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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规程精品

2020年成都市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规程精品

成都市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成都市中心城区突发燃气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灾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成都市中心城区处理突发燃气事故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章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根据突发燃气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燃气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成都市能源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成立成都市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市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成都市中心城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指挥。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质监局等市级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挥各方力量处理突发燃气事故,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二)督促燃气企业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以及恢复生产工作。

  (三)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四)及时落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指示精神。

  (五)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组织指导燃气企业进行应急处置演练。

  

第三章预警预防机制

第六条监测预报

1、市能源办按照管理职责,开展日常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和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传报。

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供气系统及燃气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监测、监管责任,确保在发生突发供气事故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突发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作出预报。

第七条预警级别与发布

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突发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

市能源办根据本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可能导致发生供气事故的早期信息有:

(1)城市燃气气源脱供,造成城市燃气供应难以保障的;

(2)燃气管线、燃气设施设备严重泄漏,可能会导致爆炸、爆燃等安全事故的;

(3)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燃气管线设施设备严重毁损,城市燃气不能正常供应等。

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第八条预防措施

1、市能源办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燃气安全工作责任保证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抢险演练,加强燃气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2、公安消防队伍是突发燃气事故抢险的主力军,在突发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和企业抢险队伍的优势和特长,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3、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队伍,要定期检查本企业抢险预案、抢险设备和抢险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维护保养抢险器材、设备等,确保能随时进入工作状态。

同时,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4、各燃气企业应建立供气安全预警系统、重点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和突发燃气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包括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燃气事故专家决策支持系统、供气安全评估系统等);制定各级专业处置规程,构建处置突发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搞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

第九条突发燃气事故的分级

按突发燃气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发生时间、发生场所等因素,将突发燃气事故划分为四级。

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1、一般突发燃气事故(Ⅳ级)

一般中低压燃气管网设施泄漏;燃气干管输气压力异常、燃气管线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造成5000户以下的家庭用户供应中断或供气显著减少的。

2、较重突发燃气事故(Ⅲ级)

户内发生燃气燃烧、爆炸事故;燃气管线设施发生严重泄漏;燃气干管输气压力异常、燃气管线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造成5000至2万家庭用户供应中断或供气显著减少的。

3、严重突发燃气事故(Ⅱ级)

低压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泄漏导致燃烧、爆炸;燃气储罐、高压管线发生严重泄漏;燃气干管输气压力异常、燃气管线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造成2万至3万户家庭用户供应中断或供气显著减少的;燃气突发事故造成人员死亡1人至2人或重伤10人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4、特别严重突发燃气事故(Ⅰ级)

高、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泄漏导致燃烧、爆炸事故;燃气站场(含门站、储配站、调压站、CNG加气站等)发生泄漏导致燃烧、爆炸事故;燃气干管输气压力异常、燃气管线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造成3万以上家庭用户供应中断或供气显著减少的;燃气突发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信息报告与通报

1、事故报告方式、程序

(1)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

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隐患和突发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110”、“119”、“962777”电话或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报警。

(2)燃气企业接到突发燃气事故报告后,应初步判断事故等级,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市安监局、市能源办等有关部门报告。

(3)市安监局、市能源办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突发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一旦发生严重或特别严重燃气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4)加强与毗邻省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突发燃气事故信息通报、协调处置渠道。

一旦出现突发燃气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省市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2、报告内容

(1)首次报告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应报告: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损坏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对供气的影响情况;已经或正在采取的抢修措施。

发生燃气泄露、燃烧、爆炸时,应报告:

重大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伤亡情况的简要经过;已经或正在采取的抢救措施。

发生燃气泄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报告: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估计泄漏数量;人员伤亡情况;已经或正在采取的措施;对周边环境影响情况;可能的发展趋势。

(2)阶段报告

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发生的原因;在阶段性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

突发燃气事故结束后,对重大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十一条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突发燃气事故在我市中心城区发生或者燃气管网受到波及可能造成突发燃气事故后,市能源办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确认,做出事件分级的初步判断,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做出分级应急响应。

(1)一般、较重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响应(Ⅳ级、Ⅲ级)

发生一般突发燃气事故后,燃气企业立即组织企业自己的抢险队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险和现场处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进行交通临时管制、疏散群众;消防部门进行扑救、控制事态,防止发生燃烧和爆炸。

(2)严重、特别严重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响应(Ⅱ级、Ⅰ级)

发生严重突发燃气事故后,燃气企业立即组织企业自己的抢险队伍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险和现场处理工作。

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交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燃气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建议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响应等级调整

突发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

当突发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3、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接报后,应根据突发事故的状况,初步确定事故响应的级别,分别向上级报告或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召集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状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4、应急响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组织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先期处置

1、突发燃气事故发生后,突发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主要包括: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收集证据。

(4)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协调配合公安、消防、卫生、事故所在地或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做好现场控制、人员疏散、伤者救治、事故控制。

(6)根据事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分析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2、市能源办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

当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能源办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

第十三条处置程序

(1)接到事故报告后,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立即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企业应急处置预案,下达抢险指令,第一时间赶赴事故发生地点。

(2)燃气企业抢险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了解事故情况,查明地下管线分布及控制阀井位置,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事故所在地政府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做好现场控制、人员疏散、伤者救治、事故控制。

(3)燃气企业抢险人员应根据事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分析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燃气企业抢险人员应切实注意安全防护,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燃气企业抢险人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燃气管网因事故中断的,在恢复供气前,相关燃气企业应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通气前的注意事项,并通过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告知用户做好通气前的准备工作,避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

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处置措施

1、燃气泄漏事故的工艺处理措施

燃气管道、燃气储罐出现泄漏事故后,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应按照国家燃气抢修安全技术规程,采取相应的工艺处理措施,检测和控制事故源。

同时,拨打119、110,由消防人员进行扑救,由公安进行警戒,防止出现燃烧、爆炸事故。

2、燃气燃烧事故的工艺处理措施

燃气管道、燃气储罐出现燃烧事故时,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应按照国家燃气抢修安全技术规程,采取相应的工艺处理措施,控制事故源和扑灭初级火灾。

同时,立即拨打119、110,由消防人员进行扑救,由公安进行警戒。

第十五条应急安全与防护

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

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救生器材等,在正确、完全佩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突发燃气事故的性质,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消防、燃气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队实施危险区人员撤离,并迅速疏散与事故抢险救援无关的人员。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根据突发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并告知群众具体疏散路线和有关注意事项;

(3)告知群众紧急避难场所和提供食物等信息。

3、设置危险隔离或警戒区域

公安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负责设置危险隔离区域或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防止次生、衍生事故。

第十六条信息共享和处理

1、建立和完善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相关要求,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2、实施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由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事发地区政府、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市能源办负责跟踪和掌握突发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信息发布

1、突发燃气事故的有关信息按照事故级别,由专门机构对外进行发布,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

2、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燃气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供气事故有关的信息。

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公告等方式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应急结束

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明确需要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的资料。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明确需要向事故调查组移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后期处置

1、现场清理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

燃气企业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应职责,搞好现场清理。

2、救济与安抚

(1)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2)事发地区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搞好灾民安置,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事故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3、保险

突发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

第二十条应急保障

1、信息与通信保障

(1)燃气企业应根据突发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

市能源办负责突发燃气事故的信息管理,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

(3)燃气企业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燃气突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信息通畅。

2、队伍保障

(1)燃气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2)燃气企业要与本市有关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

3、物资保障

(1)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

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

依托市、区各级应急保障系统,保证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4、治安保障

(1)由市公安局明确突发燃气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

突发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燃气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区政府予以协助配合。

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5、经费保障

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技术支撑

(1)燃气企业应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2)依托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及各方面专家,建立燃气应急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第六章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市安监局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突发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

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参照本规程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制订与解释

本规程由成都市能源办公室负责制订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规程实施时间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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