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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整改建议

篇一:

关于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提案

关于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提案

摘要: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49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

关于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提案

审查意见:

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土资源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

提案人:

李钺锋

主题词:

土地,监督

提案形式:

个人提案

内容: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的住房及建设用地需求逐渐扩大,由此带来了大量城市土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村耕地被非法占用的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非法占用土地现象非常普遍。

仅以重庆为例,据统计,近3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与非法占用土地有关的案件67件91人(含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及其他土地面积达11408亩。

另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计,自201X年至201X年11月,全市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4502件,涉案面积达40890亩。

如江苏省某乡镇“以租代征”,将租来的农用地实际修建厂房;重庆市沙坪坝区陈某以灾后重建的名义修建“小产权房”等,实际数量远比办理的案子还要多。

导致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大量发生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于个别政府部门、开发商、村委会及村民为追求土地增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但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共同监管形同虚设;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房行为及产生的后果宣传不够到位;国家从宏观层面出台强有力措施不够,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出台相对滞后,导致司法机关打击力度不够也是导致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大量产生严重破坏国家土地行政管理秩序。

并且,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往往伴生着腐败,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严重不满。

若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不加以有效遏制,不仅将让我国的耕地急剧减少,还将造成极大的社会矛盾隐患,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可以说,国家有关部门对此问题如何重视都不为过。

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现象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必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奏效。

为此,我们建议:

(一)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强有力的相关政策、制度

1、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出台相关加强土地行政执法监管的制度,并严格加以贯彻实施,负责监督实施的部门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作专项汇报,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

加强国土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对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问题至关重要。

一是要加大对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制裁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要强化对土地流转全程监管,特别是事前监管,严防以假借集体、公共利益等之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贪污土地流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是要加大区县政府

在土地流转中的指导和服务职能,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服务。

四是要健全完善土地流转程序,细化申请登记、指导备案、回访督查等监管措施,统一规范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形式、数量、质量、年限、用途、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强化土地流转的合法性。

五是要利用行政手段严肃查处行政监管不力的行为,尤其是加大对政府对“一把手”违法行政的问责力度。

2、国家土地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及宣传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意识。

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制宣传的相关政策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讲解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让农民知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程序及法律后果。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在土地流转管理过程中带头遵守法律、准确适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声势浩大的宣传局面。

(二)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增强司法威慑力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两高”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立法或司法解释。

具体建议是:

1、对于非法占用土地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且经国土资源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后未停止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整改,不能恢复土地原有用途的,一般应当立案侦查;

2、对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既要考虑历史背景,又要考虑现实情况,实事求是从实体上加以妥善分类处理,区别对待。

3、对于相关的村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或者主任、支书、政府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为谋取私利而代表村民与占用土地者签订租地合同,致被占土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作为非法占用土地案件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4、将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数量较大”与“大量毁坏”统一规定或解释为两个条件必需同时具备才能构罪。

5、对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小产权房”问题,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解决:

一种方式是明确由于目前法律依据不足,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可按其他犯罪处理;另一种方式是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出售行为明确规定或解释为“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形,并依据该罪定罪处罚。

6、建议将《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中的“市(地)级”解释为:

“直辖市的主城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土地毁坏程度作出鉴定,其所作结论性意见具有法律效力”,以有利于提高打击违法占地行为的效率和力度。

来源:

中国政协网

篇二:

国土工作整改措施

一.土地规划、计划、土地整治项目及耕地保护方面

1、对临时用地的管理不到位。

整改措施:

切实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立即组织对全县范围的临时用地进行清理,对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予以补办,完善资料,该取缔的予以取缔,该征用的要求企业按照征地标准征用后报批,做到规范用地,依法管理。

2、设施农用地管理不够,复垦保证金未及时收取。

整改措施:

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1)已组织对辖区内的设施农用地进行清理、归档、建立台账。

同时建立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乡镇政府组成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纳入日常管理。

2)对于历史遗留、尚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且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和不超过用地规模的,重新由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及政府审批。

超过用地规模的,应予以核减并复垦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对生产设施用地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已解除,而附属设施用地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解除的,督促经营者限期处置附属设施并负责复垦。

3)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基层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4)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3、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还有待加强。

整改措施:

一是认真学习《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用地预审宣传工作。

二是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

三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四是明确预审管理机构,确定预审管理人员。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时,有个别分项工程设计方案考虑不全面,设计不配套,部门之间衔接不够,致使实话过程中有局部调整现象。

整改方案:

在今后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加大前期宣传动员工作,设计时尽量征求和满足当地农户的意愿,使设计更全面、完美,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沟通,尽量避免工程布局出现重叠现象,为项目顺利实话打下坚实基础。

5、项目实施监管力量还有待加强,个别项目存在工期滞后。

整改方案:

在实话过程,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好当地农闲季节,尽全力避免由于气候因素对工程施工造成的影响。

加大工程监管力度,切实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6、项目实话过程中由个别项目设计时间和施工时间间隔较长,地理条件、基础条件变化过大等实际情况,如省政府安排部署的201X年全省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暨烟汗收购现场会项目存在变更增加工程量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完状况了县政府的审批程序,没有等待市级审批即开工建设。

整改方案:

在今后的项目中,实施过程中我县将严格按照省、市、县的相关变更增减工程量的程序进行,必须做到报批审批后再执行。

二、土地供应、出让管理及融资方面。

1、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

存在问题

1)201X-201X年期间供应的各类用地,至今共欠缴出让金14702.5874万元。

2)延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未严格征收滞纳金。

截止201X年7月24日,欠缴滞纳金金额约为3137.3941万元。

整改建议:

(1)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欠缴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下达限期缴款通知书或律师函,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土地价款,在全额缴

清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之前,将土地使用权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当地土地市场交易活动。

(2)对因政府原因(如规划调整、拆迁补偿未完成等)造成土地使用者无法使用土地而欠缴出让金的,应认定为土地使用人未违约,政府应尽快召集相关部门形成解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划调整、拆迁补偿的完成时间,约定缴款时间。

2、未履行用地验收,延迟竣工未缴纳违约金

没有履行用地验收程序。

对宗地延迟竣工的,没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整改建议:

1)经清理发现有延迟竣工的,按照出让合同计算应收违约金,向土地使用者下达限期缴款通知书或律师函,在全额缴清违约金之前,将土地使用权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当地的土地交易活动。

2)表明态度,下一步认真整改,切实规范管理,严格履行用地验收程序。

对已达到竣工时限的,督促用地单位尽快提供竣工资料,加快推进用地验收,验收时要认真核实项目开竣工时间,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要依法收取违约金,否则不予通过用地验收;对已监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而尚未完成工程建设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符合延期开竣工条件的宗地,要按程序办理延期开竣工审批手续。

3、产业项目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工业用地供应后,存在将该土地用于白酒生产项目的情况。

整改建议:

做好向检查组的解释工作,理由如下:

1)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打造中国白酒金三角”的战略部署,在四川范围内将白酒业作为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柱产业。

同时白酒业在宜宾经济发展中具有龙头作用和支柱性地位,在扩大投资、增加税收、吸纳就业等方面做出了特殊贡献。

2)我市在向国土资源部争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方案中,对白酒产业提供用地属于积极争取的政策范畴,建议实行“差别化”对待。

4、资料档案不完备

资料档案不完备,有的材料内容不够规范,一些供地要件缺失。

整改建议:

对清查发现档案资料内容存在瑕疵和漏洞的,立即更正和弥补,对资料不齐全的庚即补充完善。

各宗用地涉及的资料要件要逐一清点后及时整理归档,做好档案资料完整、齐备。

三、征地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

1、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

存在问题:

“未批先征”的量较大。

初步统计,筠连县201X-201X年未批先征的面积为4731亩。

整改意见:

依法规范征地行为,抓紧落实征地报批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实话用地行为。

2、社保资金未到位

存在问题:

根据市人社局统计数据,截止201X年年椉,筠连县累计拖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9923万元。

整改意见:

强化督办和目标管理,强化责任追究。

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限期归垫。

3、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问题。

存在问题:

“未批先征”的用地项目,补偿兑现后方取得征地批文,批文下达时的政策标准高于实话征

地补偿时的标准。

整改意见: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由于先行拆迁导致已实施的安置补偿标准与批文下发后的安置补偿标准不一致的,要依法按照不低于批准征收时的补偿标准执行。

4、安置房建设滞后问题

存在问题:

筠连县安置房建设进度比较滞后。

整改意见:

将安置房建设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制定目标,倒排工期,限期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篇三:

浅析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保护土地关乎国计民生,涉及子孙后代。

党和国家把保护土地特别是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加以实施。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

乱占耕地、破坏土地的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近些年来这种现象也逐渐由城镇开始向农村蔓延。

在农村土地违法现象中,农民违法违规建房近年来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成为造成农耕地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少批多占、超面积非法占地、擅自更改或虚报地类,骗取批准、异地建房、非法转让、变卖宅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土地违法行为的产生有其客观原因,也有其主观原因,但总的来说还是因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划缺位、管理疏漏和整改措施不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广度与深度不够。

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遏制此种违法行为。

关键词违法建房现状成因对策

随着党的惠民政策不断落实,农村道路条件逐渐改善,农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需要新建房屋的愿望日趋强烈,农村建房用地量随之日益增长。

与此同时,由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等原因,农村少批多占、改变地类骗取批准、非法转让、越权批地、一户多宅等乱占耕地违法建房现象也时有发生,造成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纠纷信访案件不断上升。

很多问题引起的土地矛盾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和谐社会带来了多种不和谐的因素。

一、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特点

违法占地建房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

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基层组织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

从违法主体上看,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占多数。

在大量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中,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案件比重逐年上升。

而且许多违法行为表面看是自然人、法人违法,但实际上却多数有政府、村干部甚至国家工作人员背后默许、授意。

这是农村违法用地的新特点,并且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和规律性。

(二)违法区域由城镇向农村转移

从违法分布上看,重点区域和分散区域违法并存。

从前多发于城镇、城郊结合等区域的违法建房行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向农村扩散。

郧县国土资源局在城乡结合部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32户违法占地建房,违法占地面积3216M2,其中无任何手续12户、面积1224M2。

(三)违法类型日趋复杂化

从违法类型上看,程序上的违法种类逐渐增多。

现在的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已逐渐由以往单一违法种类扩散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宅基地非法买卖、转让等多种形式。

例如,201X年5月,我县安阳镇某村村民周某在未经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原有住房旁边修建了2间“隔夜楼”作为厨房。

完工不久,正当他准备使用新建房屋时,被巡查的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发现。

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其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退回所占土地。

全某接到告知后,逾期既不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部门于是依据《行政处罚法》51条和《土地管理法》83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久,周某违法占地所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四)违法成因纵横交织

从违法因素上看,个人违法与集体违法并存,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交织。

有许多违法行为属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加上近年来所出现的新形式的违法,历史的因素与现实的因素相互交织,难以妥善查处。

二、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成因

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纷繁复杂,我们可以从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客观原因

1、利益驱动。

现今房价的快速增长,使许多村民认识到建房的好处,比起存钱,房屋储蓄的收益功能早已超过银行储蓄收益功能,不仅升值快速,而且能提供额外的出租收益。

同时随着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对于城乡结合部的兼并使得一些农民从中受益匪浅,尤其要数房屋拆迁,一些农民大钻国家政策的空子,擅自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甚至承包地上大建隔夜楼,简易房等地上建筑,构筑物以骗取大量的补偿安置费用。

由此而一夜暴富的大有人在。

相反,一部分遵纪守法,没有违法建筑的农民,拆迁时却在补偿安置上吃了“大亏”。

两种情况比较后,自然使得原来遵纪守法的农民纷纷效仿,竞相违法。

2、政府部门管理疏漏。

当前政府部门对一些违法乱搭乱建的现象。

一是缺乏公平。

同样的违法建筑有的拆除了,有的却没有及时拆除,这样没被拆除的自

然感到很幸运,而被拆户就不同了,不仅经济上受到了损失,面子上也很无光,由此容易对政府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政府执法不公,甚至会和执法部门对着干。

二是缺乏统一的尺度。

现实情况中,农村村民建房者大多(特别是较为偏僻地区)不能做到“两证一书”齐全。

而什么样的建筑违法,什么样的建筑不违法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大的弹性,导致一些早先建的拆了,后来建的没拆。

从而使一些农民产生了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不建的话肯定吃亏了,建还有希望,因而不惜铤而走险要赌它一把。

三是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缺乏长效机制或者打击不力。

虽然现在有了巡查制度但由于资金、人员等多种因素使得巡查不可能做到周密无缝,而且仅靠土管部门巡查,发通知往往并不能及时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

从而使得一些违法建房者有了侥幸心理,日夜抢建最终形成了“隔夜楼”等令人头痛的违法现象。

四是缺乏监督机制。

一些违法建筑在被及时制止或强制拆除后,由于缺乏监督又偷偷建起,导致了更多的前面拆除,后面再建的违法行为。

3、农民的客观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富裕起来的农民生活观念发生了变化,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条件首先反映在对居住条件的改善上。

这就是近年来农村建房高潮迭起的一个重要原因。

大多数农民现在建房选址都改变了过去那种寻求“风水宝地”的观念,更多的是要考虑交通、通讯、水源等条件较好相对集中的公路、集镇周围靠扰而这些地方又大多是耕地较好的地区。

这样就难免会造成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的现象发生。

(二)诱发农村违法用地建房的主观原因

1、无知心态。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农村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

在建房用地时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虽然有些人有这方面的意识,但由于对具体法律规定知之不详,又不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因而导致了一些农民错误地认为,只有在耕地上建房才需要审批,而在荒地或老宅基地上建房则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还有些农民认为国家现在对农村建房不再收取以往那么多费用,就意味着对农民用地放宽了,可以随便建房;甚至一些农民错误地认为,土地承包期限五十年不变,因此自己承包的土地是“私有财产”完全可以用来建房。

像这样农民在土地法律法规的无知表现,与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

2、攀比心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的经济收入不断提高,加上党和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和大量投入,使得在农村兴建高档次的房屋成为可能。

但不少农民在建房时讲排场,比阔气,盲目贪大求洋,不惜超面积建房。

还有些农民的攀比心态是弃旧建新,未经批准随意“摊大饼”式建房,看谁建的面积大,够气派。

这样结果是在农村形成了一股建房热。

不经规划随意建房、超面积建房、

一户多处建房、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用地行为频频发生,给政府部门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棘手的问题。

3、从众心态。

一些农民抱着“月亮走我也走”的“不吃亏”心理,一旦发现诸如“人情地”、“关系地”现象,便会竞相效仿。

这种心态突出表现在拆迁中的抢搭抢建,认为抢建越多就会获利越多。

而实际上也确实在一些地方由于有关部门的工作不到位,有不少农民从中“发了财”尝到了甜头,没有抢搭抢建的农民反而受了“损失”。

这样无疑在群众中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违法占地建房越来越多的发生。

4、侥幸心态。

其实,许多农民知道违法占地行为是要受惩处的,却不惜触犯法律。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因素是利益驱动,但也有不少人存在着侥幸心理。

认为只要相关部门没发现,就大胆建。

等到房子建好了就木已成舟,即使被发现大不了罚点款而已;或者找门路、托熟人打关节,在有关部门发现前造成既成事实。

因此现在农村,擅自建房、乱建耕地、破坏耕作层等违法手段可谓花样百出。

在执法人员较少时,就组织群众暴力抗法,执法人员较多、声势较大时则口口声声停工补办证件,而一旦执法人员离开则依然开工,跟执法部门大打“游击战”。

5、特权心态。

在一些地方,许多基层干部特权思想严重,自恃手中有一定的权力,为自己或亲朋好友的违法建房行为大开绿灯,进行袒护甚至带头违法占地建房。

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充当违法占地行为人的保护伞。

这些人由于有了少数基层干部的庇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借个人建房用地之名,行经营土地获利之实。

在一些地方的集镇区内土地升值后,有许多村组集体受利益驱动,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名,大搞地产开发,借机占地建房私下搞土地交易。

这些特权行为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也是近年来农村违法用地现象中危害最重,影响最大的一类。

三、针对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几点对策

面对日益增多的土地纠纷案件和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不断发生,造成土地违法案件增多的现象。

如何及时解决土地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引导群众健康有序的进行新农村建设,坚守保护耕地的红线,遏制违法用地,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

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走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的路子,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探索土地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

(一)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

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做到帐、表、卡、簿、册、田块完全一致。

树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加强对保护碑、牌的管理,对界桩、保护牌损毁的及时

恢复。

层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签到农户手中,让农户感到自己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和责任。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和执法监察措施,重点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被乱占滥用,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等。

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的威慑作用,运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

(二)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

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农民的风俗人情、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按照“撤并小型村、拆迁空心村、缩减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方针对新农村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建设新农村,消灭“空心村”,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新农村规划必须结合旧村治理,通过对“空心村”的复垦整理,不断增加耕地数量。

同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我们要抓住本轮规划修编契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有专人负责,精心规划、合理布局新农村建设,进一步细化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对每一个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包括旧村整理、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划定。

前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暴露出问题,要抓住机遇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修编,并做好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要符合当地农民意愿,要符合当地农民的风俗人情、传统文化、风俗习惯,要结合建设新农村实施。

做到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

根据农民财力量力而行,房屋模式要实用美观,个性鲜明。

不要贪大求洋,不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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