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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856510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2

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第二节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3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4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1.调整范围。

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3.2005年对《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首先是建立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制度。

(2)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禁止证券公司向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5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3)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明确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

(4)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5)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6)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7)是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问题进行修改

6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较全面的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7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

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关于出资方式:

公司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还可以用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出资。

关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8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比例:

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9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10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关于公司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降低至3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总股份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6)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11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资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资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并于同日公布。

该法及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或与证券有关的犯罪有: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3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5.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1%以上5%以下罚金。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15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操纵证券市场罪。

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9.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0.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出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以上20%以下罚金。

17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二、行政法规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使证券公司的运行和监管更加规范。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

18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1.总则

2.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3.组织机构

4.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5.客户资产的保护

6.监管措施

7.法律责任

8.附则

19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该条例自2008年4月23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处置证券公司的具体措施。

《处置条例》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风险措施: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3.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4.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

20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三、部门规章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

21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对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

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

如果在初步询价阶段参与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发行4亿股以上的、参与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发行人不得定价并应中止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22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

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个月。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23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时,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l2亿元以上。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

(三)《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该规定共十三条,2006年3月7日中国证监会第一百七十三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场禁入的类型。

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3-5年、5-10年或者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4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我国及时总结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确立了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25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三公”原则、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交易的公开原则要求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证券争议处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以法律为依据,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

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而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

国家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26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

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27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成立于l992年10月。

目前设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机构监管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法律部、稽查局、会计部、国际合作部等职能部门,并在全国各地设36个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中国证监会职能管理部门分工:

P293

28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

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核心是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我国目前对证券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制度。

29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2.信息披露制度

各国均以强制方式要求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

有利于价值判断、防止信息滥用、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业、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信息公开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全面性(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真实性、时效性。

信息公开制度有:

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持续信息公开制度、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30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信息披露不得有以下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信息披露前可在除公开场合之外的场所泄露该信息。

4.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上市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备置于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报送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上报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31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3.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制度。

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人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对保荐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继续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32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P299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33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欺诈客户行为包括:

1.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2.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P300

34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4.对内幕交易交易行为的监管

 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35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内幕信息的界定: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发行人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应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36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三)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

我国《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实行核准制,对从事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制,对一般从业人员,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

37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3.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

我国《证券法》按照业务类型对证券公司进行管理,原则性地规定了经营各项业务的最低实缴注册资本。

4.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38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四)统一行业诚信档案工作(新增)

1.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工作。

基本形成诚信制度规范体系;推进了诚信数据平台建设;始终保持违规惩戒高压态势;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2.健全诚信规范和管理制度。

3.探索诚信监管的有效机制。

违法失信行为处罚处理机制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新增)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基金来源。

(1)上交所、深交所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3)发行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追偿所得和破产清算受偿收入。

(5)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保护基金的使用。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3.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

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1.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

2.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6)发现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42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P303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43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包括: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行使决定权。

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44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四)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及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证监会备案。

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数量,如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45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如发生以下情况,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

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

46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证券业协会着力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基础建设,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

(一)证券业协会的职责有:

负责行业性法规的起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等。

47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的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48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

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通过了有关资格考试即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年满18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49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3.执业管理。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以下情形应在发生后1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A.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B.从业人员因某种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C.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D.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

50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4.相关处罚P311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51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1.诚信信息的内容。

包括:

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2.诚信信息的来源以及用途

我国证券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来源于: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传送的文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信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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