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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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扶余市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推动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编制与调配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应当按《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面向社会聘用新教师,需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有关程序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六条坚持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员。

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教师工作量制度。

第七条教师的调配与交流应当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适当交流,使教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发展。

第八条积极引导教师从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中心小学向村级小学、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

对教师的合理流动及组织调配安排,学校和教师必须服从全局,予以支持。

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不得停薪留职。

第三章休假与工资

第十条事假

(一)教职工已享受寒暑假带薪休假待遇,原则上不再批准事假。

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请假1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校长批准;3天以上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

临时事假累加每8小时按1天计算。

(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按旷职处理。

(三)事假扣发绩效工资,每个工作日扣发70元。

第十一条婚假、产假和丧假

婚假、产假和丧假按法律法规执行,由校长审批。

休假时间为:

(一)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享受婚假15天。

婚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二)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丧假。

配偶和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丧假为1—3天。

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期间(包括路程假),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四)婚假、产假、护理假和丧假,非因客观原因延误假期的,按旷职处理。

第十二条病假

(一)教职工申请病假,时间在一周以内的,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书等医疗文证,两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办公会批准;两个月以上的,由班子会批准,并于一周内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出院后应及时向单位提交病例及诊断书。

(二)实行教职工病假核查制度。

对于提供虚假病例、诊断书等医疗文证的人员,一经查实,按旷职处理。

(三)对于因病不能上班的人员,病休期间,执行下列工资标准:

  

1.临时病假1天以上两个月以内的,扣发绩效工资,每个工作日50元;病假在两个月以上的,前两个月视为临时病假。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扣除“三险一金”、取暖费、乡镇工作补贴余额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停发乡镇工作补贴,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扣除“三险一金”、取暖费、乡镇工作补贴余额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扣除“三险一金”、取暖费、乡镇工作补贴余额的80%。

(三)对于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患有精神病、脑出血、脑血栓、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教职工,由各学校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后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经教育局核实后,准予病休,工资照发,不享受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第十三条要完善和强化教师考勤制度,实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各单位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履职尽责,真抓严管。

教师每天上班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实行上岗巡查制度;实行满勤奖制度(根据各校实际,自行制定);实行病事假审批、销假制度。

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归的,按旷职处理。

旷职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教职工病事假、旷职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选优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能评为先进;取消当年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一)每学期病假累计40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之内病假累计60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每学期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事假累计15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每学期病事假累计4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70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有旷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学校扣发教职工病事假、旷职工资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教师的德、能、勤、绩考核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并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七条 教师的考核以过程考核为主,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充分发挥考评的规范、导向和激励功能。

第十八条 学校要组织教职工深入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松原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准”》。

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诱导、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对教师违反师德的行为要予以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十九条 学校要强化教师业务能力、现代化教学基本功、常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成绩等方面的常态考核,每月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根据对每一位教师的过程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报人社局审批、教育局备案。

对教师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校要按照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对每一位教师统一进行排序,并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年度考核作为教师奖惩、培训、调整岗位、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辞职与辞退

 第二十一条教师有正当理由申请辞职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以辞职。

辞职后,分别书面报告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办理备案、销编、停发工资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者;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学校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重新调整工作安排,拒不就岗者;

(四)不履行《教师法》义务,不遵守《教师法》规定,经教育无效,且不适合在学校继续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者;

(五)在国家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有严重舞弊或渎职行为者;

(六)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参与罢课、闹事、示威等活动,经劝导无效,屡教不改者;

(七)经常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学校领导,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且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者。

第六章 退休与死亡

第二十三条各学校要对本单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年(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的教职工及时办理退休和销编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于高级职称的女职工,如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教学一线可提出延迟退休至60周岁。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死亡的,各单位要在一周之内持相关证明办理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以内”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扶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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