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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函授生教学活动暂行规定

函授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函授学习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以自

学为主,并辅以必要的面授和辅导,函授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有刻苦学习的精

神,努力钻研,持之以恒,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计划的学习,保证学习任

务的完成。

函授站函授教学活动各门课程的主要教学环节是:

自学(预习)——面授

(包括辅导答疑)——复习、作业——考试。

函授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自学活动

自学活动是函授学习的主要环节,包括面授前的自学、预习及面授后的复

习、作业。

函授生必须了解函授教学的组织过程及函授学习的特点,熟悉并严格遵守

学校有关函授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函授生要按自己的具体情况定出自学计划,

自觉地加以执行。

函授生在自学时,应有计划、系统地阅读、钻研教材,掌握

基本内容,宜按章、节作好自学笔记,完成作业。

函授生在自学过程中应学会

独立思考、发现和提出问题,经过认真钻研和就地请教仍未解决时,可以请函

授站和学校有关教师予以解决。

函授生制定自学计划,要保证每周 18 学时以上

的学习时间。

二、面授

面授是函授教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面授教学启发和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

钻研教材,解决学生在平时出现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掌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

集中面授时,学校选派或聘请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主讲,一般每天讲课 6 学时,

面授讲课总学时一般占在校生同类型、同专业总学时的 40%以上。

学生在参加

面授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自学预习任务,以保证面授效果。

函授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面授学习期间的考勤占总评成绩的 20%。

函授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时,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出据相关证明,

报函授站批准。

对于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允许参加考试,按线性方式扣除考

勤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函授站根据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函授教学质量。

三、实验

 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

实验一般安排在面

授期间进行,各函授站要认真创造实验条件,按每门课程规定的实验次数和实

验学时,精心组织,保证学生完成实验。

四、作业

作业是督促和检查学生完成自学计划、提高自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考

查学生平时成绩的必要形式。

作业在面授后自学期间完成,于下学期面授时交

函授站。

不交作业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作业成绩占总评成绩的 20%。

五、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是函授学习的必要形式,其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疑

难问题,提高学生的自学质量,锻炼自学能力。

辅导答疑分口头答疑和书面答

疑两种形式。

口头答疑在面授期间进行;书面答疑在全学年中任一时间均可进

行,学生可通过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教师提出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

相关教师负责进行解答。

六、考试

考试时考核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全

面掌握程度及综合运用能力。

考试放在课程后的下一学期面授期间进行,其考

试的卷面成绩占总评成绩的 60%。

七、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

题,进一步提高运算、制图和使用技术资料的能力。

八、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是函授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函授生在知识和理论方面

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考核。

因此,函授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紧密

联系实际,慎重选题,认真指导函授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函授生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中,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收

集材料,勤于思考,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函授生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考核课的成绩计算。

本科生必须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毕业设计(论文)考核成绩由毕

业设计(论文)和答辩成绩综合评定。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前重修一次,经过重修仍不及格

者,按结业处理。

九、成绩考核

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考核。

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

考查两种形式:

1、考试(包括重修课程的考试)采用百分制,总成绩由以下比例构成:

面授考勤20%

作业20%

期末考试卷面成绩60%

考试课程每学期 2——3 门,考试卷由学校负责组织有关教师统一命题。

2、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优秀(90——100 分);

良好(80 ——89 分);

中等( 70——79 分);

及格(60—— 69 分);

不及格(59 分以下)。

3、补(缓)考与毕业生总成绩构成比例为:

考试卷面成绩80%

作业20%

 

函授站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函授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函授教育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规定正式录取的函授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规定证

件,按规定时间到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入学者需事先向函授站请假,

无故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函授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直接取消入学资

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报到,在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因

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超过

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函授生报到注册后,函授站应将学生报到注册的情况,及时的如

实上报成人教育学院。

  第五条 函授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六条 新生的年级以录取年份定称,如二 OO 三年录取的新生为“二 OO

三级”简称“O 三级”。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均须进行成绩考核。

成绩考核要按照教

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易行,确有实效的考核办法,检查函授生

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考查衡量函授生实际学业

水平的目的。

  第八条 函授生的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授生所学课程的总成绩,由考试、面授考勤和作业等综合加以评定。

  课程总成绩(包括重修课程)由以下比例构成:

  面授考勤20%;

  作业20%;

  考试卷面成绩60%。

  考查成绩五级分制为:

  优秀(90 — 100 分);

  良好(80 — 89 分);

  中等(70 — 79 分);

  及格(60 — 69 分);

  不及格 ( 59 分以下)。

  补(缓)考和毕业补考总成绩的构成比例为:

  考试卷面成绩80%;

  作业20%。

  第九条 考试(缓考)、补考、毕业补考、重修

  1、函授生必须按学院的要求与安排按时参加面授并完成作业,方可参加考

试。

  2、旷课时间达到该课程授课时间 1/3 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正常考试

和补考的资格,但允许参加毕业补考或申请重修;旷课时间达到该课程授课时

间 2/3 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所有考试资格,直接进入重修。

  3、考试一般不准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持单位证明向函授站

请假并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

  4、凡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补考

或申请重修。

  5、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重修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由函授站负责人审核批

准,方可提前重修。

  6、函授生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

常补考。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认识错误深刻,确有

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于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7、函授生的正常补考,于课程面授后的下一学期面授期间进行,毕业补考

于最后一学期面授期间进行。

毕业补考仍有两门以内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后

一年内完成重修,但必须在毕业时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条 函授生的考核成绩,函授站应及时记入函授生学籍成绩表,并于

毕业时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三、 休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退学

  第十一条 函授生学习期内,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函授站审核后报学院批准,方可办理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函授生休学期满,应按时持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须另附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向函授站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十二条 函授生有正当理由确需转专业者,应持有所在单位人事证明向

函授站提出申请,函授站报学院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后,方

可生效。

  转专业的办理原则:

理工类专业可以转入文史类专业,但文史类专业不能

转入理工类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转学习形式者,在入学时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院长审批,报函授科备案,由学籍管理人员集中到省教育厅统一审核办

理。

  办理原则:

函授学习形式可以转入夜大学习形式,但不能转入脱产学习形

式。

  第十四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退学。

  1、每学年(期)开学后,学生逾期一个月不交纳学费或未注册者,按自动

退学处理。

  2、连续两学期无故不参加面授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批准复学但不能到指定函授站参加学

习者。

  4、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经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或特殊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又不能参加面授者。

  6、经过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因其它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

  函授生退学由函授站报学院批准,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一律取消学籍,

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否则,一切

遗留问题,学院概不负责。

四、考勤与纪律

  第十五条 函授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违犯

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函授生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到函授站报到、注册,按时参加面授

和考试。

  第十七条 函授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面授和考试等教学活动,须提

前由本人书面申请,持工作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或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课或旷

考处理。

对旷课的函授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函授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课堂内严禁吸

烟及接听手机。

五、 毕业、结业

  第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函授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

习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并通过鉴定,品德合格,准予毕业,并由学院发

给国家认可的相应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函授生学习期满,经重修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处

理,并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函授站考试纪律与规定

 

一、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

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3、考前 20 分钟考生入场,除书写用黑色签字笔、填涂用 2B 铅笔、橡皮擦

等,有关科目必备的角尺、圆规和高中起点本、专科的数学科可带计算器外,

不准携带书包、文具盒、自备垫板和任何书籍、报纸、纸张以及其他任何与考

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电子录放器材(如录音笔)以及

修正液(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

4、考生入场后按《准考证》的后两位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

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放在座位左上角。

得到草稿纸、答题卡和试卷后

,应首先核对考试科目,清点试卷张页及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破损,然后在

规定位置准确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

不得在规定位置以外书写姓名、准

考号或做记号。

5、开考信号发出前,不得在试卷和答题卡上作答。

试卷、答题卡在考试结

束前均属绝密材料。

若向外泄露其内容,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客观题作答时,应按要求选择正

确答案,再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对应处涂黑;若需更改,则先用橡皮擦净后再

进行答案填涂。

除客观题外,只能用 0.5MM 黑色签字笔书写,字迹要清楚,答

案必须书写在答题卡上为每道题划定的答题框内,不能将答案写在对应的答题

框外或草稿纸上。

凡印方格的试题,要求一字一格作答;严禁在答题卡上使用

涂改液。

7、开考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入场。

每科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考生

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交谈或

逗留。

8、考生提问请先举手向监考员示意。

得到允许后,方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

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请勿向监考员询问。

若因特殊情况考生不能坚持考试,可举手示意监考员,经考场方面同意后方可

前往指定处。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思考完成考试。

考场内须保持安静

,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

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或草稿

纸。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作答,按照草稿纸、试卷、

答题卡的前后顺序整理好,等待监考员查验完成后,根据其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严禁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1、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涉嫌违纪、舞弊等行

为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考生考试 违纪 、 作弊及违纪处理

 

(一)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私自调换考场的监考人员。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5、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发现或举报

该情况的人员写出书面材料,并将相关材料交考试领导小组。

由纪检人员找当

事人谈话,确认后由当事人写出事情经过及过程,说明违纪情况,等候考试领

导小组处理。

(二)考试工作人员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为不具备参加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

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1、其他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发现或举报

该情况的人员写出书面材料,并将相关材料交考试领导小组。

由纪检人员找当

事人谈话,确认后由当事人写出事情经过及过程,说明违纪情况,等候考试领

导小组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由考点院校考试领导小组将本人

的书面情况说明送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其提出处理意见。

考点院校考

试领导小组在对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作弊事

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

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函授站函授生考勤(暂行)办法

 

为加强函授生面授过程管理,保证良好的课堂秩序,处进学风建设,提高

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法。

一、考勤负责制

函授生面授期间的学生考勤采用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分工负责制。

1、班主任负责组织、落实班级的面授考勤工作,并对考勤实施督促检查,

及时处理考勤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2、任课教师应按考勤规定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考勤表,认真做好上课考

勤工作,严格考勤制度。

二、请假与销假

函授生在面授期间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学生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批准后,交任课教师。

2、请假一周以上者须附有关证明(病假须有医生证明,因工作原因须有单

位证明)。

短期请假(一周以内)可履行补假手续,但必须到课后当天补办。

3、请假期间满应及时销假或续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考勤情况的处理

1、旷课时间达到该课程时间的 1/3 的学生取消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和补考资

格,但允许参加毕业补考或申请重修。

2、旷课达到该课程时间的 2/3 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直接进入重修。

3、严格控制请假,对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允许参加考试,但按缺勤扣分。

4、年度缺课超过 1/2 者,取消评优资格。

 

函授站管理暂行办法

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

育和组织管理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行政上接受建

站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

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履行主办学校和建站单位签订的《协议

书》中的职责,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组织教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函授站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函授站的管理水平,保证函

授教育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函授站的审批与管理由成人教育学院具体负责。

函授站应和成

人教育学院一起共同承担起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专业人才的重任。

授站的管理工作是函授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对函授学员进行教学组织

、教学管理、教学辅导、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思想教育等重要任务。

  第三条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成人教育学院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

函授站工作同时接受其上级主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函授站一般不独立刻制公章,若因工作需要盖章,可代用设站单位公章,或

将公文寄回学院盖章。

  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生源,提高教学质量,原则上在一个地市只

设一个函授站。

如果确有实际情况需要设置一个以上函授站,须慎重研究,且

同一地市的教学站专业不得重复。

若协议未列专业组织学员人数达到 20 人以上

,也可补签未列专业协议,允许当年单独开班。

  第二章 设置

  第五条 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成人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定协商建立函授站。

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一)设站单位能够提供函授教育必需的教学条件,能配备专、兼职管理

人员,能就地聘请符合成人教育要求的兼职辅导教师,并能组织招生生源。

  

(二)设站单位应地处函授招生覆盖地区的中心地带,且交通方便,具备

解决成人教育学院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及学员集中面授期间食宿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

考察合格,审核批准,方能成为设站单位。

  第七条 设站单位应与成人教育学院签订建站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

议书签订之后,双方分别备文共同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建站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建站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人数、

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九条 建站协议签订后,设站单位应推荐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

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成人教育工作并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管理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函授站站长人选,同

时组建由站长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的函授站工作机构。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注册登记表》交

学院审批。

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审批情况向受聘的函授站站长颁发聘书予以确认

和聘任,同时正式备文给设站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协助学院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学院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教材;

  (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五)向学院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学院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六)及时向学院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

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八)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院

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九)每学期或每学年向学院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的职责:

  

(一)主动配合成教学院落实函授站的建置,为函授站提供履行职责所需

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函授站设站长 1 人,副站长 1 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

,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函授站站长同时对学院和设站单位负责,并领导和主持本站的

全面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设站单位聘请函授站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要求和当地实际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站年度工作计划,并检

查教学环节落实情况,确保教学质量;

  (三)做好本站的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学员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工

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四)协调本站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完成本站的各项教学任务及

其他任务提供保障;

  (五)加强函授站与成教学院的联系,及时总结本站工作,定期向成教学

院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函授站所需兼职辅导教师由函授站推荐,同时填写《黄淮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聘任兼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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