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管理制度1009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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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管理制度100902

劳资管理规定

调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调配管理办法。

1、调动原则

坚持严格定岗定编的原则,缺员单位不准调出、超编单位不准调入,坚持职工队伍相对稳定原则,严格控制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度,坚持正向调动的原则,即二线向一线调动,地面向井下调动,坚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安排的原则。

2、调动程序

(1)职工个人调动应持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接收单位双方负责签字同意后报劳资科,由劳资科统一报相关领导审批。

(2)在合理劳动组织、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符合本单位或系统定员标准前提下,矿井个系统内部调动经各分管矿长审批。

调入调出矿必须经矿长批准。

(3)特殊工种、关键岗位人员调动同时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4)除因生产或工作需要由矿安排的成建制调动外,职工个人原因调动一律在每月的25日至30日之间办理。

3、下列情况不予调动

(1)职工在受降级及以上处分期间不得办理调动;

(2)新参加工作试用期间不得调动。

4、借调人员管理

(1)单位需借用人员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工作量,由矿劳资、政工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对借用岗位进行工作量考核,对工作任务不充分、工作量不足者,要由相关岗位兼岗完成;对经考核确需借用人员者,方可办理借用人员。

(2)借调手续按调动程序执行,必须注明借调时间,工资由借调单位支付。

工资管理办法

围绕我矿二○○九年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奋斗目标,根据霍州煤电劳字(2009)103号文件《霍州煤电集团公司2009年度工资分配方案》和霍州煤电劳字(2008)595号文件《关于下发<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工资管理,全面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生率,确保工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定工资管理办法.

(一)工资管理和使用原则:

1、“两低于”原则,即:

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2、按劳分配、多要素参与、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

3、集体协商、公开公正的原则:

4、正负激励相结合、“安全绩效、成本负亏”否决的原则;

5、保障最低工资待遇的原则

6、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民主监督原则

(二)工资采取“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监督检查、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

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国家、上级的政策、法规和规定管理工资,编制实施矿工资计划。

2、负责劳动工资的统计工作,保证完整、及时准确地上报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报表,提供上级和有关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

3、制定和实施内部工资配办法、奖励规定,指导组对队、车间,班组对个人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

4、对计件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工资的计算,工资结算单的下发,工资的审批和统计上报。

5、按照政策规定,核算员工的伤、病、探、婚、产、丧假及年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6、定期进行对队组工资分配进行检查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7、按规定程序支付员工工资,妥善保存发放记录。

(三)工资计发

岗位工资、津补贴、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等,按《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试行方案》相关规定计算支付。

岗位工资的计算:

岗位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基值×个人岗位系数

日工资=月岗位工资÷21.75天

(四)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的计发,根据集团公司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五)辅助工资

1、津补贴

津补贴是支付给职工在特殊条件(环境)下工作的补充劳动报酬,包括井下工作津贴、夜班津贴、高温高空津贴、野外施工津贴、有毒有害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回族职工伙食实贴等。

2、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每年元月份统一调整。

年功工资(元/月)=10元×连续工龄(年)

3、保留工资

保留工资=套改前技能工资标准(不含浮动级)×50%

4、补差工资

补差工资=200元-套改后增资额(套改后增资额小于200元)

(六)辅助工资计算办法

1、月实际津贴=日津补贴标准×符合津补贴规定的实际出勤天数,

2、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按月计发,当月事假天数(不含公休日)超过月制度工日1/3或旷工超过3日者,停发当月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

(七)全日制用工计时工资的计算

1、日工资也称日薪制,是按日计发工资的制度。

它是根据劳动者的日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日数来计算工资的,其计算公式:

实得日计时工资=日工资标准×实际工作日数

日工资标准=月岗位工资÷21.75天

2、小时工资制,是按小时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小时数来计算工资的制度。

其计算公式:

实得小时计时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

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8小时

(八)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计算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按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其工资计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

(九)个人月度工资收入的计算公试

个人月度工资收入=日岗位工资×实出勤天数+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加班工资

计件人员月度工资收入=个人计件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加班工资

执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以岗位工资为基础计算工作物等级标准工资和计件单价。

(十)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

1、按国家标准执行加班工资按本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的300%乘以节假日实际工作日数(小时数)计算。

2、在日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其延时加班工资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乘以实际延长小时数计算。

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其加班工资按本人日资标准200%乘以实际工作日数(小时数)计算。

3、实行计件工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十一)特殊人员待遇: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如婚、丧、产、探亲人员的工资,年休假待遇、疗养休养期间工资,女工生育假,长期哺乳假及其他假期的工资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因工负伤工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和员工调动工作工资、受处分期间的工资等特殊工资,按以下执行:

1、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作执行见习期。

见习期入岗标准:

博士进E档,硕士进D档,大学本科进C档,专科进B档,中专进A档;从事操作岗位工作者只执行试用期,按本条第四项之规定执行。

期满考核合格后执行所在岗位的工资待遇。

技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取得双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的直接按所取的职业资格等级对应岗位系数执行:

2、婚、丧、产、探假人员工资待遇

职工按照规定应享受婚、丧、产、探假的,假期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之和支付。

3、疗养、休养期间工资支付

职工经单位批准疗养、修养、修养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之和支付。

4、女工生育假,长期哺乳假及其他假期的工资支付

女职工经单位批准,享受生育假,长期哺乳假及其他假期的工资按《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5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支付

职工申请经单位批准脱产学习六个月以内者,其学习期间工资按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之和支付。

从第七个月起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单位派出脱产学习者,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按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之和支付。

6、职工因工负伤工资支付

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1—4级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鉴定为5—6级能够上岗工作者,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上岗后执行所在岗位工资待遇,未安排上岗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鉴定为7—10级者,上岗工作后执行所在岗位工资待遇。

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支付

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休60天内或工龄20年以上者,以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之和计算工资待遇。

⑵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休期超过60天且工龄不满20年者,支付疾病救济费(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岗位工资)。

其中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

工龄岗位工资比例工龄岗位工资比例

5年以内60%5—10年70%

10—15年80%15—20年90%

⑶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出勤者,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⑷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下限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

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政工科或劳资科报到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劳资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

复转军人:

复转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技校毕业生:

技校毕业生报到证、身份证等复印。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大中专学校派遣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新招农民合同制工人:

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调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

新调入职工,携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相关手续到劳资科报到,以便及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未及时转移手续而导致个人帐户中断缴费的,责任自负。

(三)缴费基数的核定

每年2月初,劳资科下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各单位公示,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交回劳资科,劳资科根据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当年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收入的8%。

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3、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和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或请长假时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4、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我矿工作的,其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到企业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1、个人帐户的转移

(1)集团公司内部个人帐户的转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档案资料和个人帐户信息,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职工在调出本矿时,劳资科社保办事员开社保转移介绍信,及相关手续,本人凭介绍信到集团公司社保公司签字盖章办理转移手续,最后到调入单位劳资部门报到,即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2)调出集团公司外的

对调离或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跨统筹范围转出的人员,填写《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六联)同时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等证明材料。

本人带转移资料到吕梁山公司签字盖章,办理转移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费停缴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

(1)调离本单位的;

(2)办理了退休手续的;(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4)农民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本人自愿不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5)出国定居的;(6)死亡;(7)其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

3、个人帐户的支付与继承

(1)缴费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2)退休人员死亡后,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X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经复核后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一)、失业保险参保

所有在册职工在参加工作时即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保险的缴费

农合工个人不缴费,由单位缴费。

城合工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收入的0.5%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1.5%。

(不包括接收人员,接收人员缴费比例以当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的比例为准)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每年2月劳资科下发职工上年度收入统计表,个人签字确认,做为核定失业保险金的依据。

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四)、失业保险的转移

当本人调入或调出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五)、失业保险的支付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

在册职工同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职工失业的。

2、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般条件

(1)、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

根据《劳动法》规定,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发生非自愿失业的原因不在失业人员个人,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甚至破产,由于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企业停产等客观原因,或者是同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失业的,这部分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缴足一定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

一定就业年限指职工必须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4)、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具体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

3、失业保险待遇的构成及给付标准

构成包括: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给付标准:

1、失业保险金。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临汾市为480元。

2、医疗补助金按失业保险金的10%比例发给。

3、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执行国家有关规定;4、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执行统筹市标准。

4、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划分为三个档次:

1、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可领取3个月,在此基础上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增加3个月;最长领取12个月;

2、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18个月;

3、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每增加1年增加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5、出现以下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补判刑收监执行或补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要求,是发展经济,促进企业进步,的必备条件。

(一)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登记

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首先填写《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并在其右上角贴一寸彩照,《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基础档案资料》,及两证一卡。

认真核对后,交到劳资科办理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为调出人员填写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一式三联,报局医保科。

(三)医疗保险费的代扣代缴

1、每月及时收回各单位医疗保险基金花名表,录入微机,每月20日,将职工医疗保险欠费停卡表、补交开卡表及医保基金申报表报医保科。

2、每月25日取回医保科下发征缴单据报财务科。

(四)缴费基数核定

每年2月提供每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报医保科,为核定下年度职工缴费基数做好基础工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高于平均缴费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五)参保人员的就医及结算

集团公司医疗保险实行“门诊放开,住院控制”的就医管理办法。

门诊放开即参保人员需带医保中心制发的个人医疗保险证、诊疗手册和医疗IC卡到任何一家集团公司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

住院控制是指由医保中心根据参保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住地为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仍按现行医疗服务区划分范围执行。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疗费用凭个人医疗保险证、医疗IC卡从个人帐户中直接核减。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以现金直接支付。

参保人员急诊费用,起付标准及其以下费用本人自付;超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一按本人自付30%,统筹支付70%计算。

(六)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年金则重在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

实施《企业年金方案》,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需要,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对于构建和谐矿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员工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

在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年金方案实施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均可参加本方案:

1、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企业取得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

2、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3、本人自愿参加年金方案。

下列人员不参加企业年金方案:

1、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2、协议保留人事关系、社保关系的人员;

3、新接收未分配上岗人员;

4、非全日制用工;

5、返聘、外聘、外借人员;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二)、员工加入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及转移

劳资科负责审核职工参加年金方案的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填写书面申请,交由劳资科签章确认即可加入。

职工调出本单位时,年金手续随养老保险手续一起转移。

(三)、《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1、方案参加人的权利

(1)、对方案参加人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方案参加人对个人账户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方案参加人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2、方案参加人的义务

(1)、授权公司根据本方案规定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2)、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本方案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承诺在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企业年金权益,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四)、《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人退出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1、方案参加人可以退出本方案,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过公司签章确认后即为退出本方案。

2、方案参加人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本方案,如参加人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有权于合同终止时中止参加人参与方案。

3、方案参加人退出方案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在退出方案生效日即行终止。

4、方案参加人退出本方案,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中,也可保留在本方案受托人处继续管理,但个人必须自行承担账户保留后相应的管理费用。

如果参加人未能提出书面指示,则自动作保留处理。

(五)、《企业年金方案》资金筹集方式和企业、个人缴费的比例

1、年金缴费由企业和参加人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企业和参加人缴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缴费根据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采取每月缴费的方式。

其中,缴费基数是职工实缴金额,缴费比例根据职工个人的连续工龄确定,具体比例如下表所示:

职工连续工龄10年以下10-20年(含10年)、20-30年(含20年)、30年以上(含30年)

企业缴费比例1.01.52.03.0

3、参加人个人缴费金额按照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费。

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在岗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其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六)、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权益归属

参加人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所形成的权益的归属规则是按照职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逐步增加归属比例:

1、工作不满5年的,归属比例为0;

2、工作满5年的,归属比例为50%;

3、工作满10年的,归属比例为100%;

4、参加人退休、任何时候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所形成的权益的归属比例为100%。

5、因参加人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利将该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所形成的权益收回企业过渡账户。

(七)、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转移和保留

1、方案参加人离职并且参加了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经公司确认后,并且新单位之企业年金方案可接受转入,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中。

2、如果方案参加人离职,但未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方案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方案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则保留在本方案受托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

到退休时或其他可领取条件下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本方案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个人账户保留后,参加人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

(八)、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1、待遇支付条件

方案参加人不得提前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但在达到下列条件后,可以领取: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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