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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的呼声日见强烈。

为此,财政部总结了1993年以来会计改革的经验,在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2004年6月正式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执行。

该制度中的小企业是指“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其中“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不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情况;“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有条件的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节《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制定原则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一)不对外筹集资金

“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企业,但不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情况。

对于对外筹集资金的企业,由于公众对其会计信息的需求程度远高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的企业,所以对外筹资的企业不能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而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经营组织可分为非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组织,《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小企业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组织。

(二)经营规模较小

“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及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界定的小企

业,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等不具法人资格的小企业。

不对外筹集资金的企业不一定就是小企业,只有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才是小企业。

但有些经营规模极小的小企业,如个体工商户等,由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很多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内部会计核算极为简单,没有设置会计人员或无法进行查账课税等,对于这类小企业,其所有者性质单一,他们对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往往能做到心中有数,一般不需要通过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来加以证实;就税务部门来说,对这类小企业的税收征管也不是以其提供的财务信息为依据,而是根据过去的经验进行核定征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很少对这类企业贷款,即便是贷款,很多也都是以实物作为抵押的贷款。

因此,对于这类经营规模极小的小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基本上不以会计信息作为判断企业经营状况的依据。

根据上述情况,从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出发,把《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重点锁定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小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

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人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自2003年2月1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三)其他规定

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原则上应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

有条件的小企业鼓励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已经作出规范的经济业务,其会计处理不能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其会计处理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又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也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原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得转为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其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应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原则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并考虑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时,体现了以下主要原则:

(一)充分考虑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点和需求,尤其是小企业投资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

(二)实行会计与税收的适当分离,但能够协调的尽量协调。

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本着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

(三)减少执行过程中所需的职业判断。

比如,考虑到长期资金的金额较难定,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职业判断有一定难度,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资产减值这一部分,只规定了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账款剔除相关的减值准备,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四)相同交易尽量采用相同原则,做出简化要有足够理由,并且在做出简化时,更多的是考虑实质上的简化,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简化。

 第二节《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

已经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为基础加以制定的,其内容包括:

1.一般规定。

这一部分以条款的形式对会计要素和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报告等作了原则规定;

2.会计科目及说明。

这一部分规定了小企业处理经济业务事

项应当设置的会计科目,并对科目的使用进行了说明;

3.财务会计报告。

这一部分规定了小企业应当对外编报的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说明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特点

(一)侧重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小企业有些经营规模极小的小企业,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很多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内部核算极为简单,有的甚至没有设置会计人员,无法进行税款的查帐征收,税务部门往往是根据过去的经验进行核定征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很少对这类小企业进行贷款,因此,对于这类极小的企业,外部使用者基本上不以会计信息作为判断企业经营状况的依据。

《小企业会计制度》则将重点放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二)实行会计和税法相协调,以及适当分离原则

由于税务部门是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对有关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尽量做到与税法规定相协调,无法达到协调一致的,则实行税收与会计的适当分离。

(三)简化了现行会计制度中的具体核算原则、科目和报表

尽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要求“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目前情况下,我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定并没有严格地按照资产负债观进行,对其他企业暂且如此,对小企业则更需要考虑到其现实情况,如该制度中没有要求小企业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规范了会计科目并进行了适当简化,具体见新制度;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企业可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人员所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空间范围。

会计主体前提要求会计人员只能核算和监督所在主体的经济业务。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小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小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注意的是,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法人)并非是对等的概念,法人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人。

例如,由自然人所创办的独资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类企业的财产和债务在法律上被视为业主或合伙人的财产和债务,但在会计核算上必须将其作为会计主体,以便将小企业的经济活动与其所有者个人的经济活动以及其他实体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

又如,企业集团由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各个企业是独立的会计主体,但为了反映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动情况,还应编制该集团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而这里的企业集团是会计主体,但通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根据正常的经营方针和既定的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即在可预见的未来,该会计主体不会破产清算,所持有的资产将正常营运,所负有的债务将正常偿还。

如果说会计主体是一种空间界定,则持续经营是一种时间上的界定。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小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持续经营前提的主要意义在于:

它可使会计原则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之上,从而为解决很多常见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问题提供了基础。

(三)会计分期

根据持续经营前提,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为了及时获得会计信息,更好地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需要合理地划分会计期间,即进行会计分期。

所谓会计分期,就是将小企业的经营活动人为划分成若干个相等的时间间隔,以便确认某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利润,确认某个会计期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按公历确定起讫日期。

这一基本前提的主要意义在于:

界定了会计信息的时间段落,为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等会计原则奠定了理论与实务的基础。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以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单位。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指进行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采用特定的专门方法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经济业务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可能脱节,为此,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选择会计政策,而不能拘泥于其法律

形式。

(三)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当反映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会计的主要目标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如果提供的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没有什么作用,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就

不具有相关性。

(四)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是指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这一原则规定便于从纵向上对同一企业前后各期

会计信息进行相互比较和分析,预测企业的发展趋势。

(五)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这一原则规定便于从横向上对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相互比较和分析,为有关决策提供可比的信息。

(六)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信息除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外,还应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因此会计核算中必须做到及时记账、算账、报账。

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与其真实性、可靠性同等重要。

(七)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是指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根据清晰性的要求,会计记录应当清晰,帐户对应关系应当明确,文字摘要清楚,数字金额准确,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准确完整地把握信息的内容,更好地加以利用。

(八)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时才确认。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这一记账基础是确认损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与收付实现制相对。

后者是指以实际收到或付出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或费用的制度。

(九)配比性原则

配比性原则是指一定时期的收入应当与该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在同一会计期间记账,以便正确确认当期损益。

(十)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在资产计价及损益确定时,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或金额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使本期净资产和利润较低的方法或金额。

亦即资产计价时从低,负债估计时从高;不预计任何可能的收益,但如果有合理的基础可以估计时,应预

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十一)实际成本原则

实际成本原则是指各项财产物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所允许的方法进行调整外,原则上均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十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计人本会计年度损益;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分期计入相关年度的损益。

(十三)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对于重要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单独、详细反映;对于不具重要性、不会导致投资者等有关各方决策失误或误解的交易或事项,可以合并、粗略反映,以节省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

第四节会计要素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是对会计核算内容的基本假定和原则规范。

为了更好地进行会计核算,还应对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分类。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所进行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

(一)资产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小企业的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资产必须能够为小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

如果一项资产不能再为小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则不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确认为资产。

其次,资产必须是小企业所拥有的,即使不为小企业所拥有,但也为小企业所控制的。

如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可以通过使用为小企业创造财富,从而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再次,资产必须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

小企业不能根据未来或预期的交易、事项,或者小企业计划中经济业务来确认一项资产。

资产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按流动性的大小,小企业的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又可进一步分为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按是否具有实物形态,小企业的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其来源不同,小企业的资产可分为自有资产和租人资产。

(二)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

小企业的负债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负债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

负债通常需要在未来某个时点用经济利益偿付,从而引起小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

其次,负债是小企业的现时义务。

负债所引起的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的义务是现时已经存在的。

再次,负债是因过去的交易、事项的发生所引起的。

小企业预期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将产生的债务,不能确认为小企业的负债。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

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

(三)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小企业所有者在小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数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相对于负债而言,所有者权益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所有者权益不象负债那样需要偿还。

除非小企业发生减资、清算,否则小企业不需要偿还给所有者。

其次,小企业清算时,负债将优先偿还,而所有者权益只有在负债得到偿还后,才能得到返还。

再次,所有者权益能够分享利润,而负债通常不能参与利润的分配。

所有者权益包括小企业投资者对小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小企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资产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各种公积金,

包括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是小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本年度待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又统称为留存收益。

(四)收入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

收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收入是从小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如工商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

有些交易或事项也能为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不是从小企业的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就不属于小企业的收人,如固定资产转让收人等。

2.收入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者同时引起资产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抵债的同时,收取部分现金作为补价。

3.收入将导致小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这里的收入是指毛收入的概念。

4.收入只包括本小企业经济利益的流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代收的款项,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按日常活动在小企业所处的地位,收入可以分为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小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项目,可根据小企业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例如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销售商品,其他业务收入是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如工业企业销售材料收入、提供非工业性劳务收入等。

如兼营的业务量较大,也可归为主营业务收入。

(五)费用

费用是指小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与收入相对应,费用的特点在于:

首先,费用是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属于损失;

其次,费用可以表现为资产的减少,如耗用存货,也可能引起负债的增加,如负担利息,或者同时表现为资产的减少和负债的增加;

再次,费用将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费用按照其与收入的关系,可以分为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

其中,营业成本是指所销售商品的成本,或者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营业成本按照所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小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处地位可以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营业费用是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发生的除营业成本以外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财务费用是小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六)利润

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净利润为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等三个项目的总额减所得税费用之后的余额。

营业利润是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为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减去有关期间费用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投资收益与投资损失的差额;营业外收支是与小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其中,营业外收入项目主要有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项目主要有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第五节小企业会计科目及其他有关规定

会计科目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核心,各科目的具体讲解见后述章节。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一般可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考虑到小企业的特点,《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比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少,共设置了60个一级科目,48个二级科目,9个三级科目。

具体见下表:

顺序号编号名称

(一)资产类

I1001现金

21002银行存款

31009其他货币资金

100901外埠存款

100902银行本票

100903银行汇票

100904信用卡

100905信用证保证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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