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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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DTJS/ZY-AZ-15)
1总则
1.1为加强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1.3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1.4建设公司质量安全部是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2建设公司的安全责任
2.1建设公司对工程安全管理负总责。
2.2建设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2.3建设公司对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安全管理方面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2.4建设公司应在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对周边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督促设计单位针对工程风险进行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5在施工前,建设公司应向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铁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等资料,并组织向相关单位进行风险设计交底和地下管线交底。
2.6建设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和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7建设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市有关规定缴纳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进行工程渣土装运备案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登记备案。
2.8建设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2.9建设公司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2.10建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
2.11建设公司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12建设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条例、规程、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监督落实。
3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3.1设计单位对本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安全负总责。
项目设计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安全负责。
3.2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3.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设计处理措施。
3.5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6设计单位应对风险源进行等级划分,并根据不同等级提出不同的具体实施措施和要求。
3.7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设计方案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设计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8在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进行设计风险交底,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部位应该明确提醒相关单位。
3.9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设计单位应及时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
3.10设计单位应派驻设计配合人员进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问题,参与工程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3.11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
4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4.1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4.2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严格履约。
4.3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监理工程师,专业和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4.4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5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并报建设公司审批。
对于风险较大的分部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方案。
4.6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测方案、应急预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4.7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8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市有关规定缴纳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进行工程渣土装运备案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登记备案。
4.9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进行周边环境调查,对工程风险进行评估,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
4.10关键部位、工序施工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开工条件验收。
未通过条件验收,不得进行施工。
4.11监理单位应按照《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关键部位施工组织监理旁站。
4.12Ⅰ级风险源、Ⅱ级风险源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应安排好24小时值班人员,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
Ⅰ、Ⅱ级风险源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日风险例会。
4.13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对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周边环境变化进行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向建设公司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14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应急抢险演练。
4.15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
4.16监理单位应组织监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理人员的岗前培训。
4.17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5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5.1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5.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3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4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的采购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等,不得挪作他用。
5.5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单位工程开工审批管理办法》缴纳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进行工程渣土装运备案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登记备案。
5.6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核实,周边房屋需要进行安全鉴定或周边环境现状与地铁建设公司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时,应及时向建设公司提出。
5.7施工单位收到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后,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进行会审,特别是对特殊地质情况和安全措施认真进行研究,报告和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反映,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
5.8施工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施工图、周边环境调查报告等对工程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9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或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项设计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必须重新履行专家论证和审批手续。
5.10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5.1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5.12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施工交底,将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详细说明。
5.13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和周边环境(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铁路、轨道交通、河流等)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结合监测数据和巡视情况综合分析,及时向建设公司、监理单位上报安全信息。
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5.14施工单位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5.15重要的部位和工序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经监理工程师开工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否则不得施工。
5.16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17要对施工现场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不定期的安全巡查,特别是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按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
5.18按照《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工程项目Ⅰ级、Ⅱ级风险源施工时,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现场值班;当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应到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5.19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20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21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22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2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4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5.2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普及安全常识,掌握基本的安全技能和防护救护知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对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2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5.27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28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文明施工标准工地要求,取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并力争获得“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称号。
6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6.1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监测责任。
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测工作负责。
6.2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监测工作需要。
6.3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施工图、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批准后的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6.4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现场巡视,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提供监测报告。
发现异常,立即向建设公司反馈。
6.5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规定对监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安全生产检查及记录
7.1建设公司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
中标单位安全履约情况、人员履约情况、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安全隐患、风险源管理(调查、辨识、评估、处置)、应急管理、安全事故处理、行为安全、安全教育培训交底等。
检查过程要做好记录。
7.2安全生产检查包括: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综合检查。
日常巡查结合平时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结合工程进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期综合检查每月或每季度组织一次。
7.3检查出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
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根据建设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领导约谈、经济处罚。
8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8.1建设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8.2安全生产例会由建设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召开,项目管理部主管领导、项目总工、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及会议涉及到的监理、施工单位主管人员参加,会议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召集并准备。
8.3月例会会议内容包括:
各项目管理部主管领导汇报本月安全质量工作情况;质量安全部通报本月安全检查情况,通报表扬(批评)评比较好(较差)的施工单位,并公布对评比较差单位的处罚结果;传达集团公司、建设公司有关精神、指示、意见及要求。
8.4对于周边所有建筑物的基坑开挖、盾构过建筑物(河流)、具有较大风险的盾构接收与始发、联络通道开挖及其他具有较大风险的施工项目,实行风险源施工日例会。
8.5风险源施工日例会应在风险源施工时每日召开。
8.6风险源施工日例会由驻地监理组长组织,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相关领导或驻地业主代表、安全管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现场配合设计人员、第三方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8.7风险源日例会会议主要议题:
本日施工情况、施工监测情况、第三方监测情况、周边环境巡视情况、存在问题、上次会议问题落实情况、下步施工安排、要求及采取的措施等涉及施工安全质量的内容。
8.8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季度会,通报本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总结经验,制定下一季度工作目标和措施。
8.9每年年终组织全年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总结会,评选优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优秀安全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处罚。
9安全事故预警、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
9.1建设公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响应机制,以便出现险情时,能够及时反应,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或防止事故的扩大。
9.2在施工前,建设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建立应急抢险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物质、设备、人员的准备。
9.3地铁建设公司、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9.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情况向地铁建设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向地铁建设公司相关部(室)通报,发生较大和重大事故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9.5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的级别,分别由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地铁建设公司统一领导组织抢险。
抢险应以抢救遇险人员,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向有关方面报警或请求救援,并防止事故进一步发展,或引起连带事故的发生,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点,使事故尽快得到处理。
9.6应急抢险结束后,地铁建设公司应组织设计、监理、事故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9.7事故调查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由地铁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较大事故,由地铁建设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发生重大事故,由地铁建设公司相关单位、部室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调查组工作。
9.8事故调查组应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9.9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有下列行为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铁建设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及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因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
(2)在调查、处理事故中作伪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3)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故意迟延不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10安全教育和培训
10.1建设公司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10.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应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特殊工种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
10.3建设公司应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检查督促,必要时对参建人员进行考核。
11监督检查
11.1为了保证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参建各方应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监督检查机制。
11.2地铁建设公司对参建单位检查主要采取:
日常抽查、定期检查、联合检查、不定期专项检查四种形式。
11.3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履约检查及奖惩管理办法》,建设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管理的检查评比。
11.4地铁建设公司与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对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2奖惩
12.1每月根据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情况,本月报中对安全管理较好的单位进行书面通报表扬,对安全管理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12.2每季度进行综合评价,对被评为本季度“安全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单位授予流动红旗,书面通报表扬并报送其公司总部。
12.3在季度联合大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较大安全管理漏洞或屡不整改情况的单位,地铁建设公司将按照以下层次进行处罚:
12.3.1地铁建设公司起草通报文件进行书面黄牌警告,并报送其公司总部;
12.3.2地铁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12.3.3亮红牌录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
12.4按照《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约检查及履约考评管理办法》,建设公司年终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安全生产管理较差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将奖惩结果记入承包商诚信档案。
13附则
13.1本办法由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13.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