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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Get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问题和解决方案

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问题和解决方案

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问题和解决方案

【摘要】海盗作为非传统安全中的一个危险因素已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海盗事件频繁发生给世界贸易和海上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分析现在的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为题和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海盗问题;解决方案

一、海盗定义的演进

海盗是伴随着人了是社会征服海洋过程中产生发迹的,自从有了海上贸易,就出现了一以此为生的海盗。

对海盗认知及定义,都是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根据海盗对本国利益所造成的实际威胁程度几经反复而确立的。

这些定义迄今仍为各国所沿用。

海盗的出现依据文字记载大概已有3000年左右的历史,最早对海盗进行文字描述大概是在古罗马之前。

公园前140年,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奥斯第一个使用海盗一词并对其进行了描述。

公元100左右,古希腊历史学家普鲁塔克首次对海盗做出了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

”此外,据其他相关书记记载,对海盗的描述最早出现在荷马史诗中的《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之中。

此后很多年,对于海盗也就一直没有新的定义或概念出现

在历史上,北欧对海盗一直没有准确的定义。

公元9-11世纪时,人们通常称海盗为“丹麦人或斯堪的纳维亚人”或“威金人”。

中世纪时,欧洲对海盗比较贴切的称谓则是英国所程的“海上盗贼”,这是最接近现代意义的海盗的定义。

“海上盗贼”之称是将海盗的行为定义为“非法的凶残的海上进行的甚至连平民等非战斗人士都杀害的行为”。

当时,欧洲一些国家的政府为在对敌战争中取得胜利,甚至授权海盗攻击对方即通过办法私掠许可证件雇佣一些海盗攻击对方的商船队或海军。

这给18-19世纪海盗的猖獗和泛滥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海盗的成因

当前全球海盗事件是伴随着东南亚海盗事件的上升而急剧增加的,因此对其成因来说,既具有全球性的因素,也有地区性的因素;既有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又有地理位置等原因。

可以说,当前海盗犯罪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重因素的集合体。

海盗行为的重新抬头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根源,这就有国际的原因,也有国内的原因,还有船方以及技术的因素。

1.冷战的结束从客观上给全球海盗提供了实施海盗犯罪的空间。

在冷战时期,两大军事组织在全球频繁开展各种军事活动,而在东南亚和东亚海域更是有大量的军舰在巡逻,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海盗的发展。

在冷战结合后,各国军舰巡逻范围和次数大幅度减少,而许多沿海国受国力,军力等限制更是放松了对海上安全的监控,这使得海盗再次获得了成长的空间。

2.各国经济的衰弱与社会的动乱是海盗猖獗的社会政治经济根源。

20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东南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印尼,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经济严重衰退,失业率剧增,贫困人员增加,各国政府无暇也无力顾及海上航道安全,这就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铤而走险,纷纷加入海盗队伍以及获得非法收入来改善经济状况。

而其他海盗多发地区也出于同样的经济状况。

3.现在航运的进步及船方应归海盗的不力客观上又发了海盗的攻击行为。

随着大量先进设备的运用,船上配备的数量骤减,如过去2万吨左右的货物一般要配备50名船员,而如今只需要一般甚至更少,这样的船舶在遭受海盗攻击是往往会缺乏人力抵抗。

此外,船方往往忽视对船员抗击海盗能力和方法培训无法采取正确的方式来抗击海盗。

三、海盗的现状

现代海盗与历史上的海盗有相同之处,也因时代特点呈现出不同发展趋势,这主要体现在其活动状况,种类和威胁上。

现代海盗的活动状况。

现在海盗的活动区域与历史上相比并没有发生很大变化,主要聚集在从非洲通往亚洲的航线上,另外历史上海盗猖獗的南美和加勒比海也是海盗经常出没之地。

一般来说,现在海盗的主要活动海域,分别在西非海岸,索马里半岛附近水域,红海和亚宁弯附近,孟加拉湾沿岸和整个东南亚水域,其中东南亚水域最为危险,以往世界上的恶性海盗案例多发于此。

尽管有时遭到一些政府及警察部队的围剿,但海盗倚仗着快艇和对地形的熟悉基本都能轻易逃脱。

海盗使用的武器杂乱无章,通常以自动步枪和道具为主,他们抢劫的目标主要是贵重货物和现金有时也捎带着一些衣物,绳索,毒品,香烟,电脑,录像机,电视机等日常用品。

国际海事组织根据过去10年的海盗案例,统计出海盗的攻击目标分别为油轮25%,货船23%,大型散伙货轮13%,集装箱船只11%,渔船16%,沿岸船只或游艇12%。

海盗的攻击案例在1989年之前一般较少,多年都维持在年均7起左右,但1989年上升到28起,1991年为50起,就整个20世纪80年代来说,尽管发生的海盗攻击事件很少,然而其危害性已逐渐显露。

据联合国的文件统计,在1980-1985年间,海盗攻击至少造成2283名妇女强奸,592名人员被绑架,而这只是海盗攻击所造成的人员伤害中极小的一部分。

在1992-2001年间,全球海域大概发生2375起海盗攻击或师试图攻击事件,平均每年约为215起左右。

其中东南亚水域是全球海盗攻击频率最高的地区。

1991-2001年间共发生了1567起海盗攻击事件,约占全球海盗攻击案例总数的66%左右,而这个统计数字是不全面,因为上有许多攻击案例根本无法或难以统计在内。

传统海盗的攻击方式主要是掠劫船员财务,而现代海盗的攻击案例大约85%是针对船上的货物,同时也有将一些船员扣押作为人质以换取赎金,海盗从中获得大量现金后进而购买先进武器及其他必需品,这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导致世界航运更加不安全。

四、对海盗问题的解决对策与管制

随着现代社会海盗时间的日益频发,海盗问题作为传统问题的一个重要威胁因素已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

2001年7月26红日,国际海事组织表示将海盗问题了日入联合国大会议程,这显示出了联合国对打击海盗的决心。

各国也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对策,完善了立法,并积极的进行地区性合作。

国际海事局成立“海盗报告中心”。

1992年10月,联合国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为了遏制海盗,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协助下,国际海商会下属的民间性机构——国际海事局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成立海盗报告中心(TheIMBPiracyReportingCentre).该中心由相当数量的海上保险公司和船东自愿捐助资助,免费为所有船旗国提供服务,主要任务是收集可疑船只的动向和海盗袭击商船的情报,通过国际海事卫星发布有关海盗的情况简报。

2000年国际海事卫星局与卫星服务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反海盗工具—船舶定位跟踪系统,它可以每天6词发送卫星信号,向船主报告他们的船只所在的位置,速度和航向。

此外国际商业犯罪局等机构也对海盗问题十分重视。

海盗多发区域的国家,地区及其政府应该是反海盗犯罪的最主要的力量单纯依靠少数国家恐怕无法胜任目前的反海盗犯罪的历史重任。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立法以及国际间的合作就成为当前打击海盗犯罪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国际上有关组织和打击海盗的法律行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的克里特岛及罗德岛(在希腊东南端)在他们的海事法律中就列有打击海盗行为的条款。

在中世纪,为打击海盗行为,保证正常的商业交往,德国北部的一些港口城市与荷兰,比例是,卢森堡,英格兰及一些波罗的还国家共同组成了“汉莎同盟”,并建立了海上法庭以强制执行海事法律。

尽管这些举措都旨在打击海盗,但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能够被各国普遍接受的有关海盗的定义迟迟没有制定出来,直到1958年才有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有关海盗的国际定义。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5条和1982年《国际海洋法公约》第100—107条对海盗行为,合作打击海盗,打击措施与方法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海盗罪作出明文规定,并对其设定了严厉的刑法措施。

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中铭文规定,国会有权明确界定并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与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加拿大刑法第2章中规定有海盗罪看,构成可诉罪,可处终身监禁。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海盗罪,犯海盗罪者,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值的注意的是,东南亚地区关于海盗犯罪的立法极为薄弱,其大多数国家本国法律中并没有对其海盗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以至于许多国家并不愿意起诉那些在另一国的司法体系内犯下的海盗罪行而在本国境内抓获的海盗,这就是在客观上是的许多海盗成了漏网之鱼,削弱了打击海盗的力度。

但是最为一种国际性的犯罪行为,海盗罪早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通过国际公约建立反海盗犯罪的国际合作,实现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的目的已成为各国之共识。

1958年有关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公海公约》将19世纪以来习惯国际法对于惩治海盗犯罪的一贯主张予以明确化,形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再次基础上,重新明确了海盗犯罪的定义,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至此拉开国际社会的共同协助打击海盗犯罪的新局面。

此外,1988年罗马会议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海安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起成为了反海盗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目前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缅甸,老挝和越南已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且新加坡已加入了《罗马公约》。

上述国家应该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一切手段来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行为。

从历史经验看,打击海盗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多国合作进行。

目前,在国际上有关合打击海盗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在联合国主导下进行;二是进行地区性合作。

在国际层面,海盗问题已被列入联合国大会讨论议程。

联合国远洋及海商法非正式咨询程式会议曾讨论如何加强地区见沟通与合作,一预防海盗行为,并协助建立了一套更强有利打击海盗犯罪法律。

会议建议航海组织,海事保险代理及商会组织与国际海事组织加强合作,全力支持打击海盗行为。

同时,会议还要求各国政府必须加倍谨慎处理船舶注册事项,避免海盗以欺诈手段轻易取得船只的航行牌照。

日益猖獗的海盗犯罪活动,令各国及船东货主们酷看不厌,打击海盗犯罪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国际海事组织呼吁会员国共同检讨现有的保安措施和程序,以免还海盗和恐怖分子向船只下手,或是将船只,货物作为进行袭击的目标。

国际海事组织还推行了环球培训计划,以及提高海事和码头员工鉴定船只与码头船只安全的水平,并要求官方严格鉴定在码头和船只上工作人员的身份,确保他们不会利用这些设施来进行的恐怖活动。

2003年,海盗问题已被泪如联合国大队的议程。

国际海事组织赈灾研究现行的国际船员值班,训练和发证标准,国际公约立法要求加强海员警戒及有关发生海盗罪行及时反应的训练。

一些国际组织也被积极策划对策,技术部门试图高科技消灭海盗。

与此同时,东南亚国家在打击海盗方面也进行了合作。

东南亚自古以来就是海盗活动的频发之地,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东南亚海域再次成为全球海盗活动频发的高危地带,特别是九一一事件以来,该地区的海盗活动呈现出海上恐怖主义合流的新动向,影响到了亚太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由于海盗活动的跨国性,手段的必要性。

1992年初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三国达成协议,开展反海盗联合行动以遏制马六甲海峡的海盗活动,此外在抵制美国对马六甲事务的干预上,东南亚国家也开展了积极的合作,但是由于大多数东南亚国家在国内还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反海盗的法律法规,在国际上也尚未参加《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东南亚国家在打击海盗的合作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中国的立场。

在打击海盗方面,我国现在还没有明确立法。

对海盗的处置和量刑一般是按照,《刑法》中的抢劫和杀人罪论处。

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制止危机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缔约国,为有利惩罚海盗犯罪,与国际通行法制接轨,中国应当加强立法进程,及时增设海盗罪,规范制裁海盗犯罪行为。

这不仅是国际法的自身特点对国内法所做的合理期待,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必然要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量发可能进行合作,一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意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海盗行为属于反人类的罪行”已成为国际习惯规范,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都应承担合作打击海盗的义务。

此外我国派战舰赴亚宁弯,索马里海域护航是我国首次使用军事力量赴海外维护国家义务;同时是我海军首次在组织海上作战力量赴海外维护国家应严格执行国际法有关规定,制定和依照相应的国内法,合力打击海盗行为,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海盗问题干涉他过主权和破坏地区安全与稳定的行为。

五、结语

海盗是恐怖可怕的,他给人类带来了种种的威胁,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进而损失不容忽视。

预防和阻吓海盗犯罪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应携起手来共打击海盗,共同努力维护好世界航海安全。

参考文献

[1]赫凛烈.《当前国际社会海盗犯罪的额特点及对策》.

[2]王建、戴轶尘.《东南亚海盗问题及其治理》.

[3]孙立浩.《世界海盗活动的特点与方海盗应注意事项》.

[4]泰国《曼谷邮报》,2003年5月17日.

[5]许可.《东南亚海盗问题与亚太地区安全》.

[6]石刚.《全球海盗问题综述,国际资料信息》.

[7]杨凯.《东南亚海盗的区域治理》.

[8]陆忠伟.《非传统安全论》.

 

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问题和解决方案

[山东政法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系部经济贸易法学院

年级四年级

专业法学

班级七班

姓名张岚

学号07204010147

指导老师王义松(副教授)

 

2011年3月20日

 

附2)

毕业论文(设计)

 

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问题和解决方案

 

学生:

张岚

指导教师:

王义松(副教授)

 

年月日

 

附3)

专业法学姓名:

张岚班级:

七班学号:

07204010147

 

指导教师:

年月日

 

答辩委员会主任:

年月日

系部主任意见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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