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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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docx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与专项维修资金在资金来源、账户管理、使用范围、确认方式、划款结算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充分体现了应急解危、方便高效的优越性。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也是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不直接划转到物业项目。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并为已提取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物业项目设立明细账。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也是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不直接划转到物业项目。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并为已提取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物业项目设立明细账。

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以物业项目为单位统筹使用,区别于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由每户业主签字确认的使用方式,资金使用程序简便,易于操作。

下面我将具体申请、使用程序介绍一下:

  第一步,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4146具体都需要什么手续,提供哪些资料)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维修范围的予以备案。

第二步,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代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自行选择确定施工单位组织维修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

逾期未实施维修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

第三步,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施工单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工程结算。

工程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明细账中列支。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牵头负责该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根据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规模,按照以下标准预留紧急抢修资金:

(1)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不配备电梯的,预留紧急抢修资金不得少于5000元;配备电梯的,预留紧急抢修资金不得少于1万元。

(2)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余额在5-20万元(含20万元),预留紧急抢修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3)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余额在20-50万元(含50万元),预留紧急抢修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

(4)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余额在50万元以上,预留紧急抢修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业主在申请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时请注意,以下费用是不得从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的:

(1)列入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且可以明确界定受益范围、责任人的屋面整体维修、电梯大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工程费用。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维修费用。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4)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5)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建立是对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的补充。

广大业主应当按照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应对业主确认难、紧急突发情况等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房屋管家”,应当做到对设施设备的配备、运行、管理情况心中有数,并通过建立健全项目设施设备档案资料、落实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超前制定应急抢修计划,合理区分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与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不同。

对属于大修、更新改造范围以及可以确定受益人的维修工程,应当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本金进行维修;对突发的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要按照普惠、互助共用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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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10〕17号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房

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

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

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

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

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四条 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市财政部门核

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房屋应急解危

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

解危专项资金专户。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项目为

单位设立明细账户。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

主管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

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

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监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

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

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第七条 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房屋局部屋面渗漏,外檐脱落,道路破损、塌陷等受

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

住用安全的;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

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第八条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

请、使用: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

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

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维修范围的予以备

案。

  (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

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代修。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自行选择确定施工单

位组织维修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

逾期

未实施维修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

  (五)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施工单位到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工程结算。

工程费用经业主委员会

确认后,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明细账户中列支。

  第九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应急需要建立紧

急抢修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由企业申请加入。

入选备选库的企

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梯、消防设施、建筑防水等工程相应专业资质等级。

  

(二)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三)房屋修缮经验和应急排险能力。

  (四)必要的抢修设备。

  (五)应急解危维修所需物资。

  第十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施工单位诚信管理制

度。

根据施工单位维修及时率、工程质量以及服务满意度等,定

期调整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的,应当从全市备

选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前,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工程量较大、金额较高的紧急抢

修工程,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所需费用从全

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工

程结算后向业主公布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

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

使用。

  第十五条 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

补建后,应当按照规定

建立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

活动收取的相关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补充该项目的房屋

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

废止。

  

  附件:

1.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房屋维修资金办法通知

 

附件1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项目名称

 

坐落地点

         区(县)        道(路、街)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紧急抢修工程内容:

 

预计发生费用:

     元; 项目的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

    元。

维修方式:

自行维修□  维修时限:

 天

维修单位: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代修□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单位):

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村委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查勘确认情况:

 

工程预算:

              查勘人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第一联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留存

 

第二联 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留存

 

第三联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留存

 

 

 

附件2

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决算

 

工程验收时间

 

验收结论: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村委会)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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