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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监理概述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制度。

安全监理是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而产生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工程监理工作的一项新内容,安全监理工作同时也是工程监理工作的一部分。

第一节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安全监理的产生与发展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一、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和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一)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

1.交通建设产品(建筑物、构筑物)具有固定位置,但工程施工流动性大,各种机械设备和材料、大量的施工人员必须围绕着这一固定性的产品开展活动。

施工人员要随着施工的进程而上下、左右地立体交叉作业,作业场所不可能永久固定,且大量一线岗位工人都是短期劳动雇员关系。

涉及的材料、机械、人员多,施工船舶、机械多,易产生相互干扰。

2.施工周期长、空间体积大、多工种交叉作业。

特别是隧道工程、港口工程、桥梁工程,施工场地一般都比较狭窄,且施工任务紧迫,使得工序的搭接错综复杂。

3.工程结构复杂,施工协作性高,要求各阶段、各环节、各工种作业衔接协调、配合默契,标段之间、工序之间的协作及项目参与各方之间的协作要求高。

4.施工受自然因素及外界干扰的影响大,可能受到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的影响,及气候冷暖、洪水、潮汐、雨雪、台风、巨浪等影响。

如公路工程线路长的特点决定了必需与很多的当地村民接触,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受到阻工等干扰;码头基础施工受潮汐、水位影响较大,经常需要赶潮、赶枯水施工。

5.交通工程项目单件性强,同一结构型式的产品,由于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的不同,所采取的施工措施、施工方法会变化很大,因此,管理难度增大,施工管理更具独特性。

6.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和劳动强度高。

尽管目前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机械设备代替了不少人的劳动,但从整体建设活动来看,手工操作的比重仍然很高,工人的体力消耗很大,劳动强度相当高,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还是一个重体力行业。

7.产品的多样性和施工工艺复杂多变性。

一项交通建设工程,每道工序、施工方法是不同的。

尽管有的施工过程中有一定的规律性,但交通建设产品的多样性和施工生产工艺复杂多变性,受施工要求、施工时间、施工场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施工过程变化大,管理难度大,给施工安全带来不少的隐患。

(二)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1.产品的固定性导致作业环境局限性

交通建设产品坐落在一个固定的位置上,导致了必须在有限的场地和空间上集中大量的人力、物资、机具,随着施工的进程而上下、左右地立体交叉作业,导致作业环境的局限性,因而容易产生物体打击等伤亡事故。

2.露天作业导致作业条件恶劣性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大多是在露天空旷的场地上完成的,有些甚至在悬崖、深谷等地方完成,导致工作环境相当艰苦,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3.体积庞大带来了施工作业高空性

交通建设产品的体积十分庞大,操作工人大多在十几米,甚至几百米上进行高处作业,因而容易产生高处坠落的伤亡事故。

4.流动性大,工人素质低带来了安全管理的难度性

近年来,由于工程建设量异常增大,大量缺乏有技术基础并能熟练操作的工人,导致大批农民进城当了建筑工人。

而这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往往文化水平不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而且由于流动性很大,绝大多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施工企业并没有签订较为长期的劳务合同,施工企业一般不对他们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因此他们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及防护常识,大多数人也不懂如何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由于交通建设产品的固定性,当这一产品完成后,施工单位就必须转移到新的施工地点去,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素质较差,要求安全管理举措必须及时、到位,带来施工安全管理的难度性。

5.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带来了个体劳动保护艰巨性

在恶劣的作业环境下,施工工人的手工操作多,体能耗费大,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都比其他行业要大,其职业危害严重,带来了个人劳动保护的艰巨性。

6.产品多样性、施工工艺多变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的保证性

交通建设产品多样性,施工生产工艺复杂多变性,如一座桥从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至竣工验收,各道施工工序均有其不同的特性,其不安全的因素各不相同。

同时,随着工程建设进度,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也在随时变化,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针对工程进度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断及时地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予以保证。

7.施工场地窄小带来了多工种立体交叉性

近年来,交通建设工程由低向高发展,由地上向地下、水下发展,施工现场却由宽到窄发展,致使施工场地与施工条件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多工种交叉作业增加,导致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事故增多。

8.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

由于近期国家的交通建设工程规模较大,施工企业也遇到了超常规的发展机遇,但是有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并不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也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

施工安全生产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个人劳动保护以及使用电气工具上,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坍塌等方面。

同时,新、奇、个性化的建筑产品的出现,给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

⑴严重性

交通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其影响往往较大,会直接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给广大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往往会导致群死群伤或巨大财产损失。

⑵复杂性

工程事故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影响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因素很多,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同一类安全事故,其发生原因可能多种多样。

⑶可变性

许多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隐患,其安全事故隐患并非静止的,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而不断的发展、恶化,若不及时整改和处理,往往可能发展成为严重或重大安全事故。

⑷多发性

交通建设工程中的安全事故,往往在工程某部位或工序或作业活动经常发生,例如,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起重机械事故、中毒事故等。

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概述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而建立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系列活动。

这种管理活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划分为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管理活动、行为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活动;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又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方涉及工程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划定,特别是把对生产行为主体(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行为(管理活动)的部分管理责任,划入工程监理的范围。

如何在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履行好监理的职责是至关重要的。

(一)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从“安全生产”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现代安全管理强调在生产中要做好预知预防工作,尽可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安全第一”是原则和目标,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确立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肯定了安全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安全第一”的方针,就是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包括管理者和操作人员以及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树立安全的观念,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安全。

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预防为主”是手段和途径,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对不同的生产要素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一个整体。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尽一切可能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和条件,积极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作业人员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其次,安全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着生产活动进行,不仅要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还要促进生产的发展。

离开生产,安全工作就毫无实际意义。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工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它体现了安全和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指出:

“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企业中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不仅是对各级领导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同时,也向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明确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

可见,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责任。

认为安全管理只是安全部门的事,是一种片面的、错误的认识。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管理责任的落实,体现了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

2.坚持目标管理

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对生产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目的。

没有明确目标的安全管理是一种盲目行为。

盲目的安全管理,只能劳民伤财,危险因素依然存在,而且,只能纵容威胁人的安全与健康的状态,向更为严重的方向发展或转化。

3.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关系,肯定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

进行安全管理是针对生产的特点,对生产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贯彻“预防为主”,首先要端正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的认识,端正为消除不安全因素采取的态度,选准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

在安排与布置生产内容的时候,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是最佳选择。

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地、坚决地予以消除。

4.坚持动态安全管理

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不是少数人和安全机构的事,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人共同的事。

缺乏全员的参与,安全管理不会有生气,不会出好的管理效果。

当然,这并非否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安全机构的作用。

生产组织者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固然重要,全员性参与管理也十分重要。

安全管理涉及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的全部生产过程,涉及全部的生产时间,涉及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

5.坚持过程控制

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因此,对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必须是动态安全管理的重点。

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运动轨迹与物的不安全状态运动轨迹的交叉。

从事故发生的原理,也说明了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应该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而不能把约束当作安全管理的重点。

6.坚持持续改进

既然安全管理是在变化着的生产活动中的管理,是一种动态,其管理就意味着是不断变化的,以适应变化的生产活动,消除新的危险因素,更重要的是不间断地摸索新规律,总结管理、控制的办法与经验,持续改进,指导新变化后的管理,从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在对项目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8.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和实施“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

(三)安全生产处理好五种关系

1.安全与危险的并存

安全与危险在同一事物的运动中是相互对立的,相互依赖而存在的。

因为有危险,才要进行安全管理,以防止危险。

安全与危险并非是等量并存、平静相处。

随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安全与危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着,进行着此消彼长的斗争。

可见,在事物的运动中,都不会存在绝对的安全和危险。

危险因素客观的存在于事物运动之中,自然是可知的,也是可控的。

保持生产的安全状态,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预防为主,危险因素是可以控制的。

2.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生产中人、物、环境都处于危险状态,则生产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安全是生产的客观要求。

自然地,当生产完全停止,安全也就失去意义。

就生产的目的性来说,组织好安全生产就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最大的负责。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顿、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3.安全与质量的同步

安全是质量的基础。

只有在良好的安全措施保证之下,施工人员才能较好地发挥技术水平,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

同样,工程施工质量越好,其产生的安全效应就越高;可以说质量是“本”,安全是“标”,两者密不可分。

只有标本兼治,才能使工程项目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可见,安全与质量是同步的。

从广义上看,质量包含安全工作质量,安全概念也包含着质量,交互作用,互为因果。

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

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要素的角度出发,而质量第一则是从关心产品成果的角度出发。

安全为质量服务,质量需要安全保证。

4.安全与速度的互促

安全是进度的前提。

由于建设项目的最大特点是施工工期较长,建设单位总是希望其投入资金能尽快产生效益,对工期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长时间的加班加点,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人员和设备的疲劳及施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工期过短是埋下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

国家规范标准中的工期是可以进行适当的压缩的,但对工期提出一个有利于安全的合理工期即约定工期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

可见,安全与进度是互促的。

安全与速度互保。

速度应以安全作保障,安全就是速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追求安全加速度,尽量避免安全减速度,当速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暂时减缓速度,保证安全才是正确的做法。

5.安全与效益的兼顾

个别建设单位的安全资金不到位或随意压价等,承包单位不可能将过多资金投入安全设施中,加上部分分包单位缺乏岗位培训,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低,一旦出现因安全问题产生的工伤事故,不但会给承包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给建设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延长了投入资金产生的效益。

可见,安全与投资是兼顾的。

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会改善作业条件,带来经济效益。

所以安全与效益是完全一致的。

安全促进了效益的增长。

在安全管理中,投入要适度,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生产,又要经济合理,还要考虑力所能及。

单纯为了省钱而忽视安全生产,或单纯追求不惜资金盲目高标准,都是不可取的。

三、工程安全监理产生的背景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胡锦涛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强调: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牢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温家宝总理作出指示和要求:

“建设部门都要从中吸取教训,尊重科学,严格执行经过论证的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各种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管,是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我国正处在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筑业的规模逐年增加,已经成为继工业、农业、贸易之后的第四位支柱产业。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安全生产管理与有关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的交叉,有很多项目的建设并不规范,有很多建设工程项目的代表政府的管理方又是建设方,甚至又是施工方或者监理方,这样的管理模式对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制约了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还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

虽然《建筑法》针对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特点,规定了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以及安全报批等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面对建筑企业成分的变化、承包机制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影响、现代工程建设对安全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变化的情况和仍然相当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在《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明确安全责任、加强管理监督和依法处理事故的要求,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主体为主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的安全责任,明确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主要是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差,部分条款存在交叉等问题。

如现行《建筑法》,关于建筑领域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特别是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有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有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已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造成企业在招投标中,不规范竞争,为保证低价中标,压减应有的安全投入,埋下大量事故隐患。

2.政府监督方面

基本以突击性安全大检查为主,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措施,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执法监督不力,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从严执法不到位,动态监管不及时;此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等。

3.人员素质方面

大量使用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于各方面原因,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风险防范能力都相当低,在现场管理人员偏少,尤其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更少,达不到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不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不务实、不严格,也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4.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认识有高有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薄弱,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执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差,“三违”现象时有发生,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和劳动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少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资质,特别是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分包现象严重;有些施工企业经常违背客观规律,只强调进度轻视安全生产,蛮干抢工期,在侥幸中求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片面注重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致使在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出现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管理不严、对违反劳动安全纪律的行为只要没酿成事故几乎没什么处罚。

2019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适应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当前形势和今后发展要求,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立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配套,进一步实现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制化,通过明确安全责任、加强管理监督和依法处理事故,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更好地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与工程和其他财产安全的背景之下产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一项新的工作内容,由此产生了安全监理工作。

安全监理是工程监理的一部分。

第二节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监理工程师在从事安全监理工作中,应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审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时,要注意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颁布单位

名称

实施时间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9.1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9.3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9.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19.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9.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9.10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6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9.10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9.4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10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9.10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4.1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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