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综合50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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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综合50 1.docx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综合501

司法综合-50

(总分:

132.00,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

30,分数:

30.00)

1.王先生和赵先生分别搞了同样的发明,赵先生于2001年7月1日完成该发明,王先生同年11月1日完成该发明,赵先生于2002年3月5日上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王先生于同年3月5日下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是谁?

()

(分数:

1.00)

 A.王先生

 B.赵先生

 C.王先生和赵先生共有

 D.王先生和赵先生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

解析:

[考点]先申请人[解析]为什么选择D,这是因为按照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所以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

如果这样的权利已经授予一个人,就不能再授予给其他的人。

否则,两个人的专利权会发生冲突,谁也不能有效地行使。

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假如他们的申请都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这叫做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9条规定: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了专利申请后,应当通知他们自行协商,确定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双方都不授予专利权。

这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原则得出的结论。

因此正确的选项为D。

2.以下用人单位的做法正确的是()

(分数:

1.00)

 A.某工厂职工曲某患心脏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工厂为曲某另行安排了工作,曲某仍无法正常工作,工厂负责人遂在某次会议上通知曲某1个月后工厂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让曲某尽快办理交接工作

 B.某建筑公司招聘的泥瓦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建筑公司遂发给王某解聘通知,告知王某次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C.某企业欲开发一种新产品,遂招聘陈某等三人进入技术部门全权负责该产品的开发,后来经过论证,该产品不具有市场价值,企业与陈某等三人协商将他们调到生产部门,陈某等三人不同意,想继续留在技术部门,企业发给陈某等三人解聘通知,告知他们30天后企业将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他们做好准备 √

 D.李某是某机械厂的职工,由于车间主任操作失误,李某的手臂被轧断,机械厂为李某调整了多个工作岗位,由于李某的文化程度较低,每个工作都不能胜任,机械厂无奈发给李某解聘通知,告知李某60天后企业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将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解析:

[考点]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析]《劳动法》第2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A选项中曲某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

(1)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工厂不是书面通知,而是口头通知,所以工厂的做法不正确。

B选项中王某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

(2)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建筑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所以B选项不正确。

C选项中陈某等三人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企业的做法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

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

(1)项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

1.00)

 A.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要经过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

 B.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无须决定批准与否,而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 √

 C.人民法院批准后,债务人不可就同一事实再次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D.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

解析:

[考点]当事人撤回支付令申请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7条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是“应当”而非“可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也即法院对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请求,无须进行审查,而应该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不存在人民法院是否批准的问题,对于申请的撤回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一件专利申请由申请人甲于2003年4月3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请判断下述各事实所披露的与该专利申请主题完全相同的技术内容中的哪一项不能否定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

(分数:

1.00)

 A.2003年4月5日出版的一本杂志

 B.另一申请人乙于2003年4月3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

 C.2002年10月1日在国内公开使用 √

 D.申请人甲于2002年8月20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在2004年2月22日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解析:

[考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条件[解析]《专利法》第22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在我国,现有技术的意思是指,以申请日为界限,在申请.B(不含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水平,即技术知识的总和。

按照上述新颖性的定义,能够使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的技术有两部分:

一部分是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另一部分是申请日以前他人提出并在该日以后公布的申请中的技术。

在我国专利法中前者是属于现有技术,后者不属于现有技术。

选项A是申请日以后公开的出版物,因此不破坏新颖性。

选项B是另一申请人乙在申请日当天提出的,因此也不破坏新颖性,如果甲和乙的专利都符合授权条件的话,可以协商确定申请人。

选项C,《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2002年10月1日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公开使用破坏其新颖性。

选项D是由甲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也不破坏新颖性。

5.一发明人发明了一种以山楂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及其制造方法,并且专门设计了该种食品外包装的外观设计。

请问下列哪个选项可以得到专利保护?

()

(分数:

1.00)

 A.以山楂为主要原料制造的食品申请发明专利 √

 B.以山楂为主要原料制造的食品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C.山楂食品的制造方法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D.山楂食品的硬塑包装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解析:

[考点]发明[解析]选项A是对以山楂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发明,可以得到专利保护。

这是因为,就专利法来说,发明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产品;另一类是方法。

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和各种物质等。

这种发明可以是一种独立的产品,也可以是一种产品的一个部件或者附件。

方法发明是指与某种活动有关的发明,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发明,例如机械方法、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学方法;其他方法的发明,例如通讯方法、测试与计量方法、操作方法等。

制造产品的方法,可以是制造的全过程,也可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过程。

产品的新用途可以归入产品发明,也可以归入方法发明。

方法的新用途,则归入方法发明。

选项B是以山楂为主要原料制造的食品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中的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选项B是以山楂为主要食品的产品组分的发明,因而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选项C是对山楂食品主要的制造方法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所以对产品的制造方法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选项D是对产品的外包装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因此选项D中的硬塑包装只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6.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分数:

1.00)

 A.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B.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C.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D.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解析:

[考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口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7.甲企业被宣告破产,需要清偿如下费用及债务:

(1)管理、变价和分配甲企业财产的费用

(2)甲企业作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负担的保证债务(3)甲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4)甲企业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以上费用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

(分数:

1.00)

 A.

(1)(3)

(2)(4)

 B.

(1)(4)(3)

(2) √

 C.(4)

(1)(3)

(2)

 D.(3)

(1)(4)

(2)

解析:

[考点]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共益费用、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113条第1款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费用受偿,共益费用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受偿,社会保险费用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所以B选项正确。

8.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

1.00)

 A.张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欲向法院申请向张某发出支付令,但是此时张某不在国内,人民法院可以向张某的家人发出支付令

 B.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让李某接收支付令

 C.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院起诉

 D.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

解析:

[考点]督促程序的适用问题[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所以张某不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选项A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所以人民法院应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支付令。

选项B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224条的规定: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选项C错误。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9.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甲企业于2印5年11月20日将企业财产无偿转让给乙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

1.00)

 A.转让行为无效

 B.转让行为有效

 C.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

 D.以上说法都不对

解析:

[考点]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对于甲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所以C选项正确。

注意:

原《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了破产无效行为,未规定可撤销行为,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并且具体规定有较大改动,考生须注意。

10.某甲因被某乙打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追究,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自诉,下列有关法院的处理方式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分数:

1.00)

 A.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对该案进行调解 √

 B.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

 C.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

 D.自诉人撤诉后,因同一事实再次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析:

[考点]人民法院对公诉转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72条和《刑诉解释》第188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被害人可以自诉,但该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只有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自诉人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再次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要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1.2001年5月,长今化工公司刘某看到公司提炼硫的设备比较先进,就召集甲、乙、丙三人利用该设备进行硫的纯化技术研究,刘某负责研究工作,甲负责沟通设备管理员提供方便,乙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丙负责项目的资料翻译与整理工作,2002年该技术成果完成,问该项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是谁?

()

(分数:

1.00)

 A.刘某是惟一的发明人 √

 B.刘某和乙是共同发明人

 C.刘某和乙、丙是共同发明人

 D.刘某和甲、乙、丙都是共同发明人

解析:

[考点]发明人或设计人[解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判断是否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是看两个以上的个人是否共同构思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共同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都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在实践中,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确定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资格:

(1)看发明有无真正的实体合作者,而不是形式上的合作者。

(2)发明是技术思想的创作,其发明构思可以作为判断共同发明人的重要依据。

比如,技术发明的课题是否为共同拟定;解决课题的技术方案是否为共同制定。

(3)发明过程分为构思和构思实施两个阶段,其构思是否为共同实施,也是判断共同发明人的重要依据。

本题刘某负责研究工作,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而甲、乙、丙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或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

12.下列有关行政赔偿的诉讼期间,论述正确的有()

(分数:

1.00)

 A.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之日起或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

 C.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出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D.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时起2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解析:

[考点]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受理问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下述相关规定,即第22条规定: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此A项表述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

第23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因此B项表述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

第23条第2款规定: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因此C项表述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

第24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因此D项表述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

13.甲大学委托乙大学开发一项技术,双方在合同中未就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做出约定,以下哪种判断是正确的?

()

(分数:

1.00)

 A.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甲公司

 B.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乙大学 √

 C.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甲公司和乙大学共有

 D.双方须就专利申请权归属重新签订合同,做出约定

解析:

[考点]专利申请权归屑[解析]为什么选择B,这是因为在理论上,无论是职务发明还是合作发明、委托发明,决定其权利归属的基础首先是合同。

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

当然,职务发明与委托发明所赖以产生的合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一种是劳动合同或者雇用合同;另一种是委托开发合同。

《专利法》第6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因此正确的选项为B。

14.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水果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有效期为8月20日。

后来,中国卖方要求德国买方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30日,买方同意,但是忘记将有效期延长的消息告知银行。

甲公司于8月22日向银行议付,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

1.00)

 A.银行可以在9月4日向甲公司发出拒付通知

 B.银行应进行议付,因为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表面相符

 C.银行不进行议付,因为已经过了议付的有效期 √

 D.银行应进行议付,因为乙公司已经修改了信用证的议付期限

解析:

[考点]银行审单期限,信用证有效期[解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的审单期限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7个银行工作日,所以A项错误;受益人应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议付,超过议付的有效期,银行将不进行议付。

由于买方没有把有效期延长通知银行,因而有效期仍是8月加日,甲于8月22日议付,银行将不进行议付。

所以B、D错误,C正确。

15.某乡办企业女工祝某因企业不景气下岗去南方打工2年,期间与打工的同乡杨某相识恋爱。

不久之后,两人准备结婚,一起回乡结婚登记。

不料,乡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称,根据记录反映祝某已和刘某办了结婚登记。

原来在祝某在外打工期间,同村郭某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假借祝某之名向该乡人民政府申请并领取了结婚证。

祝某遂要求乡政府撤销该结婚证,但遭到拒绝。

对于乡政府的拒绝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分数:

1.00)

 A.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

 B.虽与许可有关,但既不是“拒绝颁发许可证”,也不是“不予答复”,因此不具可诉性

 C.因为结婚证书并不属于“许可证、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不具可诉性

 D.属于“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

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是否可诉的确认[解析]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颁发结婚证之行为可以视作一项行政许可行为。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结婚证也是个人身份权的表征。

在本案中,该乡政府拒绝撤销假借他人之名而领取之结婚证的行为,显然已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权。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8)项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以及第1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乡政府的拒绝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故ABC项表述是不正确的;而D项表述则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法律精神,是正确的。

16.清代,两个人在京城街上发生口角,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打伤,按律应处以杖刑,请问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是()

(分数:

1.00)

 A.刑部 √

 B.大理寺

 C.都察院

 D.案件发生地所在县衙

解析:

[考点]清代刑部的职权[解析]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

(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

(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

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17.甲、乙集资3万元做收购羊皮的生意,由乙带上钱与丙一同下乡收购。

丙见乙身带巨款,遂产生抢劫之念。

当行至一涵洞处,趁乙不备用石头将其头部击伤(轻伤)。

乙急忙逃走,丙紧迫不舍,乙见状便仍掉钱兜说:

“你不是要钱吗?

给你!

”继续跑。

丙知道钱在兜里,但为杀人灭口,仍追上乙并将乙按倒在地。

乙见状说:

“甲知道我们一起出来的,打死我你也跑不了!

”丙听后,停止暴力行为,拿上钱兜走了。

其实钱捆在乙的腰上,不在兜里。

丙的行为属于()

(分数:

1.00)

 A.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中止 √

 B.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中止

 C.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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