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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Qualityandsafetymanagementsystemofimportenterprises

进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质取胜”发展出口战略、提高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经营质量、特按照全面质量管理原理,结合外贸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经营质量,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满足客户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及实现企业效益的优劣程度。

主要包括:

出口商品质量、对外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高低。

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全体职工和各个部门参加,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和科学方法,控制贸易活动中影响经营质量的因素,通过改善和提高相关的工作质量,保证以最佳成本提供客户满意的商品和服务,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要以经营质量为中心,突出出口商品质量,把管理的重点放在经营质量赖以形成的工作质量上,以工作质量的提高,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对外服务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是指企业以保证和提高经营质量为中心,运用系统原理和方法,把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职能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目标职责和标准、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质量管理网络。

主要包括:

开展方针目标管理,建立组织保证体系和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第五条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组织保证体系,一般由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质量管理专职机构(办公室)和“国际市场调研组”、“收购、销售质量保证组”、“储运质量保证组”、“单证结汇质量保证组”、“供货单位全面质量管理组”5个专业质量保证小组3级质量管理网络构成。

第六条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或称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经理、副经理、三总师、企管办、经理办、计划、业务、财会、单证、样宣、包装、仓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由公司经理任组长,总经济师或主管企业管理工作的副经理任副组长,全面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网络,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责任、权限,审定相应的工作规范、标准;

(二)审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全面计划,并展开为各部门、各环节不同时期的分目标,建立质量管理的计划体系和目标体系;

(三)领导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质量管理跟踪检查;

(四)组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项目攻关和成果发布工作。

第七条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专职机构(办公室),一般可由企业管理办公室和质量检测中心或质监科联合组成。

由总经济师或主管企业管理的副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企管办主任和质监室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协助经理进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一)制订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行动计划,报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组织企业各部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质量实施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部门之间协作解决的问题;

(三)组织制订有关质量工作标准或制度,如方针管理制度、商品质量检验制度、服务规范质量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岗位标准以及相应的奖惩办法等,经企业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全面质量宣传教育,配合教育部门搞好各类人员的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五)收集、处理各类质量信息,对各类严重质量问题进行汇总分析,供经理决策参考;

(六)检查考核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情况,提出部门奖惩意见。

第八条 国际市场调研组,由企业商情调研部门负责,外销、货源以及海外机构业务人员参加。

(一)广开渠道,多向收集国际市场商业情报和商品信息,研究企业开拓多种经营、灵活贸易方式;

(二)深入调查研究国际市场属本企业经营范围商品的需求量、品种、规格、品质要求和包装、装潢;

(三)收集客户对本企业历年出口商品质量(适用性)和服务质量的反映;

(四)管理出国推销小组市场调研质量,提出出国小组市场调研任务和专题要求;

(五)了解国际上竞争对手的销售、生产、价格、质量状况;

(六)整理、分析信息,及时反馈给生产、供货单位和“收购销售质量保证组”,不定期的向企业全面质量领导小组提交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收购、销售质量保证组,由各业务部门单独建立,样宣、包装参加,业务部经理担任组长,负责做好组织货源,对外推销,成交履约等环节的质量保证工作。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确决策本部门的商品、市场战略;

(二)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合理选择和发展生产、加工基地;

(三)按国际市场要求或出口合同签订进货合同,按质、按量、按时组织进货验收;

(四)研究改进包装装潢;

(五)坚持择优原则,提高谈判、推销技巧和外销合同质量;

(六)做好签约后的进程管理工作,按照出口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对外履约;

(七)进行进、销、存综合平衡,加强出口成本核算;

(八)组织售后服务,收集客户反映,处理理赔、索赔和其它业务纠纷;

(九)组织检查和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和服务质量;

(十)协助、督促供货单位搞好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条 储运质量保证组,由企业储运部门和自属仓库组成,储运部经理任组长,负责做好商品进仓、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保证工作。

(一)进行进仓商品验收质量管理,检查商品进仓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根据商品种类、特性,科学、合理安排仓位,加强商品在库养护管理;

(三)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扣紧船期、车次、航班托运、配载;

(四)正确发货、交运,严格执行出仓复核;

(五)坚持文明装卸,减少和防止货损;

(六)组织合理运输。

第十一条 单证结汇质量保证组,由单证科和财务科两个部门组成,由单证科和财会科长各自负责部门的工作。

(一)加强信用证管理,正确缮制各种单证,并做到清晰、整洁;

(二)快速交单议付,保证及时安全收汇;

(三)检查、催收国内外应收帐款;

(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五)及时支付国外佣金;

(六)督促清仓利库。

第十二条 供货单位全面质量管理组,设于各个供货单位。

由公司各业务部有关货源和质监人员负责联系、督促、检查。

既是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主管部门,主要是在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下,组建各自单位的质量管理网络;负责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进行企业内部质量活动计划协调、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章 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出口商品质量

第十三条 出口商品质量,是指商品对国际市场的适用性。

企业对出口商品质量的管理包括:

对生产领域产品内在和外观质量形成过程的出口产品质量以及流通领域商品适销对路和保质养护的出口商品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出口商品供货渠道管理。

(一)逐步扩大建立出口生产质量许可证制度。

凡不符合质量要求没有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不能承接出口生产任务。

对取得出口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必须限期改进。

在质量问题解决之前不安排生产、不收购产品。

限期不能改进,要吊销出口生产许可证。

(二)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科学进步为动力,加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专车间和其它基础好的生产单位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工作。

积极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

(三)协助、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健全出口商品质量保证体系(按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促进、协助供货单位严格按照国际先进标准或客户要求组织生产。

(一)根据国际市场对各类商品的不同要求,制订、修改出口商品标准。

有国际标准的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二)做好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包括邀请生产企业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谈判和出国考察,及时掌握经销商品的市场信息,供求情况,主要供货国的生产、出口商品、质量、特点、价格以及国外客户对我出口商品质量、规格、花色、包装等的反映,摸清同类产品的技术走向,发展趋势,我国产品的质量差距,及时向科研、生产单位提供市场信息、先进技术、流行款式及某些新颖产品。

(三)企业外销、货源人员或指定专门机构,应主动与生产部门分析、研究,要求并协同他们一起,严格按照国际先进标准或客户要求组织产品的设计、开发、试制、生产和质检,加快新商品的开发和传统商品的更新换代。

(四)以销定产,向生产企业布置生产和以产定销与生产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必须对商品有明确、具体、符合出口要求的质量标准,内外包装、交货时间及分批数量的规定。

(五)来图、来样加工的商品,首先要弄清国外客户的质量要求,同时要充分考虑国内生产企业的技术、设备条件,加工能力和原辅料材料供应等。

必要时,应邀请生产、加工企业一起谈判,确保内外一致。

(六)货源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了解生产情况,督促生产单位严格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研究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装潢。

(一)搜集国内外包装装潢技术资料,掌握国际商品包装装潢发展趋势,引进国外先进包装技术,加强包装装潢的科研工作。

(二)包装用原材料的质量和包装结构要符合出口标准和销售、运输的有关规定。

(三)商品包装装潢,必须根据商品特点和销售地区的不同语种、风俗习惯、消费心理等因素,进行精心设计。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严格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和奖罚制度。

(一)企业应配合生产单位和商检部门参与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测。

(二)对出口商品质量优良、在国际市场上赢得良好信誉的生产单位,应给予奖励,并实行优质优价。

同时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原辅材料、安排技改贷款等方面优先予以帮助。

(三)凡出口商品发生严重问题的,要坚决追查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完善外销合同商品质量条款。

(一)根据客户需要和我商品情况,明确规定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约定标准。

凡合同中不列明质量标准的,均作为采用国家标准。

(二)采用约定标准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用词必须严密、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三)对结构比较复杂、技术密集程度较高的商品,除详细规定型号、规格及其他有关技术参数外,还须列明验收标准及验收手段等质量条款。

(四)对来图、来样或看样成交的商品,必须封存原样或回样,并在对外合同中写明经客户确认我方回样的函电编号和日期,作为质量标准的依据。

(五)对客户在质量或包装装潢方面有特殊要求的,要充分考虑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原辅材料的供应可能。

必要时应邀请生产、加工企业一起谈判。

第十九条 严格出口商品进货质量把关。

(一)进货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认真验货。

对重点出口商品和重点生产厂,可派专职或兼职驻厂员深入工厂、车间及时了解出口产品质量检测情况。

坚决杜绝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出厂。

对农、副、土、特出口产品,货源员要到产地指导生产、加工,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绝不允许收人情货和关系货。

(二)对第一批出口试销的新产品和首次安排生产任务的企业,主管的外销、货源员、质监员必须根据合同质量条款下厂检查产品质量、规格、包装及其品质鉴定,写出质量检查报告,经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安排收购。

(三)实行验货付款制度。

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品,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 做好出口商品在储运环节的保质安全管理工作。

(一)商品入库前要按商品特性及保管要求选择合适库区。

(二)商品入库时,要按运单认真清点数量并检查外包装状况。

发现缺件或破损,立即通告有关部门处理。

(三)商品入库后,要求仓库按养护管理的规定负责保管。

并定期组织整理、检查。

发现问题(包括超期储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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