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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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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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培养一批技能精湛、素质优秀的“大国工匠”,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___决定实施齐鲁技能___特色工作站(以下简称“技能___工作站”)建设项目。
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___工作站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___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各行业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上下游产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研发机制,实现技能___工作站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技能___工作站建设项目主要围绕高科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___实施。
第四条技能___工作站主要依托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___进行建设。
第五条xx年至2020年,每年遴选建设25个技能___工作站。
技能___工作站要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企业院校参与为支撑,以高技能人才参与为核心,以___服务支持为保障,形成联合___、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型合作___。
第六条技能___工作站采取自主创新与集成创新相结合的形式,充分汇集现有高技能人才资源优势,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各工种现有生产工艺技术基础标准,积极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标准化的___与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工种工艺及产品制造的标准化体系,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制造提供标准支持;
(二)根据行业、工种发展需求,___技能___工作站成员新知识、新技术,研究___生产实践中的关键共性技术,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凝聚技能___工作站技术、人才、设备和信息等资源,实现知识产权共享、技术转移和扩散,加快成果转化,为满足企业发展、生产应用需求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成果;
(四)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大力___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依托工作站,开展技艺传承,培养青年技能人才;
(五)开展各工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验证和评审,提供高技能人才的技术革新、人才培训、信息___等学习平台,促进技能___工作站整体技术的提升;
(六)积极为技能___工作站成员的发展争取___部门的政策和项目支持,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言献策。
第七条技能___工作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___的条件。
技能___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___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以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技能类)称号之一的;
2.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3.在带徒传技方面丰富、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站日常工作。
(二)依托企业建立技能___工作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___2名以上;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___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三)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___建立技能___工作站,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___2名以上;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___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四)具有突出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上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能型人才,可参照上述条件单独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要求申报技能___工作站建设项目,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技能___工作站申报表。
(二)申报报告。
申报技能___工作站职业(工种)、技能___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___简介、技能___工作站计划目标等。
(三)技能___工作站所依托的企业、院校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___有关情况说明。
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___工作站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___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五)技能___候选人的___、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审核确定。
技能___工作站建设项目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___专家评议论证,按照名额、条件要求评审确定推荐项目候选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评审、考察等方式,经综合研究后公布年度项目建设单位___。
第十条项目实施。
技能___工作站要根据行业(企业)的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活动,___开展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培训、技术交流,解决技术难题、___技术攻关、技术成果的筛选与推荐。
要积极参与相关行业、产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推动相关非遗项目的人才培养。
申报材料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在建设期内按期完成,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技能___工作站进行综合管理和指导。
建立考核制度,对技能___工作站实施动态管理。
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撤销技能___工作站项目建设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技能___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技能___工作站项目建设资格:
(一)工作站主要带头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不开展技术研发、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带徒传技等工作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技能___工作站的;
(四)非法挪用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技能___工作站的行为。
第十三条技能___工作站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所产生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成果___内容有关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属依法予以约定和保护。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对技能___工作站建设项目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
市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技能___工作站技术技能创新研发等活动给予补助。
行业、企业或学校要为工作站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技能___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地方___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技能___工作站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技能___工作站技术革新项目研发经费。
包括项目所需的原材料、教材、电子设备、小型设备、辅助工具、实验研究的补助等;
(二)技能___工作站成员___开展或参加的与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技术交流、考察学习、培训等费用(含差旅费、___费、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三)技能成果检测认定与奖励、科技创新与发明等费用;
(四)开展技艺传承,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所需的课时费、劳务费等费用(含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版面费等)。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___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完成后,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技能___工作站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项目预算执行及时、到位。
第___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技能___工作站专项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___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___负责解释。
第___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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