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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的亮点广告法修改后的亮点

新广告法的亮点广告法修改后的亮点

关于新广告法的要点

关于新《广告法》的要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

如: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

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

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

据了解,新《广告法》与现行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把原来部分比较笼统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并大幅提高处罚额度。

这些新修订的内容必将为监管部门净化广告市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譬如增加了禁止为保健食品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二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

同时,增加商品或服务不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等5种虚假广告情形。

今后,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新增“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没有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不能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并明确规定代言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不能再代言其他广告,对于明知或应知

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此外,新法新增,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四是禁在大众传媒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新法中进一步加大了对烟草广告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法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五是药品需标明不良反应。

新修订的《广告法》与旧版相比,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准则的规定,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六是明确互联网弹出广告必须一键关闭等。

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反规定可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是强化对大众传媒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

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针对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新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

十、是提高行政处罚震慑力。

广东版政府采购法体现新亮点

广东版政府采购法 

本刊编辑部 

部被认为许多政策设计 政策功能,有利于稳步推进财政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引入采 购代理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 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 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优选择采购 

属全国首创的《广东省实施(中华 支出体制改革。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下称《实施办法》于3月1日起 )

正式实施。

 据介绍,制定的上述《新实 

为了进一步避免暗箱操作,代理机构,这些规定对集中采购  

施办法》是在去年l月份广东省 办法要求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 机构的良性竞争将起到积极的推 1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上表决通过的。

《实施办法》共分 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政府确定并 

动作用。

 

也就是说,属于集中采购通 

为6章7条,3包括总则、政府采 公布。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 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 

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监督管 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 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 理 托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 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

实施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办法》涵盖了政府采购当事人职 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责、采购基本程序和环节、中华 《

类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 

另外,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 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地 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 代理机构委托代理。

采购人委托 

方立法明确的事项、强化监督管 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部门集中类目 

理、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 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 

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 大项目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 

《实施办法》对上位法规定 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的一些措施进行补充细化,在完 善采购程序,创新采购形式,强化 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做了具体明确 

的规定,一部立足实践、眼发 是着展、出广东特色的地方法规。

突广 

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有权按照上述规定自行选择采购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供应 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商之间的充分竞争已经基

本实 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 

但是在集采机构之间,一直按 理机构。

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金正佳 现, 

指出,制定《实施办法》能够保障 照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

上位法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提高 显然,建立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 

两个竞争机制”将更有助于 政府部门采购工作透明度,体现 构的“

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促进采购代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原则,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 4 

《实施办法》还有一大亮点就 是进一步创新了信息公开制度。

 

使政府采购行为能够更加公平。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 

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公 开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 针对一直饱受诟病的“政府 明度,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 采购的产品为什么比市面上卖 

《实施办法》 政策设计八大刨新 

市场氛围,实施办法》第六十三 得要贵”《这个问题,实施办法》《 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条规定了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具 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 规定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 

体内容。

 

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 须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强化 

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源 头监管职能。

 二、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 明

在第四十五条作了如下规 于市场平均价、采购效率更高、 定:

一是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 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求。

 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 

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 谈判小组、价小组成员名单,询并 

开的要求,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 权和监督权,使得人人都有监督 

的权力。

 

公开评审记录等相关资料;二是 

广东省人大在制定这一《实 

三、细化了违法情形的处罚 

明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 施办法》还特别要求中标供应 办法,加大了对采购人的处罚力 时,购代理机构查询评标、谈判和询 商也应当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 度,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处罚使 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三是增加 在同一地区低于同期其他任何同 有法可依,体现了进一步规范政 规定了供应商的质疑、审制度。

复 品牌、型号货物的非政府采购 府采购行为的决心。

 

价格。

在协议采购

有效期内,议 协

四、次提出并明确了“议 首协

供货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中标供 供货”的相关条款,广东省对以是 应商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及时 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程 另外,序创新。

 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高 同比例调整协议供货价格。

 

工 效有序进行,实施办法》明确将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政府采购活动划分为编制预算和 计划、定采购方式、施采购、确实 

程和服务。

 

五、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国 

货优先、口审批”进的有关规定, 

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

 

六、一规定财政部门为电 统

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欧斌上 

签订和履行合同四个程序,并将 表示,实施办法》是广东省多年 《

各环节的具体时限作了细化。

如 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子采购管理的执行主体,确定了 

明确了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实 施计划、复变更采购方式;府 批政和提升,它的出台为广东省深化 

电子采购手段的地位.为政府采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坚强后 购电子化的实施推广提供了依 

据。

 

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采购 盾。

他强调,了达到加强监管,为 切实施办法》 人、采购代理机构公示政府采购 深化改革,实抓好《

七、供了价格优惠再谈判、提 

文件、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 贯彻施行,省财政厅将做好制度 询价和防止高价中标的救济途 对照《实施办法》全面开展 径,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的时 衔接,有助于解决“价格高”的问题。

 限都为5个工作日;而采购人与 政府采购制度性文件清理和修订 

八、明确了变更采购方式、化 

以“透为原则,加 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认 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工作,公开、明”

的时限为3。

业内人士表示,0天 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 

定、采购供应商不足3家等重要 

问题的处理办法,有效防止了政 

明确时限、提高效率,体现了服务 设,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 促

型政府的良好形象。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 府采购“箱操作”暗的空间。

 5 

新广告法2

新广告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名词解释:

广告主:

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经营者:

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发布者:

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广告内容准则编辑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

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广告行为规范编辑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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