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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重点

《证券交易》知识梳理

 

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

1.证券交易的定义及原则

(1)证券交易的定义(已发行证券、证券市场上、买卖活动)

证券交易的特征(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证券交易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2.证券交易基本要素

(1)证券交易的种类(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2)证券交易的方式(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

(3)证券投资者的种类(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4)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制度、场所、设施等)

证券公司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等)

(5)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9项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7项职能)

3.证券交易机制

(1)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2)证券交易机制目标(流动性、稳定性、有效性)

4.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1)会员资格(公司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会员的权利(6项权利)

会员的义务(6项义务)

(2)日常管理(会员代表1名;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3)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4)交易席位的含义(固定位置,交易资格)

交易席位的管理(交易席位的取得和享有的权利以及转让)

(5)交易单元(基本业务单位)

交易单元的管理(申请设立交易单元并进行业务)

 

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

1.证券交易的程序(开户、委托、成交、结算)

2.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1)证券账户的种类(按交易场所划分——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用途划分——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其他账户)

(2)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真实性)

(3)证券托管的概念(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其代为处理)

证券存管的概念(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与自身持有的证券交登记结算机构保管,由其代为处理)

(4)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3.委托买卖

(1)委托形式(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

(2)委托指令的基本内容(证券帐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等)(3)委托受理(验证与审单,查验资金及证券)

(4)委托执行的申报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委托执行的申报方式(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

(5)委托撤销的条件(未成交之前,可变更撤销;成交后,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委托撤销的程序(通知、操作、结果告知、撤单)

4.竞价与成交

(1)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竞价方式(集合竞价、连续竞价)

5.交易费用的种类(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

6.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

 

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A股、B股、基金、国债及债券回购、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的规定)

2.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交易系统,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

3.回转交易(买入、确认、卖出)

4.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其他、中小企业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

5.特殊交易事项

(1)开盘价(交易日证券的首买卖价格)

收盘价(交易日证券的尾买卖价格)

(2)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要予以公告)

(3)除权(息)处理(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进行处理)

(4)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5)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及时公告、视情况采取措施)

6.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7.交易信息发布(及时行情、证券指数、公开信息)

8.交易行为监督(实时监控,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的措施)

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投资运作一般规定、交易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内投资试点)

 

第四章证券经纪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2.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业务对象的广泛性;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3.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与其选择的指定商业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

4.《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5.开立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要求(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应严格遵守实名制原则。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本人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①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②指定商业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

③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⑤指定商业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7.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1)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一定的权利。

主要有:

①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客户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②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收取交易佣金等;③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2)证券经纪商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

①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②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③坚持了解客户原则;④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⑤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⑥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⑦不接受全权委托。

8.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1)账户管理(客户身份识别;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2)委托买卖(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撤单)

(3)清算交割(根据成交单与委托单配对,为客户办理交割,打印交割单,应客户要求查询交易结果、证券及资金余额,打印对账单等)

9.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1)投资者教育(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目的就是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参与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进而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规避风险、自我保护的能力)

(2)适当性管理(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要将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工作融入经纪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①会员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②在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

③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④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①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管理;

②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

③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

④会员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⑤投资者配合适当性管理的义务。

10.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称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维护客户利益)

(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建设;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建议、客户回访及投诉管理;对客户的告知义务;风险揭示;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投资顾问的研究支持;服务收费;业务推广与宣传;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的投资顾问服务;留痕管理与记录保存)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11.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

(1)客户招揽(目标市场与营销渠道选择是招揽客户的前提和基础;客户关系建立是客户招揽的保证;客户促成是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关键环节)

(2)证券类金融产品及服务销售(可以采取人员推销、广告促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促销手段)

(3)客户服务(证券公司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的始终)

12.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实务

(1)客户招揽(确定目标市场;确定营销策略;选择营销渠道;建立客户关系;客户促成)

(2)客户服务(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服务;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的方式;客户投诉管理)

13.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监督管理

(1)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人制度的管理规定

①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②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确认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③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④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证券经纪人档案,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

(2)对证券经纪人及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证券经纪人的定义;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证券经纪人及证券营销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4.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经营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或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而导致客户账户管理出现差错或违规、侵害客户权益、造成客户资产损失、引发客户纠纷,而使证券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或因承担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3)技术风险(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包括电脑设备、供电、通讯设施等)发生技术故障,导致行情中断、交易停滞、银证转账不畅,或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证券公司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15.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的防范

(1)合规风险的防范

①证券公司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从高级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合规意识;②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③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经纪业务账户管理、交易、清算、核算、操作权限、风险控制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风险程度和重要性不同的业务,实行实时复核、分级审批;④强化岗位制约和监督,对经纪业务主要部门和岗位实行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

(2)管理风险的防范

①要加强经纪业务营销管理;②严格执行经纪业务操作规程;③建立经纪业务营销和账户管理操作信息管理系统,防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引发的风险;④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⑤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⑥建立经纪业务检查稽核制度。

(3)技术风险的防范

①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包括基础环境、网络通信、应用系统、管理制度、系统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方面应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有关要求。

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②应根据业务需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及相应的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③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备份方案、系统故障及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按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演练。

16.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1)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六点要求)

(2)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十一种禁止行为)

(3)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4)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1.网上发行的概念和类型

(1)网上发行的概念(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2)网上发行的类型(网上竞价发行;网上定价发行)

2.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1)基本规定(申购单位及上限;申购次数;申购配号;资金交收)

(2)操作流程(投资者申购;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申购资金解冻(T+3日);结算与登记)

(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发行公告的刊登;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套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网下股份登记)

(4)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

3.分红派息

(1)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公告刊登日(T日);权益登记日(T+3日);除息日(T+4日);发放日(T+8日))

(2)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公告刊登日为T日;最后交易日为T+3日;权益登记日为T+6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T+11日)

(3)A股送股日程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A股送股日程安排如下:

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公告刊登日为T日;股权登记日为T+3日)

(4)B股送股日程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B股送股日程安排如下:

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公告刊登日为T日。

最后交易日为T+3日;股权登记日为T+6日)

4.配股缴款

(1)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2)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价格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入承销商的买方席位;在配股权证缴款期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②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R+1日至R+6日期间停牌。

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

如配股发行成功,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进行除权,并根据配股结果办理资金划拨,将配股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结算备付金账户;如配股发行失败,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不进行除权,并将配股认购本金及利息退还到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5.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1)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10要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7要点)

(2)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并激活网上用户名后,即可参加今后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6.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

(1)发售(在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

(2)开放与上市(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申购与赎回(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申购、赎回流程)

(4)交易(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5)转托管(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两种类型)

7.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

ETF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

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

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

申购是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换取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赎回是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

投资者从事基金份额的买卖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涨跌幅等规定。

按上证50ETF的做法,买卖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申购、赎回ETF的基金份额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②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③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④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8.权证的交易与行权

(1)权证的交易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2)权证的行权(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9.可转换债券转股

(1)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

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2)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3)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必须是1手(1000元面额)或1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

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4)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

(5)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为: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

(6)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

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7)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10.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1)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2)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主办业务范围;代办业务范围)

11.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在终止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确定一家代办机构,为公司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务。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未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12.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1)代办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的质量,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

①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②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③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的周一、周三、周五。

(2)代办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原则

以集合竞价确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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