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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安全管理制度

工会组织建设

一、工会组织建设、基本任务

为充分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段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名称为中国铁路工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段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

所属各部门、班组原则上按行政系统逐级组建工会委员会、支会和工会小组。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各部门、班组织各级工会委员、支会、工会小组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为主。

二、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在上级工会和段党委的领导下,根据上级工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结合段的实际,组织贯彻实施,并指导、组织各级工会开展工作。

2.依法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员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代表员工与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加强群众性法律监督。

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员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措施,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尽心竭力为员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

3.组织员工坚持以市场为,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围绕生产经营任务,组织和发动员工开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不断发展生产力。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评选、推荐、审报、表彰和培养、管理工作,发动员工全面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发动和组织员工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促进本单位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

4.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

加强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健全群众安全监督网络,监督与协助行政改进安全、卫生设施,解决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问题。

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5.配合党委认真抓好各个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任务,教育员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的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

抓好群众性读书自学活动,鼓励自学成才、岗位成才。

吸引和支持员工学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组织配合搞好群众性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开展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的文化、兴趣、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体育事业。

6.协助和督促行政办好员工集体、福利事业。

开展送温暖活动、员工互助互济、困难补助和扶贫工会。

做好劳动保险和劳动工资的群众工作。

协同有关方面做好退休员工和员工家属工作。

7.加强女员工“四自”教育,充分发挥她们在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

维护女员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员工的现象作斗争。

8.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依靠会员群众办工会。

支持积极分子工作,经常对他们进行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总结交流他们的经验,定期表彰、奖励工会积极分子。

9.按照民主化、群众化的方向推进工会的改革和建设,部门、班组的“员工小家”建设活动。

10.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自主开展工会工作。

接受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作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收足、管好、用活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11.积极发展工会企事业,依法经营,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和为员工办实事的能力。

 

 

制度建设卷内目录

序号

内容

1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岗位职责

2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制度

3

工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制度

4

工会劳动保护检查考核制度

5

关于禁止招收未成年工的通知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岗位职责

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1、认真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劳动保护教育提高群体安全意识和职工自检、自改、自防能力。

督促有关部门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相应决议。

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3、督促和协助行政部门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作为年终评比、计酬的重要条件。

4、经常组织检查劳动保护设施情况,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指挥和强行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工危害,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如无效,即应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6、参加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行政部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

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事故责任人提出控告,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或法律责任。

7、督促安全部门做好对新工人、换岗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工作。

二、劳动保护监督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扬主人翁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

2、参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不断丰富理论知识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和处理事务能力。

3、协助项目经理(班、组长)做好对本组工人的安全教育,特别是新工人安全三级教育工作。

4、经常检查各种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汇报并督促解决,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转。

5、督促项目经理(班、组长)按规定领取和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

协助做好本组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6、协助本部门做好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运输、保管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解决,保证安全。

7、发生伤亡和中毒事故,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三、劳动保护检查员职责

1、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将情况及时汇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2、如发现安全防护装置不规范,机械设备运转不正常,有重大事故隐患因素,随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立即撤离危险岗位,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3、加强工作责任性,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敢于提出来,如遇到打击报复,妨碍监督检查的现象有权越级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年度劳动保护监督计划发挥劳动保护监督作用,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制度:

1、公司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人员每季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每年定于7月、10月、1月下旬召开。

2、由分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小组牵头会同安全、设备、施工、行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及专兼职安全员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定到每月下旬召开。

3、会议内容

(1)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创文明工地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

(2)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开展的各类安全竞赛活动;

(3)学习先进单位,先进项目组的现场管理先进经验;

(4)对本单位的月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月查情况及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对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措施。

(5)对重大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督促、协助行政部门妥善处理工伤事故的缮后处理工作。

工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制度

利用一切宣传阵地,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加强劳动保护监督、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工会的重要责任。

1、利用宣传厨窗、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党和国家、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自觉性。

2、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全员培训规划中,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和业务培训。

3、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

4、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每年“安全月”、“安全周”和其他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的宣传。

5、督促安全部门对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身保护能力。

6、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及女职工安全卫生知识普及教育,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卫生知识考试。

7、协助行政部门加强对职工健康卫生知识、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争做文明市民的自觉性。

 

安全教育与竞赛

安全教育与竞赛卷内目录

序号

内容

1

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周”竞赛活动方案

2

新工人、换岗工人、特殊工种上岗证(见第三分册)

3

培训登记表、项目人员上岗证(见第三分册)

4

附件:

三级教育卡(见第九分册)

5

附件:

安全教育考试试卷(另册)

6

附件:

工人考试成绩册(另册)

 

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周”竞赛活动方案

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实施方案活动内容

1、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氛围。

“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要悬挂安全主题的宣传条幅、设置安全主题标语牌活动。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

按照地要求,于6月13日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日,以宣传“安全发展,预防为主”活动主题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为重点。

3、积极深入到企业中帮助企业查隐患、找漏洞、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推动安全隐患的整治和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

4、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要集中组织一次大检查活动,重点排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将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以确保人民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5、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等活动。

6、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月份第三个星期(14日—20日)是“应急预案演练周”,按县安委会的部署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

第五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 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 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工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工会。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第十二条 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和批评。

第十三条 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当登记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可以协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向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委派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第十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三)为举报人保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组织,与工会就劳动关系和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自觉全面履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未经聘任工会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教育劳动者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爱岗敬业、诚实劳动,自觉履行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 用人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或者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工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从事劳动法律监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

 

工会依法维护

一、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体现,是有效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工会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①生产经营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②工会要组织职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行政方面正确的贯彻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③工会要组织职工认真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方面查清原因和责任,监督行政方面采取改进措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④对于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严重危害职工的问题,工会要及时向行政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及时解决。

⑤工会要监督与协助行政方面,适应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改善她们的作业条件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⑥组织职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对其损害职工生产安全合法权益的行为,代表职工提出批评和控告。

⑦组织职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安全生产决议的情况。

二、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是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群众性组织,代表和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是中国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基层组织。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产生;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由工会性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工会是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利益的代表,必须维护本单位职工在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是依照企业法、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七条规定: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安全生产法》在总则第七条中规定了工会在安全生产法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工会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群众监督大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几项措施》(1986年7月15日工总生字[1986]22号)第10条规定劳动保护问题要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企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重大问题,都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前,要组织职工提安全生产方面的提案,会中组织职工代表认真议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后还要组织职工代表检查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工会要督促有关方面解决。

 

 

工会生活保障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参与和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始终是我国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工会社会保障工作,也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主要是立法参与、政策参与、调查研究、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维权监督以及对下级工会开展补充保险等工作进行指导;城市工会和县(区)工会在搞好社会保障政策参与的同时,还要组织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而基层工会主要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等,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益和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义务,保证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

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制定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以及企事业单位决定工资、保险福利等事项时,工会享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这为工会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会参与和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完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做好宏观政策参与工作,切实从源头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参与国家、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反映广大职工的呼声与愿望,提出工会的主张与建议。

近年来,全国总工会积极参与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草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养老、医疗、工伤等多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许多意见和政策性建议,在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都得以体现。

各省市工会也积极参与推动地方人大、政府出台了各种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

(二)帮助广大职工依法享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在养老保险方面:

工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险费收缴率、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增强基金的调剂、支撑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研究做实个人账户以及基金的运行效果和风险投资;积极推动有关方面加强对退休职工社区管理服务等工作;注重研究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参保问题;积极推动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退休职工的保障水平。

在失业保险方面:

工会协助政府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妥善处理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促进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失业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积极研究和探索社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和推动相应工作机制的建立,做到下岗、失业人员离厂有人管、生活有人问、就业有人帮;继续发展工会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协助政府建立再就业咨询、指导、培训、上岗的一条龙服务的运行机制。

在医疗保险方面:

工会积极推动各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力促医疗保险改革既要充分考虑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调查了解新方案实施后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或立法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研究建立包括困难职工在内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推动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兴办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在工伤、生育保险方面:

工会推动加快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积极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扩大覆盖面;努力帮助职工及其家属及时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等相关手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伤残鉴定、职业康复、工伤争议处理和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三)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和政策执行的监督与宣传

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审查、监督、管理和使用;监督基层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向职工群众宣传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保险观念,明确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督促和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依法承担社会保险义务。

(四)开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为职工构筑抵御风险的第二道防线

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层次,具有群众性、自愿性、民主性、互济性、补充性等特点。

经过各级工会组织多年的努力,现已初步形成了企业、市、省三级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职工的保障水平,缓解了国家法定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与职工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深受广大职工的欢迎。

(五)不断推动送温暖工程的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增强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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