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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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规范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出现高空坠落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2.0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0职责
3.1各事业部、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高空作业证的审批、办理、监护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3.2安环部负责对各部门高空作业程序以及过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0细则
4.1高处作业定义:
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4.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4.3.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4.4.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4.2高空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2.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4.2.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
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2.3进行高空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空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4.2.4车间安排高空作业时,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
4.2.5车间因工作需要安排高空作业时,应开具《高空作业证》。
4.2.6《高空作业证》审批人员应对高空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2.7高空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2.8高空作业前,作业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2.9高空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帽应等。
作业前由监护人员进行检查。
4.2.10高空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及工作光线暗袋处高空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2.11供高空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4.2.12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室外、露天登高作业。
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车间主任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高空作业证审批
4.3.1.特级高空作业由作业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方案,填写高空作业证,经车间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核同意,事业部部长签批,并报公司安环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高空作业。
4.3.2三级高空作业由作业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填写高空作业证,经车间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生产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高空作业。
4.3.3.一、二级高空作业由作业负责人填写高空作业证,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经车间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车间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高空作业。
4.3.4.高空作业完成后,车间主管安全负责人负责进行验收,应确保现场合格,并签字确认。
4.3.5部门车间应严格按照许可证上项目要求,明确责任人,高空作业区域、有效期,安全管控措施,并指定高空作业监护人。
高空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由高空作业负责人保存,一份交由车间办公室保存。
4.3.6《许可证》中高空作业有效期限
(1)特级高空作业和一级高空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2)二级及以下高空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高空作业前应重新确认登高作业安全措施。
(3)高空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4.4高空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4.1高空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4.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空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4.4.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4.4.4高空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4.5高空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4.6发现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4.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4.8高空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
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
4.4.9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4.4.10非生产高空作业如:
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空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11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4.12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其他杂物。
地面人员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4.5高空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5.1高空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4.5.2高空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专职电工拆除。
4.5.3高空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空作业证》上签字进行确认。
4.6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4.6.1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证,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4.6.2作业人员职责:
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未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4.6.3监护人职责:
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4.6.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人职责:
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6.5车间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空作业证,并对作业结束后,进行验收。
4.6.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
对特殊高空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5.0附则
违反以上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对责任人给予20-500元罚款。
高空作业证
作业部门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作业地点
高空作业级别
作业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
作业内容
危害辨识
及安全措施
人员签字
作业人
监护人
作业负责人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
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安全带、登高器具、设备。
3
高空作业需动火时,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4
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的监护人应坚守岗位,随时提醒,注意安全。
5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安全要求。
6
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7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登高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8
与带电体安全距离不足2米,不得高空作业。
9
在石棉瓦、板房等不能承重物上,应搭设和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10
大风、暴雨等恶劣条件下,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车间安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车间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事业部负责人意见(一级):
签字:
年月日
安环部负责人意见(特级):
签字:
年月日
完工验收签字:
监护人:
作业负责人:
车间负责人:
年月日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动火作业程序,强化厂区内动火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发生各类火灾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裂解制氢、深冷制氮、液氨区、盐酸区、天然气区、油漆区、氢气区、磁粉区、柴油区、配料区(冠中)等易燃易爆,以及相应禁火区的动火管理。
3.0职责
各事业部、车间负责本部门内动火证审批、办理、监护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安环部负责对各部门动火程序以及过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0细则
4.1禁火区域
4.1.1公司内裂解制氢、深冷制氮、液氨区、盐酸区、天然气区、油漆区、氢气区、磁粉区、柴油区、配料区(冠中)等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区域均为禁火区。
4.1.2车间根据所属区域存在火灾的危险性,结合部门实际,均应明确划定本部门的禁火区域。
4.1.3各车间对本部门的禁火区域,均应设立禁火区标牌,明确禁火区位置、责任人等内容,并将禁火区域的各项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员工。
4.2动火等级划分
4.2.1特级动火:
是指在各危险源、易燃易爆区域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2.2一级动火:
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
4.2.3二级动火:
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即指公司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非固定区域。
4.2.4固定动火区:
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一般不必开具动火证。
4.3动火证审批
4.3.1.特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负责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作业证,经车间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审核同意,事业部部长签批,并报公司安环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3.2.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负责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证,经车间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生产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3.3.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证,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经车间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分管车间安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3.4.动火作业完成后,车间安全负责人负责进行验收,应确保现场合格,并签字确认。
4.3.5部门车间应严格按照动火证上项目要求,明确责任人,动火区域、有效期,安全防火措施,并指定动火监护人。
动火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动火负责人人保存,一份交由车间办公室保存。
4.3.6《许可证》中动火作业有效期限
(1)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2)二级及以下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重新确认动火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4.3动火作业管理
4.3.1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车间负责人汇报。
4.3.2动火人作业时,应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要随身携带动火证或放置现场,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否则,对动火人罚款50—500元。
4.3.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并在动火证上签字,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动火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处理。
4.3.4生产班长负责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车间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3.5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4.3.6动火作业现场要求排风顺畅良好,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
包括:
灭火器、消防砂等,并具有有效的灭火措施方案。
4.3.7在非固定区域,车间使用的气割、焊接设备上,必须携带适用的灭火器,并做好消防器材安全检查,保持其完好性。
4.3.8部门车间内,凡对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设备管道等部位进行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同时,对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区域进行动火时,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后,方可动火。
4.3.8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监护人协助进行检查,确保无残留易燃、可燃物等火种后,方可离开。
5.0罚则
违反以上制度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300元。
动火作业证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方式
动火地点
动火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
动火人
监护人
作业内容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洗干净,惨汽排净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的地漏、地沟、电缆沟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高空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5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6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
7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相距5米,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米。
8
现场配备灭火器()瓶,区域内消防设施完好。
9
其它安全措施:
安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车间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生产部负责人意见(一级):
签字:
年月日
安环部负责人意见(特级):
签字:
年月日
完工验收:
签字:
年月日
第一节编制说明………………………………………………1
第二节起重吊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
一、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施工要求………………………………2
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控制措施…………………………………9
第三节高空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4
一、高空作业危险源的分析……………………………………14
二、高空作业施工安全要求………………………………………16
三、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控措施……………………………………17
四、高空作业安全保障措施……………………………………18
第一节编制说明
为了保证本项目能顺利实施,加强安全技术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精品工程,特制订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
1、国家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2、枝江市东干渠大道北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手册。
3、枝江市东干渠大道北延工程施工设计图。
4、我单位对施工现场勘察实际情况。
二、编制原则
1、认真、全面、系统阅读施工合同,深刻领会和贯彻业主意图及业主对承包商的各项要求。
2、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规程。
执行业主对本工程建设的各项要求,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施工项目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实行动态管理,以适应施工组织安排的要求。
3、对现场安全管理坚持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严密监控。
三、编制目标
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确定为:
1、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
3、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4‰,重伤率小于0.3‰;
4、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5、没有业主、社会相关方和员工的重大投诉。
四、工程概况
枝江市东干渠大道北延工程起点桩号K0+945.743,终点桩号K8+285.057,路线全长7339.314m。
本工程主要有东干渠桥、下穿货运铁路框架桥、箱涵9座。
本工程包含有路基、桥梁、箱涵、排水等工程,各专业工程比大体平衡。
第二节起重吊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本项目的起重吊装主要包含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卷扬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为给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起重吊装作业提供安全技术保障,加强施工现场起重吊装施工的安全监督与指导,保护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设备的完好,确保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现结合我项目起重吊装作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施工方案。
一、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施工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从事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工作。
2、安装、拆卸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高度近视、耳背、美尼尔症、癫痫、晕高或严重关节炎等疾病者,不宜从事此项操作。
3、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知被安装、拆卸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的结构、性能和工艺规定。
必须懂得起重知识,对所安装、拆卸部件应选择合适的吊点和吊挂部位,严禁由于吊挂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或造成钢丝绳的断裂。
4、操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板钩等各种吊具、索具进行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严禁自行动手修理。
6、安装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装。
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方可安装。
7、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负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2/1000,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必须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应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塔身上不得悬挂任何标语牌。
8、安装、拆卸高处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
9、安装(拆除)作业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雷、雨、雪、大雾时应停止作业。
(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要求:
1、起吊重物件时,应确认所起吊物件的实际重量,如不明确时,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2、拴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拴挂吊具的位置;用两支点或交叉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3、吊具拴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拴溜绳。
4、起吊细长杆件的吊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凡沿长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细长物件吊点拴挂位置可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①单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一端全杆长的0.3倍处。
②双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端部的距离为0.21乘杆件全长。
③如选用单、双支点起吊,超过物件强度和刚度的允许值或不能保证起吊安全时,应由技术人员计算确定其起吊支点数和吊点位置。
5、物件起吊时,先将物件提升离地面10~20c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提升。
6、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7、起吊物件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8、起重作业时,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信号,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实现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9、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的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指挥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10、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所涉及区域内和重物的下方,严禁站人,不准靠近被吊物件和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11、起吊物件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12、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为宜。
13、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
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14、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
15、当用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物件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措施,并交底,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起重量分配应明确,不得超过单机允许重量的80%,起重时应密切配合,动作协调。
16、起重机在架空高压线路附近进行作业,其臂杆、钢丝绳、起吊物等与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定距离,如不能保持这个距离,则必须停电或设置好隔离设施后,方可工作。
如在雨天工作时,距离还应当加大。
(三)起重工具安全操作要求:
1、根据起重量和施工安全要求选用千斤顶,使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经试顶确认良好,方可使用。
2、千斤顶应安放在有足够承载能力而又稳定的地面或建筑物上。
上、下接触面之间,应垫以木板或麻袋等防滑材料。
3、千斤顶的放置,应对正被顶物件的中心位置,当同时使用二台以上的千斤顶进行操作时,不得超过允许承载能力的80%,须使各台千斤顶受力的合力作用线与被顶工作物中心吻合,以防千斤顶负重后发生倾斜。
4、千斤顶安置好后,应将物件稍微顶起,确认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顶。
5、千斤顶工作时,不得超过额定高度,随着物件的升高而逐步增加支承垫块,物件下降时,应边落边抽出支承垫块,严禁一次抽出多块。
垫块每次加抽不宜超过2~3cm,千斤顶每次起落完毕后,应立即旋紧保险箍。
6、千斤顶起落时,必须缓慢的进行,几台千斤顶同时起落时,必须保持同步均匀起落,不可一个快一个慢。
7、当起顶又长又高的工作物件时,应在两端交替起落,即一端垫实和两侧支承牢靠后,在另一端起落。
严禁两端同时起落,以防顶翻工作物而发生事故。
8、千斤顶工作时,应由专人观察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如发现压力值突然增大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待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9、卷扬机安装应牢固平稳,方向正确,并符合设计。
如底部用螺栓或电焊连接时,螺栓应上足拧紧,电焊质量应良好,采用地垄等方式固定卷扬机时,地垄受的拉力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并捆扎牢靠,方向顺直。
使用时须严格执行《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10、用电动卷扬机起重时,应指定司机和信号员(指装吊工操作的卷扬机),并经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培训,方可上岗操作,但不得随意更换司机和信号员。
11、卷扬机的钢丝绳“打梢”时,宜使用链条或钢丝绳,应按规定打好扣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