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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规定的情况说明

法律未规定的情况说明

1.劳动法中有没有这样的状况的说明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需存在以下2种状况,才能由劳动者付违约金.

一.其次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商定的,应当根据商定向用人单位领取违约金。

二其次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和与学问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根据商定向用人单位领取违约金

只需你不违反上面任意一种状况,就不需要领取违约金.当然你受伤可以带薪水医治.假如你的确要离开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你只需提前1个月向公司申请辞职就可以,但公司不会对你经济赔偿.

.

.

2.法律规章的“全有或全无”法律规章“全有或全无”的适用方式是什么

法律规章的全有全无是相对法律准绳来说的.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章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假如一条规章所规定的现实是概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章是有效的,在这种状况下,必需接受该规章所供的处理方法.或者该规章是无效的,在这种状况下,该规章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准绳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由于不同的法律准绳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准绳甚至冲突的准绳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例如刑法,犯抢劫罪,按《刑法》其次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刑.没犯抢劫罪,就不按其次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刑.一般抢劫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八种列举的严峻情形之一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规定明确,适用也没有歧义.但是在刑法总则里,有的规定要从重惩罚,有的规定要从轻惩罚.某个犯罪嫌疑人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适用哪条准绳,就说不准.。

3.什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

他胡说八道。

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就是说要你证明这个手机有质量问题,你压根没有这个义务给他证明,你是消费者,你申请退,就应当退。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其次十二条运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状况下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晓得其存在暇疵的除外。

运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情况的,应当保证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情况相符。

其次十三条运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根据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商定,担当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商定履行,不得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这条要留意,不是说他必需先修再换再退,你要是不满足就是可以直接退。

另外还有这条其次款:

第五十条运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惩罚机关和惩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理、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别被卖家忽悠了,拿法条去,砸死他!

-------------------

这是霸王条款,是它本人提出的,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这么说吧,你就是坚持没文件,我就要退货,他也得给你退,由于我举出的法条已经说明白,他根本没有资历找你要文件,说退就得退!

但要是你不想这么强硬处理,可以问问他,他所谓的“法律证明文件”倒底是什么东西,由于法律压根没有这种文件,他就是在胡扯。

4.我乘电梯时,用拳打了一下电梯轿厢壁,有两个不锈钢板掉了,我写

“状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就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处理的问题供应的工作说明,次要包括:

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状况、有关现实未能查证的缘由、赃物未起获、无法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缘由、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缘由、案件管辖、主体身份状况、特情办案状况等。

关于“状况说明”的性质,无论是96年刑诉法还是新刑诉法,都没有规定“状况说明”属于哪一类证据。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要作为定案依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状况说明”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而是事后的补充证明,一方面由侦查人员和单位本人出具,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或方法收集,另一方面附带了侦查人员大量的客观信息,并且,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将这样的材料当成判定取证能否合法的“证据”,为非法证据的繁殖供应了温床。

这种由未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提交的极不规范的书面材料,被司法人员概括为一个抽象的“专业术语”,即证据“白条”,虽不具有法定证据的形式,但其证明力往往胜似法定证据。

法官仅凭“状况说明”的寥寥数语,也难以对取证的合法性问题做出精确     判定。

但是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状况说明”,依据内容和形式综合考虑应当保留的,可以分别归入相应的法定证据形式。

对于查找赃物、凶器未果的“状况说明”,源于案件现场的勘查检验,故应当将其归为勘验检查笔录。

对于案件来源的“状况说明”,依据其是电话报案、知情人报案、监听得到线索等,分别归为书证和视听材料。

在实践中,对“状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

与案件没有相关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解;其它“状况说明”应严格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归入相关证据品种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刑诉规章的修改,汲取了两个证据规定对“状况说明”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解的准绳。

在这一准绳下,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这就使得不属于法定证据品种的“状况说明”真正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状况说明”,与新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章(试行)中的“状况说明”大相径庭。

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中广泛存在,几乎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标配”,实践中的“状况说明”多为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链连接的补充、说明,存在制造不规范、名称不规范、内容随便和接受不严谨等问题,而法律规范中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是对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解的一种方式,明确规定了启动程序、对象、危害程度、补正方式和形式要件要求等。

这样就破坏了证据的规范性和严厉 性、为徇私枉法供应了空间,同时充当了非法证据的合法化的“转化器”、滋长了侦查机关的慵懒行为和不利于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

在实践中应当做到:

一、对“状况说明”要严格、细致审查,做到明察秋毫、抽丝剥离,捋顺隐蔽在“工作说明”、“工作状况”等字样下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法规范使用;

二、需要对“状况说明”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除非有必要或在实践中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固定、移送证据等,否则应禁止使用;

三、对“状况说明”的使用应当加以规范。

可以通过召开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协调会,制定相关规范,达成统一的工作方案;

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职责,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司法公正。

5.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情形有哪些

1.将合法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3.适用条款错误。

它包括适用法条错误和款项错误。

4.没有根据适用法条中必需适用的部分执行。

5.适用无效的法律法规。

6.遗漏法条。

7.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情形。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现实体法的错误和严峻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

次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严重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当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当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依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峻违反诉讼程序,或发觉严峻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

6.求:

法律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用法律准绳来裁判的案例

2001年发生在四川省的所谓“泸州遗赠案”中,法院直接征引法律准绳作出了判决,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使法律准绳的司法适用问题得到了一次集中性的关注。

司法过程中能否直接适用法律准绳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国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作为法律要素的国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准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不行避开的。

其司法适用的功能法律准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不行避开的。

司法适用的功能其是多方面的,次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准绳是弥补法律漏洞或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

2.法律准绳能有效规范法官的自在裁量权。

立法者通过拟定法律准绳等模糊条款,将自在裁量权给予法官,肯定程度上认定法律准绳等模糊条款,将自在裁量权给予法官,肯定程度上认虽然有人担忧法院适用法律准绳的可了司法的能动性和制造性。

7.法律的漏洞有哪些

我国还远远不是一个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制国家,因而法律漏洞还特别多。

以下两个案例就说明白法律存在漏洞,以及漏洞的类型及探讨。

案例一:

偷税9万元可以定罪,偷税15万元反倒不能定罪!

公安机关在查处一经济犯罪案件时,发觉犯罪嫌疑人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遂一并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实,犯罪嫌疑人偷税数额约9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2%。

依据刑法其次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犯罪嫌疑人的偷税行为明显符合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于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发觉,该案其他犯罪现实清晰,但是偷税犯罪一节遗漏了部分现实,遂自行补充侦查。

最终查实,偷税数额共计15万元,占同期应纳税额近20%。

此时,问题发生了。

不查不要紧,这一补充侦查,虽然犯罪金额添加了,然而却无法定罪了。

问题的症结正出在刑法其次百零一条的规定。

刑法其次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实行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赐予二次行政惩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该条规定,前述案件假如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偷税数额和比重(偷税9万元占12%),符合刑法规定,构成偷税罪无疑;而添加认定了偷税数额和比重(偷税15万元占20%),反而无法定罪。

由于刑法写得明白,偷税罪的两个量刑幅度没有一个可以适用于本案。

第一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下一档)适用的情形是: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本案偷税比重为20%,但偷税数额达15万元,明显已超过了第一个量刑幅度规定的上限即10万元;而其次个量刑幅度(即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一档)适用的情形是: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比重为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本案虽然数额为15万元,但是却不符合另一个必要条件即比重只要近20%,未达到30%这肯定罪下限。

因而,本案行为现实,已溢出刑法规定的偷税罪法定要件的范围之外,不行入罪。

行为不能定罪,就不应追查刑事责任,这本无什么可以说道的,由于应付违法行为的,自然还有行政惩罚这一制裁方式,刑法作为后盾法,当用则用,而不当用时,自然应退避三舍,否则滥施刑罚,也是与罪刑法定准绳不符的。

然而,让人不解的是,偷税9万可以定罪,再多偷6万,偷税数额达15万元,根据罪刑顺应原同,本应刑罚更重才是,奈何却无法定罪了?

细心人一看便知,刑法在这里消失了一个漏洞!

刑法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采纳数额加比例的方法,自然无可非议,问题是,立法时明显只考虑到了比例和数额的连接(第一个量刑幅度的上限不满30%、不满10万元,其次个量刑幅度的下限正是满30%、满10万元),却忽视了数额和比例同时紧密连接必定会使一部分重于定罪起点的危害行为无法处于刑事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般而言,定罪要件中,各量刑幅度的犯罪数额或者比例紧密相接,能够有效避开法网的疏漏,这已经成为一个常识;然而,当数额和比例同属于定罪的必要要件时,从表面上看,两个量刑幅度的比例和数额都紧密相接,好像法网严密,然而,却必定形成了漏洞(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比例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危害行为,危害程度重于偷税数额不满10万元的行为,前者不行定罪,后者却能定罪)。

案例二:

法院无权随便减轻量刑,却有权随便免刑?

某地在打拐行动中,破获一批拐卖儿童的犯罪案件。

其中一被告人拐卖儿童一名,现实清晰,证据充分,被告人亦无法定减轻情节。

但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判处法定最低刑五年有期徒刑好像太重,便欲减轻,但刑法规定,无法定减轻情节而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须报最高法院核准。

于是,一不作二不休,径直对被告人判处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惩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惩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其次款规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惩罚情节,但是依据案件的特别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据此,全国人大在修订刑法时,将法外量刑(即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惩罚情节而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权力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在旧刑法中,任何法院均可减轻量刑,无论被告人能否有法定减轻惩罚情节)。

任何法院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在被告人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状况下,不得自行法外开恩。

因。

8.举例说明什么是法律后果

你好:

一、依据XX百科定义,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给予某种结果。

它大体上可以分为确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大类。

二、举例

1.确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爱护以至嘉奖。

如一个人在遇到凶手暴力威逼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时而出手伤了凶手甚至要了凶手的性命,法律是确定这种行为的,属于正值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这个简洁,就比如凶手有意宰人后要遭到法律的惩处。

盼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关心,假如觉得合理合法,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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