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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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西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

  目录

  1.总则…………………………………………………………(6)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适用范围………………………………………………(6)

  1.4事件分级………………………………………………(6)

  1.5工作原则………………………………………………(8)

  2.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9)

  2.1指挥机构………………………………………………(9)

  2.2指挥部职责……………………………………………(9)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0)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0)

  2.5指挥部机构设置及职责……………………………(14)

  2.6检验检测机构职责…………………………………(17)

  2.7专家组职责…………………………………………(17)

  2.8区县应急组织机构…………………………………(17)

  3.监测、报告、预警…………………………………………(17)

  3.1信息监测……………………………………………(17)

  3.2信息报告……………………………………………(18)

  3.3预警发布……………………………………………(20)

  3.4舆情监测、评估与处置……………………………(21)

  4.应急响应……………………………………………………(23)

  4.1先期处置……………………………………………(23)

  4.2事件研判……………………………………………(23)

  4.3响应启动……………………………………………(24)

  4.4处置措施……………………………………………(27)

  4.5检测分析评估………………………………………(28)

  4.6响应级别调整及结束………………………………(28)

  4.7信息发布……………………………………………(29)

  4.8后期处置……………………………………………(30)

  5.应急保障……………………………………………………(31)

  5.1应急机制保障………………………………………(31)

  5.2信息保障……………………………………………(31)

  5.3医疗保障……………………………………………(31)

  5.4人员及技术保障……………………………………(31)

  5.5物资经费保障………………………………………(32)

  5.6社会动员……………………………………………(32)

  6.奖励与责任追究……………………………………………(32)

  6.1奖励…………………………………………………(32)

  6.2责任追究……………………………………………(32)

  7.预案管理……………………………………………………(32)

  7.1宣教培训……………………………………………(32)

  7.2演习演练……………………………………………(33)

  7.3预案修订……………………………………………(33)

  7.4预案备案……………………………………………(34)

  8.附则………………………………………………………(3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西安市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统称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1.4事件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

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5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4)预防为主、防治并重。

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5)科学严谨、依法处置。

充分运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指挥机构

  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后,市食安委成立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食安办常务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市食安办主任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

市政府办公厅、市食安办、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旅发委、市粮食局、市法制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并确定1名应急联络人员。

  2.2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应急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政府结合实际需要临时指定,有关部门配合,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下达应急处置任务;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向省食安办,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负责保障指挥部和办公室所需的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等应急设施、设备。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1)市政府办公厅:

负责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市食安办:

组织指导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保障等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3)市应急办:

负责指导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指导市食安办协调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4)市委宣传部:

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5)市网信办:

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市内网站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网络新闻报道工作;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6)市编办:

负责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完善工作。

  (7)市发改委: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所需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管理和保障。

  (8)市教育局: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发生地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9)市科技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的科技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10)市工信委:

协助对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11)市民委:

依照相关法规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清真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2)市公安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13)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4)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次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5)市城管局:

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食品摊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16)市交通局:

负责协助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17)市水务局:

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8)市农林委: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和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19)市商务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储备救治药品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以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储存及供应;协作查处、处罚食品安全事件中重大盐业违法行为,协调盐业销售纠纷。

  (20)市文广新局:

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21)市卫计委:

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核定事件级别;负责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技术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22)市工商局:

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的调查处理。

  (23)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24)市食品药监局:

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25)市旅发委: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26)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7)市法制办:

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指导。

  2.5指挥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指挥部设医疗救治组、危害控制组、事件调查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等7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医疗救治组

  组成:

由市卫计委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必要时市公安局配合交通疏导及治安保障。

  职责:

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2)危害控制组

  组成:

由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职责:

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事件调查组

  组成:

由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市公安局配合。

  职责:

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和等级,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处理意见。

市卫计委负责查明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有关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监管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市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4)检测评估组

  组成:

由市食品药监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市卫计委、市农林委、市质监局、市粮食局等部门的检测检验技术机构配合。

  职责:

负责可疑样品的封存和分配,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

配合事件调查组,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必要时可与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

  (5)维护稳定组

  组成:

由市公安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

  职责:

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依法冻结事件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

对涉嫌犯罪的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

  (6)物资供应组

  组成:

由市发改委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市商务局配合。

  职责:

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新闻报道组

  组成: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市网信办、市文广新局、市食品药监局等单位配合。

  职责:

组织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6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食安办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开展具体工作。

  2.7专家组职责

  市食安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及工作台账,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件专家组,承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事态评估,形成定性、定因结论。

  2.8区县应急组织机构

  区、县食安委参照市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系统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市食安委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报告、预警

  3.1信息监测

  各级食安办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搜集与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对重大、敏感性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建立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置机制。

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8)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市通报我市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2信息报告

  3.2.1信息来源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检测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在作出集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判断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接到事件信息的行政监管部门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辖区时,应及时通报事件发生地行政监管部门。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上报的即时性。

  3.2.2成员单位信息报告

  

(1)各级食安办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特别是敏感问题、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以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总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IV级或Ⅲ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区县级以上食安办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区县级以上食安办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4)各级食安办及其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食安办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对舆情信息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政府,同时抄报上级食安办。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各级食安办成员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简要经过、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内容。

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3预警发布

  各级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对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估和研判,经评估不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对事发地进行指导处置;经评估事态进一步扩大有可能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报本级食安委同意,由本级食安办向本级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

  3.4舆情监测、评估与处置

  各级食安办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整理网民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上报,保证涉及的部门在第一时间得到网络言论情况,争取工作主动。

发现情况后,在上报的同时,积极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对群众有疑惑、有怨言的食品安全舆情多做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讹传讹,影响扩大。

按照“政府负总责、区县政府和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及时通报情况,通过部门间的快速协作,使舆情得到及时的正面疏导和解决。

  3.4.1舆情监测

  各级食安办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及时捕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舆情动向,对收集到的重要敏感信息,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汇总。

  舆情监测重点内容:

  

(1)媒体报道、热议或正在调查采访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我市或相关成员部门监管职责的;

  

(2)外埠已经发生,且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其问题可能涉及我市或相关成员部门监管职责的;

  (3)外埠己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市或相关成员部门监管范围可能存在类似问题的;

  (4)群众投诉举报、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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