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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使用手册19

第一部分

概况说明

一.潜阳府花园小区概况

潜阳府花园是由杭州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倾力开发的精品楼盘。

该项目设计规划细致唯美,力求创造出精致、完善、动感、富有人情味的生活气息。

潜阳府花园A区于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浮玉路479号,用地面积25818.72m²,总建筑面积55109.08m²,小区住宅共计446套,小区内智能化配套设施完善,有可视对讲、闭路电视监控、周界报警、电子巡更、车辆出入管理系统等。

二、物业服务部概况

临安市浙皖农贸城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物业管理专业国家三级资质证书。

本部门坚持“诚信务实、厚德敬业、合作进取、拼搏创新”的质量方针和“业主至上、为您服务”的服务理念。

3、小区现场管理服务机构概况

临安市浙皖农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下设潜阳府花园物业管理部,全面实施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以其专业水准和丰富经验,竭诚为业主提供二十四小时管理服务。

若您需要任何帮助,请与物业管理处联系:

客户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日8:

0017:

00

报修接待实行全年365天服务

安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管理处组织架构

 

 

 

 

第二部分

住户须知

一、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五章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

第六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七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应用系统,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安全调查工作。

第五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建筑装饰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条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式。

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等方式,探索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屋装修企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及物业服务单位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不良信息,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

房产主管部门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户型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书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治理安全隐患的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

(二)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调查,采取人员转移、防汛、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安全性检测鉴定和维修,并保留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采取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房屋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因对共有部分采取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承担。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本条规定的各项措施所需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取。

第十二条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出卖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查询。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在委托关系解除后,及时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对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旅游、交通、民政等用途的房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关安全责任。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施工活动。

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非住宅房屋装修的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手续。

住宅房屋装修中需要对房屋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装修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八条住宅房屋装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

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备案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意见;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方案。

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还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出图章以及注册结构师执业章。

委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修的,还应当提供装修合同以及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住宅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巡查。

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发现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房产主管部门接到违法装修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员等不得拒绝、阻挠房产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现场巡查,不得拒绝、阻挠房产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活动。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立后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办公场地等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二)房屋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外,房屋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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