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005第1号修改单自动扶梯人行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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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005第1号修改单自动扶梯人行道

(TSG-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自动扶梯人行道

附件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

“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

(二)项修改为:

“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修改为:

“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项修改为: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三)项修改为:

“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1.4.2修改为:

“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C”

2.4.5修改为:

“围裙板接缝C”

3.5.1修改为:

“梳齿与梳齿板C”

4.“9标识”修改为:

“9标志”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2.1.1(4)修改为: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

3.1.2(4)修改为:

“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4.2.8修改为: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1.00

≥1.00

(四)注A-4修改

注A-4修改为:

“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

三、附件B修改

1.检验结论页“规格型号”修改为:

“型号”

2.序号5(即2.1维修空间)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所示:

表1

5

C

2.1维修车间

(1)机房面积

(2)工作区段立足区域面积

3.序号17(即2.13手动盘车装置)检验项目细化,如表2所示:

表2

17

C

2.13手动盘车装置

(1)设置

(2)电气安全装置

4.序号18(即2.14紧急停止装置)检验分项目名称调整,如表3所示:

表3

18

B

2.13紧急停止装置

(1)设置

(2)附加停止装置

5.序号20(即3.2出入口)检验项目细化,如表4所示:

表4

20

C

3.2出入口

(1)畅通区域

(2)阻挡装置

6.序号26(即4.2)项目设置改变且检验项目细化,如表5所示:

表5

26

C

4.2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1)防爬装置

(2)阻挡装置

(3)防滑行装置

 

7.序号35、36、37检验项目细化,如表6所示:

表6

35

B

6.3超速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36

B

6.4非操纵逆转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37

B

6.5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8.序号39、40检验项目细化,如表7所示:

表7

39

B

6.7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40

B

6.8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9.序号44、45、46、47检验项目细化,如表8:

表8

44

B

6.12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45

B

6.13附加制动器

(1)设置

(2)动能

46

C

7

检修装置

7.1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1)检修插座设置

(2)停止开关

(3)标识

47

C

7.2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

(1)检修功能

(2)多个检修装置

(3)电气安全装置

10.增加“注B-2:

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四、附件C修改

1.检验结论页“规格型号”修改为:

“型号”

2.序号7(即2.8电气绝缘)检验类别修改为“C”

3.序号9检验项目细化,如表9所示:

表9

9

C

2.13手动盘车装置

(1)设置

(2)电气安全装置

4.在序号9之后增加“2.14紧急停止装置

(1)设置”一项,检验类别为B,作为序号10内容,如表10所示:

表10

10

B

2.14紧急停止装置

(1)设置

5.在序号11(原序号10)之后增加“3.2出入口”一项,检验类别为C,作为序号12内容,如表11所示:

表11

12

C

3.2出入口

(1)畅通区域

(2)阻挡装置

6.序号16(原序号14即检验项目4.2)项目设置改变且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2所示:

表12

16

C

★4.2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1)防爬装置

(2)阻挡装置

(3)防滑行装置

7.序号25、26、27(原序号23、24、25,即检验项目6.3、6.4、6.5)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3所示:

表13

25

B

6.3超速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26

B

6.4非操纵逆转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27

B

6.5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8.序号29、30(原序号27、28,即检验项目6.7、6.8)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4所示:

表14

29

B

6.7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30

B

6.8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9.序号34、35、36、37(原序号32、33、34、35,即检验项目6.12、6.13、7.1、7.2)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5所示:

表15

34

B

★6.12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35

B

6.13附加制动器

(1)设置

(2)动能

36

C

7

检修装置

7.1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1)检修插座设置

(2)停止开关

(3)标识

37

C

7.2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

(1)检修功能

(2)多个检修装置

★(3)电气安全装置

10.将原序号39内容删除

11.注C-3修改为:

“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

12.增加“注C-5:

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13.序号增加,其他序号也以此相应进行改动。

 

五、附件D修改

1.附件D表格中的内容修改为:

问题和意见:

 

检验人员:

日期:

年月日

(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受检单位接受人:

日期:

年月日

受检单位联系电话:

处理结果:

 

受检单位负责人:

(受检单位公章)

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人(如涉及):

(维护保养单位公章)

年月日

2.检验报告格式(附件B、C)根据修订内容做相应编辑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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