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那么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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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那么下
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那么(下)
(二)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的程序规那么
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发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那么》是一个包括了21项规那么的INTERENT域名争议行政处置程序法,从有关术语的概念,到所需文书的提交与传送:
从投诉与答辩的步骤,到专家组的组建、程序的实施,再到专家组须坚持的原那么、立场及其权利,等等,都做出了较为详细且可操作的规定。
至少从技术上说,它是一部完整的程序规那么。
1.几个关键的术语
“程序规那么”的概念部份对投诉方、ICANN、双重管辖、专家组、专家、当事方、政策、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协议、被投诉方、反向域名侵夺、补充规那么等12个名词术语做出了界定,目的在于使之在与域名有关的行政程序中具有无争议的含义。
此部份需专门说明的术语有3个,即:
双重管辖、反向域名侵夺及补充规那么。
依规那么1说明,所谓“双重管辖(MutualJurisdiction)”,意指有关域名的争议得由两个地址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一是域名注册机构总部所在地法院,前提条件是域名所有人在域名注册协议中申明,因其域名利用而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提交该法院管辖;二是域名注册人居处地法院。
该居处地指的是域名注册人提供的,在有关投诉被提交程序提供者时存储于注册机构之WHOIS数据库中的居处地。
所谓“反向域名侵夺(ReverseDomainNameHijacking)”,意指任何人歹意利用ICANN政策,试图剥夺某一域名注册人之注册域名利用权的任何做法。
这可能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为INTERNT域名提供爱惜的标准性条款。
超级可惜的是,ICANN并无对何种做法组成歹意利用ICANN政策提供进一步的判定标准。
所谓“补充规那么(SupplementalRules)”,指的是取得ICANN授权的域名争议行政处置机构为具体执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而制定的,作为本“程序规那么”之补充的规那么。
ICANN同时规定,补充规那么不得与ICANN政策及本程序规那么发生冲突,且仅应涉及诸如费用、文件的语言与字数限制、指导性规那么、文件传送方式与手腕、文件封面格式等事项。
2.有关各方在文件提交与传送方面必需遵守的规那么
(1)适用于当事方的规那么
依照“程序规那么”的规定,包括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在内的当事方在文件传送方面必需知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i)向程序提供者及专家组提供的文件必需依照程序提供者制订的补充规那么规定的方式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
(ii)任何一方传送的文件均必需同时传送给另一方、专家组及程序提供者;
(iii)当传送文件的当事方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该当事方应当即将有关情形通知专家组(或当专家组尚未组建时,当即通知程序提供者)。
尔后,一切文件的传送与回应均应依照专家组或程序提供者的指示为之;
(iv)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之代理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进行联络。
当事方与专家组及程序提供者之间的一切联络均应依照程序提供者之补充规那么规定的方式通过案件治理人(caseadministrator,相当于法院的书记员-本文作者注)进行;
(v)任何一方都可通知程序提供者及域名注册机构,以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2)适用于程序提供者及专家组的规那么
(i)程序提供者有责任为保证被投诉方确实收到投诉书而以适当的方式与手腕将投诉书转交给被投诉方。
被投诉方实际收到投诉书,或程序提供者为使被投诉方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此项责任即行消失;
(A)依照域名注册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载的域名注册人的所有通信及地址,或依据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基于域名注册时利用的账务往来地址而将投诉书发送给被投诉方的;
(B)依照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技术、治理及账务联络信息中包括的EMAIL地址,或依照postmaster@<被争议域名>的EMAIL地址格式,或当有关域名对应于一个网页时,依照该网页显示的任何EMAIL地址或该网页链接的任何EMAIL地址向被投诉方发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依照相关格式可送达被投诉方的附件)的;
(C)依照被投诉方自行选择并通知程序提供者,而且可行的任何地址向被投诉方发送了投诉书的。
(ii)除上述情形之外,依本规那么向投诉方或被投诉方传送的任何文书均应依照投诉方或被投诉方指示的方式为之,或当投诉方或被投诉方没有这种指示时,通过或方式传送,并要求对方答复确认书;或通过邮寄或速递方式传送,而且要预先贴足邮票,并索要邮寄收据;或通过INTERNET网络以电子形式发送,而且保留发送记录。
(iii)专家组在向任何一个当事方发送文书的同时,还应当将该文书的副本发送给程序提供者及其他当事方:
程序提供者向任何一个当事方发送文书的,应当将其副本发送给其他当事方。
(3)一起适用的规那么
(i)域名争议解决进程中传送的所有文书均应以规定的语言文字作成。
所谓规定的语言文字是指:
除非当事方之间另外达到协议,或域名注册协议还有规定,行政程序利用的语言应当与注册协议所利用的语言一致。
专家组亦可依照具体情形决定利用其他语言。
(ii)除非本规那么还有规定,或专家组还有决定,本规那么规定的所有文书于以下情形下应视为已经传送:
(A)其已经于传送确认书上记载的日期通过或方式发送;或(B)已经于邮寄收据上记载的日期通过邮寄或速递方式发送:
或(C)在有关的发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形下,已经于该日期通过INTERNET网络发送。
(iii)除非本规那么还有规定,依照本规那么计算的文书发送日期应当是依前述规那么推定的发送日期中最先的日期。
(iv)文书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文书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书发送的具体事实与情形,供可能受该文书阻碍的当事方查阅,并用于制作各类报告或报导。
3.域名行政解决程序的启动
依照“程序规那么”之规那么3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有权依据ICANN政策及相应的程序规那么的规定,向经ICANN授权的程序提供者提出投诉,以启动一项行政解决程序。
但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基于解决能力的限制或其他缘故,某一程序提供者受理投诉的能力有可能在某一时刻段里被临时中止。
在这种情形下,该程序提供者有权拒绝受理投诉。
现在,投诉人可将其投诉提交其他程序提供者。
(1)投诉书必需知足的形式与内客要求
依照ICANN“程序规那么”的规定,并结合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等授权机构制定的补充规那么可知,域名争议投诉书必需知足以下形式及内容方面的要求:
(i)域名争议投诉书必需依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并非能超过补充规那么规定的字数与页数限制,且应利用补充规那么规定的封面格式;
(ii)投诉书必需以硬拷贝及电子格式两种方式提交;
(iii)声明其提出投诉的目的在于请求依据ICANN政策及相关的程序规那么做出裁决:
(iv)写明投诉方及任何经授权代表其参与行政程序者的姓名、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与电传号码等;
(v)为纯粹的电于资料及包括硬拷贝的资料的传送指定优先选用的传送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络手腕及地址等方面的信息);
(vi)写明投诉方选择1人独任审理仍是3人合议审理。
若是投诉方选择3人合议,还应提供3名候选专家的详细联络信息,以备程序提供者从中确信1位专家;
(vii)写明被投诉方(域名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投诉人所知能够与被投诉人或任何经其授权之代表取得联系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基于其提出投诉前与被投诉方进行交易所获取的任何信息,且应足够详尽,以便于程序提供者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方;
(viii)写明争议的一个或数个域名。
需要说明的是,一份投诉书指控的数个域名必需都是由同一个被投诉人持有的;
(ix)写明其提交投诉时有关域名取得注册的域名注册机构;
(x)写明其据以提出投诉的商标,而且描述每一个商标适用的商品或效劳的范围,而且还可对有关商标将要利用于其上的商品或效劳做出单独描述;
(Xi)依据ICANN政策,描述其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当包括:
(a)被争议的域名以何种方式组成与其商标的相同或极为相似;(b)被投诉方(域名持有人)被指控在相关域名上没有权利及合法利益的理由安在;和(c)被争议的域名何以被视为歹意注册及歹意利用;
(xii)基于ICANN规那么的规定,指明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xiii)若是存在与被争议域名有关,且已经开始或已经终止的其他法律程序,亦应加以说明;
(Xiv)说明本投诉书副本及程序提供者补充规那么规定的封面已经依照程序规那么之规定一并发送或传送给被投诉方(域名持有人);
(Xv)以如下声明作终止语,并由投诉方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
作为结语的声明是:
“投诉方同意,其就域名注册提出的请求与救济主张、与此相关的争议和争议的解决仅用于对抗域名持有人。
对以下主体那么舍弃所有此类请求与救济主张:
(a)争议解决程序提供者及专家,但该二者故意做犯错误裁决的不在此限:
(b)域名注册机构:
(c)注册簿治理机构;和(d)ICANN及其理事、官员、雇员及代理商。
”
“投诉方确认,就其所知,本投诉书中所包括的信息是全面而准确的;其提交本投诉书并非出于任何诸如敲诈类的不合法目的。
本投诉书中的主张,不论是已经包括的,仍是基于善意与合理争吵而于尔后附加的,完全符合有关规那么及可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
(xvi)任何文件及其他证据,包括适用于争议域名的政策的一份副本,和与争议有关的商标注册证书,另加一份关于此类证据的清单,一起作为投诉15之附件一并提交。
(2)投诉书的送达及更正
程序提供者收到投诉书后,应付其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信其是不是符合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相应的程序规那么规定的各项要求。
经此种审查认定其符合要求的,应随同一份说明性的投诉书封面一路,在收到投诉人依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送达被投诉人。
若是程序提供者以为投诉书有欠缺,那么应当即通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告知其具体的欠缺。
投诉人那么应于5日内对其投诉书做出更正;5日内未提供更正的,原投诉将被视为撤回,但投诉人仍可另行提出新的投诉。
依照程序规那么的规定,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程序的开始日应当是程序提供者依本规那么2(a)之规定履行完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义务之日。
(3)被投诉人的答辨
程序规那么5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入应于行政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程序提供者提交答辩书。
与投诉书一样,答辩书也必需以硬拷贝及电子格式两种方式提交,且应知足以下要求:
(i)答辩书应明确针对投诉书的各项声明与指控而作成,并应包括可用以支持被投诉人维持其域名注册与利用的任何及全数依据。
一样,答辩书也不得超过有关规那么对字数与页数的限制;
(ii)答辩书应写明答辩人及任何经其授权参与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程序之代表的姓名、邮件与EMAIL地址、及电传号码等;
(iii)答辩书还应为纯粹的电子资料及包括硬拷贝的资料的传送指定优先选用的传送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络手腕及地址等方面的信息);
(iv)若是投诉方在其投诉书当选择了单人独任的专家组,答辩书那么应写明答辩人是不是选择将有关的争议提供一个由3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v)不论是投诉人仍是被投诉人选择由3人组成的合议专家组审理其域名争议的,被投诉人均应在其答辩书中提供3个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供程序提供者从中确信另1位专家;
(vi)若是存在与被争议的一个或几个域名有关,且已经开始或已经终止的其他法律程序,亦应加以说明;
(vii)声明本答辩书的副本已经依照本规那么的规定传送或发送给投诉方。
(viii)答辩书的结尾应当包括以下声明,且由被投诉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签署。
声明的具体内容是:
“答辩人确认,就其本人所知,本答辩书中所包括的信息是全面而准确的。
答辩人提交本答辩书没有任何诸如敲诈之类的不合法目的。
本投诉书中的主张,不论是已经包括的,仍是基于善意与合理争吵而于尔后附加的,完全符合有关规那么及可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
(iX)被投诉方所依据的任何文件及其他证据,另加一份关于此类证据的清单,一起作为投诉书之附件一并提交。
若是投诉方选择1名专家独任审理有关争议,而被投诉方选择了3人合议审理的方式,那么被投诉方就必需承担程序提供者依其补充规那么要求缴纳的费用的一半。
此项费用应于提交答辩书时一并向程序提供者缴纳。
若是被投诉方未依规定缴纳此项费用,该项争议仍将由1名专家独任审理。
应被投诉方的要求,程序提供者可在特殊情形下延长其提交答辩书的时限。
现在限亦可经两边当事人书面协议,并经程序提供者批准而延长。
被投诉人未依规定的时刻、格式等项要求提交答辩书的,只要没有特殊情形,专家组即应依据投诉书做出裁决。
(4)专家组的组建及其职责
A.专家的指定
犹如人们已经较为熟悉的仲裁制度一样,取得ICANN授权的域名争议行政解决机构均有一份可供当事人选择的专家候选人名单。
这份名单可从各解决机构的网站上获取。
依程序规那么6之规定,若是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均未选择3人合议的解决方式,那么程序提供者即应于收到答辩书后5日内,或在规定的答辩期事后从其候选人名单中指定1名专家独录用理案件。
独任审理所需缴纳的费用全数由投诉人承担。
若是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了3人合议审理的方式,程序提供者那么应依以下原那么指定3名专家:
(a)自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3位候选人中各选出1人。
若是程序提供者无法依照正常的标准于5日内自任何一方提供的候选人当选出专家,其将依据全数专家名单完成此项指定。
(b)程序提供考应于事前向两边当事人提供一个包括5个候选人的名单;除前面两名已经选定的专家外,第3名专家即应从该份5人名单当选定。
在选定第3名专家时,程序提供者应遵行“平稳”原那么,充分考虑两边当事人的偏向性。
各方当事人的偏向性能够是直接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但必需在收到程序提供者传送的5人候选名单后5日内将这种意见或建议传送给程序提供者。
全数专家一旦被指定,程序提供者应将指定的专家名单、指定日期等事项通知两边当事人。
B.专家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程序规那么7明确规定,专家应当维持公正(impartial)与独立(independent),且于同意指定前向程序提供者披露有可能令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法疑心的任何情事。
若是在程序实施进程的任何时期有任何新的情事显现,足以致使人们对专家之公正性与独立性的合法疑心,该专家应当即向程序提供者披露。
显现此种情事后,程序提供者应有权决定撤换有嫌疑的专家。
4.行政解决程序
专家的指定意味着解决域名争议的专家组的正式组建。
程序提供者应当即将案件材料全数移交给组建完成的专家组;域名争议的行政解决程序将正式开始
(1)专家组的一样职权
依程序规那么10规定,专家组的一样职权包括以下几项:
(a)行政专家有权依照其自己以为适当的方式审理域名争议案件。
在此期间,专家组仅需遵守有关域名争议的政策及相关的程序规那么。
(b)在所有案件审理程序中,专家组均应保证各方当事人都受到一样的待遇,每一方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遇参与案件的审理。
(c)专家组还应保证其操作的行政程序具有足够的快捷性。
但应一方当事人之请求,或依其职权,专家组得于特殊情形下延长有关程序规那么规定或由专家组事前确信的程序时刻。
(d)两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不是得被采纳;有关证据是不是与案件相关、对案件的意义与重要性等事项,均由专家组自行确信。
(e)当一方当事人依据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相应的程序规那么提出将多个域名争议归并审理的请求时,专家组有权决定是不是同意。
(2)行政程序利用的语言
程序规那么11规定,除非两边当事人还有协议,或域名注册协议还有规定,解决域名争议的行政程序利用的语言应与域名注册时利用的语言一致。
但专家组有权依照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若是任何当事方以行政程序语言之外的其他语言提交了任何文件,专家组有权要求该当事方将相关文件之全数或部份翻译成行政程序语言一并提交。
(3)由专家组运作的行政解决程序
依照程序规那么12-15规定,专家组在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程序中有权利,且有义务进行以下几项运作:
(a)除必需提交的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得依其职权要求任何当事方提供进-步的说明与文件。
(b)行政解决程序不涉及当庭听证(包括以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有权在其以为必要时举行这种听证。
(c)除非有特殊情形发生,在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那么规定或专家组确信之期间的情形下,专家组应按原按时刻就投诉的争议做出裁决。
(d)除非有特殊情形发生,在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那么中的任何规定或要求,或未能遵守专家组提出的要求时,专家组有权依其以为适当的方式从此等情事中得出结论。
(e)专家组的行政裁决应当依据各当事方提供的说明与文件而做出,且应符合解决域名争议的各项政策与相应的程序规那么,并应遵守专家组以为适用的法律。
(f)除非有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组建后14日内将其就投诉之争议做出的裁决报送给程序提供者。
(g)凡由3位专家合议审理的案件,其裁决应由多数人做出。
(h)行政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成,且应提供其据以做出的理由,写明做出裁决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i)正常情形下,专家组在撰写其裁决及推理意见时,应遵守程序提供者在其补充规那么中规定的指导原那么关于文件长度的规定。
任何推理意见均应与多数人的裁决相一致。
若是专家组以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ICANN政策第4条(a)规定的强制行政解决案件,亦应加以说明。
假设专家组通过对已经提交的文件加以审查认定,有关的投诉有歹意,例如存在反向域名侵夺的用意,或提出投诉的起点在于敲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明确宣布,投诉人的投诉具有歹意并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
(4)行政裁决的送达、执行与发布
程序规那么16规定,在收到专家组向其传送的行政裁决后,程序提供者应于3日内将其全文传送给每一个当事方、有关的域名注册机构和ICANN.有关的注册机构那么应将其依照ICANN政策执行本裁决的日期当即告知各方当事人、程序提供者及ICANN.
除非专家组还有决定,程序提供者应将行政裁决的全数内容及其执行的日期于社会公众可自由进入的网站上发布。
不管如何,任何裁决中有关一投诉组成歹意的部份均应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