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指南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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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指南改

 

石油化工工程现场施工安全检查指南

 

第一篇各专业通用部分的安全监督

1总则…………………………………………………………..

2安全管理……………………………………………………..

2.1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2.2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2.3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2.4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2.5检测单位的安全职责…………………………………

3施工现场………………………………………………………

4施工道路………………………………………………………

5施工器材………………………………………………………

6施工机具………………………………………………………

7施工用电……………………………………………………..

8施工防火……………………………………………………..

8.1现场仓库及施工器材防火…………………………….

8.2施工现场防火…………………………………………..

8.3消防器材的配备与使用………………………………..

8.4固定动火区的管理…………………………………………..

9焊割作业…………………………………………………………

10技术改造及检修……………………………………………..

11高处作业……………………………………………………..

11.1一般规定……………………………………………….

11.2临边与洞口作业………………………………………

11.3攀登与悬空作业……………………………………….

11.4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

12装卸搬运作业…………………………………………………

13起重吊装作业………………………………………………….

13.1一般规定………………………………………………….

13.2起重机具的使用…………………………………………

13.3地锚作业………………………………………………….

13.4桅杆吊装作业…………………………………………….

13.5吊车吊装作业…………………………………………….

14拆除、爆破工程作业…………………………………………

15季节性施工……………………………………………………

15.1雨季施工……………………………………………….

15.2暑季施工……………………………………………….

15.3冬期施工………………………………………………

 

1总则

1.1本指南适用于管理局石油化工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工程,其它电力、水利、天然气等专业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2本指南未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内容,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相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

1.3执行本指南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及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1.4本指南由大庆石油管理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2安全管理

2.1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2.1.1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到监督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2.1.2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作业危险环境等资料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

2.1.3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2.1.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专项费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一次性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1.5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规章制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2.2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2.2.1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协助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2.3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2.3.1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专业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2.3.2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2.3.3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4监理单位应根据专业工程施工特点,在工程开工前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

2.3.5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3.6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

2.3.7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2.3.8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3.9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

2.4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2.4.1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议当法定代表人改为行政负责人,因为只有集团一级单位才有法定代表人,成员企业无法定代表人,而施工单位具体说来都是指成员企业或是下面的基层单位。

2.4.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4.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人员和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4.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于二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4.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2.4.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和临时雇佣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4.7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2.4.8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进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所以我建议此处能明确为: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注明哪些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比如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等)

2.4.9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2.4.10发生事故后应按事故管理制度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2.5检测单位的安全职责

2.5.1工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规程和检测技术规范出具合法有效的保证安全性能指标的检测报告。

2.5.2工程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施工现场

3.1施工现场的道路、机具、材料、临时设施、供电线路、给排水管道等的布置和管理,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3.2新建工程的四周,应加设围栏和警戒区,禁止非施工人员及车辆进行;(进行改为进入)

3.3施工现场的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排水坡度;

3.4临时排水沟深度不宜超过1.5m,且应经常疏通。

沟顶需通过车辆或行人的部位应搭设小桥或构筑涵洞,其承载能力,应经计算确定;

3.5施工废弃物及边角料,应及时运走,并堆放在指定地点。

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整齐;

3.6施工现场的危险作业区,应设置临时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行人及车辆通行,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

3.7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遵守下列常规规定:

1按作业环境要求进行着装;

2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

3严禁乱动他人操作的机械设备,行走应注意四周环境及机具车辆;

4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5禁止烟火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

4施工道路

4.1施工道路应做硬化处理,达到坚实平坦,出入方便,其宽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4.2施工栈桥或架空线路下方的通行高度不得低于5m;(改为施工栈桥或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5m)

4.3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与公路、铁路的交叉路口应设置落杆、信号灯,并有专人管理;

5施工器材及进场原材料

5.1施工器材及进场原材料应按施工总平面图分类堆放,其堆置高度及要求应符合规定;

5.2可燃材料的堆放场地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30m,并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可燃改为易燃)

5.3钢脚手杆、钢脚手板、钢模板及支撑架等应放在干燥的地方,防止锈蚀,锈蚀严重者严禁使用;

5.4脚手板或其他材料上尖端裸露的钉子应打弯或拔除。

6施工机具(内容太少,连打夯机、搅拌机都没有)

6.1施工机具的使用除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中有关施工机具的规定;

6.2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施工机具的构造、性能、操作方法及安全技术要求;

6.3使用风动工具时,气源应装设气液分离器,金属管或软管内部应吹扫干净,且不得弯成锐角;

6.4风动工具在使用过程中,非工作人员不得靠近风管沿线及工作位置,安装和维修工具时,必须切断气源;

6.5使用电钻、风镐、电锤和錾子在楼板及墙壁上开孔时,楼板下及墙壁背面相对位置不得有人;

6.6使用千斤顶合重物时,支撑面应坚实稳固。

千斤顶的转动臂杆不得任意加长或强行超载荷顶生;(合改为抬)

6.7手拉葫芦的链条不得有打滑、断裂、卡链现象,使用时应将链条理顺,严禁多人强拉超载使用。

斜拉时悬挂位置必须牢固,不得产生滑动。

起吊物不得长久在空中停留。

链条磨损量超过链条直径的15%时,严禁使用;

6.8射钉枪及弹钉应专人保管,装弹后严禁枪口对人,不用或修理时必须将弹钉退出;

6.9射钉时枪口必须垂直于墙面,作业人员应戴上面罩或防尘眼镜、面向侧面,附近不得有人;

6.1严禁在花岗岩、大理石、铸铁等坚硬易碎,以及灰条板壁、空心墙等易穿透的物体上射钉;

6.11射钉枪的弹药应保存在防腐、防潮和防火的仓库内,其室温不得高于45℃;

7施工用电

7.1施工用电除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

7.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3临时用电设备数量等于、大于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其以上时,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数量小于5台或总容量小于50kw时,应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7.4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在电杆上,并有绝缘子,严禁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

7.5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其架空高度不得低于8.5m,(供用电规范和临时用电规范中均无8.5m之说,建议改为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距离施工现场地面最大弧垂4.0m)跨越道路(道路改为机动车道)时(最大弧垂)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6m。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裸体导线。

(改为裸线)绝缘导线临时在地面铺设或穿越道路埋设时必须加钢管保护;

7.6施工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的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的TN-S系统,其接地、接零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外电线路相混淆;

7.7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一个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但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IE线)(PIE改为PE)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7.8施工现场保护接零的低压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必须接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以及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大于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7.9在施工现场,电源为中性点接地系统时,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零,同时还应重复接地。

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7.10在施工现场使用的移动式用电设备,是源(改为电源)属于中性点接地系统者(移动电站单独供电者除外),其供电电缆或架空线上均应有保护零线,且保护零线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作可靠连接;

7.11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得另作他用。

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7.12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且不得在保护零线上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2的绝缘多股铜线。

保护零线应采用统一标志的绿/黄双色线;

7.13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保护接零外,还必须在设备负荷线路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7.14漏电保护装置的选用,应符合《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漏电动作保护器)》GB6829的规定。

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按JGJ46-2005规范中第8.2.10条规定应改为: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狭窄、有腐蚀介质场所应采用防溅型漏电保护器。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改为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按JGJ46-2005规范中第8.2.10条规定应改为: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15现场用电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手动开关只许用于直接照明电路和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

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

7.16电气设备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7.17熔断器应根据现场负荷容量确定,不得随意加大,严禁用铜丝、铁丝或其他金属丝代替;

7.18用电设备及线路拆除后,不得留有带分线路,如必须保留时,线路端部应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实,置于离地(楼)面2.5m以上;

7.19现场用110V以上照明电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置整齐。

照明灯具的高度;室内不得低于2.5m;室外不得低于3m;

7.20采用螺纹灯头时,零线应接在螺纹端子上。

照明开关及熔断器应安装在火线上;

7.21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及坑、井、沟、渠、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行灯必须有金属保护罩。

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型行灯;

7.22电气设备及线路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

7.23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7.24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仓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7.25深井、地道、沉井和高层建筑施工时,所用电气设备应有独立电源;

7.26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应与电源电压相符;

7.27电气设备接线后,应先试运转,无异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7.28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按JGJ46-2005规范中第9.6.1条规定应改为: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零。

手持式电动工具分类见本篇附录C;

7.29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使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7.30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等内部),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

隔离变压器、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时应有人监护;

7.31施工现场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当地相邻建(构)筑物的防雷保护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当最高设备上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按60°计算,能保护其他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时,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7.32避雷针的长度应为1~2m。

施工现场所有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7.33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其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讯等线路,应采用钢管保护。

并应将钢管与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

8施工防火

8.1现场仓库及施工器材防火

8.1.1可燃物品仓库及堆放场,应设置在供水可靠、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并设在供水点的下风侧;

8.1.2可燃物品仓库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8.1.3贮量大的可燃物品仓库,应设有两个以上大门,并与生活区、生产辅助区分开布置。

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区与可燃材料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m。

有飞火的烟囱应设置在仓库的下风侧;

8.1.4可燃物品仓库及堆放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工艺装置、燃料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8.1.5可燃物品应分堆成垛或分组存放,每个堆垛面积:

木材不得大于300m2;干草不得大于150m2;锯末不得大于200m2。

堆垛之间的消防通道应大于3m;

8.1.6对存量大的可燃物品库房,应分段设置防火墙,每段面积不得大于500m2;

8.1.7对贮存的可燃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8.1.8干草、锯末、草袋、煤等材料的堆垛,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经常检测堆垛内的温度变化,发现温度超过38℃或温度过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8.1.9在仓库或堆放场进行装卸作业时,装卸、运输机械必须安装阻火器,机动翻斗车、拖拉机等易产生火花的机械严禁进入可燃物品仓库;

8.1.10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清洗干净后方能装运可燃物品;

8.1.11仓库或堆放场的电缆应埋地敷设。

电线需架空时,与露天燃料堆垛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仓库或堆放场不得乱拉临时线路;

8.1.12仓库或堆放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与易燃堆垛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8.1.13开关箱、接线盒,距易燃物堆垛外缘不得小于1.5m;

8.1.14仓库或堆放场的电气设置,应经常检查维修。

储存大量易燃品的仓库、场地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8.2施工现场防火

8.2.1施工现场动火,必须按照本篇第6.4节和第8.0.4条的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采取防火措施;

8.2.2施工现场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

8.2.3焊、割作业,除应执行《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和本篇第9.1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动火;

2需办理动火点的焊、割作业,未办完动火审批手续前,不得动火;

3焊工不了解焊、割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时,不得动火。

8.2.4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2.5冬季施工采用明火取暖时,应符合防火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

8.2.624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压消防水泵或其他防火设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及报警装置;

8.2.7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火警时,应视其具体情况立即组织抢救或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8.3消防器材的配备与使用

8.3.1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2油库、危险品库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3其他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时,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并不得任意挪用。

8.3.2在仓库及现场的明显处,应设置火警电话号码牌;

8.3.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灭火器使用方法的培训。

8.4固定动火区的管理

8.4.1生产厂区内,可设置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平时不再向生产单位办理动火手续;

8.4.2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生产单位的消防、安全部门批准。

申请文件及其平面图上应注明固定动火区的位置、面积、周围环境、使用单位、使用时间和安全负责人;

8.4.3固定动火区不得设在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能扩散到的区域,距可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的距离不应小于30m;距可燃液体、气体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液化烃类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8.4.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险源隔绝,门窗应向外开;

8.4.5固定动火区内当遇下列情况时,应办理动火手续,由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审批,且动火手续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七个固定作业班次;

1在集中堆放和大量使用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2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附近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3在已安装好的电气、仪表控制室内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4在木材、塑料等可燃材料做成的屋面,顶棚、天花板及篷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5使用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电加热器、喷灯等作业时;

6熬沥青、炒砂子、明火取暖时;

7使用雷管、爆药从事爆破作业时。

9焊割作业

9.1.1焊割作业前应严格检查焊割设备及工器具的完好状况,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要求;

9.1.2焊工所用的各类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1.3电焊机应放置在防水、防潮、防晒且通风良好的机棚内。

焊接把线必须绝缘良好;

9.1.4焊割作业前,必须按照本规程“施工防火”的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9.1.5严禁在带压、可燃、有毒介质管道或设备以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割作业;

9.1.6在容器内焊割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排除烟尘的措施;

9.1.7夏季作业时,气瓶应有防晒棚,严禁在阳光下曝晒;

9.1.8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3m改为5m)

9.1.9氧气瓶、氧气表和焊、割具不得沾染油脂、沥青;

9.1.10氧气瓶、乙炔气瓶严禁倒置,乙炔气瓶应立放;

9.1.11搬运氧气瓶、乙炔气瓶,应轻抬轻放。

无保护帽、防震圆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

乙炔气瓶上的易熔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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