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规范.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658645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27.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统计工作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统计工作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统计工作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统计工作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统计工作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统计工作规范.docx

《统计工作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统计工作规范.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统计工作规范.docx

统计工作规范

 

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企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企业统计的基本任务:

   

(一)完成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监督与企业统计数据有关的各项计量、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管理本企业各类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下同)和各类统计资料;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五)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第四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组织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有一名厂(公司)级领导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管理和协调企业各项统计工作。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小型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名单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企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必须取得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排除干扰,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网上直报企业统计人员还应当参加有关计算机数据处理的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的网上直报技术。

   第九条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统计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 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应采用网上直报方式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拒绝参加网上直报、擅自退出网上直报的或不通过网络上报统计资料,经有关统计机构催报仍拒不报送的,均视为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应保障本企业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由符合本规范第七条条件的人员接替,同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

各类统计资料、统计制度、统计业务档案和书籍等。

   第十二条 新上或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统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十三条 企业应通过一定的形式设置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各类原始记录,做好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

   

(一)各类物质产品生产型企业的各种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消耗、价格等情况;能源、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出入库等情况;

   

(二)商品流转企业的商品的品名、进销渠道、进销金额、进销数量、库存等情况;

   (三)运输企业的货物的运量、吞吐量等情况;

   (四)其他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数量、价格、收入等情况。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可以采用纸介质或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手段进行登记。

但必须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完整,填报及时。

纸介质登记必须字迹工整、清晰,电子计算机登记的应打印留底,数据修改变动的应有说明并留底备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原始记录的设置、变更、废除手续。

企业内部自制的原始记录必须明确填写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格式规范,完整配套。

原始记录必须满足企业统计工作的需要。

大中型企业应绘制原始记录流程图。

   第十六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数据上报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账。

要将原始记录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积累、定期整理、汇总成表册。

   统计台账主要包括:

记录企业内部生产活动、经营活动和综合管理的各类专业台账、进度台账、综合台账、历史台账等。

   第十七条企业统计台账的记载必须与统计原始记录数据一致,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

 第四章 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下列三类统计报表制度:

   

(一)政府统计报表制度。

指县级以上统计局依法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

包括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含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下同)和普查报表制度。

   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

基本单位统计、工业统计、能源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业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住户调查统计、劳动统计、科技统计、文化产业统计、对外经济统计、园区统计、民营经济统计、价格统计、企业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专业的统计报表制度。

   普查报表制度主要包括:

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

   

(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指经县级以上统计局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

   (三)企业内部报表制度。

指企业为适应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原始记录的汇总、加工、整理形成的各类内部报表。

   企业应建立内部报表的制定、变更和废除制度。

内部报表要实行统一编号。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报送时间、报送渠道。

   第二十条 企业有权拒绝填报非法统计调查表。

对未依法出示由政府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证的调查者,企业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各种统计调查表,报出前必须经企业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数据是否准确,统计指标是否填报完整,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指标代码是否正确,是否填写制表人;数字如有异常变动,是否已附加文字说明等。

审核后需经企业领导签字、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方能报出。

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签名、盖章需由本人完成,不得代填代签。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或邮递、计算机传输、网上直报等方式上报统计调查表,因特殊情况用电话上报的,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报正式统计调查表。

网上直报企业应定期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建立统计报表的订正制度,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报出3日内申请订正,订正后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加盖制表人及企业公章。

网上直报企业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数据订正书面说明。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包括:

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和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统计台帐、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及计算机等磁介质储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要按照统计信息化的要求,运用计算机处理企业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各级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和评估检查制度,对数据质量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授表机关提出订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统一管理、统计负责人核定,企业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

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报表保存5年以上。

   

(二)上报的月度、季度等进度统计调查表保存10年以上。

   (三)企业的综合统计年报及企业的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统计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企业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范的企业,有权责令其改正。

   辖区内企业违反本规范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由辖区政府统计部门或上级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2.山东省批发零售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3.山东省住宿餐饮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4.山东省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5.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附件1:

山东省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建设

   1、企业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

要指定一名统计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并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2、企业根据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3、大中型企业建立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网络。

厂部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各车间、科室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班组配备兼职记录员。

   4、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及厂部专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应具备高中(或相当于高中的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运用电子计算机的基础知识,熟悉主要生产经济效益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具有组织本企业开展统计调查,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及分析的能力。

   5、企业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大中型工业企业综合统计负责人岗位变动,应当征得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意见。

   二、原始记录

   1、原始记录的设置应遵循适应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需要、与企业生产管理状况相适应、与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原则。

   2、原始记录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产品生产方面的记录;

   

(2)生产能力方面的记录;

   (3)工业产品价格方面的记录

   (4)劳动力数量方面的记录;

   (5)资产负债方面的记录;

   (6)原材料、燃料、动力方面的记录;

   (7)新产品生产与投入方面的记录;

   (8)职工工资福利方面的记录;

   (9)财务收支方面的记录;

   (10)其他与工业统计需要有关的记录。

   三、统计台帐

   1、企业应根据工业统计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统计台账。

   2、根据现行工业统计制度、能源统计制度、劳动统计制度、科技统计制度等,企业应设置以下台账:

   

(1)工业总产值及工业销售产值统计结果台账,包括计算台账,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格)、新产品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出口交货值等计算台账;

   

(2)工业用电量计算台账;

   (3)产品产量台账;

   (4)主要财务收支台账;

   (5)原材料、能源消耗、库存材料台账;

   (6)科研开发方面的台帐;

   (7)职工变动、工资等台帐;

   (8)其他需要设置的台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