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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规定完整版

HENsystemofficeroom【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制度管理规定

制度管理办法

2009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制度分类标准和编制、修订程序,促进XXX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参照XXX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制度主要是为XXX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提供支撑,规范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和秩序,公司制度体系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体系完整:

制度体系要涵盖XXX为实现整体战略目标而涉及的各项管理职能,尽量做到内容全面;

(二)结构合理:

制度体系要分类合理、层次明确,体系内各项制度之间具有内在逻辑关系,有利于理解、执行与实施;

(三)协调一致:

制度中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与适用部门、制度中规定的权责对等清晰,低级制度服从高级制度,各级制度之间避免冲突;

(四)功能到位:

管理制度能满足XXX管理各层面活动的需要;

(五)精简清晰:

在制度内容上,纲目精炼、结构合理、语言简洁;

(六)相对前瞻:

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稳定性,不宜经常作原则性的变动;

(七)合法合规:

符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符合XXX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八)符合实际:

适应XXX现有的发展阶段,符合XXX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文化,关注XXX现阶段最核心最紧迫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全局范围和局本部制度的立项、起草、审订、修改、颁布、备案、废止等制度的各项管理,局下属单位的制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制度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局决策层是公司制度管理的领导机构,在制度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XXX制度编制规划;

(二)批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决定制度的立项、修订、发布和废止。

第五条战略规划部是XXX制度管理的归口部门,在制度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XXX制度编制规划;

(二)督促、检查、协助其他部门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三)组织论证制度草案及征求修改意见;

(四)审核各部门起草的制度草案的规范性;

(五)汇编存档公司的各类管理制度,对局下属单位的重要制度进行备案。

第六条局本部各部门是各项职能制度的具体制定和执行部门,在制度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战略规划部拟定XXX制度编制规划;

(二)起草和修订主要属于本部门职能或本专业的制度;

(三)审核、会签与本部门或本专业有关的其他制度;

(四)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第四章制度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制度是指,公司制定及颁布的具有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和准则的总称。

包括“制度”、“规则”、“规定”、“条例”、“办法”、、“细则”等。

(一)“制度”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某一方面作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二)“规则”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法则;

(三)“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制定程序性内容的决定;

(四)“条例”是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某一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的文件;

(五)“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处理或解决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

(六)“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某一条例、规定等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具体解释和补充。

第八条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的制度,原则上运行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后顺延一年。

第九条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制度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运作效果无法预测或判断;

(三)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制度体系包括原有制度体系和综合管理体系两部分,原有制度体系包括制度、流程、标准等,综合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体系与原有制度体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综合管理体系的内容由生产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组成,不属于生产施工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范畴的内容属于原有制度体系。

第十二条XXX制度按内容分为公司治理、经营控制、业务管理、职能管理四大类。

(一)公司治理类:

用以规范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公司章程、高层议事规则、组织设置原则、公司基本经营政策等;

(二)经营控制类:

从公司整体层面提高运作绩效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战略管理、企业文化、经营计划、品牌管理等;

(三)业务管理类:

用以规范主要业务活动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市场营销、规划设计、生产施工、工艺技术、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等;

(四)职能管理类:

用以规范只要职能活动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财务会计、法律事务、审计监察、资产管理、行政后勤、安全环保、信息管理等。

第十三条公司制度按其效力范围分为三级:

(一)一级:

在全局范围内生效的制度文件。

全局内每个部门,包括分子公司都需要严格执行的且对XXX经营活动具有纲领性与指导性的制度文件;

(二)二级:

限于局本部或分子公司生效的制度文件;

(三)三级:

局本部部门内、分子公司部门内及项目部内部生效的制度文件。

作为这些部门内部和项目部内部人员进行业务活动或职能活动的指南或细则。

第十四条公司制度体系依据制度内容类别与效力范围两个维度建立分类分级体系(见附件1)。

第五章制度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一节立项

第十五条公司制度的制定立项主要由各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

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提出有关的制度立项,立项时需向战略规划部提出制度立项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各部门提出的制度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该项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制度的依据;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拟完成时间。

第十七条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部门提交下一年的制度立项申请表,党群工会类制度立项申请表交给办公室,其他的交给战略规划部。

办公室或战略规划部对报送的制度立项申请表进行初步调研评估后认为可以立项的,纳入公司制度年度制定初步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后,由战略规划部汇总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XXX制度制定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或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战略规划部或办公室与起草部门协调,由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呈公司领导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二节起草

第十九条对于已立项的制度草案由立项提出部门或由制度内容与部门职责或专业涉及较多的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二十条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XXX股份的相关规定,国内外有关资料及XXX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制度草案的执行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二十一条制度草案应包括四大部分十大模板(见附件3),其中必须包括必备模块,可选模块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修订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

现行制度被新的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二十三条制度草案及有关说明起草完毕后应送交战略规划部审核,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资料(见附件4):

(一)制度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XXX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战略规划部对制度草案及说明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符XXX股份的规定;

(二)制度草案与XXX现行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XXX制度体系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制度在起草过程中,由战略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职工代表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战略规划部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撰写制度草案征求意见报告,连同起草部门(小组)征求意见后的完善稿,一并报送公司领导审阅,必要时可以提请召开公司领导会议对制度草案统一形成修改意见。

制度草案征求意见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制度是否符合XXX体制的要求;

(三)制度是否符合XXX改革实际;

(四)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对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是否有不同意见;

(六)对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二十七条战略规划部根据公司领导的审阅意见,将制度草案及说明发回原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第二十八条修改后的制度草案送审稿,报公司领导审定。

第二十九条经公司领导审定的制度,由战略规划部转送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制度起草部门(小组)进行文字审修,形成最终发布稿。

第三节修订、废止

第三十条制度的修订和废止应由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草案,战略规划部立项、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后报请公司领导审定。

战略规划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制度的制定部门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废止。

第三十一条需修订、废止的制度经立项后,草案送战略规划部审核,起草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见附件5):

(一)制度修订、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二)条款修订、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制度修订、废止草案应符合第五节的制度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制度。

第四节审议、发布

第三十四条凡需经XXX职代会审议的,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发,加盖相应的印章公布执行;需经XXX行政审定的,经行政审定后,党群类制度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工会类制度文件由工会主席签发,其他制度文件由总经理签发,加盖相应的印章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经签发的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制度的技术要求:

内容合法,概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三十七条制度的格式:

章程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制度”、“规则”、“规定”、“条例”、“办法”、“细则”等分条序列,每条可分为款、项、目。

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正括弧加中文数字加反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点依次表述。

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决定、指导意见以公文格式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制度的编号规则(见附件6):

第三十九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职工对制度条款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并通过工会进行反映,公司认为反映的意见或建议较恰当的,可以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战略规划部起草和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战略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二零零九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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