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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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修改版
2021年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2021年市本级为民办实事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妇女儿童健康工作,做好危重孕产妇的救助,不断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使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8/10万以下,确保实现国家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孕产妇死亡率控制目标。
(二)支持目标
1.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
2.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二、项目内容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或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且居住在本市的孕产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救助对象:
1.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孕产妇。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孕产妇(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家庭孕产妇)。
3.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家庭孕产妇(以下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孕产妇)。
具体包括因病、因残、因老、因灾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收入相抵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人员。
4.身体有残疾(持有残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孕产妇。
5.脱贫家庭孕产妇。
6.2020年家庭经济收入低于10万元(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入户调查为准),因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孕产妇。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孕产妇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救治时下达了“病危通知单”或住院病历记录了“抢救记录”的,可给予救助。
如遇特殊情况,应由抢救单位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申报所列材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意见,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
(二)救助费用
1.危重孕产妇住院医疗费用。
范围包括抢救用的药品、血液及血液制品,以及必要检查、手术治疗、心电监护、呼吸机等使用产生的费用。
2.邀请自治区、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相关医疗专家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现场指导危重孕产妇抢救授课费。
(三)救助标准
1.属于城镇特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身体有残疾、脱贫家庭的孕产妇补助标准。
孕产妇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互助统筹、生育保险、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再申请“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救助。
救助费用的核算方式是根据总费用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互助统筹、生育保险、各种商业保险”报销费用,剩余自付部分的1/3由个人支付,2/3由“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救助。
2.不属于城镇特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身体有残疾、脱贫家庭,2020年家庭经济收入低于10万元,因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孕产妇补助标准。
孕产妇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互助统筹、生育保险、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再申请“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救助。
每位危重孕产妇救助费用的核算方式是根据总费用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互助统筹、生育保险、各种商业保险”报销费用,剩余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40000元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⑴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含)、小于20000元的孕产妇,补助额度为5000元;
⑵自付部分超过20000元(含)、小于50000元的孕产妇,补助额度为10000元;
⑶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含),小于100000元的孕产妇,补助额度为20000元;
⑷自付部分超过100000元的孕产妇,补助额度为40000元。
3.医疗专家指导危重孕产妇抢救授课费的补助标准。
邀请自治区、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疗专家现场指导每次给予授课费500元/人。
授课费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危重孕产妇救治项目”资金进行支付。
(四)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申报对象填写《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附件2)到户籍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2.县级审核。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函告县级民政、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城镇特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身体有残疾、脱贫家庭身份核实。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2020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0万元的家庭孕产妇开展家庭基本经济情况入户调查。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救助经费请示、审核通过的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附件1)、《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经费明细表》(附件3)及其他救助申报材料(附件2)报送至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并留存有关材料复印件。
3.市级审批。
市卫健委会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目前结余的市级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资金使用完毕后2022年发放救助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
各级妇幼保健院和市辖区开展助产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诊疗每一位孕产妇,按医学诊疗常规进行仔细排查,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及时转诊至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确保每一位孕产妇的安全。
(二)数据报送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每月20日前将《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月报表》报送至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5日前将汇总表报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部,由市妇幼保健院汇总分析后报市卫健委。
(三)结果运用
市卫健委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评估总结,查找和分析问题,对工作落后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有效开展,成立2021年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
谢宗务 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二级巡视员
副组长:
李琳珊 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二级调研员
成 员:
段新平 市卫健委办公室主任、四级调研员
梁铭珍 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科长
覃华波 市卫健委考核督查科科长、四级调研员
陆 燕 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科长、四级调研员
翁海波 市卫健委财务科科长
周红明 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科长
其他成员由各县(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组、资金保障组。
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李琳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梁铭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各县(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分管领导、妇幼健康科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项目方案,项目的组织实施,并组织开展项目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督查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考核督查科,覃华波同志兼任督查组组长,妇幼科项目负责人、各县(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及时协调推进项目进度。
资金保障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财务科,翁海波同志兼任资金保障组组长,主要负责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协调、拨付项目资金。
(二)强化督查检查
市卫健委要对县(区)、开发区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全面跟踪了解孕产妇的核定过程、危重孕产妇救治过程及相关费用情况;分析疑难和典型病例,查找事故苗头、制定防范措施、指导基层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培训。
各县(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危重孕产妇救助工作进行具体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协调解决。
附件:
1. 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
2. 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3. 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经费明细表
4. 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月报表
附件1
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
孕产妇姓名
预产期
救治医疗
保健机构
主要诊断
分娩日期
联系电话
女方户籍住址
县(区) 乡(街道) 村(社区)
丈夫姓名
联系电话
男方户籍住址
县(区) 乡(街道) 村(社区)
申请救助理由(请注明符合救助的条件):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意见(请注明孕产妇核实身份的情况和2020年家庭经济收入入户调查的情况):
年 月 日(盖章)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2
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
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扶助对象需准备以下材料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申报救助
(一)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二)治疗有关佐证材料:
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危通知单、住院病历抢救记录、疾病证明书。
以上材料县级审核原件后,留存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
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市卫生健康委申报资料清单
(一)救助经费请示;
(二)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
(三)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的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危通知单、住院病历抢救记录的复印件。
(五)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费用明细表;
(六)身体有残疾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所提供材料属复印件的,请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盖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件3
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经费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孕产妇
姓名
住 址
诊断
救治医疗机构
出院日期
住院总
费用
(元)
出院结账时孕产妇住院
自付费用
(元)
已享受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等补助资金(注明详细保险项目及每项金额)(元)
申请市级救助资金
(元)
备注
1
2
……
合计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孕产妇
姓名
诊断
救治医疗机构
住院总
费用
孕产妇户籍地址
丈夫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3
4
5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统计对象是从怀孕至产后42天确诊为高危孕产妇并实施抢救的孕产妇。
2.各医疗保健机构每月2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