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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税收制度

印度税收制度

印度税收制度概述

  印度是南亚次大陆最大的国家,面积297万平方公里,人口近9亿。

印度历史悠久,其税收制度在发展中国家颇具代表性。

  一、印度税制的演变

  印度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在各方面都受到英国的影响。

在1960年独立以前,印度经济畸形发展,税制单一,英国盲创的所得税在即度税制中唱独角戏。

独立以后的尼赫鲁政府实行公营与私营的混合经济体制;到60-70年代,公营私营互相渗透,经济的福利性质加强;80年代以来,经济逐步自由化,市场机制得到运用,各方面都处于改革之中。

伴随经济的发展,印度税制也进行着不断的补充与完善。

1953年开征了遗产税,1958年开征了富裕税和赠与税,1962年修改了所得税制,1964年开征了超额利润税。

80年代中后期至现在,印度顺应了世界税制改革浪潮,对其税制也进行不大幅度的改革。

1986年在制造环节实施了一种修改过的增值税制度。

90年代拉奥政府又大张旗鼓地对财税制度进行了新的改革,使印度的税制呈现出新面貌。

  二、印度税制的特点

  

(一)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体制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与邦两级预算体制。

与此相适应,在税收上实行联邦和邦两级分税制管理体制。

印度的税收管理权较多地由联邦政府集中掌握,只对各邦授予一定的征税权,因而接近法国式的中央集权分税制。

  1935年始印度就将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联邦税)、地方税(各邦税)、共享税三类。

共享税属中央税,是由议会规定按一定的比率划拨给各邦。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独立以来三个阶段的经济发展,目前这种分税制主要体现为以下内容:

  l.主要税种的划分。

划属中央税亦即联邦税的税种,系由印度联邦政府依法管理并征收的税种,其中除个别税种划拨给各邦一部分外,其余全部为联邦政府收入。

此类税种按收入大小依次为:

关税、联邦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富裕税等。

地方税亦即各邦税,是由各邦政府按照被授予权限管理并征收的税种,均为各邦收入。

主要有销售税、各邦消费税、土地税、印花税、客货运输税和娱乐税等。

  2.各税种管理权的划分。

所有税种立法权原则上均由联邦政府统一掌握。

同时,把应归地方税的征收权授予各邦政府。

正是在集中立法权这一点上,印度与法国的中央集权式分税制相似。

  3.对地方收入不足的补救。

在税种划分上已考虑到这一问题。

印度议会规定,把个人所得税的85%划拨各邦,划拨比率以各邦人均所得额的反比为准,即人均所得额越少的邦,得到的划拨额越大。

另外,又把占中央收入第二位的联邦消费税收入也划一部分与各邦共享,划拨总收入额的45%给各邦,其中40%部分即比照个人所得税的分配比率划拨,5%部分则拨给发生财政赤字的各邦。

  为了进一步保证各邦收入,印度又把主要税种销售税的立法权赋予各邦政府,使销售税成为唯一由各邦自行立法并据以征税的税种,是各邦最可靠的税源,其总收入额约占地方税总额的58%以上。

  4.税务机构的设置。

为使联邦税和地方税的管理和征收均有保证,印度联邦政府与各邦政府分别设立了完备的税务机构,分工负责。

(1)联邦各税的管理机构。

在财政部内设有"中央直接税管理委员会"和"中央消费税与海关管理委员会",分别掌管直接税与间接税各税种。

两个委员会都在全国各地按照税源分布划定征管区,设立派出机构,分别委派税务司主管。

如作为联邦主要税种的联邦消费税,即按税源情况在全国刘成若干征收区,各征收区再划为若干征收分区,备分区再分为若干征收站,站下再分为征收段,形成联邦消费税的征收区、征收分区、征收站和征收段四个层次逐级垂直管理。

(2)地方(邦)各税的税务机构,由各邦分别接税种设置,最主要的地方税为销售税,各邦均设有销售税专门机构。

多数邦也设有专门机构征收土地税。

其他各税则各地不尽一致。

大体均由以上两个税务机构兼管,一般也在各邦辖区内划分为若干征收区,分设税务司主持,下面再分为分区、站和段,构成四级税收管理机构系统。

  

(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印度的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公司税、财产税、利息税、土地收入税、印花税等。

印度的间接税主要是商品税、关税、销售税、交通税、旅游服务税和特种商品税等税种。

特种商品税包括电力税、汽油税、酒精税、医药税、冷饮税、化妆品税、烟草税等。

  与发达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相反,作为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印度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据世界银行统计,1986年,间接税在印度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为64.9%。

在间接税中,商品税是印度财政的最大税源,税额约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0%,占整个财政收入的20%左右。

这种税收特点,是在印度独立后集中力量建立独立的工业发展基础的背景下产生的。

以商品税为重心的税收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消费、促进储蓄和投资的作用。

关税收入是印度的第二大项税源,所占比例约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18%。

受商品生产发达程度以及发展规模的限制,印度国内消费税的税基较为狭窄。

同时,出于保护民族工业的目的,较易征收的商品进出口关税成为印度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这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从表1中可以清楚地得到反映。

表1:

印度的直接税与间接税

单位:

亿卢比 

财政年度

税收总额

直接税

间接税

税额

占税收总额

比重(%)

税额

占税收总额

比重(%)

1950-1951

1960-1961

1970-1971

1980-1981

1981-1982

1982-1983

1983-1984

1984-1985

1985-1986

1986-1987

1987-1988

1988-1989

1989-1990

1990-1991

1991-1992

62.7

135.0

475.2

1984.4

2414.2

2724.2

3152.5

3581.4

4326.7

4953.9

5695.0

6695.5

7769.3

8918.3

10289.6

23.1

40.2

100.9

326.8

413.5

413.5

490.2

533.0

625.2

688.9

785.3

975.7

1116.5

1304.7

1533.8

36.8

89.8

21.2

16.5

17.1

16.5

15.6

14.9

14.4

13.9

13.8

14.6

14.4

14.6

14.9

39.6

94.8

374.3

1657.6

2000.9

2275.0

2661.8

3048.4

5701.5

4265.0

4909.7

5716.8

6652.8

7613.6

8755.8

63.2

70.2

78.8

83.5

82.9

83.5

84.4

85.1

85.6

86.1

86.2

85.4

85.6

85.4

85.1

  资料来源:

转引自《印度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概览1992-1993》。

  三、印度税制与印度财政社会目标的冲突

  1.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弊端使社会目标失效。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杠杆,合理的税收结构应有较强的抑制分配不平等的作用。

印度政府原本想通过税收手段,缓解收入上严重的两级分化现象,使国民收入再分配有利于贫困者。

但由于其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税额很小,对约300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征收的所得税收入,只占全国税收总额的很小一部分,很难对收入分配起调节作用。

并且,从实际情况看,由富人承担的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还是不断下降的,从1948年一1949年开始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40%降到N89年一1990年度的16.2%,间接税则在同期从60%上升到82.8%。

此外,尽管印度标榜对大垄断企业实行限制,但同时为调动这些企业的积极性又制订了种种理由的减免措施,从而使印度财政的社会目标遭致失败,加上企业的愉漏税,实际并没有达到限制垄断企业的目标;

  2.现行的分税制体制以及有关做法,造成中央控制财力过多,地方财力虚弱,使中央(联邦)与地方(各邦)的财政关系日趋紧张。

中央政府握有一定财力有利于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控制的财力过多则导致中央与地方财力不平衡,使地方丧失自主发展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经济发展。

据统计,目前各邦对中央的负债已由50年代占邦债务总额的50%上升到75%。

此外,中央还控制外援的分配权。

1949年至1988年,印度接受的外援总额约600亿美元。

印度政府规定,世界银行贷款,只有用于社会福利方面才全额拨给地方,其他只拨给70%。

上述原因导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紧张,从而影响各邦自主发展的积极性。

有的邦甚至提出财政自治的要求。

印度政府不得不成立专门委员会,以及采取一定措施缓解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印度现行税制改革

  整个80年代,印度财政状况都很紧张。

1990年-1991年度由于财政收支急剧恶化,财政赤字达到了危急状态。

尽管印度实施的是赤字财政政策,但是过高的财政赤字导致的通货膨胀与国际收支失衡的压力使印度政府不得不进行大张旗鼓的经济改革。

拉奥总理1991年6月上台以来进行了各方面的改革,包括财税体制的改革,其目的之一是增加政府的收入。

  一、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过程

(一)1991年-1992年度:

初步调整

  1991年7月24日。

印度政府的1991年-1992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出台。

为降低赤字调整财政失衡,政府采取抑制政府支出和增加收入,并扭转直接税在总税收收入中份额下降的趋势。

  关于抑制政府支出,主要是减少政府对某些原来实行补贴的特殊商品如化肥和出口商品的现金补贴,提高某些商品如汽油和航空燃料的价格。

在具体税收方面的变革有:

减少对关税作为附加资金筹措的过度依赖;减少过多的税收优惠;降低个人收入段的所得税率等。

  

(二)1992年-1993年度:

全面改革

  通过上一年度的改革措施,政府的非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如从公营部门企业获得较高的红利收入,从印度储备银行获得高额的利润,为了取得税收上的良好效果,印度政府继续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是培植丰富的税源。

1.1992年一1993年度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变化。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界限从22000卢比上升到28000卢比。

征税范围及税率:

10万卢比以上

40%

 

5万-10万卢比

30%

 

5万卢比以内

20%

  私人雇员的医疗保险从3000卢比增加到6000卢比。

  未成年者的收入(非职业收入)由他们的父母摊付。

  2.1992年-1993年度资本收益和财产税方面的变化。

对个人和机构而言,个人的长期资本收益以统一税率20%征税;商品税率30%;公司税率40%。

对住宅权的转让免税20万卢比。

对资本收益的投资以特殊的方式不再免税。

公营和私营互助基金享受相同税收待遇。

取消了对股票、证券、债券和银行储蓄等方面的财产税。

  3.1992年-1993年度进口税方面的变化。

最高关税水平降至U0%,工程项目进口和普通机械的征税率削减到25%,电子工业方面削减到50%。

对资本品如煤矿设备、石油提炼机械和能源项目征收30%的统一进口税,其他资本品在原来的基础上削减10个百分点。

15项特定的农药进口税从110%降为75%,油菜籽、蔬菜籽、花、观赏植物全部免迸口税。

一些化工用品如丙烯的进口税由120%减为80%。

其他的多实行40%的进口税率。

降低石棉纤维、电影摄影用的底版和生丝的进口税,计算机和计算机终端的进口税上升到10O%。

  4.1992年-1993年度在国内货物税方面的变化。

国内货物税免去的有砖瓦、轻型建材、塑料门窗、钢铁、黄麻产品以及绝缘的热电产品、真空烧瓶、特制的大豆产品等。

国内货物税减轻约有尼龙长丝、涤纶长丝、棉纱等。

税率增加的有烟草、水泥、钢铁、轮胎、可可、油漆、钟表、粘胶纤维等。

  (三)1993年-1994年度:

深化改革

  在此阶段不仅继续了前两年的改革,而且更重要的是契星河税收改革委员会加入了增值税,此内容正在妥善解决中。

  (四)1994年-1995年度:

预算方案与税制改革

  新预算方案主要是重视家业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对基础设施投入增加,提高科学技术发展的地位,对特殊邦的援助,福利性支出的上升等。

新措施体现在税制方面是:

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加强增值税改革力度;扩大税基,调整所得税税率。

  二、税制改革内容

  

(一)个人税收方面的改革

  1.提高所得税免税额。

改革后,印度个人纳税人的最低免税额已由原来的2.8万卢比提高到目前的3万卢比。

此外,对居民个人纳税人按12%的税率课征的所得税附加,是由总所得超过10万卢比的纳税人缴纳的;非居民纳税人不缴此附加税。

  2.减轻工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根据《所得税法》现行规定,对靠薪金获取所得的个人,允许从甚应税所得中扣除一笔相当于本人薪金1/3或不少于1.2万卢比的费用;对总所得不超过7.5万卢比的工作妇女,则执行l.5万卢比的较高标准扣除额。

改革后,上述扣除额分别提高至l.5万卢比和1.8万卢比。

印度《财政法》的上述税负削减规定对本国国内工薪雇员和移居国外的工薪雇员都适用。

  3.财富税。

在1993年以前,印度对居民住房的税收减免,或者列入其他财产一类,或者作为不予课税的一般财产减免的一部分。

现在,《财政法》允许在财富税课征中对住房人全部价值或部分价值实行分别免税,从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一样,可以就其住房价值超过15万卢比非课税的部分,享受额外的免税优惠。

印度这一税收改革措施满足了纳税人长期以来坚持的要求。

  4.赠与税。

多年来,印度赠与税的免税额一直固定在2万卢比的水平上。

这次税改将赠与税的免税额提高到3万卢比,从而使居民和非居民现在可以赠与价值不超过3万卢比的现金或财产,而不必承担赠与税纳税义务。

  

(二)公司税收方面的改变

  1.削减包括外国子公司和联营公司在内的本国公司的公司税税负。

通过取消目前的附加税,将公司税税负由现行的51.75%削减为1993年-1994年度的45%和1994年-1995年度的40%。

  2.降低外国公司的公司税税率,使其与本国公司的税率差别由目前的15%左右降为7.5%-10%左右。

  实际上,由于近期财政上的需要,印度政府未能降低公司税率。

有关公司税制改革的主要措施将推至下年度出台。

尽管公司税税率未能降低,但是。

为了促进工业化进程,鼓励出口、科研及类似发展基础上而制订的一些非常重要的税收减免与税收刺激措施,将在1994年-199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执行。

  (三)涉外税收方面的改变

  l.对欧共体的税收豁免。

欧共体向印度提出的工业领域进行合作,由其提供资金援助,在中小型公司间组建联合企业。

根据《欧洲共同体国际投资合伙计划》,它已与印度进出口银行、印度工业发展银行和印度工业信贷与投资公司签订了协议。

按照协议,欧共体将向印度提供赠款、无息贷款及资本参与,其投资于上述计划批准的投资项目所需基金,今后将不再抽回。

按上述计划投资而产生于印度的所有股息所得,将用于在即度的进一步投资。

为了促进欧洲经济共同体根据《欧洲共同体国际投资合伙计划》所进行的投资,印度政府决定豁免其来源于该类投资的所得。

为此,《财政法》制定了新规定,以便对欧洲经济共同体从甚基金投资于印度利息、股息或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

  2.对外国机构投资者的税收优惠。

在将股票市场向外国机构投资者开放的同时,印度政府宣布对来自该类投资的所得按优惠税率课征。

为此,《财政法》在《所得税法》部分加入了一条新规定,以便对外国投资者的股票所得或股票转让所获资本利碍进行课税。

根据新规定,在印度指定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票,其所得按20%的税率课税。

来源于转让记名股票的长期资本利得,按10%的税率课税;来源于转让记名股票的短期资本利得的,按30%的税率课税。

由于这些税率是对上述各项的总所得而言,不允许扣除为获取所得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印度《财政法》对短期资本利得按30%税率课税的规定,对外国机构投资者是非常大方和受欢迎的,因为在票据方面,短期资本利得同其他所得一样,是按普通税率课税的。

上述修正规定的生效日期可以追溯到1993年-1994纳税年度,并在以后年度执行。

  此外,为便于征税,印度《财政法》在《所得税法》部分中制定了对外国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所得实行源泉扣税的新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向外国机构投资者支付股票所得的人,都应就该所得按20%的税率进行扣税。

扣税既可以在该所得转向受款人帐户时进行,也可以在兑付现金时进行,还可以在签发支票或提款时进行。

对以资本利得形式取得的来源于股票转让的所得,不进行任何税收扣除。

上述规定是从1993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

  3.对非居民课税的修正。

  

(1)非居民技术人员。

根据《所得税法》现行规定,1988年3月31日后在印度从事技术工作的非公民雇员,其雇主支付薪金中应纳所得税的津贴部分,免征所得税。

对于这一点,印度政府还作了进一步规定,即上述个人在其到达印度财政年度之前的任何四个财政年度里,都不应在印度居住。

由于印度政府给予外国公民以上述税收减免对身为印度公民的非居住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歧视,因而《财政法》对其中的《所得税法》部分作修正,规定:

目前适用于非印度公民技术人员的税收减免,对那些从1993年3月31日后在印度工作的技术人员同样适用,而不分其国籍。

  

(2)非居民总机构支出。

税改前规定,非居民通过其分支机构在印度从事经营或执业的,在计算应税利润时,有权扣除其总机构的费用支出。

但扣除费用只能是与其在印度与经营或执业有关的那部分支出,即本年度纳税人或执业有关的那部分支出,扣除额限定为本年度纳税人"调整总所得"的5%,或为前三年基期内所允许的总机构费用支出额的年平均数,也可以是总机构发生在即度的经营或执业实际支出数。

现在,《财政法》取消了"总机构费用支出平均数"这一作法,目的是使所有非居民纳税人都处在相同的起点上。

印度《财政法》的上述修正规定可以追溯到1993年-1994年及以前的各纳税年度。

  (3)非居民"预先裁决"办法。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更好地改善与纳税人的关系,印度《财政法》对涉及非居民的交易实行"预先裁决"。

  《财政法》规定,"预先裁决"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名为"预先裁决管理局"的机构,对非居民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的与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或事实进行裁决。

"预先裁决管理局"由一名退休的最高法院法官和另两名从印度国税局、印度法律署抽调来的人员组成,总部设在新德里。

任何想得到预先裁决的非居民,须填写一份申请表,并按规定支付2500卢比的费用。

管理局收到申请表后向有关专员递送一份复印件。

如有必要,还可要求专员做好相应记录。

管理局可以接受申请,也可以拒绝。

然而,对于那些申请人,在上诉法庭或任何法院前就已发生的悬而未决的有关法律问题或事实的申请,《财政法》明确规定管理局不予接受。

交易目的是为逃避所得税并发生问题的,或在确定财产公开市场价格上出现问题的,其申请同样不予接受。

管理局接受申请后作出预先裁决答复的期限规定为6个月。

  (四)其他方面的改革

  1.电力部门实行免税期。

为了大幅度提高本国的电力生产能力,印度《财政法》规定:

在全国各地设立的电力生产或与生产销售有关的工业企业,其所取得的利润和利得享受5年的免税期,之后享受部分免税期。

上述企业从四93年4月1日或4月1日后开始发电的,从企业开始发电之年的下一纳税年度起,头5年利润扣除率为100%;以后各纳税年度,利润扣除率公司按30%,非公司企业按25%的普通标准执行。

根据现行规定,提高扣除率和普通扣除率的合计扣除年限限定为10年。

  政府允许电力部门以优惠外国信用方式进口设备。

为进一步促进这方面的进口,政府将电力项目的进口关税削减了一半,即由原来的40%减为目前的20%。

  2.计算机软件出口。

为加强计算机软件出口,印度政府对其实行财政鼓励,规定经营计算机软件的出口所得可享受100%的税收扣除。

该规定适用于前三年度即1991年-1992年,1992年-1993年,1993年-1994年度取得的利润。

在鼓励计算机软件出口方面,为了更进一步推动出口,印度政府决定上述税收减免可再延长一年即到1994年-1995年纳税年度。

  3.技术园。

印度《所得税法》以前规定:

在自由贸易区新创办的工业企业,在开始营业的头8年里享受5年免税期,《财政法》修改了这一规定,将其扩展为:

"在软件技术园和电子硬件技术园创办的企业,从取得利润和利得之日起享受五年免税期。

"这两年技术国是经印度国内部常务委员会批准,按照由商业部公布和电子部管理的体制建立的。

此外,《财政法》还将商品或物品的"生产"一词阐述为包括计算机程序的制作。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拥有100%外国资本的公司,印度政府也允许其在技术园内设立机构。

  4.科研经费的加数扣除。

根据现行法律,纳税人向正规科研机构、大学、学院或其他机构支付的用于科学研究的所有款项,都可扣除。

改革后的《财政法》规定:

纳税人向执行科研计划的"国家实验室"支付的款项,在征得指定机关批准后,允许加数扣除。

按规定,实行加数扣除的款项将不再进行其他扣除。

印度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制度

  在印度建国之初,在即度的外国资本只有3千万美元。

之后,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以调动外国投资者对本国投资的积极性,到80年代,外资投资规模巴达几十亿美元。

近年来,在此方面印度政府加大了改革力度,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996年5月印度大选后,新上任的左翼政府在经济开放方面,做得比以前的国大党改革派更好,订出了宏大的吸引外资计划,今后每年至少吸引100亿美元。

西方的美国、英国和德国已经走在向印度投资的前列,东方的日本、韩国也正在急起直追。

印度己被一些传媒称为"投资者的黄金宝地"。

  一、外国直接投资

  

(一)所得税

  现在,印度公司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的税率为46%(基本税率40%,加上税收附加6%),但长期资本所得除外。

长期资本所得的税率为34.5%。

假如股票和其他规定的有价证券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其他资产为三年)则产生长期资本利得。

此外,对汇回本国的股息征预提税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印度取得的所得,税率为5%(的除费用后),对分支机构转移给总机构的利润不征税。

  实际上,印度公司所得税的实际负担远低于46%。

一项印度经济监督中心调查分析了979家私营公司的年度报告,结果表明,1991年-1992年实际税负为31.8%,1992年-1993年为26.8%,1993年-1994年为20.6%。

这是因为印度税法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

  

(1)在自由贸易区成立的新工业企业,软件技术园或电子硬件技术园,或100%出口导向的企业,从生产年度前8年中任意选择连续5年全部免征所得税。

  

(2)在印度任何地方建立的,1993年4月1日以后开始投产的电力企业,或1993年4月1日起开始生产制造的任何其他新工业企业,凡符合规定的,享有5年的税收免税期。

接下来5年可享有按其利润30%计算的免税额。

基础设施的创办、维修、经营的企业也享有类似的税收优惠。

例如,道路、交通干线、飞机场、港口和快速铁路运输系统。

  (3)货物和计算机软件出口,假如实收款项是在规定时间内以可兑换外汇形式收到的,按规定计算的出口利润不需纳所得税。

  (4)批准设立的宾馆,旅游业经营和旅游业代理,为外国游客提供劳务,收取可兑换外汇的利润,可按50%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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