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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教材

公安基础知识教材

篇一:

公安基础知识教材

1,公安机关任务的分类:

从时间上分,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

从范围上分,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

从层次上分,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

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

3,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

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

4,治安行政处置手段包括:

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

5,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方的许可证,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6,治安行政强制权的种类:

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盘问检查(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继续盘问的情形: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肯是赃物的。

7,公安机关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

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

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在一定区域内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采取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现场管制)、戒严执行权(戒严:

一般是指因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

戒严期间可以再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管理措施)

8,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1)公安领导工作,是公安机关行政首长领导工作。

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业务领导工作。

(2)公安秘书工作,

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

组织实施领导决策、为各项任务的完成进行督促检查、为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各项工作

公安指挥工作,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统一协调,调度具体指挥、接受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

公安政治工作

公安专业工作:

刑事司法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工作{隐蔽性、尖锐性、长期性、复杂性、}刑事侦查工作、刑事强制工作、羁押工作、执行刑罚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公安保卫工作(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部门系统、(主要是指铁路系统、交通航运系统、民用航空系统、森林系统)监管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警卫工作(住地警卫、随身警卫、路线警卫、现场警卫)

公安法制工作

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包括公安民警学校教育和在职教育),公安科研包括:

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技术科学的研究

公安后勤保障工作:

经费保障、装备保障、生活保障、信息保障

9,公安专业工作特点:

复杂性、危险性、艰苦性、易腐蚀性

10,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公安机关服从党的领导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11,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途径:

政治、思想、组织、决策、法制领导

12,正确处理党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党政分开、彼此保证、互相结合、全面强化的原则。

13,一切为了群众是:

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一切依靠群众:

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公安工作具有社会性和群众性、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

14,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

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1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打击:

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

防范:

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

教育:

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

管理:

是重要要手段。

建设:

是关键环节。

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规范建设(建立法律、规章、制度)

改造:

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16,巡警的建立与工作是公安工作由静态走向动态的管理新举措。

主要负责:

维护辖区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交通秩序、劝解制止民事纠纷、为公民提供救助和服

17,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民主职能、专政职能。

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

18,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公安工作的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

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

不赞成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

19,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

20,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维护国家安全(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主权领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篇二: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基础教材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基础教材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1、掌握警察的含义、警察的本质、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产生的条件、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2、了解警察的起源、古代警察的特点近代警察的建立、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建国后人民公安机关的成就。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

1、掌握公安机关的性质

2、弄清公安机关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的区别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1、掌握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2、弄清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第四节公安机关的宗旨

1、明确公安机关的宗旨

2、理解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公安工作必

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

1、掌握公安机关任务的含义和特点

2、明确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职责

1、掌握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2、了解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和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履行职责的要求

3、明确公安机关的主要警种,掌握治安警察、户籍警察、

刑事警察、边防警察、消防警察、外事警察、交通警察、巡逻警察、督察警察的概念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权利

1、掌握公安机关权利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治安行政处置

权、治安行政处罚、治安监督检查权、紧急状态处置、戒严、刑事强制权、紧急排险的概念

2、明确公安机关权利的范围,以及治安行政处置权、治

安行政处罚权治安行政强制权、刑事执法权和紧急状态处置权的内容

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

1、掌握公安工作、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刑事侦察

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公共秩序管理工作、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保卫工作的概念

2、明确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特点

1、掌握公安机关公开工作、公安机关秘密工作的概念

2、了解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和公安专业工作特点

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1、掌握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含义

2、明确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坚持党对

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1、掌握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含义

2、明确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和贯彻公安工

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第三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掌握社会治安综合综合治理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2、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的要点、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的任务、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1、掌握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2、明确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的内容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1、掌握政策和公安政策的概念、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含

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义和必要性

2、明确公安政策的作用,严肃与谨慎的关系,贯彻严肃

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和意义、教育与处罚想结合政

策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第一节公安刑事执法

1、掌握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侦察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

2、了解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任务和基本职权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含义

3、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取保候审的方式,拘留、逮捕的条件

第二节了解公安机关

1、掌握公安行政执法,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处罚,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运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的概念。

篇三:

公安基础知识教材内容补充材料

(1)

教材内容补充材料

一、第六章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因此本章第三节有关“强制戒毒”的内容需要进行调整,如下:

1、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由原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强制戒毒的对象

《禁毒法》: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

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

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3、强制隔离戒毒的主管机关及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的程序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

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5、强制隔离戒毒所得工作内容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

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

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第七章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教材有关“公安赔偿制度”需要根据以下条文进行相应调整:

1、公安赔偿的概念、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公安行政赔偿的概念及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转载于:

wWW.zw2.Cn爱作文网:

公安基础知识教材)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安刑事赔偿的概念及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安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1)公安赔偿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公安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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