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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管理办法

 

民工管理办法

(试行)

 

 

八宿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管理机制.....................................................................1

二、民工管理......................................................................1

三、民工工资管理...............................................................4

四、处罚规定......................................................................5

附件1..................................................................................6

附件2..................................................................................7

附件3..................................................................................16

附件4...................................................................................17

 

民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标段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八宿县人民政府、八宿县人社局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八宿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昌都市农村公路整体总承包项目施工第一标段)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

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本标段成立民工管理机构,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二、民工管理

第1条本标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是进入我标段的民工,统一由劳务队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协议书》签订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2条劳务队伍按本标段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民工的管理。

第3条劳务人员进场后到劳务队伍报到,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在劳务人员进场后两天内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上交项目部备案,项目部在收到劳务班组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并采集符合条件的民工指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坚决拒绝招用。

项目部对民工管理施行考勤制度。

第4条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工人或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不认可该工人在工地施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5条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安全协议书》(附件2)。

《劳务协议书》、《安全协议书》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各执一份,项目部备案一份。

民工的工作岗位由劳务队伍根据需要安排,民工根据施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需要,施工班组与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

劳务队伍与民工根据工作内容、岗位、时间等共同协商确定薪资标准。

第6条劳务队伍在项目部指导、协助下,为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新进民工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7条民工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

第8条项目部统一办理本标段的团体意外险,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同时项目部也支持各劳务队伍为民工办理保险,费用由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9条民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部相关规章制度。

第10条民工应自觉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劳务队伍监督所属民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对于民工违规作业行为,劳务队伍要及时进行制止纠正;民工对劳务队伍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第11条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劳务队伍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

因民工的个人行为,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等行为,一切后果由民工本人负责,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2条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管理好自己的财产,对个人物品的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13条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及劳务队伍相关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严禁穿拖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违反项目部劳动纪律的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区域。

第14条若中途有退场的民工,劳务队伍应按照项目部规定要求退场民工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附件3),同时劳务队伍应在民工退场后2天内将《民工退场确认表》上交项目部备案。

若退场民工未按规定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及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15条在民工合法权益存在争议时,可向项目部民工办进行投诉申诉,项目部民工办将进行协调解决,民工办协调未果时按照《劳务协议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民工工资管理

第1条劳务队伍招用民工时,必须在入场一周内与其所用民工签订《劳务协议书》。

《劳务协议书》内必须标注民工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等事项。

民工的工资标准应依法合规,符合本行业市场基本行情;

第2条民工考勤实行指纹考勤机打卡考勤。

要求每个民工在上下班时进行打卡,且每天都必须打卡不少于1次。

若当天无打卡记录,项目部将按离岗处理。

第3条劳务队伍必须按时对所属民工工资造册且需由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各劳务队伍每月5日前向项目部上报上个月由民工及劳务公司共同确认的《民工工资清单》(附件4)。

劳务队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的,项目部有权暂时停付相关劳务费,直至劳务队补齐相关资料。

第4条劳务队伍不得虚报民工工资,项目部将根据班组的实际工程完成情况核查工资清单,民工工资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部已结算可支付的劳务款。

经查实如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项目部有权按照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5条民工工资由劳务队伍负责按时造册,农民工管理负责人和分管技术员执行监督,由项目部统一将工资直接打到民工个人工资卡上或发放到民工个人手里。

民工工资发放后民工需进行签字确认,并留影响资料。

6、项目部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应先支付民工工资部分。

四、处罚规定

第1条对拒绝或者未填报《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民工拒绝招用。

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劳务队及民工本人承担。

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条项目部民工负责人不定期核查民工信息情况,对于发现使用未按项目部规定要求登记《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人员,项目部将给予劳务队伍8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要求符合用工条件的立即补办相关手续。

若不符合的用工条件的要求立即清退出场。

第3条劳务队伍未按规定时间内与民工签订《劳务协议书》,处以劳务队伍5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限期补签《劳务协议书》,如限期内未补签的民工将给予清退。

第4条施工中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民工,视情节情况对该民工清除出场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对劳务队伍处以0.5~5万元罚款。

第5条对劳务队伍上报的民工工资,经查实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给予劳务队伍0.2-2万元的罚款。

 

附件1:

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2:

(参考范本)

农民工劳动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具体声明如下

一、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甲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负责完全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承诺其应聘时未患有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协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2、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其他关系,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协议,一经证实,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3、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

第二条劳动期限

本劳动协议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程结束止。

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协议。

第三条工作地点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八宿县。

第四条工种: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对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施工交底和安全教育。

2、提供施工临时设施和水、电源,提供乙方人员的住宿。

3、为乙方人员代办暂住证等有关证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进场,进场前必须向甲方提交或办理有关证件(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务工证、上岗证等),保证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保证向甲方填报各种资料的真实性,禁止弄虚作假,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3、乙方人员在施工中须服从甲方管理和指挥,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4、乙方进场前必须如实向甲方告知健康状况,包括有无残疾、传染病等影响从事本工种施工和他人健康的各种疾病。

如因乙方残疾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其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进场后甲方发现乙方人员中健康状况不适于现场施工作业者,必须无条件退场。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关于劳务用工的管理制度,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辞退。

6、对甲方所提要求存在异议时,可采取协商办法处理。

7、乙方违反国家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扰乱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退场。

第六条工作内容

1、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结算方式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天或元/月。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出勤天数乘以工资标准后计算乙方最终结算工资。

第八条安全施工

1、无重大安全事故。

2、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政策、规定及甲方管理制度。

3、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遇特殊情况需拆除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条劳动协议解除或终止

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

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施工期间发生以下之一情况,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1)接到甲方的进场通知未按期进场。

(2)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

(3)乙方不能达到甲方施工要求。

2、乙方不得浪费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浪费的材料款;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材料、设备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乙方结算金额计算。

第十一条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至乙方全部施工完毕,甲方结算后终止。

双方各执一份,,项目部一份。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农民工劳动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劳动协议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即工程完工时终止协议。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昌都市农村公路整体总承包项目施工第一标段所在的八宿县集中乡、郭庆乡、同卡镇。

三、工作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按不定时工作制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四、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以保障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为主要目的,特制定以下施工规定。

(一)甲方责任

1、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经常对民工进行安全教育。

2、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明确责任,各负其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3、切实保证民工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对自身安全负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不得违章操作,并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2、乙方在接到施工任务后,应做好安全施工措施。

3、乙方进入施工现场,自身的人身安全一概由乙方负责。

4、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5、甲方将安全技术交底交接给乙方,乙方要严格遵守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随意进入他人生产区域,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自己负责。

7、如发生安全、机械设备、火灾、交通、治安等各类事故,应立即如实报告给甲方。

8、在施工作业期间应穿戴整齐,不得穿拖鞋,赤膊作业。

9、应注意文明施工,不得随意丢弃建筑垃圾等。

10、应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11、在上班期间不得酗酒、聚众赌博等。

12、不得随意捕猎野生动物,破坏草原。

13、如因自身原因(如身体健康不好)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如果私自外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15、不准酒后上路,不准骑自行车、摩托车上路。

每天上路施工时,应由甲方统一组织上路,收工后统一返回,不得随意逗留。

16、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注意来往车辆,不能横穿车道、不能在施工现场嬉戏打闹不能在车下或机械(如压路机、挖掘机、装载机等)下乘凉,如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17、如因乙方不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18、如因乙方违章操作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对甲方所造成的经济及物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9、乙方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并且有义务上报安全隐患,若因乙方未拒绝违章指挥或未上报安全隐患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六、其它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在协议期内,如本协议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部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退场确认表

 

附件4:

民工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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