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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文昌市清澜一级渔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申报单位:

文昌市人民政府

技术编制单位:

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

编制时间:

二○一二年六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由来

文昌市清澜港是一个综合性港口,清澜港建港已有600多年历史,一直是海南岛东岸重要商港,是海南东部水运物资集散地、沟通三沙市的枢纽之一。

现有码头包括清澜新港、清澜渔港、轮渡码头、公务码头等,主要码头设施分布在清澜潮汐通道的西侧。

1996年清澜一级渔港由农业部批复立项。

2009年5月,农业部下达《农业部关于辽宁省丹东市前阳等9个一级渔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计函〔2009〕52号),对包括文昌市清澜渔港项目在内的9个国家一级渔港码头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同年12月,农业部办公厅下达《农业部关于海南省文昌市清澜一级渔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农办渔〔2009〕135号),对文昌市清澜一级渔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

2012年5月17日,农业部渔业局下达《关于抓紧完善2012年渔港项目前置手续的通知》(〔2012〕农渔〔计便〕字第107号),要求对2012年申报的渔港项目前置手续进行完善,前置手续不全的2012年将不下达投资计划,于5月31日前将“海域使用许可”、“环评批复”、“用地预审”意见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并保证2012年内进行项目施工。

(二)项目选址情况

项目选址于文昌市文城镇八门湾附近的清群村东部清澜码头北侧,项目分码头一区和码头二区,分别位于在建的清澜跨海大桥南北两侧,拟用地面积5.4643公顷,其中围填海造地3.9518公顷。

根据现行《文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拟占用海域3.9518公顷、港口码头用地1.5125公顷。

项目涉及围填海造地3.9518公顷未纳入文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项目建设目的和意义

1、项目的建设是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文昌市清澜渔港毗邻南海各渔场,来自本地及广东、广西和港、澳、台的渔船云集清澜渔港交易与补给,造成渔业码头常年处于超负荷的情况下运行。

每天卸鱼补给的渔船近100艘,目前清澜渔港码头岸线泊位严重不足,现有渔业码头承担不起渔船交易和补给任务,迫使相当一部分渔船要分散到港内海关、海警、商业、客运、轮渡码头起卸渔货与补给,不利港口有序管理,导致安全隐患,制约了本地区乃至两广部分地区渔业经济的发展。

因此,依据国家一级渔港模式,对该渔港码头进行扩建,完善陆域配套设施,改善渔港的生产停泊条件,满足渔船停泊、装卸、交易和补给需要,使该港成为海南岛东北部地区集渔船休整、补给、避风和鱼货装卸交易、水产品加工及渔业休闲的综合型渔港,是十分必要而且紧迫的任务。

2、项目的建设是拓展渔港经济、安置转产转业渔民的需要

按照一级渔港模式对清澜渔港进行建设,可获取适当面积的陆域,改善投资环境,为吸引多方位投资创造条件,有利于发展与渔业相关的二、三产业,建设水产品加工厂、制冰厂、渔需物资加工厂等,进一步促进渔港工商业、饮食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可适当安排渔民转产转业,增加渔民就业机会,保持社会稳定,发展渔港经济,促进渔港向多功能的中心渔港发展。

3、项目的建设是发展远洋渔业、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远洋渔业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治建设清澜渔港,以满足改造渔船、引进新的生产技术、改良网具和作业方法的需要,可促进远洋捕捞业的发展,提高海洋渔业的产量和经济收益。

二、项目拟用地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一)规划调整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

项目拟用地位于文城镇行政区域范围及部分临近海域,涉及文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范围。

(二)项目拟用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用途

项目用地总面积5.4643公顷,其中0.1281公顷土地现状用途为有林地,规划用途为港口码头用地;0.1311公顷土地现状用途为建制镇,规划用途为港口码头用地;1.2533公顷土地现状用途为滩涂,规划用途为港口码头用地;3.9518公顷为海洋,未纳入文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1、落实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提出:

在规定的情形下,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文昌市清澜一级渔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港口码头用地。

根据《文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用地中1.5125公顷位于文城镇行政范围,且符合规划;项目用地中3.9518公顷属于海域部分,涉及围海造地,未纳入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的要求,围填海造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为了使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应依法调整土地规划用途。

2、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目前清澜渔港码头基础设施建设已不能满足当地渔业实际生产需要,迫切需要按照国家一级渔港码头标准对其进行扩建。

根据《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调整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或省政府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急需建设且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在遵循依法合规、总量平衡、节约集约、布局优化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文昌市清澜一级渔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实际需求,对《文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局部调整。

三、规划调整的原则和依据

(一)原则

1.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2.坚持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坚持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4.确保规划林地总量不减少;

5.坚持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

6.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规划相衔接;

7.坚持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8.28);

(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08.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9);

(7)《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2.18)。

2.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

(1)《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

(2)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4)《全国渔港建设规划》(2006~2010);

(5)农业部《渔港总体设计规范》(SC/T9010-2000);

(6)交通部《港口工程技术规范》(1999年颁布)及相关规程;

(7)《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调整办法》;

(8)《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8〕70号);

(9)农业部渔业局《关于抓紧完善2012年渔港项目前置手续的通知》(〔2012〕农渔〔计便〕字第107号);

(10)农业部《农业部关于辽宁省丹东市前阳等9个一级渔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计函〔2009〕52号);

(11)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关于海南省文昌市清澜一级渔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农办渔〔2009〕135号);

(12)《海南省文昌市清澜一级渔港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13)《海南省文昌市清澜一级渔港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008.8)。

(14)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2011年11月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证书》。

3.相关规划

(1)《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2011.3);

(2)《海南省“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2011.4);

(3)《海南省“十二五”渔业发展规划》(2010.12);

(4)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5)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0);

(6)《文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文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7)《海南省文昌市清澜港总体规划》(2008.3);

(8)《文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四、规划调整方案

将位于文城镇清群村东侧、八门湾泻湖潮汐通道西侧,项目拟占用的3.9518公顷海域规划为港口码头用地。

五、规划调整方案实施的影响评估

(一)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

1.对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影响

本规划调整方案中新增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9518公顷,根据省厅相关规定,填海项目不占用文昌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没有对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产生影响。

2.对耕地保有量的影响

本规划调整不涉及耕地,因此对耕地保有量没有影响。

3.对规划林地面积的影响

本规划调整不涉及林地,因此对林地规划面积没有影响。

4.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影响

项目建设用地选址不涉及基本农田,且远离基本农田,规划调整不会导致基本农田数量变化,规划调整方案实施后也不会对项目周边的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建设期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填海造地,疏浚挖泥和海岸工程产生粉尘和悬浮泥沙等对大气和水域带来一定污染及生态破坏,但环境影响的是暂时的、可逆的,施工期结束,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很快得到恢复。

2、营运期

(1)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港口营运期间,由于采取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设备,并对污染源采取了有效治理措施,因此污染影响范围一般多限于港区内,对港界外大气影响不大。

(2)对水域环境质量的影响

项目设计对生活污水、油污水等采取了收集措施,因此水污染能达到环保目标及污水中污染物排放负荷总量控制的要求。

(3)噪声对环境影响评价

港区噪声主要包括装卸机械和交通噪声,考虑防治措施后,预计港区内噪声将达到工业集中区噪声标准,港界噪声可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4)对八门湾养殖业、红树林保护区及潮汐通道的影响评价

《清澜港总体规划》与《文昌市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了充分的协调,不破坏八门湾养殖区、严格保护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港口航道、锚地及倾废区与海洋功能区划保持一致。

本项目选址于潮汐通道岸边的凹陷处,项目的建设不减少潮汐通道的有效宽度。

六、规划调整方案可行性分析

(一)项目用地规模和选址的合理性分析

1、用地规模合理性

2009年12月,农业部办公厅下达《农业部关于海南省文昌市清澜一级渔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农办渔〔2009〕135号),对文昌市清澜一级渔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

对本渔港初步设计概算(含各项投资、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申报概算)进行了核定,对超标和不足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所以本次规划调整的项目用地规模是基本合理的。

2、选址合理性

清澜渔港所在的琼东区域自然条件优良,清澜湾内岸线近年来基本稳定,岸线资源较为丰富,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1)具有良好的天然掩护条件

八门湾三面环陆,南面向海,港湾由南向北伸入,湾顶开阔,有文昌河、文教河等河流流入,在清澜渔港北侧汇合。

清澜湾顶与湾口之间水域面积较小,水深自北向南逐渐增加,湾口有拦门沙浅滩发育,波浪在浅滩中破碎。

东北向海浪受到清澜港对面的陆域遮挡,对本港影响小,掩护条件良好,岸线稳定。

(2)水体含沙量小

八门湾为泻湖湾,纳潮量大,汇入河流水体含沙量小,另外由于纳潮量较大,对潮汐通道有较强的冲刷作用,使得航道泥沙回淤强度小,建港条件较好。

(二)行业规划的可行性分析

1、与《海南省“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符

海南省制定的“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规划构建北部海洋综合产业带、南部滨海旅游产业带、西部临海工业园区、东部滨海旅游—渔农矿业产业带等4个产业带。

清澜渔港正处在东部滨海旅游—渔农矿业产业带上,符合《海南省“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布局。

2、与《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相符

《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好崖城、白马井、新盈等国家中心渔港和海尾、清澜、岭头、港北、玉包等一级渔港及相关配套设施;完善渔业生产服务体系”,本港为《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出的海南省五个一级渔港之一。

3、与《海南省文昌市清澜港总体规划》相符

《海南省文昌市清澜港总体规划》将清澜港划分为:

清澜新港、清澜渔港区、公务码头区、西南中沙后勤供应专用码头区、海军码头区、远景旅游码头区,清澜渔港位于清澜港北部,是国家一级渔港。

4、与《海洋功能区划》相符

根据《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06.1),清澜港区为我省划定的8个重点港口功能区之一。

根据《文昌市海洋功能区划》(2007.8),清澜渔港区是文昌市两个重点渔港区之一。

5、与《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符

根据《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南省近岸海域共划分四类环境功能区,其中四类环境功能区36个,包括30个港口区、6个倾废区。

清澜港区(HN077DⅢ)为30个港口区之一,总面积3.04平方公里,主导功能为港口。

本项目属于《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清澜港区(HN077DⅢ)范围。

七、规划调整方案实施后的效益评估

本项目为基础设施,其效益首先体现在社会效益,其次是体现在经济效益。

项目实施后,清澜一级渔港将成为具有渔船停靠、鱼货交易中转、渔船供水加冰、油料供应、渔船维修等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渔港,解决原渔港存在的诸多问题,并能加快该区渔业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当地海洋渔业产业政策,项目的建设将对海南省乃至周边省区渔业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八、规划调整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做好审批工作

文昌市清澜一级渔港建设工程项目要在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同时,调整方案的实施应纳入文昌市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处理方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规划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方案的公示

规划调整方案经批准后,要及时进行公示;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于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认识以及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觉性。

(三)做好存档备案

调整方案一经依法批准,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该项目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规划图件、数据库更新、存档备案工作,做好规划衔接,确保规划成果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生态环境保护

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生产过程中对周围环境会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项目实施应规范建设污染物排放,加强落实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运行正常,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保护区域环境质量和周围人群健康,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九、附图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

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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