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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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docx

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文件名称: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

QP-EHS-01-01

版本号:

A/1页码:

共36页

起草人

审核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部门

安环部

生产部

总经办

总经理

姓名

郑金锁

苏茂栋

苏茂伟

苏茂忠

签名

日期

执行日期:

年月日

颁发部门:

安环部

分发部门:

总经理、生产部、行政部、安环部、设备科、物资科

1为了规范公司抽堵盲板作业操作规程,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2.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

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2.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2.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2.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3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3.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没有《盲板抽堵作业票》或手续不全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3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3.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3.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3.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3.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3.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3.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3.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3.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3.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3.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3.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3.16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票》。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

3.17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8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4职责要求

4.1生产负责人

4.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4.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4.2监护人

4.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4.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4.3作业单位负责人

4.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4作业人

4.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4.4作业完成后,会同作业区域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审批人

5.1审查《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相关文件和记录

《盲板抽堵作业票》

7变更历史

版本号

变更原因及内容

执行日期

 

装置名称

填写人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作业单位

监护人

设备情况

原有介质

温度

压力

盲板情况

材质

规格

数量

编号

作业人员

加装盲板

年月日时分

作业人员

拆卸盲板

年月日时分

序号

生产处理措施

选项

执行人

1

关闭待检维修设备仪表出入口阀门。

2

设备管线撤压。

3

设备管线介质排空。

4

盲板按编号挂牌。

5

确认物料走向和加、拆盲板的法兰位置

6

其他需交底确认内容: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要求。

2

作业人员劳保护品佩戴符合要求。

在有毒物料环境中,佩戴防毒面具和空气呼吸器;在腐蚀性物料环境中,佩戴防酸碱护镜等护品。

3

关闭待检修设备出入口阀门。

4

设备管线撤压。

5

设备管线介质清空。

6

作业时站在上风向,并背向作业

7

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作业。

8

高处作业时系挂安全带。

9

盲板按编号挂牌。

10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意见:

 

签名:

车间(工段)意见:

 

签名: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厂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时间

年月日时分

验收人签名:

验收人签名:

盲板抽赌作业票

 

文件名称:

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

QP-EHS-02-01

版本号:

A/1页码:

共36页

起草人

审核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部门

安环部

生产部

总经办

总经理

姓名

郑金锁

苏茂栋

苏茂伟

苏茂忠

签名

日期

执行日期:

年月日

颁发部门:

安环部

分发部门:

总经理、生产部、行政部、安环部、设备科、物资科

一、为规范我公司的起重吊装作业流程,杜绝起重伤害事故或因起吊装重作业引发其它事故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特制定本制度。

二、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公司内所有生产设备、罐区、公用设施需要进行吊装起重作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作业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没有经过安全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吊装作业一律视为违章作业。

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大型吊装作业施工部门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二、作业中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

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三、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5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四、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吊装人员

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安全监护人

吊装指挥(负责人)

作业时间

自  年月日时 分至年月日时  分

吊装内容

起吊重物质量(t)

危害辨识:

 

安全措施(执行背面):

 

吊装作业负责人(签字):

技术部负责人(签字):

生产部负责人(签字):

安环部负责人(签字):

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文件名称: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

QP-EHS-03-01

版本号:

A/1页码:

共36页

起草人

审核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部门

安环部

生产部

总经办

总经理

姓名

郑金锁

苏茂栋

苏茂伟

苏茂忠

签名

日期

执行日期:

年月日

颁发部门:

安环部

分发部门:

总经理、生产部、行政部、安环部、设备科、物资科

一、为规范我公司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流程,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设备和安全生产,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四、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

生产装置区、原料罐区、成品罐区、原料装卸区、成品装卸区、易燃易爆管道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区。

五、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六、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的防火要求规定执行。

(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各塔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10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

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

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处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生产、技术、设备等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七、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八、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到安全处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3、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全处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

6、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九、《动火证》的管理

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公司经理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环科负责人审批。

相关文件和表单记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

申请动火时间

申请人

施工作业单位

动火装置、设施部位

作业内容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监护人

工种

相关单位动火监护人

工种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动火分析结果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点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

序号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好符合要求的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应注意清理距用火点30米内的能导致粉尘爆炸的粉尘,防止粉尘飞扬和聚集)。

6

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7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8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接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9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0

现场配备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石棉布()块。

1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12

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措施:

动火单位意见:

签名:

相关单位意见:

签名:

生产部门意见:

签名:

设备部门意见:

签名: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厂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

验收

时间

年月日时分

作业单位

签名:

动火单位

签名:

文件名称:

检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

QP-EHS-04-01

版本号:

A/1页码:

共36页

起草人

审核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部门

安环部

生产部

总经办

总经理

姓名

郑金锁

苏茂栋

苏茂伟

苏茂忠

签名

日期

执行日期:

年月日

颁发部门:

安环部

分发部门:

总经理、生产部、行政部、安环部、设备科、物资科

一、为规范我公司设备检修作业操作流程,杜绝因设备检修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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