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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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

消费者

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2

消费者运动

是指消费者有组织的进行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改善其经济地位并得以国家及社会参与和支持的社会运动

3

知情权

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4

王海现象

是指消费者购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

二、判断 

1

2

3

4

5

6

7

8

9

10

B

A

A

B

B

A

B

A

B

A

三、单项选择

1

2

3

4

5

6

7

8

9

10

要求经营者通力合作,客观,充分的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

国家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对此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各情权不受侵犯。

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及特征。

答: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特征:

1,首先表现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务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即商品应当具有适销性。

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短斤少两,最后交易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

三、案例分析题

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

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作业三

一、不定向选择题

1

2

3

4

5

A

BC

ABD

C

AB

二、论述题

1.经营者义务

答:

1、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经营者应当保证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商店提供商品,必须明码标价;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凭证或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7、经营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状况与表明的状况相符;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其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依法或依约定正确履行;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责任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2.我国消费者组织工作现状与改进措施。

答: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组织有两种类型:

一为消费者协会,二为其他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消费者组织体系中最具有代表性,发展最成熟,体系最健全,影响最大。

我们需消费者组织的体系更加完善,使其做好进一步带头作用。

制定措施如下:

1,当消费者协会认为某些方面的保护工作尚有待改进、有些保护措施不力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改革方法,政府部门根据其提供意见的可行性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宏观调控。

2,可根据具体情况授予一定的权限,使其更加有效率的开展工作,既节约了国家资源又方便于民。

3,加强宣传,使消费者更加信赖消费者协会。

4,其内部需加强工作力度,做好其他组织的带头作用。

通力合作,做到更好的服务于消费者。

从而使我国消费者维权工作得到进一步成功。

三、案例分析

1、可能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50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自诉。

刑事诉讼先行。

本案最佳是启动民事诉讼,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审理。

3、证据有:

原告陈述,1、保安坚持要求检查,否则不准王某离开。

2、由两名女售货员将王某的外衣脱下进行检查。

3、走出经理室,许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三道四,王某倍感委屈,哭着跑出了超市。

证人证言:

许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三道四

物证方面还可提供录像监控

被告陈述:

具体对待。

 作业四

奉化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一、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不足之处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市政府的重视。

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才相继成立。

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范围问题。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维权途径问题。

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

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3、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

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4、赔偿主体问题。

《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二、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束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

   1、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

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

   

(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

   

(2)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

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悉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2.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笔者认为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

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

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

   3.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

工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专门机关,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素养。

笔者认为可以赋予工商行政机关于行政裁决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体系完备与消费者、经营权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我市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

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也是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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