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槽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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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槽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标准

基坑(槽)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标准

GXEJ/QB01-2003

基坑(槽)人工挖土系采用人力对基坑进行分层开挖,以达到基础或地下设施施工要求的尺寸和标高,并保证基土符合设计规定,施工作业安全。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各种建(构)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沟土方工程。

一、主要机具设备

1.机械设备

机动翻斗车、皮带输送机、水泵等。

2.主要工具

十字镐、铁锹、大锤、钢钎、钢撬棍、手推车等。

二、作业条件

1、开挖前应清除或拆迁开控区域内地上和地下障碍物,对靠近基坑(槽)的原有建筑物、电杆、塔架等采取防护或加固措施。

2、完成场地平整,并使有一定坡向,同时挖好临时排水沟,以保证边坡不被冲刷塌方,基土不被地面水浸泡破坏,同时修筑好运输道路。

3、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

检查点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4、查清工程场地的地质、水文资料及周围环境情况,根据施工具体条件,制定土方开挖、运输、堆放和土方调配平衡方案。

5、开挖有地表滞水和地下水的基坑(槽)、管沟时,应做好地表、基坑的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并做好土壁加固的机具和材料准备。

6、根据建筑总平面和基础平面图进行测量放线,设置控制定位轴线桩、龙门板或水平桩,放出挖土灰线,经检查并办完预检手续。

7、夜间作业,应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设施,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戒标志。

三、施工操作工艺

1、基坑(槽)开挖应按放线定出的开挖宽度,分块(段)分层挖土。

根据土质和水文情况,采取在四侧或两侧直立开挖或放坡,以保证施工操作安全。

2、在天然湿度的均质土中开挖基坑(槽)和管沟,且无地下水时,挖方边坡可作直立壁,不加支撑,但挖方深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基坑(槽)宽应稍大于基础宽。

如超过下表-1规定的深度,但不大于5m时,应根据土质和施工具体情况进行放坡,以保证不坍方,其最陡容许坡度按表-2采用。

3、当开挖基坑(槽)的土体含水量大而不稳定,或基坑较深,或受到周围场地限制需用较陡的边坡或直立开挖而土质较差时,应采用临时性支撑加固。

开挖宽度较大的基坑,当在局部地段无法放坡,或下部土方受到基坑尺寸限制不能放较大坡度时,则应在下部坡脚采取加固措施。

如采用短桩与横隔板支撑或砌砖、毛石或用编织袋、草袋装堆砌临时矮挡土墙,保护坡脚。

当开挖深基坑时,则须采取半永久性的、安全可靠的支护措施。

4、基坑(槽)开挖程序一般是:

测量放线→切线分层开挖→排降水→修坡→整平→留足预留土层等。

相邻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程序。

挖土应自上而下水平分段分层进行,边挖边检查坑底宽度,不够时及时修整,每lm左右修边一次,至设计标高,再统一进行一次修坡清底,检查坑底宽和标高,要求坑底凹凸不超过1.5cm。

在己有建筑物侧挖基坑(槽)应间隔分段进行,每段不超过2m,相邻段开挖应待己挖好的槽段基础完成并回填夯实后进行。

5、开挖条形浅基坑(槽)不放坡时,应沿灰线里面切出基槽的轮廓线。

对普通软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为30~60cm,从开挖端向后倒退按踏步型挖掘;对粘土、坚硬粘土和碎石类土,先用镐刨松后,再向前挖掘,每层挖土厚度15~2Ocm,每层应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基坑(槽)和管沟不加支撑时的容许深度表1-1

序号

土的种类

容许深度(m)

1

2

3

4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硬塑、可塑的粉质粘土及粉土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坚硬的粘土

1.00

1.25

1.50

2.00

 

深度在5m内的基坑(槽)管沟边坡的最陡坡度表1-2

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高:

宽)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硬塑的粉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枯性土)

硬塑的粉质粘土、粘土

老黄土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

1.00

1:

0.75

1:

0.67

1:

0.50

1:

0.33

1:

0.10

1:

1.00

1:

1.25

1:

1.00.

1:

0.75

1:

0.67

1:

0.50

1:

0.25

1:

1.50

1:

1.25

1:

1.00

1:

0.75

1:

0.67

1:

0.33

注:

1.静载指堆土或材料等;动载指机械挖土或汽车运输作业等;静载或动载应距挖方边缘0.8m以外,堆土或材料高度不宜超过1.5m。

2.当有成熟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6、基坑(槽)、管沟放坡,应先按规定的坡度粗略开挖,再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3m左右做一条,以此线为准进行铲坡。

挖基坑(槽)或挖较大面积土方时,从地面下挖lm便可开始刷边,挖至距离坑(槽)底0.5m时,应沿坑(槽)边每隔2~3m高差打入小木桩(竹签),并注明标高,同时配备0.5m长的木(竹)标杆若干根。

操作人员用标杆按设计标高找平,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槽宽,修理槽边,铲平槽底,清除余土。

7、开挖深基坑(槽)或管沟时,为了弃土方便,可根据土质特点将坡度沿全高做出1~2个宽0.7~0.8m的台阶,作为倒土台。

然后按浅基坑(槽)或管沟放坡分阶开挖,从下阶运到上阶土台后,再从倒土台弃至槽边,完成流水作业。

8、基坑(槽)开挖应尽量防止对地基土的扰动。

当基坑用人工挖土,挖好后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时,应预留15~3Ocm一层土不挖,待下道工序开始再挖至设计标高。

9、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应在基坑(槽)四侧或两侧随挖土随挖好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将水位降至坑底以下500mm,以利挖方进行。

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基础(包括地下水位下回填土)施工完成。

10、在基坑(槽)边缘上侧堆土或堆放材料时,应与基坑边缘保持lm以上距离,以保证坑边直立壁或边坡的稳定。

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挖方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并在己完基础一侧不应过高堆土,以免使基础、墙、柱产生歪斜裂缝。

11、在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旁开挖深基坑应分段进行,每段长不大于4m,段与段之间相隔不小于4m。

12、如开挖的基坑(槽)深于邻近建筑基础时,开挖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坡度,以免影响邻近建筑基础的稳定,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h/L≤0.5~1.0。

如不能满足要求,应采取在坡脚设挡墙或支撑进行加固处理。

13、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应用基土相同的土料补填,并夯实至要求的密实度,或用灰土或砂砾石填补并夯实。

在重要部位超挖时,可用低强度等级混凝土填补,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14、在基坑(槽)挖土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土质变化情况,如基底出现软弱土层、枯井、古墓,应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采取加深、换填或其他加固地基方法处理。

遇有文物,应做好保护,妥善处理后再施工。

15、雨期施工时,基坑(槽)应分段开挖,挖好一段浇筑一段垫层,并在基坑(槽)两侧围以土堤或挖排水沟,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槽);同时应经常检查边坡和支护稳定情况,必要时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以防止坑壁受水浸泡造成塌方。

16、基坑(槽)挖完后应进行验槽,一般采用钎探,是用锤把钢钎打人坑(槽)底的基土内,根据每打人一定深度的锤击数,来判断地基土质情况。

钢钎用直径22~25mm的钢筋制成,钎尖呈60°尖锥状,长1.8~2.0m。

铁锤重3.6~4.5kg。

打锤时,举高离钎顶50~7Ocm将钎垂直打入土中,并记录每打入土层30cm的锤击数。

钎孔布置和钎探深度,应根据地基土质的复杂情况和基槽宽度、形状而定,可参考表1-3。

钎探要做好记录,钎探后钎孔要灌砂土。

同时将锤击数显著过多或过少的钎孔,在记录表上用色笔或符号分开。

在平面布置图上注明特硬或特软点的位置,供设计、勘察等有关部门验槽时分析处理。

钎孔布置表1-3

槽宽(cm)

排列方式

间距(m)

钎探深度(m)

小于80

中心一排

1~2

1.2

80~200

两排错开

1~2

1.5

大于200

梅花形

1~2

2.0

柱基

梅花形

1~2

≥1.5m,并不浅于短边宽度

注:

对于较软弱的新近沉积粘性土和人工杂填土的地基,钎孔间距应不大于l.5m。

17、基坑(槽)或管沟挖至基底标高,经钎探后,应会同设计、勘察、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等部门,检查基底土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松软土层、坟坑、孔洞等,应作出地基处理记录,认真进行处理,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后,参加各方应签证隐蔽工程记录,作为竣工资料保存。

四、质量标准

1、主控项目

柱基、基坑(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2、一般偏差项目

人工挖土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见表1-4。

五、施工注意事项

1、基坑(槽)开挖,应设水平桩控制基底标高,标桩间距应不大于3.0m,并加强检查,以防止超挖;如发现局部超挖,应采用低压缩性材料,如灰土、砂砾石等分层回填夯实。

2、软土地区基桩挖土,应在打桩完成后,间歇一段时间,使土体恢复稳定,桩身强度达到70%以上,再对称挖土,高差不应超过0.8m,以防软土滑动而造成桩基位移。

3、土方开挖应先从底处开挖,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完成最低处的挖方,形成一定坡势,以利泄水,并且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4、雨期施工应连续作业,基坑(槽)挖完后应尽快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以减少对地基土的扰动和破坏。

5、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当有粉细砂层时,应采用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措施,将水位降低至开挖底层以下0.5m,防止发生流砂。

人工挖土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表1-4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mm)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排水沟管沟

地基(路)面层

1

标高

+0-50

±30

+0-50

+0–50

用水准仪检查或拉线尺量检查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0

+300

-100

-0

+100

用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3

边坡坡度

-0

-0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4

表面平整度

20

20

20

20

用2m靠尺和模形塞尺检查

注:

1.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2.本表项次3的偏差系指边坡坡度不应偏陡。

六、成品保护

1、对测量控制定位桩、水准点应注意保护。

挖土、运土、机械行驶时,不得碰撞,并应定期复测检查其是否移位、下沉;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基坑(槽)开挖设置的支撑或支护,在施工的全过程要做好保护,不得随意损坏或拆除。

3、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壁和边坡,在开挖后要防止扰动或被雨水冲刷,造成失稳。

4、基坑(槽)、管沟开挖完后,如不能很快浇筑垫层或安装管道,应预留150~250mm厚土层,在施工下道工序前再挖至设计标高。

5、基坑(槽)开挖时,如发现文物或古墓,应妥善保护,立即报有关文物部门处理;如发现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以及地下管网、电缆等,应加以保护,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6、土方深基坑开挖和降低地下水位过程中,应定期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支护系统进行观察和测试,是否发生变形、下沉或移位,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防护措施。

七、安全环保措施

1、基坑开挖时,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3.0m,不得对头挖土;挖土面积较大时,每人工作面不应小于6㎡。

挖土应由上而下、分层分段按顺序进行,严禁先挖坡脚或逆坡挖土,或采用底部掏空塌土方法挖土。

2、基坑开挖应严格按规定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裂缝或部分坍塌现象,应及时进行支撑或放坡,并注意支撑的稳固和土壁的变化。

当采取不放坡开挖,应设置临时支护。

3、深基坑上下应先挖好阶梯或支撑靠梯,或开斜坡道,并采取防滑措施,禁止踩踏支撑上下。

坑四周应设安全栏杆。

4、人工吊运土方时,应检查起吊工具、绳索是否牢靠。

吊斗下面不得站人,卸土堆应离开坑边一定距离,以防造成坑壁塌方。

5、用手推车运土,应先平整好道路,并尽量采取单行道,以免来回碰撞;用平板车、翻斗车运土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m,装土和卸土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m。

6、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壁和边坡,在开挖过程中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陷,必要时加以保护;在柱基周围,墙基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7、重物距土坡安全距离:

汽车不小于3m;起重机不小于4m;堆土高不超过1.5m。

8、当基坑较深或晾槽时间很长时,为防止边坡失水松散或地面水冲刷、浸润影响边坡稳定,应采用边坡保护方法。

9、夜间作业应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设施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戒标志。

10、运输车辆进出应清洗车轮,车上土的堆放高度应以运输过程中不会掉落为宜。

11、对运输道路及时进行清扫并洒水湿润防止扬尘。

12、地方政府规定禁止施工的时段内应禁止施工,避免施工运输发出的噪音对周围居民产生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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