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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合同样本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监制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实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汤山。

中国盒子

工程地点:

南京汤山

工程内容:

消防系统所有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为:

消防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等消防系统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随土建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暂定价

金额(大写):

1780000元(人民币)

¥:

壹佰柒拾捌万元整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及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地方和行业部门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七日内提供全套消防图纸肆套(含二套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准借与工程无关的单位参考或使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发包方《委托监理合同》中发包方委托的职权部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设计变更、费用调整、工期的延长。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全面监管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甲供料、签证、安全文明施工并进行内外关系的协调等。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日期前5日施工场地具备通用条款8.1所约定的施工条件,其中施工场地平整情况及标高见场地方格网图。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5日提供现场供电、供水交接点,供承包人就近使用。

施工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水电费的收缴按发包人的管理规定确认。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日期前5日开通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为开工前不少于28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属于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开工前办理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将规划测量部门提供的控制点以书面形式在施工现场交付时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为开工前不少于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要求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程汇款申请单、本月完成的形象进度、下月进度计划、下月甲供材料计划和下月进度计划中的暂定价分项工程报价等一式三份报发包人。

若承包人在上月25日后报送而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履约的,发包人不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承担这些工作和责任,并做到围场作业,保证他人生命财产不受伤害。

承包人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按市政府和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凡要求在投标报价中计入的项目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凡要求在投标报价中计入的项目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现场清洁卫生,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在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做好与本工程土建、装饰及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协作配合。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21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为承包人提交后14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程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并满足质量监督、消防部门要求。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业主同意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允许调整不包括在风险范围内,其他各项价格超过投标报价等因素均包括在风险范围内,风险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变更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变更。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竣工后,经发包方统一编号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图、设计变更单、变更联系单)和非设计(变更)内容的经济签证为有效计价依据,根据有效计价依据及其它有效资料按下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A、土建工程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安装工程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

取费标准为四类型

B、材料价格

C、执行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发布的人工、机械、材料、费率等政策性调整。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工程结算款时全部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含变更量)报告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告之承包方。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依据每月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经监理人员、发包方审核后,由发包方每月5日前批付上月工程进度款的80%。

总进度款按合同价付至90%为止,余款待竣工结算后,除留5%作为保修金外,其余结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承担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负责更换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由承包人调剂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提供至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负责调整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提供,至货延误时,则工期顺延。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决算时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扣除

八、工程变更

因工程设计变更等所涉及工程量增减的,在施工过程中,应由发包方和工程监理人员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现场签证确认,作为工程结算时核算工程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量的依据。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组价的价格,按已有工程组价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组价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工程组价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3)报价中若投标人没有提供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组价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合理的组价方式,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认可后报发包方同意后,方可作为变更合同价款的依据,让利幅度按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让利幅度计算。

(4)承包人在三方确认工程设计变更后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决算=[中标合同价款+现场签证+图纸变更+允许调整部分]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的,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由承包人在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提交发包人。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注明位置,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并提交发包人。

(3)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二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此标准,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市建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马鞍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肆份(发包人2份,承包人2份,由承包人向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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