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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引言: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仍保持在一定的上升趋势当中。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感化越来越显得紧迫和重要。

在我国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中,尽管有一些是针对未成年人设计的。

但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起步晚、起点低、缺乏系统性,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的一些标准还存在着尚未落实等问题。

究其根本,在于没有建立一套系统的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诉讼制度。

从总体上来说,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没有多大区别,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成人化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在实践中就不可能贯彻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和暂时达不到国际准则中对未成年人司法的最低保障标准。

在过滤、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在刑事诉讼中侵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也难以做到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激增,再犯率的提高不能不说和我国未能建立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刑事诉讼制度直接相关。

本文通过分析的方法,对国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分析,找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路。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及意义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概念

要明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应首先明确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概念。

正所谓“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传统意义上的少年司法制度,着眼点是放在犯罪后的处理上,即把已实施犯罪行为的少年纳入司法程序,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种追究型的司法制度,现在许多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开始关注预防犯罪事宜,积极介入到社会预防犯罪工作中去,因此,许多国家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概念认定上也是不同的,不仅包括刑事犯罪,而且还包括刑事违法等。

有学者主张,我国的少年法庭在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还可以受理诸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涉及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案件(当然处理途径和方法与犯罪案件完全不同),从司法上对这些行为的性质予以界定并作出处理,以提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率。

尽管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应当适度扩大少年司法的管辖范围,即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不能仅仅局限于对犯罪案件的管辖,还要在现有基础上适度扩大司法干预的范围,以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特殊作用。

但由于少年司法的适度干预是发展方向,目前还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因此,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界定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

在我国现阶段,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即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犯罪案件后的处理程序。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套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设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及保护。

与普通程序相比,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被追诉主体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追诉主体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必须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审判组织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审判人员特别是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第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更加突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

第四、更加注意维护与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

相关立法赋予了未成年被告人许多特别的诉讼权利,保障措施也相对比较健全。

如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青少年犯罪案件或者其他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青少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青少年的资料;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在具体程序的操作上尽量适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与缓和宽松的诉讼方式。

如一些地方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圆桌式审判”方式,尽量不对未成年人使用戒具,以避免诉讼时未成年人在心理上过于紧张或压抑。

(三)建立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项特别的司法制度,首先必须要服务于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的需要,因为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设立刑事诉讼最初目的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在追求打击犯罪目的的同时来实现的。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在身心方面的存在显著的弱点和劣势,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要更加注重于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区别于适用于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之所以要设置这一特殊程序,其初衷就是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相对于成年人更好的保护。

只有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才有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必要。

其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加重保护,顺应了世界范围内日益增强的对未成年犯加强保护的意识。

“非行少年是缺少保护的少年,国家应当代替父母保护这些少年。

”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不是放任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对未成年人保护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仍然是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双重目的。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也应当包括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是有限度的,应当以能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为限度。

如果因加强了保护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急剧上升,危害社会安全,应服从打击犯罪这一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

社会的需要推动了制度的产生,建立完善的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以及提升司法保护水平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

青少年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国或几国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严重社会问题。

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审理涉法未成年人案件,不仅能够有效的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而且还能对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重要法律提供组织保障。

现代国家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为实现刑罚的目的,要求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法院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之间的时间距离尽量接近,以增强刑罚的可感知性和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

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对社会秩序维护的同时,应改造和挽救犯罪未成年人,但并不排除惩罚,并非司法纵容。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依照法律进行处罚,彰显法律的特殊预防功能。

从而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

2、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办案质量。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并且工作要保持相对稳定性,这使办案人员在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有了保障。

另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不仅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要分析说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因。

这些因素保障了办案的质量。

3、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

在立法上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与成年入刑事诉讼程序区分开来,构建适用未成年入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有法可依,以法为据。

在司法实践中,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区别看待,只限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缩小了未成年人案件证明对象的范围,做有针对性的教育,便于挽救,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虽然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采取了一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和做法,像圆桌审判、特邀陪审员和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体现司法公正、降低证明标准,极大地促进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这一目的实现,但在与公、检、司的协调方面,凸现出无法可依的窘境。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及现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送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无疑应遵循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但同时,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这一特殊诉讼程序又应该有自己的特俗原则。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及为了达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基本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应查明案件事实本身的各种情况之外,还应就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格,生活环境,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的主客观因素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精神病学以及心理学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的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

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是不尽合理的。

因为,社会调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教育背景、成长经历、个性特点、犯罪成因等,并不涉及案件本身的事实。

社会调查工作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因此,无论由司法机关的哪一个部门负责社会调查,都会成为或多或少地受到办案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公安、检察机关的控诉化倾向,使得调查人员有可能带着先入为主的印象去调查,在调查中难免会带有追究犯罪的性质,从而影响到调查的客观公正。

第二、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分离,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防醉案件明确规定了审理不公开原则。

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系共同被告人或者有牵连关系的案件,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利益,一般理解为应当全案不公开审理。

在实践中,通常都是不公开审理的。

但是,即使如此,由于有时候涉案成年被告人人数多,辩护人也多,作证的人多,实际上,这一不公开原则变成了变相的公开或者半公开,违反了审判不公开原则的实质内容,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在国际法上,认可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享有特殊的权利是相对近来的发展。

而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有权获得保护,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阅读侦查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对笔录作补充和改正;有权申请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等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享有上述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外,由于其身心上的特殊性,我国立法上还规定了特别保护:

一、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制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综上,我国立法上规定的未成年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基本上符合国际公约的有关鬼精,但是个别地方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现状

不可否认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还是下了很大力度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也在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完善。

主要表现在:

立法方面:

2006年1月23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对于以前的司法解释其中一部分是对以前司法解释的强调‌,‌一部分是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结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做的新规定‌法。

加强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如《解释》第4条解决了确实无法认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法。

商‌该条款对于两种无法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作了规定:

①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法。

‌②对于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确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但是无法认定其年龄的‌,‌应当认定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法。

审判机构方面: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简称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启动试点工作。

确定了北京市二中院等17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

截至2008年12月,试点少年审判庭共审判一、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731件,一、二审未成年人民事案件2959件。

少年审判庭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特点和规律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实际需要出发,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

为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了大量的工作,“教育预防一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少年,把他们培养成建设社会的有用之才。

”围绕这一理念,大胆创新审判方式。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少年法庭3000多个。

少年法庭法官们坚持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立足中国国情,吸收借鉴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大胆探索创新,使中国特色少年审判制度从零点起步,在不断改革中渐趋成熟。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研究还很薄弱。

具体来说

第一,没有独立地审理少年违法、犯罪的程序法。

除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同于成年人的一些程序外,我国没有独立的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程序法。

没有独立的程序法,不管有多少实体法的规定,都不可能形成司法制度。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实体法规不算少,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未成年人问题都有很具体的实体规定。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社会不良影响,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对未成年人违法问题的处理。

这种设想是正确的。

但是,上述两部法律在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普遍反映缺少可操作性,原因就在于没有独立的程序法保障其实施。

第二,司法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所需配套法规体系,大多停留在倡导性的水平,不可能充分发挥法的作用,而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大量与未成年人权益和犯罪预防相关的内容,找不到法律依据,执行者无所适从。

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专门机构和相关组成部门职责不落实,综合治理难度大。

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置制度配置不尽合理,立法本意是好的,制度设计存有缺失,没有充分发挥出制度本身的效能。

比如,我国法律虽明确规定了审前侦查羁押期限,但该期限过长,对诉讼期限的延长又无严格的审批制度,容易导致滥用例外条款任意延长羁押期限现象的发生。

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和特殊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不仅是现代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测试一个国家全部立法、司法理念和人权保护的试金石。

我国现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专门立法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现实性。

第三,现行程序没有体现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理论界也认为未成年入刑事司法制度的本质是保护性、预防性的,而菲惩罚性或迫压性的。

但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直接职能却是惩罚,依据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我们很难看出有哪种具体方式是在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实践证明,按照成年被告人的羁押、起诉、审判、执行等方式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往往会给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一些人因心理压力过大而影响身心健康,一些人会自暴自弃或相互间交叉感染,重新犯罪率较高。

中国传统社会对未成年人也有关爱和保护,但多停留在道德说教和训诫方面,基本没有纳入法律制度中运行。

我国虽然逐步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但某些制度规定仍显得笼统模糊,如立法语言中所谓的“必要的时候”;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的划分过于狭窄,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体的分类也缺乏细化标准,难以充分体现出未成年人的触法特征。

四、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建议

针对上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与不足,结合我国少年审判实践与探索,借鉴国外特别是英美少年审判制度的成功经验,我们建议从以下几大方面发展、完善我国少年审判制度。

(一)积极推动程序立法,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作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核心部分,其发展、完善依托于相应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完善。

构建独立程序法,既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鉴于我国目前程序法不完备,没有自成体系,无法与实体法配套。

因此,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加快程序立法,推动建立有别于成年人的、富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律体系,这是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根本出路。

我们必须加快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法的脚步,加快出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只有在程序法的保障下,实体法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二)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立足于建立一整套以司法机关为核心、各司法机关之间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以确保对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当前尤其应注重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分别关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开矫治,确保公、检、法、司等部门建立互相配合、密切协作、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改革各家各自为战的局面。

各地可以探索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化系统、信息通报制度、司法联席会议制度等,通过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集中商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分析和对策研究,制定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并强化落实。

通过发展、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促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互相配套的工作体系,进而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少年审判机构建设

   健全的审判机构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保障,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发展必须深入推进审判机构建设。

最高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建设,要求各地法院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和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需要和可能设置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保持多种模式并存,实行多元化发展。

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在对未成年人实行全面司法保护、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专业化、统一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标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发挥法院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客观要求。

我们应适应世界少年司法制度发展潮流,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起健全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

(四)更新司法理念,全面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司法制度,在司法理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内容等诸多方面都比较成熟,它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与成年人区分开来,倡导教育、保护、预防、矫治等思想,以“达到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为目标。

奉行未成年人利益优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主张未成年人宜教不宜罚,把教育作为其主要的司法权能,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特别注重心灵和精神层面的剖析与沟通,其内容也比成年人司法要宽泛得多。

另外,在国际上,1985年,联合国大会第40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确立了“双保护”原则,要求在少年司法中采用“有助于保护青少年和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的手段”。

在侦查实践中不能偏重一方,在侦查方法和侦查手段上不能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嫌疑人同等对待。

作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核心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具有与成年人审判制度不同的司法理念、指导思想及特殊原则。

而教育主义、保护主义及预防主义三大理念构成了未成年人审判制度乃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精髓。

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经验,更新司法理念,坚持将教育、保护、预防、矫治相结合的理念贯彻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当中。

  

结语:

综上所述,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感化工作是降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的根本所在,在这当中,完善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工作更是不可或缺,中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路程从80年代到现在走过了风风雨雨,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正所谓: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只要我们朝着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这个方向前进,不断完善立法,改进司法。

在立法方面,加快出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反面,要严格贯彻落实现有法律,严格区分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统筹兼顾,建立起一套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制度。

事在人为,我相信,在学术界以及司法部门的努力下,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会越来越受到重视,整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必将越来越完善。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将切实得到维护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

[2]康树华、向泽选.青少年法学新论[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7月版。

[3]康树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法制教育读本[M].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

[4]陈光中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8年1月版。

[5]龙宗志、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第二版).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6]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7]郭浩善中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与审判实务[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8月版。

[8]雷迅中国少年刑事审判实践[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12月版。

[9]莫洪宪、康均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

[10]李颖、腾云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M].南京:

南京出版社2001年9月版。

[11]王颖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院网,http:

//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135034,发布时间:

2004年10月15日浏览时间:

201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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