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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说明

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说明

1.合同可以不履行,什么状况下才可以这样

一、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五种情形解读: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熟悉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形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形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缘由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要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形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客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形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有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外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全都,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全都后,当事人商定相互协作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遭到损害。

法律并不由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假如双方当事人在谋求本人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涉。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肯定无效的合同,不能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肯定无效合同的准绳处理,而是根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外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

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而,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精确     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需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有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纳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客观上是有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需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2.合同不适当履行有哪些状况

除拖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外,还包括部份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错误等其他违约行为。

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分别按部分履行不能、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规定担当违约责任;即债权人虽履行了债权,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削减或丢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务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

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务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实行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而而不负拖延受领的责任;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权人拖延履行的债权,应担当拖延给付的责任;3)依《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权人实行补救措施后,债务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权人应担当赔偿责任;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务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务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⑤经债务人催告债权不为补正的,债务人可恳求法院判令了强制执行。

即因债权人的不正值履行形成债务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

如债权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务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

《合同法》对加害给付未做详细规定,但《产质量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债务人可依法解除订处斥肺俪镀筹僧船吉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权人均应赔偿。

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当事人可依其实际状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担当相应责任。

3.合同不适当履行有哪些状况

除拖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外,还包括部份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错误等其他违约行为。

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分别按部分履行不能、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规定担当违约责任;

即债权人虽履行了债权,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削减或丢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务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

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务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实行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而而不负拖延受领的责任;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权人拖延履行的债权,应担当拖延给付的责任;3)依《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权人实行补救措施后,债务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权人应担当赔偿责任;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务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务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⑤经债务人催告债权不为补正的,债务人可恳求法院判令了强制执行。

即因债权人的不正值履行形成债务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

如债权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务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

《合同法》对加害给付未做详细规定,但《产质量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债务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权人均应赔偿。

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当事人可依其实际状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担当相应责任。

4.合同违约中的不履行的状况有哪些

合同违约中的不履行的状况有如下:

一、完全未履行不履行,又称完全不履行,是指债权人对本人所负义务根本未履行。

详细来讲,是指债权人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债权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值理由拒不履行的行为。

前者指履行不能,后者称拒绝履行。

二者的区分次要反映在债权人于客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表现不同。

前者不履行是由于客观上无履行力量,而不是客观上不愿履行;后者不履行是由于客观上不愿履行,而不是客观上无履行力量。

二、履行未实现指债权的内容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导致客观上根本不行能实现《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履行不能的概念,其中110条所规定的法律上和现实上的不能履行,是指债权人违约之后的履行力量形态,法院据以确定债权人能否担当实际履行责任,并不是指履行不能的两种情形。

在理论上,履行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所谓自始不能,是指债的关系从开头设定之日起就不能履行。

对于自始不能,不少学者认为,其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因而谈不上违约问题。

但其实不然,应详细状况详细分析。

如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或因严重误会,使对方或双方在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状况下订立合同,属于可撤消合同。

此类合同易发生自始履行不能的情形。

当撤销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撤销权,合同效力由不确定形态较为有效,此时则存在违约问题。

所谓嗣后不能,是指债成立后由于客观状况发生变化致使债无法履行。

理论上一般认为,嗣后不能须基于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才构成违约。

三、法律后果依据不怜悯况分别如下: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能否可归责于债权的事由,债权人均应担当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务人可依法解除合同,恳求赔偿损失。

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担当刑事责任。

其次、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权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担当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恳求赔偿损失。

第三、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缘由清除以后,债权人应履行原债权,并担当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规定。

第四、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权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连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担当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务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务人可解除合同,并恳求赔偿损失。

第五、若因不行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权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

(1)解除原债权的实行履行责任。

因一时履行不能,债权人在不能妨碍消退前不负履行拖延责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有准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供应证明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3)除担当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

四、拒绝履行即指履行期限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有履行力量而无正值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的行为。

(1)债务人可依法解除合同,恳求赔偿损失;

(2)债权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做出后,非经债务人同意准绳上不得随便撤回,否则,债务人有权以对方违约致债权履行已成为不必要为由而拒绝受领,并可恳求领取违约金或赔偿损失;(3)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因而而丢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有生履行义务的据此可拒绝履行;(4)债权履行有担保的,债务人可恳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在物权担保中,债务人可依法行使担使物权,以满意债务的实现;(5)债务人认为需要履行的,可依法恳求强制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可恳求债权人领取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5.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状况有哪些

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状况有:

1、不行抗力。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详细地说,不行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构成不行抗力的大事较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难和社会大事两种。

不行抗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不行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便发生不行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次要有:

第一、拖延履行后的责任。

一方拖延履行债权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行抗力所致的损害担任。

其次、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本身健康缘由形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有意、严重过失形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根据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此外,对于不行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行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权人须准时通知债务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明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务人。

2、债务人过错。

债务人的过错致使债权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行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形成的,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370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实行特别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而受损失的,除保管人晓得或者应当晓得并且未实行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等条文规定。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次要有两类:

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权人可免责。

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其次,未违约一方未实行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权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实行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收入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担当。

”。

6.合同一方明确声明不履行合同怎样办

例如,业主和承包商在两个不同的项目上签定了两个不同的合同,在项目一上承包商主见他有权获得最终付款,而业主拒绝付款。

承包商警告业主说,除非他取得项目一的付款,否则,他就不能开工承建项目二工程。

虽然承包商可以针对项目一起诉业主。

但对于项目二,承包商清晰无误地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

这时业主怎样办?

这时工期还没有截止,他是不是要等到项目二工程工期已满的时候再去指控承包商违约呢?

假如让业主等到工期截止的时候再实行措施,比如那时他再去查找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业主就将蒙受很大的损失。

承包商所做的只是作出了一项声明,而在工期截止以前他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开头施工。

这种状况在法律上叫做“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

对于预期违约,法律上的处理方法通常是:

当任何语言、行为表明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明确意图,受害方不必等到合同履行的期限届满的时候才宣布对方不履行合同,受害方可以即刻宣布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本人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次要债权。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

当合同一方在合同的履行期内,通知他将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另一方可以将该通知看作预期违约而中止合同,不必依据合同条款等到合同期满。

在这种状况下,不要求没有违约的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满意合同规定其他先决条件。

但应当留意,不履行合同的声明必需是明确无误的确定性的声明。

该声明可以作为预期违约。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承包商没有预期违约行为。

虽然承包商的律师写信声明将不履行合同,但实际上承包商始终没有任何延误地根据满足的方式在履行合同。

当事人的行为比(律师的)语言更有劝说力。

当然在其他状况下,虽然当事人的内心愿图是想履行合同,假如必要,当事人的明确无误的,确定性不履行声明也能构成预期违约。

建议:

对于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他们想通过预期违约追查对方责任的时候,接到对方不履行的声明以后最好尽快用书面形式确认对方的意图,以依据对方的反应确认能否构成确定性声明,进而能否构成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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