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投资审计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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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投资审计的区别

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投资审计的区别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核实项目建设投资,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投资评审这一职能就显得尤为必要。

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行为。

一、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同

我县财政投资评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和临颍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临颍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临政【2011】9号)

而政府投资审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二、职能不同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为了加强自身行政管理,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设置的内部审核机制。

其审核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见财建【2009】648号第十二条)。

而政府投资审计是对社会各领域经济活动的专门监督,其审核结果对被审建设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

从监督管理的层面看,财政投资评审是内部监督,政府审计是外部监督。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规定:

“决定对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即财政投资评审仅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身进行审核。

而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有权对政府投资建设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并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如下的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对于拒不执行处理措施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政府投资审计的权限不同

河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648】号)和各项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市级,制定了《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

该管理办法中第三章评审范围和内容如下: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以及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四)工程建设支付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有关情况审核;

(九)其他。

而河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该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定义,即指政府全额投资和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其审计监督范围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该条例第四章审计内容及程序中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为审计内容,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二)政府投资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收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支出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九)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一)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审计。

在效益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

四、对建设项目审核的阶段不同

财政投资评审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之中,周边省市也都相继建立了“六先六后”(“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审批”、“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评审工作机制,而我县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四先四后”(“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审批”、“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评审机制(见临政【2011】9号和临财【2011】22号)。

根据法规要求,财政投资评审将侧重点放在“先评审”,就是为了节约财政资金,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而政府投资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是对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作出结论。

同时,政府审计还要对已发生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也明确了可以全过程审计监督,即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见《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

五、对建设项目审核结果的效力不同

1、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第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是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结算等事项的依据。

且豫财办【2011】6号文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下:

(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当预留10%-30%竣工结算尾款,待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批复后进行拨付;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作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2、政府投资审计可以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并具有行政处罚权。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中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3、综上所述,对于审计局提供的文件《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依据异同》中“同时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财政部门不应擅自进行决算,拨付工程价款不能超过合同的70%,财政部门凭审计报告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凭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此段查无此据。

(临颍县审计局提供的材料有抄袭湖北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黄均田于2010年12月2日发布的《浅析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依据异同》的嫌疑)

六、审核结果追求的目标不同

根据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财政和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投资审计都是为了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的使用。

双方都为行政职能,其审核工作费用是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与建设单位无利益关系,都应能保证审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1、对于审核工作费

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第三条: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2、对于委托审核费

根据《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第二条:

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3、审核结果

财政投资评审是本着节约财政资金,保证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提供的技术支撑。

政府投资审计是对项目建设整体过程合法、合规性的审计监督。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3、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4、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

5、临颍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临颍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临政【2011】9号)

6、临颍县财政局印发的《临颍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运转程序》(临财【2011】22号)

7、《财政评审》总第58期[26-28]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0、《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11、《浅析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依据异同》湖北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黄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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