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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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

根据**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干部”是指全县所有在职公务员、所有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中在职副科级以上人员;全县所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企业内的所有离(退)休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筹备申请登记中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是指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公职干部原则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不得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

公职干部确需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章 公职干部兼职条件

第六条 在职公职干部兼职条件

(一)在职公职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二)在职公职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三)在同一社会团体兼职的在职公职干部不得超过两人。

(四)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第七条 离(退)休公职干部兼职

(一)离(退)休公职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且拟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但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二)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企业内的所有离(退)休工作人员参照离(退)休干部兼职要求。

(三)离(退)休公职干部在离(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第三章 公职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公职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备案〔在职和离退休处级报市委组织部,在职和离退休科级报县委组织部,科级以下和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企业内的所有工作人员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因职务提拔或任期届满拟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

(一)社会组织向公职干部提出兼任邀请。

(二)拟兼职的公职干部依次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申请表》、社会组织理事成员名册、社会组织章程等内容。

公职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同意兼职的书面意见,说明是否已在其他社团兼职、兼职取酬、报销、特殊需要等情况。

报民政部门审核。

(三)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兼职的意见,反馈至拟兼职干部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

民政部门主要审核拟兼职的社会团体的性质、兼职的届次、拟兼职干部的年龄、是否兼任其他社会团体职务、是否符合拟兼职社会团体职数设置、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等方面。

(四)拟兼职公职干部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要形成审批备案材料,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科级以上报组织审批,科级以下报人事部门备案。

在审批前已经选举或任命兼职的,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受理。

(五)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公职干部兼职审批材料

公职干部兼职审批材料应在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清单如下:

(一)《邀请函》(附件1),由社会组织出具对拟兼职干部的邀请函;

(二)《关于xxx等同志兼任xxx社会组织职务的备案报告》(附件2),由社会组织出具报告。

主要说明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公职干部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如公职干部已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公职干部属新兼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三)《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申请表》(附件3)

(四)《关于同意xxx同志兼职的复函》(附件4),由社会组织向公职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同意兼职的书面意见;

(五)《公职干部确需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确认函》(附件5),由民政部门出具对拟兼职干部的确认;

(六)《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附件6),由社会组织提交;

(七)已经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需提交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现任、变更后拟任理事会成员名册、社会组织章程;正在筹备成立的社会组织,需提交拟任理事会成员名册、社会组织章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的公职干部,应在每年年底将上一年度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

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纪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如实报告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在职公职干部到龄退休后,应在一个月之内报告并辞去所兼职务,仍确需兼职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程序。

第十二条 公职干部必须经过批准,才能在社会团体兼职。

兼职期间应做到“四个不得”: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及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未经批准,公职干部不得在任何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发现有公职干部违规兼职情况的,按相关文件要求,社会团体年检结论作不合格处理,同时按有关程序予以注销,并将公职干部兼职情况报纪检部门。

对发现违规兼职取酬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兼职邀请函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您好!

您具有良好的业务专长、经验优势和社会声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又符合公职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要求,                                协会诚挚邀请您担任我会         。

特此邀请!

期待您的热情参与!

 

                      县***(社会组织全称或筹备组)

                           20xx年xx月xx日

 

 

注:

本函一式四份,干部所在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

附件2

 

关于xxx等同志兼任xxx社会组织职务的备案报告

 

       :

需载明:

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公职干部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如公职干部已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公职干部属新兼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县*** (社会组织全称或筹备组)

                          20xx年xx月xx日

 

 

注:

本报告一式四份,干部所在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

附件3

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申请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单位及职务

 

在职/退(离)休

 

兼任社会组织名称及职务

 

是否兼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兼职原因

 

工作简历

 

按政策规定需本人承诺的重点事项

1.只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

2.兼职不超过两届;

3.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4.不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1. 本表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时用;

2. 干部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一届一批);

3. 社会组织职务指名誉职务、顾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4. 本表一式四份,干部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各一份。

附件4

 

 

 

霞xxx【20xx】xx号

 

关于同意xxx同志兼职的复函

 

县XXX(社会组织全称或筹备组):

XXX同志《关于兼任县xxx协会会长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

XXX同志兼任县xxx协会会长。

请按有关章程办理,兼任人员不得担任该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其他社团担任职务,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任人员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上报。

特此函复。

 

县xxx(落款)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5

 

 

社会组织特殊情况确需党政

机关公职干部兼任领导职务的函

 

县xxx(社会组织全称或筹备组):

     你单位拟任xxx同志兼任县xxx协会的报告已收悉,经审核, xxx同志在我县xxx事业起着重要的作用,且该社会组织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确需党政机关公职干部兼任其领导职务。

所需兼任的人选,尚无在我县其他社会组织兼职,请按干部任免审批程序报批。

 

   

 

 

                                     县民政局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6

干部任免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岁)

 

民族

 

籍 贯

 

入党时间

 

健 康

状 况

 

出生地

 

参加工作

时   间

 

离(退)休

时   间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学历

 

身  份 类 别

(行政/参公/事业)

 

级别

 

原  任  职  务

 

拟  任  职  务

 

拟  免  职  务

 

 

 

 

 

 

 

 

 

 

 

 

 

 

 

 

 

 

 

 

 

 

 

 

 

 

 

 

 

 

 

 

 

 

 

 

 

 

 

兼职理由

 

称谓

姓 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所兼任社团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主意管

方见

 

(干部所在单位或党委、党组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协意

方见

 

(所兼职的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审意批

关见

 

(中共县委组织部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行机

政关

任意

免见

根据霞xx【****】xx号文,xxx同志兼任县xxxx协会会长。

          (所兼任社团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中共县委组织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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