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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

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的通知

 建标〔1996〕63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附件十六之二)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会同煤炭工业部沈阳、南京、武汉、选煤、重庆、西安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

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矿井建设用地指标,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指标,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地址:

北京市德外安德路67号,邮政编码:

100011)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号,邮政编码:

10000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煤炭工业工程项目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煤炭工业新建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用地:

 

一、矿井建设用地指标包括:

矿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研石排弃场、爆破器材库、防火灌浆站、瓦斯抽放站、场内准轨铁路装(卸)车站等的用地。

 

二、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指标包括:

选煤厂、筛选厂工业场地,歼石排弃场,场内准轨铁路装(卸)车站等的用地。

 

第1.0.5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未包括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场外道路、水运码头、其他场外运输、防洪、排涝工程、场外送、配电工程,研石发电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区等项目的用地。

 

第1.0.6条煤炭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7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煤炭工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动力、市场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0.2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工业场地场址选择应坚持合理利用和节约用地原则,在满足井田开拓、铁路运输、工程地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用地。

 

第2.0.3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贯彻煤炭工业《关于煤矿地面总体布置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生产、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设施应按三条线安排,集中设置辅助企业和生活区,改革机修和材料供应体制,简化工业场地设施,减少重复建设。

 

第2.0.4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业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及节约用地方面选择最佳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建(构)筑物不同功能,因地制宜地分区布置。

 

二、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建筑物在满足生产使用、防火、环保、卫生、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应设计多层和联合建筑。

矿井设计宜采用以主、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体系。

 

三、分期建设工程应便于前后期衔接。

预留场地宜布置在场地边缘。

 

四、改建、扩建企业应充分利用已有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五、矿井及群矿选煤厂、筛选厂的辅助生产和仓储运输设施建(构)筑物、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应与矿井联合设置。

 

六、场地建(构)筑物及管线布置,应整齐、紧凑、建筑体形简洁。

 

第2.0.5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研石应综合利用,充填塌陷区,或选择荒地、劣地、洼地、山沟地进行排弃,不应设永久性排弃场,周转场应进行土地复垦。

 

第2.0.6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建设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根据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2.0.7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不得先征待用,多征少用。

严禁征而不用、违法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2.0.8条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材料堆放场地、施工道路以及其它临时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尽量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

 

第三章矿井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矿井工业场地

 

第3.1.1条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矿井建设规模按不同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

 

大型井120、150、180、240、300、400、500、600万t/a及以上;

 

中型井45、60、90万t/a;

 

小型井6、9、15、21、30万t/a。

 

二、开拓方式平铜、立井、斜井三种开拓方式,各种开拓方式均为一个主井和一个副井。

 

三、地面生产工艺有选煤生产工艺和无选煤生产工艺。

 

四、运输方式场内主要为窄轨铁路、带式输送机运输,场外主要为标准轨距铁路运输。

 

五、场地条件一个工业场地;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第3.1.2条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主、副井提升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和有选煤厂时的选煤系统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动力和机修设施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给、排水和供热、供气系统等;

 

四、仓储运输设施包括材料仓库、支护材料加工和储运设施、储煤设施,不包括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车站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矿办公室、采区办公室等。

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宜符合附录一表1的规定。

 

第3.1.3条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1.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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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矿井其它场地

 

第3.2.1条风井场地一般包括通风机房、配电室、值班室以及场内道路、排水等建(构)筑物。

专作排风用时,其场地围墙内用地面积小型井宜为0.3hm2,中型井宜为0.4hm2,大型井宜为0.5hm2。

兼作其他用途时,可按其使用情况另行增加。

 

第3.2.2条防火灌浆站采取地面钻孔下浆,紧靠钻孔布置有关建(构)筑物,独立形成场地时,其用地面积宜为0.6hm2(未包括取土场用地)。

采取靠近某一井口或场地,合用一个场地布置有关建(构)筑物时,中、小型井用地面积宜为0.2hm2(未包括取土场用地),大型井宜为0.4hm2(未包括取土场用地)。

取土场用地面积均应按3a用土量另行计算。

当有采暖设施时,可另行增加用地面积0.2hm2。

 

第3.2.3条瓦斯抽放站的用地面积宜为0.4hm2(不包括储气罐用地)。

当有储气罐时可另行增加储气罐用地面积。

 

第3.2.4条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研石的排弃,应设置周转场。

其用地面积不分何种排弃和堆置方式,均应根据矿井建设规模大小按不大于7a的排研量计算用地。

当矿井带有选煤厂时,应另加选煤厂排研用地,选煤厂排研用地大小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大小按不大于7a选研量进行计算。

当砰石外运排弃时,应另加外运线路用地面积。

 

第3.2.5条矿井地面爆破器材库场地包括库房区和库前区,各区建(构)筑物组成宜符合附录一表4的规定。

其用地面积不宜超过表3.2.5规定。

 

 

第四章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选煤厂

 

第4.1.1条选煤厂可分为矿井型、群矿型、矿区型和用户型四种。

 

第4.1.2条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选煤厂建设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三类厂型:

大型厂120、150、180、240、300、400、500、600万t/a及以上;

 

中型厂45、60、90万t/a;

 

小型厂30万t/a。

 

二、产品方案精煤、中煤、煤泥。

 

三、工艺和主要设备选煤工艺:

跳汰、浮选、重介。

主要设备:

跳汰机、浮选机、斜(主)轮重介分选机。

 

四、厂房结构型式主要厂房采用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其它建筑采用砖混结构。

 

五、运输方式原煤主要采用标准轨距铁路、窄轨铁路和带式输送机运输,产品煤主要采用标准轨距铁路运输。

 

六、场地条件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第4.1.3条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受煤和选煤系统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动力和机修设施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热、供气系统等;

 

四、仓储运输设施包括材料仓库、药剂库、原煤、精、中煤储运设施、煤泥处理系统等,不包括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厂办公室等。

选煤厂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宜符合附录一表2的规定。

 

第4.1.4条矿井型选煤厂建设用地指标与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合并考虑,不宜超过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1.3条、表3.1.3规定。

 

第4.1.5条群矿型选煤厂建设用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Ao=A1+A2×N

 

式中:

Ao―群矿型选煤厂建设用地面积,(hm2);

 

A1―所在矿井带选煤厂建设用地面积,(hm2);

 

      A2―与群矿型选煤厂同规模的矿井型选煤厂用地面积与同规模的矿井建设用地面积万t用地指标之差,(hm2/万t);

 

      N―外来煤数量,(万t);

 

第4.1.6条矿区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1.6规定。

 

 

 

第4.1.7条矿区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建筑系数宜为30%一37%。

 

第4.1.8条矿区型选煤厂选研排弃场的用地面积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2.4条规定执行。

 

第二节筛选厂

 

第4.2.1条筛选厂可分为矿井型及独立型两种。

其工业场地用地面积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筛选厂建设规模按不同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

90、60、45、30、21万t/a五种。

 

二、产品方案不同粒度的分级煤。

 

三、工艺和主要设备工艺:

选研和筛分。

主要设备:

振动筛、滚轴筛等。

 

四、运输方式场内主要为道路、窄轨铁路和带式输送机,场外主要为标准轨距铁路运输。

 

五、场地条件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第4.2.2条筛选厂工业场地用地面积,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受煤和筛分系统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动力和机修设施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热、供气系统等;

 

四、仓储运输设施包括材料仓库、原煤和产品煤储运系统等;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厂办公室等。

筛选厂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宜符合附录一表3的规定。

 

第4.2.3条独立型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2.3规定。

 

 

第4.2.4条独立型筛选厂建筑系数宜为30%一37%。

 

 

第4.2.5条独立型筛选厂选研排弃场的用地面积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2.4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第5.0.1条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以下简称为车站)建设用地界线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车站设有货运站台时,车站与矿井、选煤厂工业场地的分界线应以站台边线为界;无货运站台地段,当设有水沟时,以靠近工业场地一侧的水沟边线为界;当无水沟时,应以铁路路基与工业场地地坪相交边线为界。

 

二、车站与区间线路的分界,应以车站咽喉区最外进站道岔基本轨接缝外50m处为界。

三、车站未与工业场地相邻地段,应按工业企业铁路用地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5.0.2条矿井装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津设规樟根据矿井设计牛产能力分为60万t/a及以下、90~180万t/a、240~400万t/a三种。

 

二、装车站为终端站型并分为横列式和纵列式两种。

 

三、装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分为850、750、650m三种。

对于60万t/a及以下的矿井,采用半列装车,其装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分为450、400、350m三种。

 

四、装车站的布置能满足煤车送空取重和材料车卸车作业;无客运;采用9号道岔;装车时间每列不超过2h。

 

五、地形平坦,地面横坡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路基平均填挖高度为2m。

 

第5.0.3条矿井装车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0.3规定。

 

 

第5.0.4条当矿井设有选煤厂时,其装车站的用地指标,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表5.0.3的规定外,尚需增加煤泥线和油脂线的用地,其增加用地面积,不宜超过表5.0.4规定。

 

 

第5.0.5条矿区型和群矿型选煤厂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根据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分为60万t/a及以下、90~150万t/a、180~240万t/a、300~400万t/a四种。

 

二、其他编制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第5.0.2条第二至第五款相同。

 

第5.0.6条矿区型及群矿型选煤厂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0.6规定。

 

 

第5.0.7条装(卸)车站生产房屋建设用地指标,应按其建筑系数为20%计算确定。

 

第5.0.8条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的调整,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装(卸)车站路基平均填、挖高度不等于2m时,其用地面积可根据实际平均填、挖高度与2m之差值乘以本建设用地指标表5.0.3或表5.0.6中“每米填挖高度调整值”所得的调整数进行调整。

 

二、当装(卸)车站为通过式站型时,可按增加1股正线进行调整。

 

三、当装(卸)车站位于地面横坡大于4%的地段时,其用地面积可按表5.0.8规定进行调整。

 

 

四、当装(卸)车站位于风沙、雪害、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条件的地区,其建设用地面积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增加。

 

附录一:

 

工业场地组成

 

1、矿井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

    

  

2、选煤厂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

 

 

3.筛选厂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及设施组成

 

 

4.爆破器材库场地建(构)筑物组成

 

 

附录二:

 

调整系数

 

1.地形调整系数

 

当工业场地位于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影响场地总平面布置时,其用地面积可按表1进行调整。

 

 

2、湿陷性黄土调整系数

 

当工业场地位于Ⅱ、Ⅲ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时,其用地面积可按表2进行调整。

 

 

3、当工业场地位于受洪涝威胁地区,需作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时,其用地面积按具体情况确定。

 

4.由于地形和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矿井采取多场地开拓布置时,包括主井与副井分别位于二个工业场地或主、副井口与装车站分为两个工业场地,以及一个矿井多坑口出煤等,其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5.当工业场地位于多年性冻土、膨胀土、溶洞、滑坡等不良工程地质以及因地震影响需增加用地面积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6、凡同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调整系数,其用地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Ao=A〔1+(Kl一1)+(K2一1)+……(Kn一1)〕

 

式中:

Ao―调整后的用地面积,(hm2);

 

A―规定的用地面积,(hm2);

 

K1K2…Kn―调整系数。

 

附录三:

征地范围的计算

 

1.工业场地征地范围宜按工业场地围墙轴线外1~2m计算;

 

2.山区或丘陵地区按台阶布置进行平场的,征地范围,填方可按放坡脚线外2m计算;挖方可按波及范围外2m计算;砌挡墙时,可按墙脚跟外或墙顶端外2m计算;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为15%或以上时,可按斜面进行计算征地面积;

 

3.紧贴工业场地有防、排洪沟时,可按沟外侧l~2m计算;

 

4.爆破器材库区有围墙时,宜按围墙轴线外3~5m计算,无围墙时参考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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