出结论。

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只进行了常规尸体检验和中毒排除,而未进行其他必要的检验,因此其“程明符合溺死”的鉴定意见并不客观真实。

另一方面,对于程明尸表的伤口,鉴定意见书没有表明系张阳殴打所致,不能排除这些伤口是由程明摔倒或头天晚上李佳媛挣扎反抗或其他原因造成。

并且,程明的死亡时间这一关键事实本案也无法证明。

公诉人:

公诉人对于尸体检验鉴定书发表补充意见,根据解剖检验,胃内容200毫升,可见成型的粉条、米粒、菜叶及肉食。

根据医学实践经验,如果饭粒、蔬菜外形较完整,乳糜减少,只有少量食物进入十二指肠,则一般应当是在饭后1-2小时内死亡,所以本案中程明的死亡时间应该为饭后2小时左右。

辩护人2:

公诉人这一回应,只是证明程明的死亡与其最后一次进餐时间这两个时间点之间的时间段为2小时,两个时间点控制的时间段,知其一点方能知其另一点,但程明最后一次进餐的时间点不能确定,那么其死亡时间也无法确定。

另外,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鉴定意见本身由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进行解读,公诉人只能对其结论性意见予以引用,而不可再行推测。

辩护人回应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

接下来公诉人将举示本案的第三组证据。

该组证据包括四份被告人张阳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对程明骚扰李佳媛这一事件进行了不当处理,自认为程明的死亡结果可以避免,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搜救措施,导致了程明死亡的结果。

第三组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2:

对该组证据中第1、3、4次讯问笔录合法性存在疑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之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而该组证据的第1、3、4次讯问笔录均无张阳的法定代理人在此,故应排除。

仅存的第2份证据也无法证明张阳预见到程明的落水和死亡。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2:

接下来公诉人将举示本案的第四组证据。

该组证据包括赵乐、李佳媛的证人证言和张阳、赵乐、李佳媛的辨认笔录和现场平面示意图。

首先是赵乐的证人证言,公诉人在此申请赵乐出庭作证,请审判长准许。

审判长:

请证人赵乐出庭。

审判长:

请证人坐下。

审判长:

证人赵乐,讲一下你的身份情况。

赵乐:

我是1999年7月13日生的,汉族,出生在东江县玉兰路22号,高中文化,是个学生。

审判长:

证人赵乐,今天在法庭上,你对你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

赵乐: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请公诉人向证人赵乐进行询问。

公诉人2:

证人赵乐,下面由公诉人向你提问,请你如实回答。

赵乐:

好的。

公诉人2:

证人赵乐,你认识程明吗?

赵乐:

听说过,没有接触过。

公诉人:

你能具体说说当时情况吗?

赵乐:

上个月23号中午,我当时在市里接到张阳电话,张阳说今晚要去南湖公园找那个打他女友的男的,然后,我立刻赶到县上的南湖公园与张阳见了面。

然后我俩就在公园内一个比较暗的角落等着。

9点多的时候,看见李佳媛和那个姓程的男子来了,他们直接去了钱柜歌厅西侧的厕所,李佳媛进厕所了,那男的没去往厕所南边走了。

然后张阳让我从后面绕到木桥那边等着,我站在木桥上很远看见,张阳向对方跑去,然后对方发现了他,他说对方顺着湖上冰面往南跑掉了。

我听后对他说你别下去追,估计冰面不结实,然后我们从木桥绕到对面去看,到了对面找了半天没有发现人,发现这边岸边没有结冰,我说是不是掉到水里了,但当时我们又猜对方是不是又趁机往回跑了或者往东边跑了,所以就往东侧找了一下,

公诉人2:

程明跑到湖面上后,张阳做了什么?

赵乐:

他说“淹死你”

公诉人2:

案发当时,能见度如何?

赵乐:

不知道,但是,我当时站的位置,没有办法看到河面上发生的事。

公诉人2:

你如何判断出南岸湖面没有结冰?

赵乐:

我跑到南岸湖面去看了。

公诉人2:

当你提出程明可能掉进水里时,张阳的反映如何?

赵乐:

公诉人2:

好的,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到此结束.

审判长:

被告张阳,你对证人赵乐有什么想问的吗?

张阳:

没有了

审判长:

辩护人询问证人

辩护人2:

证人赵乐,现在辩护人向你询问,请你如实回答。

赵乐:

好的。

辩护人2:

你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属实?

赵乐:

全是真的。

辩护人2:

3月23日晚上你为什么要陪张阳去找程明?

赵乐:

张阳是我好哥们,他女朋友被欺负了,我必须得挺身而出啊。

辩护人2:

所以是你主动提出要陪张阳去找程明的对吗?

赵乐:

不是,是张阳要我陪他去的。

辩护人2:

是吗?

请合议庭注意案卷材料第29页,赵乐询问笔录“然后张阳说今晚要去南湖公园找那个男的,我怕他一冲动出事,就说我陪你去。

”证人赵乐,你如何解释?

赵乐:

我是这样说过,但是你们想想,如果张阳不是要我陪他去,他自己直接去就好了,还给我打电话干嘛?

遇到这种事情,他给我打电话意思就是让我陪他去嘛。

辩护人2:

证人赵乐,你和张阳到南岸之后是否看到或听到什么动静?

赵乐:

没有,很安静。

辩护人2:

当时你觉得程明是否可能落水?

赵乐:

是的,我看南岸湖面没有结冰,我就这些想了,我还和张阳说了呢,我说是不是掉水里去了。

辩护人2:

你始终认为程明落水了吗?

赵乐:

这边没有结冰,程明跑过来就没人了,肯定是落水了嘛,但张阳就是不听我的。

辩护人2:

赵乐,请你想清楚了再回答,你是否始终认为程明已落水?

赵乐:

是的。

辩护人2:

赵乐,你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属实?

赵乐:

我说过了,都是真的。

辩护人2:

案卷材料29页证人赵乐询问笔录中,在你和张阳怀疑过程明落水之后,你又说“看不见水上有什么东西,也没有听见有什么动静。

当时我们猜对方是不是又趁机往回跑了或者往东边跑了”,所以,到最后你也认为程明没有落水,而是趁机往回跑了。

你如何解释?

赵乐:

刚才我没有说清楚,我只是说具有这些可能性而已,程明可能落水了,也可能往回跑了。

辩护人:

你们未发现程明后,你们是怎么做的呢?

是否发动了其他人寻找程明呢?

辩护人:

距离程明还有一百米时,你认为此时的程明很难从你们的掌控范围逃出去吗?

辩护人:

张阳和你说了这件事后,是否说了要怎样处理这件事呢,是否说过要杀了程明这样的话呢?

辩护人:

你对张阳说可能程明掉进水里了,张阳的反应是什么呢?

辩护人:

公园门口是否立有牌子说明湖面不结实,不要行走之类的提示呢?

辩护人:

程明跑到湖面上后,张阳是否有进一步追赶的计划,把程阳逼进湖面深处,想要淹死他呢?

辩护人:

张阳在看到程明跑到湖面上后是否有喊他回来,给予救助的表现呢?

辩护人:

那天的能见度如何呢?

辩护人2:

审判长,辩护人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员2:

证人赵乐,现在合议庭问你几个问题。

在张阳要你和他一起去找赵乐的时候,他是否表示出想要用暴力让程明屈服的想法?

赵乐:

他没有明说,但是,这显然是不言而喻的,不然他叫我去干嘛。

审判员2:

证人赵乐,如果有需要,你是否会帮助张阳实施暴力行为?

赵乐:

我……应该会,在旁边稍微帮着点,看着点,毕竟我们的是好哥们。

审判员2:

好的,我的问题问完了。

辩护人1:

审判长,辩护人申请补充几个问题。

审判长:

可以。

辩护人1:

证人赵乐,你如何知道张阳要用暴力使程明屈服这样的想法?

赵乐:

张阳就是那样说嘛。

辩护人1:

在你的询问笔录中,你说“见面后我问你准备怎么办,他说口头教育一下,对方如果耍横就吓唬他一下,别的没说啥。

”为何你现在又说张阳就是想用暴力使程明屈服。

赵乐:

张阳这个人的性格我了解,发生这样的事他绝对会动手的。

辩护人1:

所以不是张阳这样说的,而是你推测张阳会那样做?

赵乐:

我是有依据的。

辩护人1: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

带证人赵乐退庭。

审判长:

公诉人对于赵乐的证言有无总结意见?

公诉人2:

通过赵乐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出于过于自信,认为程明死亡结果可以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并且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存在异议?

辩护人2:

对于赵乐的证人证言,辩护人发表三点意见。

一、证人赵乐的证言属于孤证,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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