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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案例

春秋时期叔向论罪

晋国有邢侯、雍子这两家贵族为了一块田产打了多年官司,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公元前528年,晋国原来的“理”(最高司法官)士景伯被国君派往楚国担任使节,临时委派叔鱼代理理官职务。

晋国的执政韩宣子要求叔鱼抓紧处理积案。

叔鱼重新审理这桩争田案件,起初倾向于邢侯,打算判决雍子败诉。

雍子察觉到叔鱼的倾向,赶紧把女儿嫁给叔鱼,乘机送了大批嫁妆。

叔鱼于是就判决邢侯败诉。

邢侯为此怒不可遏,在上朝时当场杀死了雍子和叔鱼。

执政韩宣子找不到判决此案的依据,只得去请教有名望的大夫叔向。

叔向说:

“这三个人都犯了大罪,活着的要处死,死了的仍然要戮尸。

雍子明知道自己理亏而公然行贿,叔鱼接受贿赂而‘卖狱’,邢侯肆无忌惮擅自杀人,这三种罪名同样严重:

自己犯了罪而以行贿来掩盖是‘昏’罪,接受贿赂破坏法律是‘墨’罪,擅自杀人是‘贼’罪。

早在夏朝的法典《夏书》上就说:

昏、墨、贼这三种罪都要处死,这是皋陶传下来的古老法律,请按此办理。

”于是韩宣子下令将邢侯押到市场上当众处决,并将雍子、叔鱼的尸体也拖到市场上一起示众。

[1]

汉代诸子均分财产案例

汉初儒生陆贾向汉高祖上《新语》,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得到汉高祖的称赞。

以后又出使南越,说服南越国王赵陀取消帝号,因此得到汉高祖赏赐的“千金”,(汉以一斤黄金为“一金”,实际上往往折合为铜钱,“一金”合万钱)。

年老后他以这笔财产分给5个儿子,每上“二百金”,要他们购置田产。

他和儿子们约定,自己轮流在每个儿子家里生活1O天,如果在哪个儿子家里死去,就由那个儿子负责丧事,同时得到自己随身的动产:

4匹拉车的好马、车辆、1O个歌舞弹奏的奴婢、价值百金的宝剑。

这个“陆贾分金”的故事被广为赞颂,说明汉代对财产的继承一般是采用诸子均分制的。

而且也表现出了中国特有的在被继承人去世前预先进行财产分配继承的特点。

[1]

汉代遗嘱继承案例

西汉时沛郡有一个家产达到二千万钱的富翁,妻子先去世,留下一个才5岁的儿子。

而早已出嫁的女儿和父亲关系不好。

当富翁自己得了重病后,就叫来族人做了一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女儿,只给儿子留下一把宝剑,并说明要到儿子15岁时才可以将宝剑交付给儿子。

富翁死后,女儿继承了全部财产。

那个儿子长到15岁时,问姐姐要那把宝剑,姐姐却不给他。

他只得到官府起诉。

沛郡太守何武判决说:

“富翁是看到女儿不是善类、女婿更是贪婪,惟恐将财产交给小儿子后,小儿子管理不了,就连生命也有危险。

因此才姑且让女儿来继承,实际上只是寄托的意思。

剑就是决断的意思,他是希望到了儿子长到15岁后能够自立,而贪心不足的女儿必定是不会将宝剑交出的,必定要到官府打官司,因此寄希望于我这样的法官能够领悟到他的真实意思。

”于是判决财产全部转归儿子,说“坏女儿、恶女婿得以温饱十年,算是幸运的了”。

这个案例表明汉代已经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具有排斥法定继承的效力。

但是法官对于遗嘱的解释却是倾向于将财产留在男性晚辈亲属一方。

这个故事称之为“何武断剑”,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被以后很多谈论裁判的书籍所引证。

[1]

汉代春秋决狱案例一

甲的父亲为乙,乙和丙争吵而斗殴,丙以佩刀刺向乙,甲连忙用木棍去打丙,不料却误伤了乙。

按照当时法律,殴伤父亲是应处枭首的死罪。

张汤请教董仲舒应如何处理。

董仲舒认为:

父子是最亲近的,听说父亲与人斗殴,儿子自然会紧张,要拿木棍去救护父亲,至于误中父亲并非其本意。

《春秋》经上说当年许国的国君生病,许国的世子许止为父亲喂药,结果药性不对,父亲因此而死。

君子原心,根据许止的动机予以赦免,并不认为他有弑父之罪。

同样,甲并未构成法律上所说的“殴父’’罪,应该无罪释放。

[1]

汉代春秋决狱案例二

东汉明帝永平二年(公元59年)时,明帝的弟弟广陵王刘荆犯重罪,明帝为此特派燕侯樊儵(shu)前往当地审理。

审理完毕后,樊儵指控广陵王刘荆是犯谋反罪,奏请处以死刑。

明帝亲自接见樊儵,大怒,说:

“你们因为广陵王是我弟弟的缘故,而想要处死刑,要是我儿子,你们还敢如此上奏吗!

”樊儵跪下仰起头说:

“天下是高帝传下的天下,不是陛下的天下。

《春秋》的原则是,‘君亲无将,将而诛焉’(对于君主和父亲不得有一点将要侵犯的企图,有这样的企图就要处死)。

所以周公杀了造反的弟弟,季友毒死了犯上的哥哥,经典上因此褒奖他们的做法。

我们因为广陵王是先帝特意嘱托陛下照顾的弟弟,陛下怀有圣心,特加恻隐,所以才敢上奏。

如果是陛下的儿子犯这样的罪,我们就要直接处死了。

”汉明帝叹息良久,最后批准了死刑判决。

[1]

南朝礼法结合判案的案例

孔渊之在刘宋孝武帝大明年间(457—464)担任尚书比部郎。

那时,在安陆郡应城县有一个叫张江陵的老百姓,和妻子吴氏一起骂自己的母亲黄氏,并恶毒地叫她去死。

黄氏非常悲恨,就上吊死了。

刚好碰上了大赦。

法律条文规定:

凡儿子杀死或打伤父母的,应该杀头;辱骂父母的,应该处以死刑;谋杀丈夫的父母,也应该处死刑。

法律同时还规定,如果碰上了大赦的话,就可以免去原刑而重新量刑。

江陵辱骂自己的母亲,母亲因此而自杀,他的这种罪行要比打伤父母来得重。

如果按杀人的律条处理,感到稍微重了一点;如果用伤人及骂人的律条来处理,又感到稍微轻了一点。

而法制上又只有殴打父母,即使碰到大赦仍然应该杀头的律条,却没有毒骂父母使之死去又碰上大赦的律条。

对此,孔渊之发表了议论,他说:

“里弄的名称如果违背了人心,仁慈的人就不会进去。

对一个名称尚且如此厌恶,更何况为人处事呢?

因此,殴打毒骂父母,是法律所不能原谅的。

辱骂父母而使之自尽,从情理上讲就更不能宽容了。

在处罚的律条里有从轻发落的规定,那是为了碰到难以判定的案件时不要错杀好人;推求条文的意思讲的决不是这种情况。

因此,江陵即使碰上了大赦的恩典,我认为还是应该杀头的。

至于那女子,她是嫁夫随夫,爱公婆原不是她天生的属性,再说黄氏所怨恨.的,也不是吴氏。

因此可以免除她的死刑而另外议处。

我认为这样做对健全法制是有好处的。

"孝武帝下令按孔渊之所议的去办,吴氏免于处死。

[1]

隋朝秦王杨俊违制案

秦王杨俊,隋文帝杨坚第三子。

先后任扬州总管、并州总管。

在并州总管任上“违犯制度,出钱求息。

民吏苦之”,又“盛治宫室,穷极侈丽”,他大兴土木,建造的王府竭尽奢华,超过了“令”所规定的规格。

又违反令的规定放债取息,盘剥百姓。

文帝“以其奢纵,免官,以王就第”,即欲免除其官职,使其仅以亲王身份回封邑。

大臣刘升劝阻:

“秦王非有他过,但费官物营廨舍而已。

臣谓可容。

”大臣们都认为秦王的罪名不过是违反制度,不必如此严厉。

文帝不听。

大臣杨素又劝阻说:

“秦王之过,不应至此,愿陛下详之。

”文帝生气地说:

“我是五儿之父。

若如公(你)意,何不别制天子儿律?

以周公之为人,尚诛(违法的弟弟)管(叔)、蔡(叔),我诚不及周公远矣,安能亏法乎?

”卒不许。

[1]也就是说:

“我是五个儿子的皇帝还是天下百姓的皇帝?

照你们的说法,为什么不另外制定皇帝儿子遵守的法律?

周公那样伟大的人物还杀了造反的兄弟,我比周公差远了,怎么能够破坏法律呢?

唐朝长孙无忌带刀入殿案

贞观元年(627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奉召入宫议事,“不解佩刀入东上阁门”,事毕出门以后,监门校尉才发觉。

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认为:

校尉失察,罪当死;长孙无忌误带刀入殿,应徒二年,罚铜二十斤。

太宗欲从其议。

但大理寺少卿戴胄不同意:

“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内,同为误耳。

”臣子对于君父不得称误,法律明文规定“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为死罪。

陛下若欲考虑长孙无忌的功勋而减刑,那不是司法官所能决定的;但若要据法审判,罚以赎铜是不恰当的。

太宗说:

“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怎么能因为长孙无忌是皇亲国戚就要法外开恩呢?

下令再议。

封德彝坚持原议,戴胄又驳议说:

“校尉缘无忌以致罪,于法当轻”,是因无忌牵连而致犯法,不当重处。

“若论其过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

”两人既同为“过误”,为何处罚有生死之别?

是否严重不公?

因戴胄固执原议、犯颜谏阻,太宗终于赦免了监门校尉的死罪。

[1]

唐朝张蕴古泄露机密案

贞观五年(631年),相州有个精神病人李好德“言涉妖妄”,妖言惑众,太宗诏令逮捕审讯之。

大理寺丞张蕴古谏阻说:

李好德有疯癫病众所周知,“法不当坐”。

太宗觉得有理,打算赦而不究。

张蕴古因早与李好德熟识,将太宗之意透漏给了李好德,并与李好德在狱中“博戏”。

事发,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太宗大怒,令将蕴古“斩于东市”。

事后,太宗颇为后悔,对大臣房玄龄等说:

“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泄漏朕言,此亦罪状甚重。

若据常律,未至极刑。

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劝阻),所司又不覆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

”为避免此事重演,太宗下诏:

从今以后,“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

”五覆奏之制,自张蕴古案肇始。

[1]

唐朝崔氏女许配两家案

华州柳生与大姓崔氏女两情相悦,私定终身。

后来,崔女之母王氏因兄长固请,又将女许配兄子王某。

崔女不乐,说:

“我只愿意嫁给在曲江会上见到的柳生,能嫁他此生无憾。

如果一定要我嫁给表哥,我不想活了。

”王氏心爱其女,想成全女儿。

乃命婢女轻红到柳生寄居的寺庙,找到柳生说:

“夫人想成全你们,叫你在两三天内备齐聘礼,赶快结婚。

”柳生高兴极了,马上备好“数千百财礼”,五天以后就在旅舍迎娶了崔女并轻红。

后来,王氏死,舅家讼于官。

官府判决:

王家先下财礼,婚约在先;崔女应当归于王氏子。

王氏子因特别喜欢表妹,也就不计较她先嫁柳生之事。

[1]唐朝裴县令巧断侵占寄养耕牛案

卫州新乡县民王敬从军戍边,行前将家里的6头母牛寄养在舅舅李琎家。

5年后王敬还家,那些母牛已产30头小牛,但是舅舅只还给他4头母牛,说另外两头母牛早已病死了,那30头小牛不是寄养的母牛生的。

王敬知道舅舅意图侵占,便告到县衙。

县令裴子云受理此案,命王敬蒙上头扮作“盗牛贼”,并下令把“同案犯”李琎抓来对质。

裴知县对李琎说:

“有盗牛贼招供,说你跟他一起偷了30头牛,现在就藏在你家里,还不从实招来!

”李琎不知是计,连忙声明:

“那30头牛是我外甥寄养的母牛生的,不是偷来的。

不信你就叫我外甥来作证!

”话音未落,裴县令揭开王敬的蒙面布说,“这就是你外甥。

那就还人家的牛吧,还有什么可说的?

不过养牛5年也不容易,给你5头牛作报酬吧!

”舅甥双方都接受这一判决,全县百姓都佩服他的妙断。

[1]

唐代复仇案例

唐律对于复仇没有任何特别规定,复仇杀人者都按照谋杀或故杀罪处死刑。

但是由于礼教的宣传,社会舆论对于复仇杀人者深表同情。

最为著名的复仇案件之一是张氏兄弟复仇案。

唐玄宗时嵩州都督张审素被人诬告贪赃枉法,朝廷特派御史杨汪前往当地审查。

张审素的部下为他打抱不平,在半路上劫持杨汪,杀死诬告者。

杨汪后来被救兵救出,回到朝廷报告张审素谋反,导致张审素被处斩,两个儿子张瑝、张琇因未满16岁得以幸免,流放岭南。

不久张氏兄弟从流放地逃回,在洛阳杀死杨汪。

此案轰动洛阳全城,舆论一致同情张氏兄弟。

宰相张九龄劝说唐玄宗赦免张氏兄弟,而另一位宰相李林甫坚决反对。

唐玄宗最后接受李林甫意见,专门下敕解释说:

“国家法律是为了保护百姓,长久施行,防止杀害的。

如果都要这样做孝子,展转复仇,互相杀伤何时为止?

法律必须要实施,即使是有名的孝子犯罪,也难逃刑罚。

”下令处死张氏兄弟,但是这个判决长期遭到非议。

过了一百多年,到了唐宪宗时,又有个叫梁悦的人为报父仇,杀死仇人秦果。

唐宪宗特意下敕减死一等,杖一百,流放到循州。

为此又引起朝廷内的大争论。

韩愈主张以后类似案件都作为个案处理,由尚书省召集大臣讨论,报请皇帝批准。

[1]

唐代寄存契约案例

卫州新乡县百姓王敬从军卫戍边疆,出发前把家里的6头母牛寄存在舅舅李琎家。

5年后当王敬退役回家时,那些母牛已产下30头小牛,价值10贯以上。

可是李琏只还给他4头老母牛,说是另两头已经病死了,那些小牛也不是王敬的母牛养的。

王敬气不过,到县衙告状。

新乡县令裴子云把王敬关进监牢,下令把“盗牛贼”李琎抓来。

李琏吓坏了,到了衙门就求饶。

裴子云说:

“有盗牛贼招供说和你一起偷了30头牛,藏在你家,现在当堂对质。

”狱卒蒙上王敬的头,伪装成盗牛犯,把他从监狱里带上来,站在南墙下。

李琏赶紧说明:

“那30头小牛是外甥的母牛生的,不是偷来的!

”裴子云一把拉掉王敬头上的蒙布,李琎吃了一惊说:

“这就是我外甥!

”裴子云笑道:

“那就还牛吧,还有什么可说的?

5年养牛也不容易,给你5头牛吧!

’,双方都接受了。

全县的百姓听说后都佩服他的智慧。

[1]

唐代不枉法赃案例

裴景仙为武强县县令,在任期间向当地百姓索取财物,累计赃值高达五千余匹。

离任后被揭发捉拿下狱。

唐玄宗得知此案后大为震怒,下令要将裴景仙“集众杖杀"(召集朝廷官员当场杖杀)。

大理卿李朝隐上奏反对:

“裴景仙触犯的罪名是‘监临主守乞取,,属于法律上的‘受所监临'赃罪,根据法律没有死罪。

而且裴景仙是先朝贵臣裴寂的曾孙,裴氏家族在武后时惨遭迫害,仅留下裴景仙一人在世,按照法律即使是犯死罪也可以请求宽大处理,以保存该族血脉。

请求陛下改处流刑。

"唐玄宗看了‘李朝隐的奏章,仍然亲手写“手诏",要处死裴景仙。

李朝隐又一次上奏:

“生杀之权理应由皇上掌握,但是作为臣下有着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责任。

法律规定枉法赃满十五匹处绞刑,而乞取赃再多也只是流刑。

现在如果处死裴景仙,那如果以后有枉法赃罪,再怎么加重处罚呢?

”经过几次反复,唐玄宗最后才接受李朝隐的意见,将裴景仙改处杖一百,流放岭外。

[1]

五代时期土地亲邻先买权案例

后唐时,石敬塘(后来建立后晋皇朝,史称晋高祖)为河东节度使,属下的九门地方有个人打算出卖土地,可是已经分家了的哥哥利用亲属所具有的先买权,要以低价收买。

他想和外人交易,哥哥就百般阻挠。

弟弟不得已到官府起诉。

县令认为这两兄弟不相和睦,把他们送到上级衙门惩处。

石敬塘说:

百姓不知大义,是因为我这个当长官刚到任,没有能够及时加以教化,我很是惭愧。

不过就这件案子来说,哥哥想得到良田,弟弟想得到高价,哥哥“不义之甚”。

下令将哥哥处笞刑,土地卖给出高价者。

[1]

宋代立嗣案例

有个叫张养直的人死后,他的妻子阿陈守寡30年,把儿子养大。

想不到儿子张颐翁长到24岁就病死了。

阿陈就为张颐翁立继,收养了一个不满三岁被人遗弃的小孩子,取名张同祖,作为自己的孙子来抚养。

而张养直的弟弟张养中想把自己的第二子张亚爱立继为张养直的孙子,叔嫂之间由此发生了纠纷,告到官府。

法官叶岩峰首先指责说“嫂叔相争,族义安在哉”?

然后一一援引当时的法律:

“户绝命继,从房族尊长之命”;“夫亡妻在,则从其妻”;“诸遗弃子孙三岁以下收养,虽异姓亦如亲子孙法”。

指出阿陈在张养直身故之后长期守寡,抚养儿子。

现在儿手死了,“以祖母之命.尽可以立幼孙;以寡嫂之分,岂不尊于乃叔!

”。

而且张养中打算以次子张亚爱为张颐翁的嗣子,而张亚爱是张颐翁的堂弟,“若以弟为孙,则天伦紊乱”。

根本不符合法律立嗣要“昭穆相当”的规定。

因此明确裁判阿陈可以收养张同祖为孙,驳回张养中的起诉。

[1]

宋代阿云案件

北宋熙宁元年(1068),登州女子阿云在母亲死后的服丧期间出嫁给一个姓韦的男子。

阿云见丈夫面目丑陋,很是讨厌,一天晚上趁丈夫熟睡,拿了刀想砍死丈夫,结果力气太小,没能砍死。

当官府来调查时,阿云在被传讯问话时承认了丈夫是自己砍伤的。

登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在服丧期间出嫁是“违律为婚’’,所以算不上是韦姓的妻子,只是常人谋杀未遂,又有自首情节,应该按照故意杀伤人罪减轻二等。

但是朝廷的宫中审刑院、大理寺都认为阿云是谋杀亲夫,即使未遂仍要处死刑,考虑到是“违律为婚”,应上请皇帝恩准免死罪。

当时正值王安石主持开始变法新政,为打击反对变法的朝臣,他支持许遵意见:

谋杀自首就可以免除谋杀罪名,只按故杀罪处理;而司马光等守旧大臣则支持大理寺意见:

谋杀罪不得因自首免罪,应该按照谋杀罪处理。

双方激烈争辩了一年多,最后宋神宗作出支持王安石的决定,并修改有关自首的敕条,谋杀自首可以免原罪。

[1]

宋代租赁纠纷案例

南宋时,刘宰担任泰兴县知县。

10年前,邻县有一个人将自己的耕牛出租给了泰兴县的农民。

承租人和出租人原是姻亲,在出租人去世时,承租人前往参加丧事仪式,乘机偷偷拿走了原来租赁耕牛的契约。

丧事结束后,出租冬的儿子前往讨还耕牛,承租人谎称耕牛早就卖掉了。

出租人的儿子到官府起诉,可是又无法提供租赁契约作为证据,累次败诉。

刘宰到任后,出租人的儿子又来起诉,刘宰说:

“耕牛已失十载,安得一旦复之?

”将出租人的儿子打发回去。

刘宰暗中嘱咐好两个乞丐,然后故意将他们关入监狱,公开提审,乞丐供称是盗牛犯,偷到的耕牛都放养在承租人处。

刘宰于是拘捕承租人,承租人赶紧辩称是租赁来的,并拿出偷回来的租赁契约作证据。

刘宰乘机传唤出租人的儿子,承租人只得还牛,并付清租赁费用。

[1]

宋代书证定案的案例

北宋时永新县有一个豪强之子龙聿,引诱同乡少年周整饮酒、赌博,暗中设局,使周整输了一大笔钱。

龙聿逼周整还赌债,把周整家的上好田地都写成卖契,算作了龙家财产。

以后周整的母亲发现家中田地被龙聿侵占,到县里告状。

县官审理此案,龙聿拿出契约为证,县官发现契约上有周整母亲的掌印,因此认定该契约为合法有效,驳回起诉。

周整母亲又接连上诉到州、朝廷使者、直至击登闻鼓,都不能胜诉。

以后永新县来了一个新的县官’名叫元绛。

周整母亲又来起诉,元绛仔细检视契约,发现契约上书写的年月日是在掌印之上,从而断定龙聿是将印有周整母亲掌印的纸张偷来改写为卖田契的。

龙聿只得当天就归还田地。

[1]

南宋凶杀案例

宣州的百姓叶全三,与人结伙偷了一个名叫檀偕的地主藏在地窖里的钱财。

檀偕发现后,指使他家的佃农阮授、阮捷杀死叶全三等5人,把尸体扔在了河里。

案件破获后,按照法律檀偕要处斩,可是因为打捞不到尸体,没有经过尸体检验程序,仅凭口供人证无法确认罪名。

为此当地官府上报到朝廷由皇帝裁决。

大理寺、刑部为宋高宗草拟的判决是将阮授、阮捷判处杖脊、流三千里;檀偕也免死,改为杖脊配琼州。

结果被为皇帝起草诏书的中书舍人孙近驳回。

原来孙近曾任浙东提点刑狱,当时处理过一个绍兴百姓俞富因“捕盗”而杀死盗贼以及盗贼的妻子的案件。

孙近当时上奏:

俞富和那个盗贼别无私仇,可以免其一死,得到了宋高宗的批准。

大理寺就是根据这个判例才为宋高宗草拟了这个判决。

孙近指出:

“俞富案件中俞富是持有本县的通缉令去逮捕盗贼,盗贼拒捕,因此俞富杀死拒捕之人以及其妻子。

檀偕是私自发威,而且杀死五人,犯罪性质不同。

”宋高宗下诏由御史台“看详”。

侍御史辛丙等人认为:

“檀偕是故杀,众证分明;而且关于这类案件已有最近下达的一系列申明条法,不应上报奏裁,应该按法处理。

”孙近得到支持,要求追究宣州地方官员“观望”之罪。

宰相朱胜非则建议:

“疑狱不当上奏而轻率上奏的,法不论罪。

”宋高宗说:

“宣州官员可以赦免,如果加罪的话,将来案件真的有疑问的也不敢奏陈了。

”于是下诏檀偕按照故杀罪处死,负责此案的大理丞、大理评事以及刑部的郎官,都以公罪赎金处罚。

[1]

明代贱役不得为官案例

汪文言少年时是徽州府衙门的门子,后来将户籍改到江苏的金坛,隐瞒曾当门子的身份,在金坛充当书吏,和当地士大夫首领东林党人于玉立关系很好。

后来于玉立被罢官,赶回家乡居住,他派汪文言到北京打探消息,联络同党。

汪文言到北京后成了万历皇帝的皇长予(后来的明光宗)伴读太监王安的幕僚,又捐了一个监生头衔,得以接触宫廷,帮助东林党人在朝廷党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明熹宗登基后宠幸太监魏忠贤,王安被害,汪文言也被褫夺监生头衔。

但他在宫廷和官场的影响力犹在,又被保举为中书舍人(这是正七品的官职,但主要只是一个名号,并没有具体职务和俸禄),在京官中交游很广。

后来魏忠贤为了打击东林党人,和阉党定计,由阉党傅槐出面弹劾东林党人左光斗、魏大中与这门子出身的“匪人”勾结,“交通内外”。

因为汪文言保举中书舍人是由同情东林党人的首相叶向高领衔的,保举贱役为官是一项要连坐的“公罪”,由此也威胁到首相叶向高。

当东林党人杨涟上奏弹劾魏忠贤二十四项大罪后,魏忠贤等又将已关押在北镇抚司(直属于皇帝的特别预审法庭)受审的汪文言害死,伪造其口供,称左光斗、杨涟等人和汪文言一起中介行贿,为当时下狱受审的原辽东经略熊廷弼向主审法官行贿四万两。

为此兴起大狱,连逮17名东林党人,严刑拷打。

后来熊廷弼被处死,杨涟等“六君子”渗死于监狱。

[1]

明代继承案例

大名府有两兄弟因为财产继承发生矛盾,打了十多年的官司,为了引起官府的重视,互相告发各种阴私罪名,历任州县官无法解决。

张瀚来当地任知府,将这个案件提到府里来审理。

他问这两兄弟:

“你们是同一父母的同胞兄弟吗?

”两兄弟回答是的。

张瀚责骂道:

“同胞兄弟不互相体谅,反而互相攻击,这和同母的狼狗互相撕咬争肉骨头有什么两样!

”判决将这两兄弟各责打一顿,然后将这两兄弟的一只手锁在一起,关在监狱里。

关了一个半月后,才又提审这两兄弟。

那两兄弟流着眼泪说:

“自从开始争吵后,十几年互不往来。

这一个半月来日夜同起同卧,恢复了隔绝已久的情义,也没有什么积怨可说的了。

”于是两人指天发誓不再争讼。

张瀚笑着说:

“能够改过,就是良民。

”宣布将两兄弟释放。

这种解决案件的方法从今天来看简直是匪夷所思,可在当时却是深受人们赞赏,张瀚被人们称颂为“青天”。

[1]

明代廷杖案例

由于君主专制权力的强化,皇帝对于大臣施行体罚的“廷杖"变得制度化。

前代虽然也有皇帝杖责大臣的事例,但并不是经常的制度。

明代自朱元璋开始,就建立起廷杖制度,明代几乎每一朝皇帝都曾对大臣施行廷杖。

皇帝如果觉得有大臣冒犯自己,无须有具体罪名,就可以廷杖大臣。

其一般程序是由皇帝发出“驾帖”,载明应责打大臣名单和责打数目,经刑部给事中签押登记,下令锦衣卫行刑。

锦衣卫将驾帖上开列的大臣带到皇宫前,大臣还要跪下朝宫殿叩头“谢恩”后,再解衣趴下挨打,挨打完毕还要叩头谢恩。

皇帝另派东厂太监到场监刑。

廷杖往往打死大臣。

如正德十四年(1519),明武宗打算化名南巡,群臣纷纷劝谏。

明武宗大怒,下令廷杖劝谏南巡的146位大臣,结果打死11人。

嘉靖三年(1524),明世宗宣布尊崇自己的生父兴猷王为“皇考”,大臣纷纷上书反对[1],形成所谓“大礼议”风潮。

明世宗为此下令廷杖134人,打死17人。

还有不少廷杖事件实际是太监假借皇帝名义威吓大臣。

比如天启四年(1624),很多大臣上书弹劾大太监魏忠贤,魏忠贤即以皇帝名义下令廷杖工部侍郎万燥一百,太监们先到万燥家将他痛打一顿,然后再拖到朝门前,由锦衣卫行刑,万燥被打得遍体鳞伤,4天后不治身亡。

[2]

明代复仇案例

明律沿袭元代法律,有条件的允许复仇,凡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的,子孙当场杀死仇人无罪;事后再杀,处杖六十。

但如果仇人已经审判,因大赦而未被处死,子孙杀死仇人的,就要处杖一百流三千里。

程序上要求被害人的尸体应经过公开检验,证实的确因伤而死,子孙复仇才可以无罪。

但在礼教上和习俗上,孝子视父祖尸体被人公开翻弄是莫大的亵渎。

明万历九年(1581)因此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复仇案件。

浙江武义县人王世名,17岁时父亲与族侄王俊为了房产纠纷发生争吵后被王俊打死。

王世名表面上同意和王俊“私了",接受了王俊赔给的几亩地,声称父亲死于意外,向当地官府申请“免检"尸体。

可在安葬了父亲后,他日夜带着刻有“报仇”两字的匕首,每年从王俊赔得的田产所收租谷都另外记账。

在以后的6年里王世名考中秀才、娶了妻子、有了儿子,于是他对母亲和妻子说:

“我们王家有后了,我可以死了。

"他在路上截击王俊,砍下王俊的脑袋,带上王俊所赔田产的账簿,到县衙门自首。

武义县的陈知县询问了情况后说,“这是大孝子,怎么可以关押收审’’,把他请到公馆里休息,并向上级金华知府报告自己不愿审理此案。

金华知府派出金华知县汪大受前来审理,汪大受对王世名说:

“我检验一下你父亲的尸体,如果有伤,你就没有死罪。

”王世名回答:

“我就是为了不亵渎父亲的遗体才忍受至今,我情愿一死也不愿父亲遗体受辱。

"汪大受要他回家辞别母亲,同时派人起出王世名父亲的棺材打算验尸。

王世名赶回衙门,以头撞墙,阻止验尸。

汪大受只好停止验尸,向上级报告,请求不验尸就以复仇结案。

王世名说:

“这是违法的事,违法就是目无君上,怎么还能活命?

”他就绝食自杀。

王世名死后,他的遗孀俞氏抚育儿子至3岁,也自杀殉夫。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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