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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偷倒垃圾歪风肆虐

跨省偷倒垃圾歪风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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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偷倒垃圾歪风肆虐-法律

跨省偷倒垃圾歪风肆虐

文/方人也

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垃圾偷倒太湖”事件,在经过媒体和网络的共同跟进与披露之后,一个令人震惶的事实也很快暴露在了世人面前:

近年来苏州、无锡等地接连发生的类似事件无不显示,其背后已经产生了一条堪称完整的“垃圾违规外运”黑色利益链,城市垃圾经过了层层转包倒手,最终被大量倾倒到了相对欠发达的外地,其中的每一层利润都很是惊人。

且这次发生的太湖垃圾倾倒案,更像是趁火打劫般的雨夜偷袭,好在苏州相关部门的反应还算迅疾,以致事态还没有发展到足够恶劣的程度就开始“善后”了——被发现已倾倒至太湖西山岛上的近2万吨上海垃圾,仅占了“合同数量”的两百分之一,而涉事双方(即偷运者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接收处太湖强制戒毒所)通过正式的卸土合同约定的垃圾倾倒量达到了四百万吨之多,该合同如若得以执行完结,将给太湖水体及湖滨生态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简直难以估量。

更令人不安的是,通过白纸黑字的“合同化、规范化”操作,违规偷运并跨省倾倒海量城市垃圾的做法便看似名正言顺起来,甚至可能就此穿上“合法化”的外衣,于是垃圾围城的时代难题便迎刃而解了,这样的垃圾处理方式如若为更多的城市所仿效,越来越多的地方都必将沦为附近城市的垃圾场,越更无法取得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其实早在三年前,住建部公布的数据就曾显示,全国已有三分之一的城市深陷于“垃圾围城”之困。

如今又是三年过去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个数字相信只会有增无减。

大量事实早已证明,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各类垃圾若不进行低污染的“无害化”处理,最终都将危及生态环境和人居安全,可是在“以邻为壑“的思想观念支配下,越来越多的城市管理者都忘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古训,不惜通过跨省违规倾倒垃圾的方式来以最小成本求解自身的“燃眉之急”,丝毫不曾顾忌自己每次非法倾倒至外地的垃圾都无异于在倾倒地埋下了一枚枚祸及子孙的“生态炸弹”。

事实上,将城市垃圾废料偷运出城并运送到外省倾倒的并非只有上海一地,这样的歪风近年来正在国内的不少城市中肆虐,岂料在区域性的环境污染面前,这些急于将垃圾处理成本转嫁给外地的城市最终都难以独善其身。

类似案件近期多发

今年4月上甸,安徽省宣城市环保局对一起跨省偷运倾倒垃圾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偷运垃圾的组织者刘某处以3万元罚款,这是该市开出的首张个人污染环境罚单。

案中透出,刘某等人于去仨10月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偷运了垃圾数百吨,运抵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后又转运至宁国市港口镇进行非法填埋,从而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

据宣城市环保局介绍,2015年9月30日至10月1日,家住宣州区孙埠镇的刘某组织装载了三船来自浙江嘉兴的生活垃圾共计917吨,从浙江省海盐县百步码头出发,计划运至宣城市填埋。

同年10月9日晚间,当其中一艘货船在抵达宣州区的水阳江码头后,船上满载的邻省生活垃圾被16辆汽车转运至宣州区黄渡乡柏枧村与宁国市港口镇五磁村交界处进行非法填埋,其填埋总量约达392吨。

“跨省偷运垃圾”事件发生后,宣城市环保局第一时间迅速查处了这起非法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案件,有效遏制了后续垃圾的流入,同时经宣城市和宁国市两级环保部门协调,宁国市城管部门随后对已经填埋的垃圾进行了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后经宣城环保部门调查证实,刘某的“上家”是一家再生资源公司位于浙江嘉兴的分公司,该公司与嘉兴市的两家环卫部门和一家镇政府签订了处置生活垃圾的协议,约定以“转运给电力公司”的方式进行垃圾处理,但他们暗中却以每吨160元的超低价格,让刘某这种同样目无法纪的个体“包工头”,将大量生活垃圾偷偷转运到邻省进行非法填埋“处理”。

江西《赣州晚报》也于不久前报道称,今年5月27日晚间,一辆大挂车从广东省深圳市运来了满满一车生活垃圾,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葛坳乡蛇颈村斧头组的山坡上进行偷倒,由于阵阵刺鼻的恶臭味瞬时间弥漫了整个村落,周边的几十名村民随即赶到现场,将这辆大挂车团团围住,并开来一辆农用车停放在大挂车前防止其开溜,然后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

于都县环保局随后查实,这一车重达33吨、散发腐臭的生活垃圾,于5月26日下午从深圳市龙岗区装车出发,受命运往500公里开外的于都葛坳倾倒,大挂车车主李某拿到的运费为每吨140元,而与车主李某进行货款交接的“货主”,则是赣州市宁都县人廖某。

事发后的第三天(5月29日)上午,正当于都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对大挂车所装载的垃圾进行采样提取以检测其是否含有毒害成分之际,葛坳乡蛇颈村的一些村民又在附近的宁都与于都两县交界处的319国道上,成功拦截到了一辆同样满载生活垃圾的大货车,车主徐某坦言承认是“货主”郭某让他从深圳龙岗装载20多吨垃圾运到于都葛坳倾倒,运费也是每吨140元。

葛坳乡政府相关负责人就此表态说,外省垃圾偷运到葛坳来倾倒,其背后或许潜藏着黑色的利益链,因此他们已将相关情况报至上级主管部门,以期严查这一“肮脏生意”的源头和责任人。

而据媒体调查显示,位于319国道旁、距离葛坳圩镇仅1公里的蛇颈村斧头组,2003年便由葛坳乡政府建了一个垃圾填埋场,乡政府几年前将这个垃圾填埋场承包给了深圳市的一家保洁公司管理后,这里便不时会有大货车运送深圳市的生活垃圾前来倾倒。

当地村民也反映说,他们曾亲眼看到垃圾填埋场的项目经理葛某在现场指挥外省车辆扒卸垃圾,很有可能是他将外省的城市垃圾接洽运到葛坳来倾倒,以便从中收取好处费。

事后传出的消息果然显示,深圳生活垃圾偷运江西于都的“肮脏生意”,其实是廖某等“货主”与葛坳圩镇垃圾清扫保洁承包人周某里应外合,背着当地乡政府做的,他们偷运并倾倒的垃圾属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辖区的生活垃圾,根据合同本应由深圳市剑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清运,但该公司却以每吨225元的价格将清运工作转包给了深圳市鹏翔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岂料后者竟然通过暗箱操作,把垃圾运往数百公里外的江西于都去偷倒。

在第二届广东院士年会于今年5月25日召开的“城市垃圾资源化处理技术论坛”上,深圳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尽管深圳市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在2014年就已突破550万吨,但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快速增长,该市目前正在运行的5座垃圾焚烧发电厂、3座垃圾填埋场全都处于满负荷运作状态,深圳市的“垃圾围城”问题依然十分严峻。

有猜测称,未能纳入规范化处理轨道的深圳垃圾,很可能还被无良企业偷运到了江西于都以外的地方倾倒。

2015年7月,河北省巨鹿县某贸易公司经理宫某也与山东省禹城市的一家环卫工程公司签订清运垃圾合同,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对后者收集到的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处置,每吨清运费为138元(后提高至166元)。

合同签订后,宫某便联系了河北省邢台县、任县、威县、南宫市的4个垃圾填埋场,开始将邻省的城市生活垃圾分批转运到河北省境内填埋处理。

从2015年7月到今年3月10日晚被群众举报案发,宫某一共组织运输了4万余吨山东禹城的生活垃圾到河北省境内掩埋处理,并因此收到了山东禹城的环卫工程公司支付的清运费近600万元,此举无疑是将山东禹城的巨额垃圾处理成本转嫁给了河北邢台等地。

有关部门还在事后发现,宫某所在的这家巨鹿贸易公司,始终都未能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但其跨省非法偷运倾倒垃圾的“生意”照样做了大半年才“东窗事发”。

如上这些相继发生在今年上半年里的跨省违规倾倒垃圾案件,其实都还只是“冰山一角”。

从各地曝出的相关新闻中可见,近年来在我国内地的不少地方,都曾接连发生过外地垃圾跨省倾倒事件,仅在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时间里,安徽省环保部门就发现了近十起跨省倾倒危险废料污染环境事件。

由此透出的是,城市垃圾违规外运倾倒在一些地方早已成为一种“潜规则”,并且还由此形成了一条黑色利益链,而这种跨省倾倒垃圾的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些城市将其垃圾处置成本偷偷转嫁给了外地,这对被倾倒垃圾的地方来说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而且也为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所不容。

问题是因违法成本过低,违法者们仍在肆意妄为。

执法监管不力所致

今年4月中旬,河北省蠡县也曾曝出过一起环保奇案命案:

两个犯罪团伙偷挖暗道直接将酸碱废液直排进城市下水管网,由此产生的剧毒气体竟然将一位无辜市民毒死,而该案中的强酸强碱化学废料的来源,其实也是京津等城市地区。

据有关媒体报道,这两个肆意污染环境的犯罪团伙涉及北京和河北石家庄、沧州、廊坊等地,非法倾倒属于危险废物的废酸、废碱共计102次、3400余吨,其中仅董某桥团伙便通过与中石化北京一家公司的“合作”,于2015年2月至5月17日间先后82次用罐车从北京运出废碱液2816.84吨,全部通过偷挖的排污管道排放到蠡县的城市下水管网中,犯罪团伙由此获得的“处理费”为每吨120元。

与这起跨省偷运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相比而言,各地近期涌现的跨省偷运倾倒生活垃圾的案件,从程度上说确实要轻微得多,但这同样不能掩盖后一类行为的违法本质。

这是因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乃至《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都将这类偷倒行为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

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就明确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在这样的背景下,难免有人会问:

在立法已经明确其行为性质及具体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为何还有违法者如此胆大妄为呢?

其原因不外乎这样两个方面:

一是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震慑到违法者;二是违法行为缺乏严格的执法监管,以致类似行为不断“做大做强”。

的确,与高昂的垃圾处理成本相比起来,极低的违法成本委实是让偷倒者频频以身试法的深层原因。

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和污染物,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最高仅可处以20万元罚款。

而对于偷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处罚上限都仅为10万元,这种标准既不符合新环保法“史上最严”的立法导向,对那些违法牟利的单位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因而有专家指出,加大对偷倒垃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力度,让垃圾生产者和监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是当务之急,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增强环保执法的威慑力。

问题是在面对类似的跨省偷倒垃圾案件时,一些地方政府所表现出来的“大度”竟然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如在2013年中期,当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的一家企业将百余吨剧毒垃圾运输900多公里,送到安徽省宿州市的山村里进行偷偷倾倒,因被群众举报而事发后,得知安徽方面清理这些毒物大约需要耗费百万余元资金时,松阳县政府竟然表态愿意替代企业作出赔偿,但拒绝透露是哪家企业所为。

这就难免会让人猜想:

该无良企业的千里运载剧毒垃圾去祸害邻省民众的做法,莫非是在事先便得到了松阳县政府的默许甚至授意?

河南企业将工业垃圾跨省偷倒在了湖北,浙江企业把工业废料跨省偷倒在了安徽,上海企业把工业垃圾跨省偷倒在了江苏,北京企业把工业垃圾跨省偷倒在了河北……相关省份这种“相互投毒”的高发事件,无不将一个个偶发个例变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对于很多垃圾输出地来说,这样做有着多重好处,即可改善本地的观瞻,同时也让邻近省份的检查得分不如自己,更能将无害化处理垃圾的高昂成本转嫁给外地。

这样一来,或许每个地方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都在大见成效,局部地区均轻轻松松即可实现“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双保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但整个社会环境却会因此变得一团糟乱。

古话说“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对于那些相互为邻的省份来说,每当有区域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便任何一地都难逃厄运,那些将垃圾偷倒到临近省份的地方,与将垃圾倒自家门前又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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