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的解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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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的解除

债权转让合同的解除

  篇一:

债权转让通知如何撤回和撤销  想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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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如何撤回和撤销核心内容:

债权转让通知如何撤回和撤销?

应类推适用意思表示撤销和撤回的规定。

对话形式的债权转让通知没有撤回的可能。

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发生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在无相对人的情形下发生于意思表示作出之后。

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和撤销  债权转让通知就其性质而言应当为观念通知,不具有发生债权转让效力的法效意识,可以类推适用民法中关于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比如其生效规则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到达主义”规则,不问债务人对通知是否真正知晓。

鉴于此,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和撤回也应类推适用意思表示撤销和撤回的规定。

  债权让与通知的撤回是指债权让与通知的发出人阻止其已发出的通知对其发生拘束力的行为。

债权让与通知的撤回因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内容的不同以及相对人是否确定而在撤回程序和要求上有所不同。

对话形式的债权转让通知,在相对人知悉对话的内容时即对通知人产生拘束力,由于相对人知悉对话的内容实与通知发出时间为同一时间,因此对于对话形式的债权转让通知,没有撤回的可能。

债权转让通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并且无明确相对人的,通知于其发出时即发生效力,这种情形下的债权转让通知也不适用撤回。

债权转让通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并且具有明确的相对人的,由于目前通说基本采用意思表示送达相对人时生效,因此,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撤回的表示应当先于或者与债权转让通知同时到达相对人才能阻止债权转让通知对其发生效力。

  此外,撤回债权转让通知虽然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发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与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应当相同。

特别是在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作出债权转让通知时,以双方共同撤回为妥,倘若只有债权出让人或者债权受让人一方撤回债权转让通知,其撤回的效力很难确定,具有不确定性。

虽然,在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场合,由于债权转让通知尚未到达债务人,依据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到达生效的观点,相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之效力尚未发生,债权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之地位尚未确立,债权出让人作为债务人的原债权人的地位尚未消灭,因此债权出让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仍属于有权处分行为,可以确认其撤回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但是,从保护债权受让人和促进债权流转考虑,债权转让通知的制度应当,甚至有所侧重地保护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如果债权出让人可在其同债权受让人共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但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撤回债权转让通知,容易损害债权受让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同时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即使债权出让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具有合法理由,例如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除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外,债权出让人仍有其他救济途径。

因此,从促进经济流转和利益平衡的角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f3ffe75690c69ec3d5bb7590?

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0ef071d5efafa51fada6fc9d71c3142c&sign=09c74395b5&zoom=&png=10998-20953&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度考虑,在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形下,应当由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发出撤回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有债权出让人一方发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的,未经债权受让人确认不发生撤回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是指债权让与通知人依法申请使债权转让通知将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在于:

债权转让的撤销发生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在无相对人的情形下发生于意思表示作出之后;而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发生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且通知的撤回之表示必须先于先前的意思表示或者与先前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发生在债权转让通知生效之后,债权出让人已丧失债权人地位,债权受让人已成为新债权人。

因此,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必须取得债权受让人的同意,且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后,债权转让通知撤销之前,债务人所进行的清偿、抵消以及其他免责行为,均应保有其效力,并能对抗债权出让人;债权转让通知经受让人同意而被撤销之前,债权出让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这样安排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

对此,试分析如下:

  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使得债权受让人受有利益,假如未经受让人同意而任由债权出让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必然使债权受让人利益受损;而且未经债权受让人的同意,债权出让人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在法理上也难以说通。

因为,依债权转让的准物权合同理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债权即在债权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实现移转,在表见让与的情形下也是如此,债权出让人对于出让的债权再无权利,债权出让人再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实际上是对于被转让债权的无权处分,自然不发生效力。

同样,依债权转让合同理论,债权在转让通知作出后实现了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移转,并取得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权出让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后再发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且撤销仅对将来发生效力  的制度不仅可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同样也有保护债务人权益的效果。

否则,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可以以债权转让通知所称债权受让人为新债权人,而向债权受让人为债务的履行,若债权转让通知可以不经债权受让人同意而随时被撤销,并溯及的消灭先前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那么债务人将因对通知所称债权受让人所为之以可抵消为保障所为的其他交易或其他行为都被归于无效而受有不利益。

例如:

债务人乙受债权人甲债权转让通知称其债权已让与丙,丙虽本为资信不佳之人,但因有甲的债权转让通知,乙认为自己对丙有债务可以主张抵消而与丙进行交易,譬如贷款给丙,一旦债权转让通知被撤销,乙即不再对丙负有债务,乙与丙的贷款交易也就失去保障。

另外,在债权转让的表见让与制度中,债权转让通知作出后,债务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f3ffe75690c69ec3d5bb7590?

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0ef071d5efafa51fada6fc9d71c3142c&sign=09c74395b5&zoom=&png=20954-&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人向表见受让人所进行的清偿、抵消或者其他免责行为应当保持其效力,债权转让被撤销后,表见让与人只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表见受让人返还其因表见让与而接受的债务履行;至于表见受让人不能偿还的风险应当由表见让与人承担而没有转嫁给债务人,并没有给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增加额外负担,也没使债务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在国际债权转让的语境下,如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方和双保理情形下的出口保理商并没有被规定具有债权转让的撤销权,但明确规定了他们的义务,即出口保理商和他的任何供应商在债权转让以后收到此债权的任何给付,应立即通知进口保理商,或依据进口保理商的要求进行代管或交付。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  篇二:

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

签订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务院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规定,甲方根据与中国农业银行_____市分行、__________电器贸易公司及_____市_____企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依法受让中国农业银行_____市分行对__________电器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贷款主债权及相应的从权利,转让事实已依法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

甲方现已通过诉讼,确认甲方的权利。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该债权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的标的为:

  1.甲方拥有的广东省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法经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该案诉讼当事人拥有的债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其中:

  债权本金:

为人民币万元(万元);  质押权:

_____市_____企业公司所拥有的“粤龙飞”300万法人股,但不包括判决书第二项“宾士城”保龄球道。

  抵押权:

_____市_____企业公司所拥有的_____海洋贸易中心2201室共344M2的房产。

  2.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_____市分行__________电器贸易公司及_____市_____企业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利息。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  双方同意以人民币万元(元)转让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权利。

  第三条支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收到甲方移交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广东省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法经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_____市分行、__________电器贸易公司及_____市_____企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  (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四份;  (4)借款凭证四份;  (5)抵押合同五份;  (6)房屋他项权证一份;  (7)质押合同二份(合同编号略);  (8)股份抵押登记证明书一份;  (9)保证合同四份(合同编号略)。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转让价款汇至甲方帐户,支付价款的实际金额以甲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进帐单或者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应汇入甲方的帐户。

  3.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同日,向乙方移交与之前已交付的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复印件相符的原件。

  第四条转让通知  1.甲方负责在向乙方移交债权资料的同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主债务人及原担保人。

  2.甲方取得下列文件、资料之一的,视为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1)主债务人及原担保人确认债权转让的书面资料;  

(2)证明甲方向主债务人及原担保人通知债权转让的公证文书;  (3)甲方向主债务人及原担保人的法定地址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回执。

  第五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已就签订本合同取得合法授权。

  2.甲方就已知的转让债权及其从权利的一切相关情况包括债权诉讼时效、保证事项等均充分、真实地告知了乙方。

  3.本合同所列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中国农业银行和甲方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4.若乙方因行使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债权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

  5.在乙方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之前,甲方保留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6.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乙方声明与保证  1.受让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已就该受让行为取得合法授权。

  2.已对受让债权及其从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让债权的现状、资料予以受让。

  3.保证不因实现受让权利的障碍或风险(如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阻碍或抗辩其实现主债权及从权利)而对受让本合同提出抗辩。

  4.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后,在乙方没有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前,乙方不得对该债权进行处置;乙方如对受让债权进行处置,应取得甲方的同意,所获收益,应作为转让价款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保密义务  各方均应保守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它生产经营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披露或使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未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三向甲方计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亦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

如解除合同,则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实物及权利应在合同解除后7天内返还给甲方,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向乙方交付该条款约定的债权资料的,导致本合同标的不能转让的,应原额退回已收取的款项。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四项约定的,视为逾期付款,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合同,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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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

债权转让可否撤销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转让中撤销权行使问题探析  [季境]——/已阅608次  债权转让是对生效合同的主体进行改变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可发生在合同成立后的任何阶段。

由于在合同履行中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承债责任财产的减少而危及债权的实现,合同法赋予了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撤销权。

由于撤销权是债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消灭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对交易稳定性影响巨大,所以合同法除了要求撤销权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外,还规定了除斥期间。

  在债权转让中,由于合同从原合同主体转让到受让人,合同转让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原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原合同关系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法律关系。

如果是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行使此类权利,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即取得了债权人的资格,当然包括撤销权的主体资格。

但因债权转让合同自通知债务人时生效,行权撤销权的条件是否具备问题一直颇有争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撤销权的性质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撤销权的性质问题,目前存在着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等理论分歧。

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可向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财产,其诉讼即为给付之诉;形成权则认为,如果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可以使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行为溯及地消灭这一角度,撤销权即为形成权,其诉讼即为形成之诉;而从撤销权行使的目的  仅是使受益人所得的财产视为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角度,则成立责任说。

依责任说,无需实际取回财产,因而也就不需要借助于给付之诉,为了实现责任关系,只需要对受益人或转得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该诉讼性质上为强制执行容忍诉讼,或称责任诉讼;折衷说则提出,撤销权的行使不仅使债务人与受益人的行为归于无效,而且含有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至行为之前状况的作用。

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结合,如仅依形成之诉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可达到增加债务人共同担保的目的(尚未移转财产场合),则不再需要同时提起给付之诉。

  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又有相对效力说与绝对效力说之争议。

如,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债务人与受益人侵害债权行为仅在债权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此即为撤销权的相对效力:

在对人的方面,仅限于撤销权诉讼债权人和受益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在对财产方面,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

绝对效力说是指撤销权不仅限于债权人和受益人,还及于债务人;且撤销的财产不仅限于债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分别为原告和被告,受益人可以为第三人,而对撤销权行使的财产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由此可见,在对人的方面,撤销权的行使效力是绝对的;而相对效力仅限于责任财产方面的规定。

有鉴于此,笼统界定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撤销权性质的理论依据为某一学说是不够严谨的。

  债权转让的生效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和订立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受让人。

根据合同生效的规则,债权转让合同一般在合同成立时即生效,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等的合同,在办理法定程序时生效。

  由于合同从原合同主体转让到受让人,合同转让中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原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原合同关系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法律关系。

此处合同的生效指的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原合同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换言之,受让人藉此享有了债权人基于原合同享有相应权利。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合同仍约束原债权人、债务人;转让合同约束原债权人、受让人。

原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并未发生法律关系。

至于原合同(被转让的合同)何时在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问题,各国立法中亦有自由主义、债务人同意主义以及通知主义等诸学说之别。

  自由主义说认为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务人同意主义说认为,债权转让在取得债务人同意时生效;通知主义说认为债权转让在通知债务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即采此说。

既然在通知前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则对原合同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原合同的债权人,亦即在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前,受让人只基于债权转让合同享有某种资格,但其作为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条件尚不具备。

在通知债务人之前,若债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行使原合同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一切权利,都应通过原合同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

  通俗地理解,债权转让合同在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后,对于原合同债务人的生效,法律附了一个条件:

通知,且该通知是合同对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建立的界点。

  债权转让中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撤销权存在对人的绝对效力及对财产的相对效力的认识。

在债权转让后,撤销权的行使即涉及四方当事人的利益。

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原合同债权人与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享有双方合同权利,但对原合同行使请求权及因行使请求权过程中享有其他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自通知债务人时享有。

  具体而言,若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但对债务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申请执行、行使撤销权等的适格主体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如原合同的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怠于行使通知义务妨碍了受让人权利的行使,造成时效利益丧失的损失,转让人(通知义务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具体到债权转让中撤销权的行使,因我国合同法撤销权的性质及对效力上的绝对性,结合债权转让的立法例。

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时可行使撤销权。

因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另规定了除斥期间,债权转让过程中的主张权利并不能引起除斥期间的变动。

所以,只有在原合同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能使受让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符合法定期间的要求。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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