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瑞嘉达刘春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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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协议瑞嘉达刘春修订版

附件一

质量保证协议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深圳市瑞嘉达电子有限公司

鉴于供需双方已签署《采购框架合同》。

供需双方本着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协议作为双方已签订《采购框架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方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要求

(1)供方产品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a.双方签订的检验标准;

b.需方提供的技术标准、物料认可书、技术规格书、工程技术图纸、各种签样样板、检验标准;

c.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所明确的或隐含的要求、标准等;

d.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e.其他需方认为需要的要求;

f.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为依据,其中前述标准不一时,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2)供方应对其供应的产品进行全程把关,每批产品需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用打√的方法选取)

()检验合格证

()检测报告

()有关检验原始记录

(3)供方的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技术文件发生岐义时,解释权在需方质量检验部门。

(4)除非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另有约定,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品验收时抽样方案按国家标准GB2828.1-2003,MIL-STD-105E,一般检查水平Ⅱ,采用一次计数抽样方案进行检查。

具体交收检验项目方案列于下方附表1。

需方将按实际情况进行检验转移,检验转移规则由需方根据实际情况拟订。

(5)对有贮存期要求的产品,产品在甲方的贮存期不得超过3个月。

甲方提供的产品自合格入库之日起三年内应保证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等性能,否则,乙方视其为不合格品予以退货。

(6)甲方应对库存3月以上的产品按正常程序进行重新检验。

凡有逾期三个月的产品未经乙方认可,乙方将视为不合格处理。

2、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如:

改变技术参数、产品设计更新、改变设计方法等技术类更改时,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参数、使用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书面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

(2)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技术状态,如更换或新增重要设备、更换或新增模具、改变零部件或原材料、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只要需方认为是重要更改,供方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3)供方对原材料应该进行严格的定点采购,并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理。

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对提供需方的物料进行标识。

3、供方在需方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供方提供的物料均为已在需方质量管理部门封过样的物料,批量供货在需方生产检验过程中,批次合格率应≥99%,供货方的产品在需方正常生产中的不良率应<0.03%。

如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批次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需方有权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并采取以下经济措施:

a.需方对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物料应及时通知供方,并提供需方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批次检验报告(按检验标准规定进行全检或抽检)或质量反馈信息单等书面文件给供方,供方应该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进行反馈。

需方有权整批退货,供方应及时按需方要求用合格品补足物料。

如因整批不合格退回,供方不能及时再次提供合格品,供方应按每日该批货款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交纳滞纳金。

如需方根据实际情况,将此批作为让步接收使用时,可通知供方将此批按降级处理,并扣除供方该批货款的5%-10%。

当需方当月检查三批不合格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暂停供货通知,由需方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止供方供货。

b.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物料,需方根据生产和市场的需求,若必须及时投产而需要全数检验挑选时,需方除将此批中的不合格品退回供方外,还可按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收取相应的检验费。

供方应及时按需方要求用合格品补足物料,供方不能及时再次提供合格品,需方应按每日不合格品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交纳滞纳金。

c.如供方提供物料质量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本协议规定的批次合格质量水平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无任何充分理由二次以上拖延供货,除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外,需方有权减少供方的供货份额或解除合同,并取消供货资格。

d.如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需方生产的成品出现质量问题,需方有权按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收取相应的质量处理费用。

(2)质量整改。

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评审、审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方应该积极组织整改,并在需方要求的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如因供方对需方反馈的质量信息没有按要求答复或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不到位的,每次扣罚500-1000元。

(3)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

a.检验费(Ff):

需方对整批中不合格品检验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方式为:

整批全数检验工时×30元/小时/人

b.需方已将供方的产品安装于半成品、成品内,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半成品、成品部分报废或全部报废,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标准为成品或半成品的市场价值。

c.需方已将供方的产品安装于需方的成品内,并已交运至需方的客户处使用,由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成品批量退换货、返工,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费、装卸费、返工费、检验费、需方向其客户承担的违约金、罚款等);由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成品批量退货等严重质量事故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费、装卸费、返工费、鉴定费、检验费、需方向其客户承担的违约金、罚款等)。

(4)质量赔偿的申诉。

需方通过采购部门将赔偿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后,如有异议,供方可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质量管理部门申诉,否则视为同意该赔偿要求。

需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质量赔偿款。

(5)品质不良。

a.甲方交货品质不良的处置

(a)甲方每月进料批退率超过5%,给予当月罚款2000元人民币;

(b)甲方供应的材料出现质量不良时,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省外48小时内)到达乙方现场作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报告及改善措施;

(c)甲方提供的材料入厂检验或生产过程中出现不良超出双方协议的允收水平时,乙方有权决定整批退货或要求更换,甲方应接到乙方退货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货手续,逾期未办退货手续之材料,乙方收取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日收取18元人民币计算);

(d)甲方提供的物料经乙方检验不合格而乙方生产又急需用,经乙方评估可挑选﹑加工使用时,由乙方通知甲方前来处理,乙方由此发生的挑选、加工工时依照每人每小时30元的标准计算,乙方有权从甲方货款中扣除;

(e)因甲方材料不良导致甲方生产线停线或需重工时,甲方需负责停线费用或重工费用。

乙方客户抱怨质量异常(同种不良超过5‰的批量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质量问题),经乙方或乙方客户确认属甲方材料不良造成,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费、装卸费、返工费、检验费、需方向其客户承担的违约金、罚款等)。

对于甲方供应的不良品,甲方必须无条件退换。

因甲方材料质量异常造成乙方及乙方客户订单减少的,甲方需赔偿乙方及乙方客户所有损失订单的全部利润及费用,而且乙方有权暂停支付甲方货款并直接从甲方货款中扣除赔偿款。

第二条、需方质量责任

1、采购文件:

需方及时向供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技术及检验标准、图纸、技术更改通知等技术文件,并提供双方检验标准比对的便利条件。

2、确认:

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工艺过程、检验控制及样件确认申请时,应及时组织确认。

3、验收标准:

由于需方技术更改而又未及时通知供方引起供方已生产的物料不符合要求时,需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按照原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4、处罚与索赔:

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

5、信息渠道:

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处罚与处理、通知信息均应通知供方。

第三条、供方的供货责任

1、对需方订货需求、需求变更及相关信息查询的评估及反馈:

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订货信息、需求变更等信息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反馈。

如评估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反馈,否则视为同意执行。

2、交货时间:

供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

交货实际时间以供方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指定地点一般为公司生产所在地,如供方不能直接送至需方所在地点而额外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如遇特殊情况,供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货,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书面同意。

如无故拖延交货期限的,供方应承担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时发放的工资、管理费用、赶货发生的加班费、对客户承担的罚款、违约金)的责任并且依照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每天交纳滞纳金。

3、交货数量:

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的数量供货,随货附带“送货单”。

4、交货及需方退货费用:

供方负责发货,运输、卸货到需方指定地点;供方负责不合格等原因被需方退货物料的装货、运输,并承担风险。

但供方可委托需方或第三方卸货,其费用由供方承担并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5、包装防护及回收:

供方负责对物料进行妥善的包装防护,供方送货时应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包装物由需方回收处理。

6、备料:

如供方提供的物料为易损件(易损件指在运输和生产过程中受力后容易损坏,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误操作不容易恢复质量特性或质量稳定性较差的物料),供方在安排生产时除满足需求数量外,还必须按需求数量的一定百分比即正常损耗率进行生产和储备,当需方需要时提供给需方。

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物料由供方承担,在生产过程中损坏的物料由需方承担。

超出正常合同中的供货数量的备品,需方将定期返回供方。

7、送样:

供方必须按需方“送样单”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样。

供方送样时必须同时书面报价。

供方送交的物料样品原则上是免费的,当物料样品金额较大时,经需方同意,可在物料样品确认合格后,随同同种物料第一份采购订单中与供方结算。

8、终止合同通知: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外,本合同有效期内,供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因濒临破产、大幅裁员等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或停止供应某物料,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需方,否则,需方因此所受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9、信息披露:

供方有责任向需方披露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信息。

未经需方许可供方不得披露知悉的需方及与需方合作的客户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10、不可抗力因素:

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正常供货时,供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12小时之内及时通知需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起5日内,向需方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事故证明,并得到需方确认。

第四条、需方的责任

1、物料管理及确认:

需方收到供方样品后,应及时进行确认。

当确认不合格时,需方可要求供方重新送样或另选其他供方送样。

当供方样品确认合格时,需方应将样品留样封存。

2、变更通知:

需方采购计划、采购文件等变更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3、信息披露:

需方不得披露知悉的供方及与供方合作的分供方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第五条、质量保质期

供方向需方供应的产品、物料的质量保质期为12个月,在保质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给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产费、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赔偿金、违约金、鉴定费、罚款等)均由供货方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供方私自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技术状态、分供方及委托加工方等引发需方质量损失时,由供方承担所有损失,且向需方承担该部分产品货款2倍的违约责任。

2、供方所供物料不合格批退时,如超出规定时间30日仍未办理退货,则该等货物视为供方的抛弃物,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货款,并代供方作出相应处理,供方无权过问,发生的仓储费、代为处理费均由供方承担。

3、供方所供物料在需方产品出厂前各环节发现零星不合格,由供方无条件负责更换;发生批量问题时,由供方承担由此引发的需方过程中的费用;进货物料在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需方全部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4、因供方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需方损失时,供方承担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其他条款

1、当供、需双方认为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共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于深圳市龙华新区。

5、附表(具体交收检验项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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