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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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郯城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2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1、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

  

(二)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所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绩效工资分配的政策和办法。

  政府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下列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

见习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

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

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

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

不合格的,不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

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

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聘用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2级、5级、7级确定。

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1级、4级、6级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

  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按有关规定报经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

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

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健全收入分配管理体制。

在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指导下,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合理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

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

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

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违反收入分配政策在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基本工资结构。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按国家规定实行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

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 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

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低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人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进行工资套改。

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七)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

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5〕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

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

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级,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低定一个薪级。

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薪级。

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

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

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十二)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十三)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待国家具体办法出台后实施。

  (十四)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按国家新制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八、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九、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乡镇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县人事局、财政局审批。

  县直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实行聘用制等改革,研究拟定工资套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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