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即时到账收款服务规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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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即时到账收款服务规定合同

合同条款

本合同中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某某称“乙方〞,相对方称甲方。

即时到账收款服务明细

具体服务内容:

根本服务:

即时到账收款〔高级〕

增值服务:

支付宝会员通用登录、即时到账分润

软件服务费:

累进交易额低于6万元,按单笔交易流量的1.2%计费;

累进交易额6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按单笔交易流量的1%计费;

累进交易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按单笔交易流量的0.9%计费;

累进交易额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按单笔交易流量的0.8%计费;

累进交易额200万元〔含〕以上,按单笔交易流量的0.7%计费;

由乙方在交易完成时自交易款项中即时扣取。

第一条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如下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支付宝服务: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与其附随提供的款项收付服务。

1.2支付宝账户:

指甲方在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宝服务〞时,乙方向其提供的唯一识别编号。

甲方可为其设置密码、安装数字证书,并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开展交易,查询交易产生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

1.3支付宝商家工具接口:

指乙方开发的“支付宝〞软件系统的软件接口,与甲方的软件系统对接后,即可通过甲方使用“支付宝服务〞。

乙方将依据甲方在确定本协议时所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与支付宝接口绑定;假如甲方需在支付宝接口下添加其他新增支付宝账户,如此需通过书面形式或其接口下正在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向乙方指定系统后台发送申请,由乙方完成相应接口绑定工作,以保证甲方收款账户的安全性。

1.4交易流量:

指由“支付宝〞软件系统所统计的甲方通过其选定服务类型使用“支付宝服务〞所完成交易的单笔金额,是乙方据以收费的依据。

1.5甲方用户:

在甲方完成会员注册或者与甲方直接进展交易的用户。

1.6即时到账收款:

在即时到账交易模式下,付款人一旦确认付款,款项即时到达收款人支付宝账户内,乙方对此不提供中介服务,所有的风险和责任由付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解决与承当。

1.7高级即时到账收款:

该服务支持即时到账交易模式相关规如此,甲方在与甲方用户的交易完成后三个月内,可在原交易订单号的根底上,主动向甲方用户进展交易退款。

在甲方使用该接口的退款功能时,相应被退款的交易在最初交易完成时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不再退还,退款时不再收取软件服务费用。

1.8支付宝会员通用登录:

指甲方用户可直接通过支付宝账户登录甲方,完成交易支付的服务。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2.1.1安全加密

为甲方使用乙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128位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并为甲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X、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服务。

2.1.2“支付宝服务〞

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以与甲方与甲方用户间等各种形式的货款收付服务。

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甲方即时在线查询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甲方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

2.1.3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为甲方设立网上交易信息查询功能与支付宝账户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可用于甲方每天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

该查询系统列明相关交易的时间、金额等。

2.1.4向甲方提供“即时到账分润功能〞,在甲方通过即时到账交易模式与甲方用户进展交易时,可根据事实存在的法律关系,将交易收款方之外的第三方的支付宝账户设置为收款账户之一,直接完成交易收款方与该第三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履行。

甲方在使用本功能时,应保证其设置收款的第三方与交易收款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且与设定分配比例一致的法律关系。

甲方违反本保证义务,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甲方使用本功能产生的交易款项计入交易流量。

第三条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甲方需向乙方提交乙方要求的相关身份资料,并在该等资料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承当因上述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与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误寄、不能联系导致的业务不能开展、乙方不能识别甲方新的身份发送的指令从而不执行甲方指令〕。

3.1.2甲方独立承当因其的交易信息某某、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支付宝〞软件系统与“支付宝服务〞的内容,并通过甲方引导甲方用户进入“支付宝〞软件系统提交服务申请,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他人获取乙方服务或者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其他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

甲方承诺,不在第三方上使用乙方的接口,不将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与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应第三方使用,不使用乙方提供的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但甲方或甲方母公司控股的机构除外。

3.1.4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甲方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甲方的〔授权〕操作行为,因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当。

任何使用甲方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支付宝〞软件系统的支付指令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乙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展支付的行为与其结果不承当任何责任。

3.1.5甲方同意乙方在必要时有权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应乙方的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进展核查,但乙方应告知甲方获得该等信息的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名称与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

3.1.6甲方需根据乙方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制定出可与“支付宝〞软件系统有效对接,识别来自“支付宝〞软件系统各种交易付款状态信息的软件程序,以确保完成整个交易流程,该等软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处理、确认收货或提供服务的程序。

3.1.7甲方承诺,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与规X性文件,承受并遵守乙方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交易规如此》、《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与相关管理规如此和运行中的技术和非技术规定。

甲方承诺,其使用“支付宝服务〞时与甲方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违反乙方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与相关规如此、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展现的限制或使用提示、说明。

3.1.8甲方理解并同意在其〔含系统〕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影响到乙方或乙方会员利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消除不安全因素。

假如在得到乙方通知后甲方仍不消除该不安全因素,如此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当其他任何赔偿与法律责任。

3.1.9甲方应保证使用支付宝服务时,不得从事危害乙方或乙方会员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未得到乙方的许可从事代充值服务等。

同时甲方在未得到乙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向其用户收取乙方向其收取的费用或以其他形式将此局部的费用转嫁给其用户。

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负责支付宝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按照乙方所公布的《支付宝交易规如此》、《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向甲方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3.2.2乙方负责受理涉与“支付宝〞软件系统本身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3.2.3甲方告知乙方其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被泄漏或被XX的人使用后,乙方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冻结甲方支付宝账户与账户内资金、交易〕,防止损失的扩大,因乙方提供保护措施不与时、不到位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应就该扩大局部向甲方承当赔偿责任。

3.2.4乙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与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2.5乙方应确保“支付宝服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费用、结算、退款

4.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软件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与开票当时甲方实际支付的软件服务费金额同等的软件服务费发票,并以快递的方式寄送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

4.2甲乙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双方结算的依据:

4.2.1“支付宝〞软件系统以与银行对账凭证都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4.2.2“支付宝〞软件系统没有记录而银行对账凭证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4.2.3“支付宝〞软件系统有记录而银行对账凭证没有记录的,以“支付宝〞软件系统为准。

4.3甲方可通过“支付宝〞软件系统申请将其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被冻结款项除外〕支付〔“提现〞〕至其名下的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在收到该提现要求后第2个工作日向银行发送转账要求,但因银行方面原因致使提现延误的,乙方不承当责任。

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未收到上述款项的,可凭相关银行对账单要求乙方向银行查询并保证甲方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收到该款项。

甲方承当因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4.4因甲方原因需向甲方用户退款时,由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相关交易款项从甲方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减,被冻结款项除外〔指甲方支付宝账户存在风险或其他特殊状况时,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展的冻结;乙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有权国家机关进展的冻结;甲方使用“支付宝账户〞的行为违反《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乙方依照《支付宝服务协议》进展的冻结〕,假如甲方支付宝账户的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退款的,应与时补足。

乙方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扣减退款不另行向甲方收取软件服务费,甲方非以向其支付宝账户充值或交易收款的方式〔电汇等〕提供退款资金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当。

第五条某某条款

5.1除适用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内容与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某某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与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合同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乙方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5.2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与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

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某某信息,此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甲方对自己的某某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

5.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披露关于双方正在合作与洽谈的内容。

5.4基于乙方提供应甲方的服务中包含支付宝会员通用登录功能,在乙方用户登录甲方时,该功能会向甲方提供乙方用户的局部注册信息〔Email地址,以下简称某某信息〕,该某某信息亦构成乙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与其关联企业〔国内或国外的任何人、合伙组织、合资企业、某某或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的或直接或间接为其所控制的或与本协议某当事方共同为其所控制的子公司〕需就该等某某信息承当以下某某义务:

5.4.1甲方承诺,甲方使用该等某某信息仅是为了便于乙方用户购置或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会将某某信息用于其他任何商业或者非商业的用途,不会利用披露方提供的某某信息生成甲方的会员名并提供应乙方用户,从而使甲方可以绕开乙方的支付宝会员通用登录功能直接向乙方用户提供服务。

5.4.2甲方在使用乙方支付宝会员通用登录功能时,不得向使用该功能的用户提供除乙方外的其他第三方支付工具进展支付〔无论该第三方支付工具在甲方使用该功能前是否已经开通使用〕;否如此乙方有权不经通知立即单方面终止提供本服务并不承当任何责任。

第六条合同终止

6.1发生如下情形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6.1.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

6.1.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6.2本合同期限届满。

第七条除外责任

7.1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支付宝〞软件系统将不时进展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将提前三日在乙方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违约。

7.2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合同内容。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某某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8.2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9.2除前款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等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或偶然性损失负责。

第十条其他

10.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交的行业背景、经营内容与支付宝服务应用场景等信息均真实有效;同时基于乙方不向团购类开放即时到账收款服务,甲方承诺不在其团购类上使用乙方提供的即时到账收款服务。

甲方违反前述保证与承诺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当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有权据此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之服务。

10.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者让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为履行本协议需要,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而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具备合法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支付宝〞业务〕的第三方,但乙方对受让人的履约行为承当连带责任。

10.3本合同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谅解和协议。

只有以书面文件形式并经双方各自授权代表签署,方可对本合同进展任何修改或变更。

10.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如此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合同中删除,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

10.5本合同自乙方实际为甲方开通本合同约定服务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假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双方已经续签本合同且续签合同与本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变更与修改的,如此本合同的累进交易额将计入续签合同的累进交易额内来确定相应的单笔交易费率,以此类推。

10.6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因内部管理等原因需要签订纸质合同进展确认或存档的,双方可再行签订纸质合同,但不能因此视为双方存在两个合同关系,纸质合同的内容必须与本合同的内容一致,合同的生效与履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合同与纸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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