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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条款范文

合同的主要条款范文

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当今不断开展的世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无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

下面是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是中用的最多的东西,其作用在于保障交易的平安,降低交易风险。

一份完整的合同必须包含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包含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以上规定只是作为只是作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增减有关条款。

但在实践中,以下这些条款是必须的: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那么需法人的名称。

必要时还可查看当事人的或执照;

  2、合同标的:

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需要说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数量等;如果是提供劳务,那么要说明劳务的类型、劳务的标准;

  3、价格:

要注意货币单位;

  4、履行期限:

超过履行期限会导致违约,甚至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5、违约责任:

一般约定违约金比例或损失赔偿方法;

  6、纠纷解决方式:

约定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

如果约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7、法律适用问题:

这牵涉到诉讼发生时将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问题;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尤为重要。

  采购合同有什么主要条款?

采购合同主要包括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价格和计算方式等等条款。

具体的条款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

以下是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采购合同的条款构成了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公司采购合同的条款构成了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防止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

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方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方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方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方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

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方法

  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方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给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①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给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③逾期发送商品。

  购置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假设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公司合并作为公司变更形式的一种对于公司扩大规模增加资金流动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那么,在公司合并时签订合并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

公司合并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呢?

  合同当事人既包括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并合同、参加公司合并的各方公司,还包括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

合并合同中要写明这些公司的名称及住所等。

  合同中合并的方式,应当是按法律形态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形式,即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合并对价即合并中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为取得消失公司财产而支付的对价。

合并对价的根本形式有两种――股票和现金形式。

  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是决定合并价格的根本要素,对合并价格的科学确定,对合并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合同中应对此做出明确的记载。

  由于合并中存续公司的职工利益受到合并影响的程度要小得多,所以职工安置方法条款只适用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

  

(1)工程概况;应写明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工程名称是合同双方要进行建设的工程的称号。

工程名称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名称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工程地点是指工程的建设地点。

对于扩建或改建助工程工程,因主体结构已存在,所以,工程地点只要写主体结构地即可。

对于新建工程或外地工程,必须将建设工程所在的省、市、县的具体地点标清,因为它涉及到施工条件、取费标准等问题。

  

(2)承包工程的范围与内容,应附上工程工程一览表及其工程量。

  工程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栋数、结构、层数、面积、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工程范围是计算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一般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分列或按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分列。

在合同条款中,根据需要还可以附件形式将工程范围内的明纲要求专利。

  (3)开工与竣工日期(合同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应采用公元纪年法写明上述日期。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文件,是确定工程工期的依据,是制定招标标底、投标标书和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依据。

在签订建设工程和单位工程较大的总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开、竣工的总工期。

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在保证总工期的前提下,具体规定单位工程的开、竣工日期,所谓中间交工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全部建成投产之前。

其中一些可以独立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使用效益,先期交付使用的单项工程(分项、分部工程)。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也必须在合同中写明。

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4)工程造价(合同价):

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那么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局部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那么应以经审批的施工固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难。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承包工程价款。

如一时不能计算出工程价款,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那么。

  (5)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竣工验收方法。

  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中间结算和竣工决算三大局部。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根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试行)》的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按施工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预付工程备料款;工程开工后,凭“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并经建设银行审查后支付,但连同备料款和工程款在内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95%,其余5N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竣工结算一次结清。

由于工程更新而引起的增减价款,按变更协议办签证手续,并增减费用,于竣工时结算,并报送给经办的建设银行。

  竣工工程的交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根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和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

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

  (6)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在履行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按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设计的施工图,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派代表暂驻施工现场监督工程质量。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

对工程质量的保修期及保护条件,应按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年颁发的《建筑工程修保方法(试行)》执行。

  (7)承包方式,应根据双方协议写明采用以下几种承包方式中的哪一种,按招标工程总费用包干;按建筑面积与平方米造价包干;按施工图预算造价加系数包干;按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结算。

  (8)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与技术资料提供日期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与技术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b这些文件和资料是进行建筑安装的依据,一般应在建筑安装工程准备协议书中成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

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提供上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抄件),水文地质报告、地形图、工厂区(规划区)或小区竖向布置图和总平面图等(份效应在合同中明确)。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建筑物或构造物的轴线,标高和坐标控制点,才能开工。

  扩建改建工程,施工单位在易燃、易爆、动力设备、高压管通密封或防震车间附近施工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防震要求,并承当措施费用,施工单位负责提出防护设施方案并搞好平安施工。

  (9)物资供给方式,通常工程所用的设备和材料按以下方式办理:

a凡进口的设备和材料、特殊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以及国拔的三大材料,部管材料和二类机电产品等,均由建设单位供给,或实行全包料或半包料。

  b.国拨三材由建设单位将某指标或现货划交给施工单位,现货要要运至施工单位指定地点。

  c.钢门窗、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b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加工和定货,如果钢门窗等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加工定货时。

建设单位除了划拔钢材指标和资金外,还应付给施工单位按产品预算价格一定比例的委托费用。

  d.地方材料、国内标准建筑配件及其半成品的加工、定货、运输和供给,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果必须带料加工时,建设单位应供给施工单位原材料。

  地方材料、国内标准建筑配件及其半成品的加工、定货、运输和供给,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果必须带料加工时,建设单位应供给施工单位原材料。

  e建设单位送到工地指定地点的设备,双方应按装箱单、说明书共同开箱交检,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记录要注明设备现状,如有损坏,6责任单位负责;箱内附件、备件和工具等由建设单位保管;设备安装时,如需特殊工具,建设单位应负责解决。

  f.由建设单位供给的一切物资,均应明确送达时间与地点。

  g.全部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如无此证,应及时办理检验,检验费由供给单位承当。

  (10)施工准备工作分工,当工程准备工作较复杂时,应另外签订一份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一局部。

  (11)工程变更及其经济责任。

  (12)施工及技术资料的供给。

  (13)加工定货有关规定。

  (14)工程验收,应以国家颁发的《关于根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和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15)合理化建议的处理。

  (16)停工及窝工的处理。

  (17)临时设施工程。

  (18)保险应注明保险工程,国内保险一般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费用应列入工程的投资概算中。

  (19)违约责任《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违约责任作了规定,但对违约金末作具体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如《条例》中规定,承包方交付工程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或者发包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中违约资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此种约定,应成认其为有效,但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未履行局部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局部,那么不予保护。

  (20)奖励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订立奖励条款,能促使当事人既快又好地履行合同。

对于提前工期、保证质量、节约投资的工程工程,可以分别从节约的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奖给施工单位。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提出的修改设计合理化建设,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以及施工单位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就地取材等措施而节约投资的,都应从节约资金中提出适当比例的金领奖给施工单位。

  (2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22)合同份效、存留局部与生效方式。

  (23)合同公证单位。

  (24)签约时间、地点、法人代表。

  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商品交易的复杂化,买卖合同文本的标准格式应运而生。

法定的权利义务在买卖合同中越来越多,人们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已越来越少。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构成买卖合同的内容要素。

要写好买卖合同,必须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标的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标的必须明确具体,必须具备可操作性。

合同中标的的具体情况必须写明,如买卖房屋合同中标的是房屋,在合同中应写清楚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在位置,图纸情况等根本内容,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物的实际情况。

  标的物必须合法有效,标的物违法那么合同无效。

  质量是指标的物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映,主要有5种含义:

  ①是指标的物的物理、化学成份,以此确定标的物的品质,如农药、化肥等;

  ②标的物的规格,通常用度量衡确定标的物的品质特征;

  ③标的物的性能,如硬度、强度、延度、弹性、耐热性、耐水性、抗蚀性、传导性等;

  ④标的物的款式,是指色泽、图案、式样等;

  ⑤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主要有味道、触感、音质等。

  根据通用的商业习惯和用语,经常使用确实定买卖标的物质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T以样品为标准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T以特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T凭品牌、商标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T以良好平均品质为依据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例如苹果可规定每千克多少个来确定大致的大小标准;

  T以说明书为根据确定标的物的质量,适用于机电仪器及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密集性产品的买卖。

  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最核心、最根本的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包括数额和计量单位,计量单位要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标准。

计量单位还要同行业的习惯计量单位一致。

在国际买卖中要视具体情况,从国际上通用的公制、英制、美制等三种不同的计量单位中明确选定一种计量单位。

在实践中买卖合同常采用以下几种计量方法:

  T以标的物的单位个数计量,通常用于计算人工加工后的商品。

如5辆汽车、100台电脑。

  T以标的物的重量计量,例如10千克花生油。

  T以标的物的面积计量,例如5平方米玻璃。

  T以标的物的长度计量,例如90米布料。

  T以标的物的体积计量,例如1000立方米天然气。

  T以标的物的容积计量,例如100桶石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不能用一堆、一包、一车、一捆、一箱等模糊不清的计量概念。

  价格条款就是货款数额及其支付方式,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之一。

现行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当事人协商定价等几种形式。

目前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外,大多数买卖实行当事人自由协商定价。

  价格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格,但是异地交货的大宗买卖尤其是涉外买卖,会产生运输费、保管费、装卸费、保险费、报关费等一系列的额外费用。

在商业习惯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价格条款以备买卖当事人选择使用。

这些价格条款也就是价格条件,是指将标的物的额外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挂钩,又称为贸易条件,它解决了额外费用的负担问题。

1990年重新修订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那么》对各种价格条款做了详细、准确的规定,其中的价格条款规定不仅适用于国际买卖,也适用于国内买卖。

买卖合同当事人可选择其中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不能口头约定,而应当以书面为准,价格条款不能违法律规定的定价原那么和条件,否那么很容易被认定价格条款无效。

双方约定价格条款时,必须考虑支付方式,常用的支付方式有现金结算,结算,票据结算,汇款和托收结算,跟单信用证结算(在我国只用于涉外买卖中)。

在涉外合同中,要明确用何种货币作为支付的内容,如果是外币,还要明确是哪天的货币牌价与人民币的比率关系,以防在履行中扯皮。

  合同履行条款即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按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时间界限要定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词语。

地点和方式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具体位置和手段。

履行地点一定要写准确,履行方式是指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此条款是对双方当事人准确履行合同的约束,也是预防合同欺骗的重要措施。

因此,在订违约条款时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通过订立违约责任条款,强化履行合同意识,确保双方当事人全面、正确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确实定原那么是:

有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作出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双方可以约定。

法律给出违约责任幅度的,当事人可以在幅度内约定具体的数额,违约责任条款一定要写具体。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把可能发生的,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考虑到,并规定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可以免除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

免责条款亦称之为保护性条款,对于提供货物、加工产品、智力成果等实质性履行的一方来说,此条款可以防止相当的风险责任。

免责条款有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法定条款即法律规定当发生某种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免除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约定免责是指除法定免责以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当什么情况发生时可以免除责任方的责任。

如对试销产品,双方约定在试销期间的免责条件。

  仲裁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之一,国内合同仲裁并不是必备条款。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自愿的原那么。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单独的书面协议表现出来,也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表达出来。

仲裁条款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这些条件包括: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指定明确的合法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仲裁机构,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仲裁机构只能指定一个,不得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

  公证是指通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证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合同公证实行自愿原那么。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亦可以不申请公证。

申请公证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公证条款。

经公证后,公证文本就是合同的一个组织局部,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重大合同都可以通过公证形式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从而防止或减少经济损失。

  合同日期包括签订日期、生效日期。

签订日期说明该合同从何年何月何日签订。

生效日期是指该合同从何年何月何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说明合同效力的开始,双方当事人都要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

有的附条件的合同往往也要有一个生效条件的产生日期,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合同从其发生法律效力时起,到法律效力终止时的时间界限。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等于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同有效期限可以先于合同的履行期限,但终止时间必须与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当事人约定合同有效期限的长短,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标的的实际情况决定。

  双方当事人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保证条款,选择法院条款,定金条款等。

买卖合同内容广泛,有些合同的标的情况用文字难以说清楚,特别是许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买卖合同,需要用附件形式或附图形式来说明,因此,在合同中应当说明附件或附图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

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数量和质量是交付财物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地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

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防止使用不当而使承租物受到损失。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因为它要决定租赁物价值的回收,租金数额确实定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局部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金是财产承租人依约因使用出租人财产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

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倘假设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背离了租赁合同的有偿的根本特征,因此,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

但并不是说有租金规定就必然是财产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躲避法律,到达自己非法的目的,采取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或其他合同的约定,在法律上就不应认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时间界限,完全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但该条款一经确定,就成为承租人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倘假设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纳租金,那么承租人就应承当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但在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期交纳或者虽无正当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变更交纳期限、交纳方式的,不在违约之列。

  出租人是出租财产的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有义务保证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进行维修、保养的也屡见不鲜,因此,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从合同中找出根据。

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合同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因租赁物的使用性能不符约定要求时,出租人负责维修。

属于平时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可由承租方负责,就是说,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

  二﹑贷款的种类。

  三﹑贷款的用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根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

  四﹑借款币种。

借款的币种是指人民币还是其他外币。

  五﹑借款的数额。

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

  六﹑借款的期限。

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当民事责任。

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补充协议确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

  七﹑借款利率。

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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