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1施工用电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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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1施工用电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施工用电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施工用电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用电工程施工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施工用电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根据甲方委托乙方向供电部门、规划部门立项、报批同意的相关文件及图纸内容,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为:
按甲方最后确认并经供电部门、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的施工用电图进行施工。
第三条承包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办理一切负荷申报、包办理用电走廊报建和停电等手续、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供配电设备供货及施工安装、包竣工验收、包装表、包送电、包办理产权移交、包风险(物价上涨)等以中标价大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
2.中标价应包括办理一切负荷申报、包办理用电走廊报建和停电等手续费用、相关行政交费费用、设计费、高低压电缆敷设费用(含电缆主材及辅材)、10KV架空线架设费用(含主材)、供配电设备供货及安装费用、设备费及设备保管费、预算包干费、临时设施费、劳务费、材料费、过马路、铁路穿管费、顶管费、道路赔偿费、道路修复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电缆占坑费、管线测量费、电缆在红线内、外开挖施工的借用原有电缆沟费用、与使用土地使用权者的协调及支付相关费用和土地、青苗补偿费、试验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税金、利润费用等一切费用。
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机械、设备的供应、运输及装卸费用的支付也包含在中标价中。
3.本合同总包价不因施工方案的变更而作调整。
4.该项工程的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工期
(一)本工程工期共计个日历天,自乙方接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之日起到装表通电并向甲方移交完毕竣工验收资料之日止。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不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设计变更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的因素。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验收以经审批后的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纪录、验收规范及广州供电部门验收要求为依据。
其中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广州地区供电部门的验收标准,最终以供电部门验收送电为准。
2、工程竣工前五个工作日,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并在竣工后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3、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制相关记录表,持表通知供电部门检查。
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若供电部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乙方自行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事后供电部门提出复查,复查费用及迫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工程竣工后,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及编制竣工资料五份交甲方。
工程变更较大的,应由原设计方出具变更图纸,甲、乙方在竣工图上签注。
需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所需份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竣工验收,甲方应会同供电部门进行,并以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第六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中标价(总包价)元(大写:
),中标价为总包结算价,作为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依据。
(二)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并在乙方进场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的15%作为预付款。
2、主要外电设备(变压器、开关柜、高、低压配电柜等)安装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的50%。
3、供电工程线路驳接通电后,经供电部门验收,工程质量达到供电部门的规范要求并领取相关证件,乙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工程造价的95%;
4、本合同工程造价5%作为保质金,乙方在保修期内无违约行为,在保修期届满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十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余款。
5、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给乙方。
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有效的等值发票。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安装要求及工程所需外电设备的厂家及品牌要求(详见附件)原则上必须使用甲方招标的中标设备,并由乙方与中标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甲方作为合同的见证单位。
(二)若甲方指定的设备生产厂家所提供的外电设备出现如下情况:
1、无法通过供电部门验收;
2、厂家的规格型号与设计图纸中的规格型号不符,价格等经乙方与厂家协商,但无法达成协议的。
则乙方需向甲方说明原因及提供依据,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向其他单位购买设备,但变更后的设备品牌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档次不低于原品牌,变更的设备厂家及设备型号须经甲方审定,设备的结算单价仍按本合同,并保证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
(三)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均由乙方负责购进并送至施工现场。
材料设备需附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电力部门、机械部门生产许可证等(如是进口设备,还需提供完税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
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需进行检验。
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持有异议一方承担,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如供电部门对材料设备有异议,需进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附表中的报价已含运输费、吊装搬运费、税金、检测费等一切费用,即为外电设备到现场安装调试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包干价格。
第八条保修期
1、工程保修期为年。
自乙方向甲方提交供电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合格证之日起计。
2、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
保修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
若乙方因此拖延维修或知而拖延,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项目工程设计管理中心经理)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检、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24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7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6、对于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3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
7、接乙方提供的工程进度报表后3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9、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二)乙方义务
1、负责办理本工程项目立项报审手续。
2、负责提供设计图纸和设计图纸的会审、送审及线路走廊的报建,向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报告及竣工移交事宜。
3、工程需要的设备材料由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订货、供应和运输至现场并保证产品质量,乙方负责设备、材料保管。
4、保证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广州地区设备装置规程、标准施工,并保证安全施工。
5、委派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6、根据供电部门审定并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用料,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7、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内必须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施工技术措施,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开工,并将施工的主要负责人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施工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乙方材料进场,须提前1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证开箱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9、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10、于每月日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及提供相关资料。
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11、乙方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12、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同时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完工清场。
1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15、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6、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或合同。
17、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8、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并应在通电前日取得相关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证交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9、负责与铁路、市政、供电、规划等部门的协调并交纳一切与本工程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5、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逾期竣工通电或逾期向甲方提供供电部门竣工验收证明并通过甲方验收,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造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
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乙方因此影响甲方工程进度的,则按本合同工程造价的90%结算,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若乙方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无偿进行更换、维修、整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直至通过验收,由此而延误工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必须按供电部门审定并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用料,严格进行施工,如不符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和付款,乙方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成的,乙方向甲方交纳该工程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
由此而延误工期的按本条第6款执行。
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甲方已付款项全部退回,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若乙方擅自中途更换施工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若乙方施工违反《建筑工程管理若干规定》,每违反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行为同时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12、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13、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违约情况,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
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
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第十一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和解除
(一)因违约而解除本合同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本工程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权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
(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本工程造价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效力。
2、双方在合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的联系函件,在二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回复及处理。
3、甲方已施工的部分,在乙方进场时甲乙双方办理交接及验收手续,并按结算方式在该项目结算总价里扣除。
4、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行失效。
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工程的余泥清运工作由乙方自行处理,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清运完毕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运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在乙方结算款项中予以扣除。
7、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
附件:
(共件)
1、附件一:
各种设备生产厂家、品牌如下表
2、附件二:
《廉洁协议》
附件一
各种设备生产厂家、品牌如下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单位
生产厂家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注:
具体见
附件二
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协议。
九、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十一、本廉洁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