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弱电合同签订版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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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供应及安装合同
融科·心贻湾弱电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总包方):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乙方(承包方):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融科·心贻湾工程中的弱电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工程名称:
融科·心贻湾弱电工程
承包范围:
详见03-工料规范和技术说明A部关于分包工程承包范围的详细说明。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第二条合同文件
本合同书由下列文件组成: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录
(4)分包人递交并为业主和总承包人所接受的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如果有)
(5)补充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如果有)
(6)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分包合同图纸(见后附图纸目录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图纸)
(8)经分包人标价或填写并为业主和总承包人所接受的投标价格文件(见后附的双方书面确认的
工程量清单)
(9)其它已纳入本分包合同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备忘录、纪要、书面往来等文件
(10)附件(含履约保函)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若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上一条所排列的顺序,
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所有合同文件中,本合同书具有最高效力。
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书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外购进口材料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
第三条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万玖仟肆佰贰拾陆元(¥1309426元)含奖
金,报价清单详见附件(含一二期电梯轿箱内随行视频电缆);
2.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弱电工程的材料费、运输费、施工费、保险、技术资料费、检验与验收费、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或收费及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等费用和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等一切为完成本合同所需费用;
3.合同价款还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设备进出场费、施工现场现状条件到具备施工条件及施工完毕恢复原貌所需费用等;
4.本合同价不因合同履约期间因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人工工资标准、和其他与本工程雇用
劳动力相关的税费、政府收费或其它在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因素的波动而调整,合同条件另有所指约定的调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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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供应及安装合同
(a)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固定包死。
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发
包人在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作子目列项不全、错漏或偏差以及基于承包人自身在投标阶
段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b)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工作子目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单
价不得调整。
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
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消耗量(含损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c)本合同签订以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以及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合同价格充分反映了合同
图纸中乙方自行施工的全部工作。
只要合同图纸没有设计变更,甲方不接受乙方以工程量清单中存在差异为理由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d)本合同签订以后,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的价格固定包死。
承包人已经在投标阶
段充分理解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做了充分
考虑。
只要发包人对承包人要求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没有改变,则承包人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
的价格或费率固定包死、不得调整。
除非发包人发布的变更导致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发
生实质性变化,否则任何变更对合同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改变,都不构成承
包人修改其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价格或费率或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e)本合同签订以后,为完善总体系统的使用功能而所需的适当调整(类似于线缆调整、部分末端设备调整等),已全部在总价范围内。
(f)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价格中的各项取费和费率,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有关规定所需产生的检验、检
测费用、其企业(总部)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水平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所有暂定单价的调整仅限于甲方按照本款约定的方式批准的招标价格(工地地面价)与合同中列明的暂定单价之间的差值,用于计算价差的工程数量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数量。
在价差基础上不应再计取除税金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该部分费用结算后按合同付款条件支付。
5、付款方式:
施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而根据本合同约定增减的费用,全部在结算后支付。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由业主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商。
具体程序为:
由分包商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将付款申请报送总承包商,总承包商签字确认后将该付款计划报送监理和业主,需特别说明,付款申请如果未经总承包商签字认可,业主(或业主在协议书中委托的业主委托付款方)没有义务将工程款付给分包商。
本标段合同总价为
1309426元
序
付款节点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金额
累计付款比例
号
%/元
1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进场完成,获得监理批准的开工令
10%
10%
130000
2
管线施工全部完成
资料齐全,经总包、监理、业主验收合
15%
25%
格
196413
3
可视对讲设备全部进
本标段可视对讲设备全部进场
40%*本标段可视
场
对讲设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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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供应及安装合同
4
可视对讲设备全部安
资料齐全,经总包、监理、业主验收合
30%*本标段可视
装完毕
格
对讲设备款
5
其他设备全部进场
资料齐全,经总包、监理、业主验收合
60%*进场设备款
格
6
全部设备安装完成
1、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具备使用
85%*合同额
条件;
2、资料齐全,经总包、监理、业主验
收合格;
7
竣工验收
本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完成,资料、备案、
95%*结算额
现场设备与总包交接完毕,配合总
包移交物业,结算完成。
8
保修期满
竣工验收后保修期满2年,无由于乙方
100%*结算额
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保修维修达
到业主满意。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甲方应根据总包合同中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
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
保证本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甲方
重要责任和义务,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和控制标高,并在甲方或认为必要时,提供主要轴线和其他控制或定位点,同时做好任何必要的协调工作。
3.甲方应为乙方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服务,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的配合和服务包括:
(1)将甲方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乙方使用;
(2)
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
(如果有,并且在经批准的总进度计划规定的拆
除日期前);
(3)
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允许乙方使用甲方
已安装在现场之脚手架、爬梯、工作平台(如果有,并且在经批准的总进度计划规定的拆除日期前),并保证脚手架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4)为保证乙方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甲方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5)与乙方核对各专业图纸间的需要统一的尺寸、标高等,保证各专业图纸间无冲突。
对包括乙方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和日常协调;
(6)为乙方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
(7)按分包合同的约定为分包人提供临时水、电接口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支持配合,并承担乙方消耗或发生的合理的生产所消耗的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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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乙方完成工作并通过业主和甲方的检查验收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将相关工作面移交给甲方,则工作面移交后由甲方负责相关的成品保护工作;
(9)在现场指定区域设置垃圾堆放点,并负责垃圾清理、外运及消纳工作;为乙方提供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
(10)除以上款中列明的配合和服务工作以外,在乙方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
完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甲方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乙方以协助。
4.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5.及时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6.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追查造成成品损坏的责任方,并由责任方承担费用。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同意在现有施工场地情况下合理安排各项工作。
3.乙方必须配合总包对工程总体施工的工作要求。
4.乙方委派刘晓辉直接负责现场和工厂的协调工作。
同时委派谷建国担任项目经理。
经过考察,
如果甲方不满意乙方委派的人选,乙方需另提供备选人员直至甲方认可。
5.乙方不得采取挂靠或转包的方式将本工程转包,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施工期间,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7.乙方应遵守天津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合同责任。
8.乙方应当为完成合同责任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施工项目经理部,并为此配备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除非事先获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9.乙方现场人员应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
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完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
10.乙方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
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
电工、焊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至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乙方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连带责任。
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甲方。
但是
(1)如果甲方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乙方从颁发该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甲方;
(2)乙方应对那些在保修期内他应予以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至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合同的约定而完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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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供应及安装合同
12.乙方有责任为甲方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从技术和成本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1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质量计划、安全计划及设备材料进场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并经书面批准后严格执行。
14.乙方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
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组织召开的生产协调例会或甲方组织召开的技术研究会,代表乙方作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
15.每月25日后4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下月度施工计划和本月度工程月报,报告格式须事先经批准。
16.负责处理现场与本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事宜。
17.根据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交底会审纪要等)、设计变更单、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标准以及天津市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和工程隐蔽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
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方原因而引致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8.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19.在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20.办理自己及其下属单位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及构造物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1.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及时予以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未确认责任方之前,乙方应垫付,不得以费用问题对抗修复义务。
22.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业主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23.乙方全力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整体形象要求所需的各项工作,加强服务、配合意识。
24.乙方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六条施工工期和质量标准
1、施工工期
(1)进度主控节点详见03-工料规范和技术要求B部工期要求。
(2)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是指自分包人进场开工(以总承包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至本工程全部完工。
分包人进场后3日内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递交总包及监理,并经总包、监理、业主书面批准后严格执行,
作为工程进度控制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2.质量标准:
整体工程中9#楼为“海河杯”,其它楼达到“海河杯”标准。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将为实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奖项而必须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其投标价格中。
3.奖励与惩罚:
为激励中标人认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人在合同价款内设立如下奖励与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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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供应及安装合同
奖金发放的情形发生时,由乙方负责完税并办理所有相关手续,乙方拟定奖金发放方案,报甲方批准后,甲方直接发放给项目部人员。
奖励条件:
奖项
发放条件
发放金额
发放比例
进度奖
弱电工程按甲方要求时间或提前完成
每栋楼2000元
公司50%
,项目部人员50%
并通过各方责任主体验收
承包范围内的
9#楼获得天津市建设
5000元
公司50%
,项目部人员50%
工程质量奖项“海河杯”证书,
质量奖
按《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
理规定》的标准一次性通过甲方及监
每栋楼2000元
公司50%
,项目部人员50%
理的验收
惩罚条件:
罚项
进度
质量
人员
罚款条件
罚款金额
弱电工程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完成或未在甲方要
每栋楼1万元,每拖期一天再追加罚
求时间通过各方责任主体验收
款5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的5%
大秋期间未按要求进度完成相应工程
(根据批准
1万元/月
的进度计划和监理评估
)
因弱电工程原因项目总体竣工验收未按甲方要
每拖期一天每栋楼罚款
5000元,最高
求时间完成或未通过各方责任主体验收,业主
不超过合同价的
10%
未顺利入住
未能一次性通过各方责任主体的单体竣工验收
每栋楼2000元
施工过程中的一次验收合格率每分部工程累计
1000元/次,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
低于90%
1%
经甲方及监理检查,乙方有不按设计及相关施
1000元/次,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
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的情形
1%
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
1000元/次,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
或工程实体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5%
没有甲方、监理的事先同意,乙方更换和撤消
1万元/人次
乙方代表
管理人员及工人数量或质量到合同要求
罚款200元/人天
乙方代表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够7
天,且
保持现场24小时有乙方代表
1000元/天,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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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供应及安装合同
服从管理
不服从监理、甲方指令或监理、甲方提出问题
元/次,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1%
1000
未及时整改的
第七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程工期延误,经乙方提出具体延期要求以及相应依据,经监理、甲方审核、业主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a.不可抗力。
b.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5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额外开支和工期顺延。
向甲方/
监理/业主提出报告,甲方/及监理/业主代表在收到报告后21天内应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其报告已被确认。
3.乙方在以上1、2条所述事件发生后5天之内没有提出报告,即被视为无延期及索赔要求。
4.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工程如停建或缓建,甲方应为乙方撤场提供必需条件,撤场发生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质量与检验
1.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技术标准和要求,乙方选用
的材料需经由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执行。
2.为了保证整体工程中9#楼为“海河杯”,其它楼达到“海河杯”标准质量目标的实现,乙方负责施工的弱电工程必须按此质量目标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实施施工质量控制。
3.对于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在甲方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候,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取得甲方的批准后执行。
4.工程中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
证、试验报告等,所有材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签证。
如果经过检验表明乙方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甲方有权指示乙方。
(1)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2)用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3)拆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4)如果乙方未能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若指示中没有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由此造成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也可由甲方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5.乙方必须按照ISO9000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
查员,做好自检记录,并将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文件报送甲方。
若乙方组织机构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甲方将视其为无能力施工并不做工程验收。
如乙方弄虚作假,将视为不合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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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供应及安装合同
6.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甲方要求乙方整改返工或停工,整改、返工和
停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如因此导致工期拖延,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7.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验收时,必须提前24小时将报验资料按规定表格填写报给甲方。
甲方
审核报验单合格后,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验收。
8.甲方会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生产、加工、施工等工作,乙方需保证配合。
第九条隐蔽工程验收
1.凡隐蔽工程,一般情况下,乙方应在工程完成前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预约甲方、(遇特
殊情况,提前不少于4小时),以便甲方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
验收前,乙方应自检合格,并按规
定填写确切的隐蔽记录。
甲方到现场检查合格,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不合格,乙方应自行整改并重新报验。
乙方未报验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本工序按不合格工程论处。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12小时前通知及甲方参加。
通知时应提供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乙方未经同意自行隐蔽的工程,甲方有权重新隐检。
甲方对已经同意隐蔽了的工程要求重
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工期可以顺延。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4.对隐蔽工程的修改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依据合同发出的
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的检查,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乙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5.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如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第十条安全施工
1.施工现场安全由乙方负责,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乙方须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乙方应按国家和天津市及施工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采取严格
的维护安全的措施、防范危险的措施、预防火灾的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5.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6.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
7.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
应向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若乙方未报或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安全的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